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学习邓小平廉政思想的体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化论文,轨道论文,思想论文,学习邓小平论文,廉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理论中,依靠法律和制度遏制腐败的思想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学习和研究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对于当前和今后的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认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内容中,抓好法制建设至关重要。
一、依法治腐是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和根本途径
(一)反腐败靠“人治”是靠不住的
当今社会,腐败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在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腐败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甚至是越来越严重。为什么腐败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呢?其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反腐败的传统模式基本上是以“人治”为主的,民主、法治的因素甚少。所谓“人治”,就是强调和依赖领导者个人的作用或道德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表现在反腐败的方式、方法上,往往采取大搞群众运动、重视道德力量、强调领导重视等手段去实现反腐败的目标。这种传统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模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难免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就是说,搞“人治”是靠不住的。
其一,反腐败用搞群众运动的办法从来都是不成功的。建国以来,我们党曾开展了多次反腐败斗争,如“三反”、“五反”和“四清”运动等,但由于都是以搞群众运动为主,并且没有及时把反腐败措施纳入法制化轨道,所以只能是治标而难以治本。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6页,以下凡引此书只注卷数、页码)。这是因为,用搞群众运动的“人治”方法来反腐败,往往只迎合了一时的斗争需要。追求轰动效应,也许能奏效于一时,但它不能对人们的行为形成稳定、持久的制约机制,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同时难免产生负面效应,容易犯反腐败扩大化或“左”的错误,并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
其二,反腐败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个人的道德行为和自我约束上。诚然,个人的道德力量及自我约束在反腐败斗争中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我们把反腐败的全部希望寄托在个人的道德行为和自我控制的“软约束”上,这就会使反腐败斗争变得软弱无力,乃至温情脉脉。这显然是靠不住的。这是因为,道德行为作为一种观念或习惯,它的约束能力是无形的和有限的。人们道德行为的善与恶取决于自身的思想品质,而一个人的思想品质往往受主观认识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张三现在的思想道德品质好,并不意味着他以后不会发生质变;李四目前靠自己的道德力量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不保证他永远都不会犯错误。许多腐败分子的案例也都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
其三,反腐败不能过分强调和依赖领导者个人的素质与作用。不可否认,领导者个人的作用十分重要。但是,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和依赖领导者个人的素质与作用,就必然导致反腐败走向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使反腐败缺乏必要的坚定性和连续性,最终逃脱不了“人亡政息”的厄运。对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曾尖锐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第2卷第146页)。我们从一些地方和单位反腐败的实践可以看出,凡是领导者的个人素质较高,反腐败斗争就开展得较好;反之,如果领导者的个人素质较差,或因领导者的更换及领导者个人意志的转移,反腐败斗争就难以打开局面。
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教训说明:腐败最好的温床就是“人治”环境,靠“人治”来反腐败,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凡是靠“人治”,用“软约束”的方式、方法来反腐败,都不可避免地导致腐败的屡禁不绝。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明确提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第3卷第379页)。
(二)反腐败靠“法治”才能靠得住
反腐败是一项需要全党、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用“法治”这一“硬约束”的方法才能根治腐败,因此,需要把它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之中。所谓法制或“法治”,就是运用法律和制度作为基本手段和方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它是立法、守法、执法、监督法律实施4个方面的内在的统一体。那么, 为什么说搞“法治”更靠得住些呢?
其一,法治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和社会普遍服从的约束力。法律一经颁布实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不能随意干扰和破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无情制裁和追究。因此,实行依法治腐,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的预防、约束和惩戒功能,有利于克服和消除一切与法制规定相背离的各种腐败丑恶现象。
其二,法治具有平等性和独立性。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拥有独立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的地位和作用。对公民而言,不管是高级干部还是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第2卷第332页)。由此可见,实行依法治腐,有利于克服和消除特权思想,可以避免权力因素或个人情感对反腐败斗争的干扰和影响,有利于反腐败主体与客体的分离,强化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体现出法治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其三,法治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即邓小平同志说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第2 卷第333页)。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和比较稳定的行为规范, 严格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各种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行依法治腐,一方面,通过法律来构筑和规范社会各系统的有序运行以及人们的各种行为规则,从而避免和减少各种腐败现象;另一方面,通过把反腐败纳入法制化轨道,可以避免反腐败斗争因领导者的更换或领导者个人意志的转移而出现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避免突击性工作和治标性工作中的临时性和表层化,避免思想教育工作中的软弱无力的缺陷。
综上所述,依法治腐是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法制建设是遏制腐败的根本途径。“人治”是反腐败的初级形式,“法治”是反腐败的高级形式;反腐败用“硬约束”的方式比“软约束”的方法更管用,搞“法治”比搞“人治”更靠得住,反腐败必须尽快从计划经济条件下主要靠“人治”,转变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靠“法治”的轨道上来。对此,我们务必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依靠法制惩治腐败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们的治国方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和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迫切需要我们加快依法治腐的步伐,加速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战略性转变。为此,当前法制建设需要尽快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加快立法步伐,构建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依靠法制惩治腐败,首要的因素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腐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党的十四大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共起草、制定了2300多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这些法规制度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法律制度保证。但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反腐败在立法方面还不系统,尚不完备,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立法质量不高,缺乏权威性、整体性和可操作性。在现已出台的廉政法规中,大多是应急性的法规制度,可供长期使用的立法少;过于笼统的规定多,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少;原则性、单项性的法规多,彼此衔接、配套性的法规少。有些法规的起草由于缺乏深入的调研论证,出台后由于条款之间不够严谨,甚至彼此矛盾,容易被人钻空子,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不少还停留在“几要几不准”的水平上,许多政策规定过于简单,没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和弹性,难以严格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这就使反腐败的成效大打折扣。
其二,立法相对滞后,缺乏超前性、预防性和实效性。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来看,许多廉政法规制度的出台时机和法规内容明显滞后,缺乏超前性,适应不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有些法规往往是在腐败行为四处泛滥以后才制定的。因事先防范不足,偏重于事后追惩,因而体现不了法规的预防性、警戒性功能。一些原有的法规、制度脱离客观实际,不合时宜,早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至今仍然在沿用。
与此同时,当前一些迫切需要制定和出台的法律法规却始终未能建立起来。例如,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至今尚无一个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尽管在每年召开的人大、政协会议上,代表、委员们的呼声强烈、提案不断,但是这些专门立法却“千呼万唤始未出”。这不能不说是法制建设中一个很大的遗憾。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根据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尽快着手进行重点立法。除上述专门法律之外,还应包括制定和出台《廉政法》、《举报法》、《公务员行为法》、《公务员个人收入财产申报登记法》、《公务员弹劾法》等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专项法律法规。
(二)要严格执法,保证司法公正,坚决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逐步形成完备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必须严格执法,保证司法公正,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也是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当前,我们在严格执法,保证司法公正,坚决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方面,总的来说,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其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如有些地方的保护主义严重,对腐败问题官官相护,“保护伞”、“关系网”、“说情风”盛行;有的领导干部超越法律,滥用权力,人大于法,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人对执法活动横加干涉,以至于出现“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条子),“白头”不如“口头”(打招呼)的反常现象。特别是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问题,更使得人民群众“看在眼里,怨在嘴里,骂在心里”。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得不到严肃认真的贯彻执行,不仅损害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力,而且使得腐败分子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对此,如不能有效遏制,那就难免导致腐败的蔓延和民心的丧失。
由此可见,根治腐败,关键在于严格执法,保证司法公正。古人云:“赏不行则贤者不可得而进也,罚不行则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惩处不力,必然腐败不止。在法制建设中,惩处是保障人们遵纪守法、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最有力的手段。因此,在依法治腐中,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律的“热炉效应”,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特别是对那些怀有“处分我一人,幸福几代人”心理的以身试法者,应该提高他们的违法犯罪成本,并毫不留情、决不手软给予严惩,使他们对自身既得利益(包括权力地位、经济利益、人身自由等)的丧失,产生“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恐惧心理。由此达到以法保廉、依法治腐的目的,这就是法律的“热炉效应”。
(三)要加大法制教育宣传的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坚持和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腐,不仅需要有完备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加大法制教育宣传的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思想教育。也就是说,宣传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宣传教育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宣传教育是万万不能的。知和懂是守法执法的前提。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程度,直接关系着其行为的法治化程度。虽然知法懂法的人不一定会依法办事,但对法律知之甚少、懂之不多的人却很难依法办事。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也证明,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普遍淡薄,那么即使有再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也不起作用。我们常常看到,有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违法犯罪,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制观念淡薄,以至于“无法无天”。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制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一个法律至高无上的法治氛围。通过法制教育,使公民理解和掌握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定,明确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懂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哪些做法是错误的;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等等。只有通过法制教育,才能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从而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严格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