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促进我国资源价格改革_生态补偿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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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2X (2007)—03—0010(06)

一、我国资源价格改革的科学内涵

1.资源价格的扭曲及其危害

我国资源价格长期扭曲,既不反映资源真实价值,对资源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不敏感,也不反映资源外部成本,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等外部成本并没有合理内部化,资源的优化配置缺少体制机制保证。

具体来看,我国资源价格存在着大体公认的四大扭曲:一是受体制制约,市场化程度不高;二是价格构成不合理,价格只反映资源开发成本,尚未包括开发而引起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治理成本;三是比价关系不合理,天然气等价格明显偏低;四是市场体系不健全,在国际市场缺乏应有的话语权。[1]

资源价格扭曲的危害,既体现在微观经济行为上,也反映在宏观经济运行上。在微观上,一是资源行业门槛低,资源基础市场秩序混乱,掠夺式开采普遍存在;二是资源产品市场价格机制失灵,资源浪费严重,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低下。在宏观上,就内部而言,表现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经济发展被锁定在资源优势与能力劣势之间的路径依赖上,缺乏自主创新、科学发展的相应压力和动力;就外部而言,我国的低价资源,实际上是在补贴世界其他国家,“大进大出”外贸表象的背后,是垂直分工格局下,中国承担高能耗、高污染的资源与环境成本而附加值却流向西方发达国家的严峻现实。进一步来说,包括劳动力在内广义资源的价格扭曲,也是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失衡加剧和人民币面临持续升值压力的因素之一。①

2.推进我国资源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资源产品价格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资源能源节约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

3.我国资源价格改革的基本目标及两个基本条件

问题既然已经聚焦,亟待推进的资源价格改革也就顺理成章地进入国家决策视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从《建议》内容来看,资源价格改革的基本目标,落脚在要通过市场调节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上。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宗旨,与理论指向相契合。

实现这一基本目标,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资源价格要能充分反映资源价值及其稀缺,即要有资源价值的完全实现;二是通过市场充分实现的资源价值,要能在与资源开发相关的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和价值补偿(如图1)。

图1 我国资源价格改革的科学内涵:基本目标与两个基本条件

联系资源环境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有必要对资源价格改革的科学内涵进行理论透视。第一个基本条件涉及到资源的价值理论;第二个基本条件涉及到资源的价值构成理论。

二、可持续发展视角下对资源价值及其构成的理论探讨

从研究成果看,人们对资源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无价到有价且需要进行代价补偿的较漫长的转变过程。资源不可再生带来的日益严峻的资源供需形势和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所造成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资源价值、开发资源的代价及其补偿机制的研究。

尽管近年来相关研究开始置身于可持续发展视角下,取得的理论成果也已经超越了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和均衡价格论等经典价值和价格理论,但目前对资源价值理论的研究还远落后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需求,完整的资源价值理论体系还没有建立,只是构建了一些理论框架。比如,在价值基础上,既存在着哲学价值说,[2] 也存在着经济价值说;在价值构成上,既有诸如资源价值等于其“商品价值”与“服务价值”之和的两分法,[3] 也有资源价值等于“存在价值”、“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之和的三分法。[4] 另外,不管是“服务价值”还是“存在价值”,都没有客观衡量标准,具体指什么,也是众说纷纭。比如,有人认为,存在价值指生态价值;[5] 也有人认为,还应该包括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等更宽泛的社会价值(如表1)。

注:不可再生资源价值不仅应包括代际补偿价值,还应包括代内补偿价值。如资源消耗相对慢,则主要为代际补偿;如果消耗很快,代内补偿就替代代际补偿成为最紧迫的问题。

基于他人的基础性研究,本文认为,资源价值质的决定源于效用价值论;资源价值量的决定不仅取决于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而且还取决于自然生产与再生产过程和资源的供求关系;资源的主要价值构成取决于社会历史条件。

在哲学上,价值反映的是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变化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对作为主体的人类而言,具多功能具作为客体的资源,其价值在哲学上也是多元的。多元价值虽然统一在资源上,使资源呈现出综合价值形态,但它们间的辩证关系却因历史条件的不同而动态演化着。比如在蛮荒时代,资源对人类而言,主要是它的“野采裹腹”价值;在农耕时代,“耕植农产”价值成为主导;工业革命以来,资源作为能源、原材料等经济要素的价值变得最重要;随着后工业时代的到来,资源的旅游价值、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等将会日益突出。简言之,资源虽有多元价值,但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其主导价值也不同。

在工业化加速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应从稀缺和可持续这两大重心来对资源进行二维定性。稀缺指资源作为经济要素会供不应求;而可持续则要求将资源作为生态环境的有机构成来看待。概括地说,资源具有二维属性,既是经济资源,又是生态环境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简单二分之后,就可以分别从稀缺性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入手来探讨资源的价值规定性: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环境价值。在具体构成上,经济价值可划分成天然价值、人工价值和代内与代际补偿价值② 三部分,生态价值和环境价值可合并成外部补偿价值。

天然价值,指资源作为经济资源本身所具有的、未经人类劳动参与的价值,大小取决于资源的丰饶度、质量及所处区位等因素。它反映的主要是资源的产权价值。人工价值,是人类劳动附加在资源上所产生的价值增量。它反映的主要是资源的生产成本。资源天然价值的形成过程对应的是资源的自然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资源人工价值的形成过程对应的则是资源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代内与代际补偿价值反映的是不可再生资源在同代人之间及代际间的公平与补偿问题。

生态价值表现就在于自然资源为一切生物和非生物提供了生存和形成的时空,为一切生物提供了生存的生活资料,为一切非生物的形成提供了生成条件,对一切物种的更新和物质的转化有着特殊的功能价值(张光文,2001)。[6] 环境价值是指资源作为环境的一部分而具有的价值。如果进行资源开发,资源存在时所具有的生态价值和环境价值就可能部分或全部灭失。因而,可以将资源的这两个价值合并为外部补偿价值,它强调的是在资源开发实现的总价值里,要有对生态价值和环境价值进行补偿的部分。

三、资源价格扭曲与我国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缺失

1.资源价格扭曲的实质:资源价值实现不完全与资源价值补偿不充分

资源价格扭曲的实质,从逻辑上讲,对应的就是资源价格改革基本目标为何没能得以实现,即资源价格改革的两大基本条件为何没能得以满足。由于第一个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资源价格不能充分反映资源价值及其稀缺性;由于第二个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通过市场交换实现的资源价值,没能在与资源开发相关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和价值补偿。简言之,我国资源价格扭曲的实质就是资源价值实现上的不完全与资源价值补偿上的不充分的综合反映(如图2)。

图2 我国资源价格扭曲的实质:资源价值实现不完全与资源价值补偿不充分

2.资源价值补偿不充分的症结:我国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缺失

资源价值补偿机制的缺失主要体现为我国现有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下面主要以矿产资源为例来讨论与资源开发关的利益主体有哪些,其利益在现有资源税费制度框架下为何得不到补偿。

从矿产资源的属性及其产权的研究成果看,有关的利益主体包括矿产资源所有者(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国有,国务院行使所有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矿业城市政府及当地居民。当然,非人格化的利益主体还包括资源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等,但这些可以归并到矿业城市政府这一人格化主体上。

我国目前的资源税费制度框架:国家制定的矿产资源企业的税费包括6项8种: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用和矿业权价款。

我国现有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首先,就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补偿来看,在设立初衷上较为接近的税费种类有两个:一个是资源补偿费,其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问题。它存在的问题:一是征收标准低(以煤炭为例,只占到煤炭销售收入的1%或稍高一点,远低于西方国家体现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权利金10%左右的比例),达不到制度设计目标。二是在使用上,它不仅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而且多级政府共享,从制度设计初衷来说都是对不上号的。另一个是矿业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其设立目的是解决矿业权作为一种物权的有偿使用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收取标准太低(探矿权使用费:第一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元/每年;以后每年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每年;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和存在着有偿、无偿取得的双轨制。结合计征方式看,它类似于西方国家征收的矿业权地租金。

其次,从探矿人、采矿人权益补偿的角度讲,没有相应的税费制度保障,市场机制就是对它们最好的补偿机制。历史地看,有矿业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设立目的是解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投资补偿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于矿业权价款针对的是我国计划体制下地勘事业的合理补偿问题,随着地勘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其存在的必要已经很弱了。

最后,就矿业城市政府和当地居民的补偿来看,在现有的税费制度下,它们可以合规获取进而自由支配的有四种来源:即几年前部分中央直属下放地方的资源企业的所得税、资源税以及两次比例分配之后的增值税和资源开发补偿费。下放的这部分企业多数已达到了开采年限,能为地方做的贡献微乎其微。我国现有资源税,既具有调节级差收益的性质,也具有流转税的性质,但税率由中央决定,从量计征,目前看标准过低。增值税一次比例分配,中央与省级政府为75%∶25%;资源补偿费一次比例分配,中央与普通地方为5∶5,中央与自治区为4∶6。可以想象,仅靠这四个渠道获得的资金补偿还是很有限的,是很难实现资源城市成功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

3.补偿机制缺失的严重后果:资源城市生态环境恶化与过快“矿竭城衰”

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缺失,加剧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面临的资源压力与生态环境约束,最集中地反映在我国资源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急剧恶化和过快地走向“矿竭城衰”问题上。据国家振兴东北办课题组的数据,全国118 座资源型城市中,资源枯竭或濒枯的40座。[7] 即便那些资源产业尚处于稳产、成熟阶段的资源型城市,也面临着经济结构单一等一系列日趋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的压力越来越大。我国众多资源城市自建国后开发建城,然后不足三、五十年就资源枯竭,这与西方发达国家资源城市从兴起到繁盛再到衰落都经历了一、二百年形成了强烈反差。

四、资源价格改革的完整图景:市场化改革与税费改革相结合④

1.资源价格改革绝不只是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要推进资源价格改革,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首当其冲,但资源价格改革绝不只是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从资源价值的完全实现来看,资源的生产价值通过市场的自发作用是能够实现的,因为它本身是和效率相关的价值。但资源的产权价值、代内与代际补偿价值和外部生态环境补偿价值,却因其公共性特点,很难在市场作用下自发实现。

2.资源价格改革离不开旨在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资源税费制度重构

仅从资源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入手,不能为资源价值的完全实现和资源价值的充分、合理补偿提供根本性机制保证。如表2所示, 资源的天然价值(产权价值)是需要通过完善资源的基础市场即矿权市场(包括林权市场)来实现的,而资源的代内与代际补偿价值和对生态环境等的外部补偿价值是需要通过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实现的。[8] 完善资源基础市场可以通盘纳入资源税费制度改革,从而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一样,是资源价格改革的基本手段。

表2 资源价值完全实现的基本构想

3.资源价格改革在逻辑上应该分两步走

要实现资源的完全价值,必须分两步走才行:一是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籍以理顺资源收益分配关系,使与资源开发相关的各利益主体都能获得合理补偿;二是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将由行政干预为主且明显偏低的价格转变为由市场作用为主反映资源完全价值和供求变动的价格。

当然,这两步只有逻辑上的先后,而在现实改革实践中,不是绝对谁先谁后的关系,应互为配套、互为推动、交叉进行(如图3)。

图3 资源价格改革的完整图景

五、政策建议与战略构想

1.加快改革,建立政府适当干预下市场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抓紧推进资源价格改革步伐,切实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以及污染损失成本、代内与代际公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主要措施包括;推进市场化导向的资源价格机制改革、⑤ 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大力推进配套改革等,同时注意在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分步推进。[9]

相关配套改革应该包括:其一,加快培育、建立和完善基础市场、产品市场和期货市场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资源市场体系,促进资源产权和资源产品的自由流动,并发挥和强化期货市场规避资源价格异动风险和引导资源价格形成的基础功能。其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育资源产权评估机构和专业经纪公司等市场中介组织,以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深度。其三,加快资源企业改革,通过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企业更加自觉地接受市场价格的引导。其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2.推进资源税费制度重构,实现对各方特别是对资源型城市的合理补偿

下面仍主要以矿产资源为例来展开讨论:⑥

对所有者的补偿。以前,国家资源所有者与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不分,致使本来应以权利金形式收取的资源出让价款变成了带有浓重管理收费色彩的资源使用补偿费。另外,资源的级差收入体现在主要作为地方税种的资源税中也有问题。从法理上讲,它最应该体现在所有者权益中。建议将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合并为资源权利金,按消耗的资源储量征收(如不作特殊说明,下面各税费均按消耗的资源储量征收),并适当提高收取标准。从使用方式上,建议国家设立“资源枯竭城市激进转型国家专项基金”(简称“激进转型基金”),以资源权利金中的大部分充实该账户;预留出的少部分资源权利金,建立“资源开发特大环境灾难补偿基金”,用于因资源开发所带来的超出资源企业和资源城市应对能力的危及整个城市甚至跨区域、跨流域的特大生态环境危害。

在所有补偿中,对资源城市的补偿应该是最重要的。我国至今都没有建立“环境恢复和生态保护保证金”,资源开发带来的繁重的生态改善、污染治理、土地复垦、水土流失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最终只能靠资源城市政府来想办法解决。除生态环境补偿(实质上是外部生态环境补偿的主体部分)外,接替主导产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培育成本(实质上的代内及代际补偿成本的主体部分)、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的完善成本、城市重点生产生活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等事关资源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补偿项目也应该成为资源税费制度重构的着眼点。建议在对我国地质勘探事业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上,将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等两项4 种税费合并为“资源城市可持续发展基金”,分项用于接替主导产业培育期的扶持性政策投入、重大的生态环境破坏治理(超出企业应对能力,但又不是特大)、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的完善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税费制度改革,确立资源产业的基础性产业地位、提升资源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着重解决资源开发补偿主体的重构问题,使企业成为市场条件下真正的微观补偿主体,负责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修复与环境整治以及资源枯竭后的企业转产和职工安置。一是改革资源企业增值税,将此项税负降到略低于制造业的真实税赋水平或改资源产业的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并税前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资源企业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企业的技术引进及研发,用于资源枯竭后企业的转型或破产退出(包括职工安置),当然也可用于企业为提高产业集中度,强化企业竞争力所进行的产业整合。二是将资源企业的外部补偿纳入税费改革方案,从企业资源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企业环境修复和生态治理专项基金”,纳入企业专项账户,用于因资源开发而带来的一般性环境污染,由政府监管使用。通过这一举措,实现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的主体重构,加之监管制度的配套改革,企业资源开发的外部负效应将被合理内部化。三是针对资源企业因资源价格短期巨幅波动而获得的暴利设立特别收益金,进入中央财政专项支配,用于我国资源企业的国际化战略和新能源开发。这样既有利于我国资源产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又能通过国际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合理利用来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如图4)。

图4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重构的基本设想

当然,上面是原则性构想,只提供一个基本合理的框架和思路,很多技术性、细节性问题,还要进行深入研究。比如,各种税费的具体计征水平到底多少才合理?针对带有级差色彩的各类自然资源,合理的资源储量基数或资源价格如何确定?如何增强税费制度的弹性,以不使资源企业开发时挑肥拣瘦爱富弃贫?

注释:

① 当然,我国资源价格较国际价格偏低,只构成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较强的部分原因。如果不考虑效率提升因素,将很难解释我国贸易顺差的趋势性拉大和人民币汇率的内在升值冲动。

② 本文认为,有无代内及代际补偿价值应该成为一般条件下不可再生与可再生资源价值构成上的根本区别。

③ 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在最新一版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即1993年SNA中就环境经济核算主题建立了一个与中心框架相连接的附属核算账户SEEA,通过这个附属账户为今后的环境经济核算的实践和探索提供了一个理论和方法的起点。这标志着SNA的核算范围从国民经济扩大到了包括环境在内的体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核算范围,自然资源有价值观开始形成。

④ 资源价格改革当然还有很多其它重要配套工作要做,比如资源市场体系建设、资源企业改革等,但相对而言,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与资源税费制度改革是两个更基本的问题。

⑤ 因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等极具竞争潜质,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是当然选择;如果研究广义资源价格的改革,对于涉及水、天然气等公共物品色彩的资源,就不能只强调市场化,也需加强政府对价格的监管与调控。

⑥ 在此处观点的形成上,受到汪安佑、袭燕燕、李晓妹、李慧等人的启发。[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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