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府”的经义认知与政治实践论文

“泉府”的经义认知与政治实践论文

“泉府”的经义认知与政治实践

李轶飞, 王智汪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 安徽 淮北 235000)

摘 要: “泉府”是《周礼》地官中司徒之属官,作为九府之一,掌管市场上滞销物的收敛及赊贷等,在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保障市民阶层的基本经济利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及对《泉府》经义思想探究的不断深入,儒学者对泉府法的政治实践认识更为深刻。《泉府》经义思想中的国服之息等财政思想对中国历史影响深远。

关键词: 泉府; 经义;职能;国服之息

《泉府》经义的解读是各时期学者阐发相关学术见解的基础,也是引用泉府法改革的理论依据;不同时期的现实状况和学者的立场需要,往往会对泉府法实施、作用形成不同的观点,可以说“泉府”职能有点类似于今天的国家银行属性[1]。泉府法在封建时期一直为儒家所提倡,并赞为“先王之法民与公其利两得”,王莽改革与王安石变法便是从《泉府》直接获取理论依据。统治者选取泉府之法绝非仅是古籍经典的简单移植,其“取法”之道是基于对《泉府》经义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对其提倡的政治精神的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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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泉府》的经义解读

字义上,“泉”通“钱”,泉府必然是有关钱货的职能机构,《周礼·地官》的《司市》篇概括泉府的主要职能为:“以泉府同货而敛赊”。郑玄注解中“同”表示“共”,为“民货不售,则为敛而之”,当民间商贩货物滞销时,泉府将其货物买入,与民同行其货;“民无货,则赊贳而予之”,泉府所藏的货物在民众急需却缺少时,可以向外卖出或者赊贷[2]。泉府体现的是以国家的力量参与市场供需调控、稳定社会秩序;“泉府所藏与民同之,民无货者则賖贷而予之”表现的类似于民事辅助机构,货物收敛与市场保持一致以供民需[3]。泉府按其职责范围属于负责基层民众市场交易活动。宋人郑节卿曾指出泉府与外府的差异:“敛滞货给賖贷所以与民相通者,又岂外府之所能兼,故系邦之用者,外府颁之,而其在民者则分于泉府”。外府掌管的是邦国间的财务出纳,而泉府管理平民大众的供求[3]。正因此,后世的政治改革在应对社会矛盾时,借鉴的多是泉府之法。

历代学者对泉府的重视,一方面是由于它是《周礼》的内容之一,是《周礼》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周礼》作为儒家学说的经典代表,蕴涵了儒学“仁义礼”的核心观念,无论其是否是周公之典、周人实际运行的社会体制,这种井然有序的治国典制都被后人奉为圭臬。另一方面,泉府也是国家民政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关于《周礼》经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自东汉以降,学者对其注解甚多。在注家蜂起,门派林立的众多解诂中,郑玄是汉代经学的集大成者,他对《周礼》作注,会通各家之说;其后,唐代贾公彦对其《注》作疏,《周礼注疏》即是后世研读《周礼》的必读范本。同样,对泉府学说的经义解读申发也主要依鉴于此。在宋代与明清,儒学治学活动兴盛的时期,《泉府》的义理思想也有进一步的申发。

二、泉府的经济职能简析

(一)税收管理职能

市场交易产生的各种税收费用都会集中藏于泉府,《周礼·泉府》中记到“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此处“布”与“泉”意相同,“布”即“泉”。在储藏时名“泉”流通使用中称“布”,实为“一物两名之意”。《廛人》中同样记有廛人掌敛市之五布而入于泉府,廛人是司徒之属官,负责征收市场中的各项税费,并最终将税收交入泉府中,故泉府亦被称作“司市泉布委积之府”。

泉府机构本身:泉府的设置不是为了盈利,泉府也非货物交易场所,陈君举指出“其出于贩鬻则不可继也”。泉府赊贷以“国服”为息,以劳动生产还息而非直接以货物偿还,为施恵散利于民,体现的正是非谋利性。官府借贷使贫民获得基本的生存资料维持生计,保证生产活动的持续,“使民为国服役以偿所贷,是民得以其力济其急生息之也”,同时借贷的利息是以劳动的形式偿还有大大减轻了百姓的经济负担,正是济民又对国家无所失之举。但在阶级社会中,即使泉府体现济民利民的作用,其本质还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对此应有明确认识。

周官体制运作有序,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泉府设置目的明确,主要为维护社会制度的稳定,防止市场交易中供需的不平衡过多地损害底层百姓的利益。前期所敛入的货物须做到“物楬而书”,以保障泉府收入货物的有效管理。将每样物品都详细地记录在案,面对百姓的需求时能及时有效供应,正如《周礼详解》中所言:“藏之而不知,以时卖则兼并者又将得以乘民急而困之,故物楬而书之,使民知所有而求之,以待不时而买者。”泉府收敛的物品繁多,市场上滞销难售的商品难以确定,而泉府的敛入的商品也没有界限,若不一一记清,府内藏有的物品不明又如何在百姓需求时及时提供,泉府又如何发挥自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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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节市场职能

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市场上货品销售会有供应不足及难以销售的状况,这是古今中外任何交易市场都会发生的现象。当货物滞销,严重损害小工商业者利益时,泉府便将这些货物购敛收入。“敛市之不售货之滞於民用者”, 杜子春认为 “滞”与“瘅”字义相同,“瘅”多指出力过度或劳累等原因导致的疾痛困苦,在原文中表示货物积压售不出去对百姓造成的损害,民苦之;泉府将这些滞销的货品买入藏于府内 ,缓解百姓因商品滞销造成的困境,减少货物难售的百姓遭到更大的损失。泉府不同于乘机压低货价囤积商品的牟利者,是按市价“以其贾买之”;既不损害民利,同时有效防止豪商大贾乘民困而敛散,扰乱市价。

当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出现积滞难销的状况,泉府会以市价收敛入库,“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楬”表示“辨其物之微恶与数量,楬而玺之”,对物品及其数量进行记录,并且封印作出标识。泉府对管藏的每样货物都要记录清楚,标明数量与价格,确保百姓在需求时可以准确供应。泉府不是所有市场上的货品都会收购,必须是切实于民众生活所需的物品。这里的“不时而买者”是指急需货物的求购者,而需要的必然也是生活必须品。泉府既保障购买者的需要,又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泉府调控的目的不在于发挥经济效应,而是统治者为预防市场失衡。就其本意,没有与民夺利的意图,历代学者多赞其为济民之策,仁政之举。

(三)赊贷职能

泉府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官方借贷机构,泉府之法中的赊贷被称作“贷官物之法”,向民众基本生活需要提供赊贷。按是否还息,泉府分为有息的借贷与无息赊借。政府并非对全部的借出都不收取利息,考虑到泉府财力的有限以及整个理财体系的经济基础,泉府留有盈余保障其它职能的发挥,泉府的赊借之法在实施条件上也有具体的限制丧祭是传统社会重要的文化活动,先秦时期更甚,《礼记·祭统》中“祭者,所以追养继孝也。”《论语·尧曰》有云:“子所重: 民、食、丧、祭”,上至国事下至民食,皆与祭祀和丧纪有关。泉府对赊借者的规定:祭祀之用不过旬日,丧纪活动不过三月。赊借的限制性较大,在适用范围上只提到针对民众的祭祀和丧纪活动,而没有涉及其它民生事项;在时间上有明确的期限规定,用于祭祀丧纪的赊借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用支付借贷利息,祭祀不得多于十日、丧纪不得超过三个月。郑锷认为这一时期范围的限定是由古代社会的农业生产周期而定,三月的时间一般可以满足农重桑蚕的收获所需时长,“种者亦熟蚕者亦成”借贷者可以进行偿还。西汉末期的王莽在改制时依旧延用泉府赊贷时长。《汉书·食货志》载:钱府用工商业的税赋赊贷给缺乏祭祀丧纪之用的百姓,其“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亦可体现这种划分时段的合理性。但对于生活贫困物资有限的普通百姓来说仍是紧迫的,一旦有其它状况的发生,便难以保证如期归还,多出的时间就需计本付息。

除了上述的三种主要职能外,泉府还发挥着提供财政支出的职能,“凡国之财用取具焉”,国家政权所需要的财政可以从泉府支取。财政支出并非泉府设置的核心职能:首先,泉府是地官属官,地官是先秦时期掌管社会民生的基层管理组织,《周礼·地官》载:“乃立地官司徒,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邦国”,最为重要的是实现国邦安定;而泉府主要是在司市之下,负责社会基层市场的管理。再者,《周礼注疏》释曰“谓有司为国家之事,……皆来向泉府取财为具焉。泉府财尽,乃於馀府别取焉。”泉府在发挥其他职能后不能保证还留存充足的财产物资供国事之用。周礼制定时也同时考虑到这种状况,并非尽依赖于泉府,还同时有其它的财政机构发挥作用。虽然泉府体现在国家财政上的作用大小难以断定,然毋庸置疑的是泉府与其它财政机构共同保障国家财用所需。

有的家长认为接种了流感疫苗以后就不感冒了,或者之前接种过流感疫苗孩子仍患感冒就觉得疫苗没有用,这些想法是错误的。

三、泉府与“国服之息”

《泉府》思想影响深远,各朝代儒学家多有著述探讨其经义,在后世的政治实践中,如西汉末的王莽改制、北宋的王安石变法等,都有从《周礼·泉府》中寻找变法或改革的思想武器、理论依托。王莽在改制中仿照《泉府》推行五均六筦制改革财政,由官府管理物价、税收及赊贷。熙宁变法中,王安石的均输、市易、青苗等理财之法也明确的体现了对《周礼》泉府法的继承。

对“国服之息”的理解,更突出的是后人在政治实践中对《周礼·泉府》的运用,其前提必然是以《泉府》的经义理解为基础。王莽改制时“民贷以治产业者”,官方借贷以税率为参照,所收取的利息“无过岁什一”,便是仿泉府之法;依此,王莽、刘歆等对“国服之息”的理解更倾向于税赋之意。王莽的“什一之税”不同之处在于先秦时的泉府是据本徵利;而王莽时期实行除本之外,还就获利多少征收部分利息,“皆据利徵什一也”具有盈利性。北宋熙宁二年(1069),青苗法的实施引发了变法新旧两派的争论,关于国服之息的解释是争论的一大重点内容[5]。利息反映借贷活动的性质,“国服之息”的涵义以及青苗法是否真正运用“国服之息”等问题是判断变法本质属性的关键。保守派的韩琦采用的是郑司农的观点:“臣谓周制有从官借本贾者,亦不以求民之利,但令变所贷钱,使输国服,即以为息也”[6]。这里的国服更倾向于解释为物产,借贷的钱财以社会的实际生产物形式交付官方为利息;而作为变法派的王安石以郑玄的说法为据,制定青苗法、市易法等官方借贷,王昭禹对此的解释与王安石略合,皆以为“以国服为之息,则各以其所服国事贾物为息也”,出发点便是不论所物产的差异,都是以生产劳动来偿还借贷利息。这种生产还息的形式虽与所在地的物产偿还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强调的内容重点不同,一方是指劳动产品,另一方侧重于劳动生产。

对于泉府法的解读,正是王莽改制和王安石变法的主要理论依据,也正是其宣扬法古与改革的学术基础。《泉府》经义的解读不仅贯穿着整个改革变法的过程中,更是引发了后世《泉府》经义研读评判的热潮。两次托古改制皆以失败告终,对于背后原因,后世儒者各抒己见:桓谭评价王莽新政失败的原因为空依赖古文经典而不据近世实情,没有能据实以用,嘉慕前圣之治,却不知现实情况的实施差异,“释近趋远,所尚非务”,以致高义却废乱,仅就表面字义引用,非深入理解周礼之真髓[7]。其外,在王与之看来,只有秉周公之心、行周公之学才能才是真正行使周公之法,王莽改制与王安石变法中效仿周官制度的失败是因其都未能秉持周公之仁德之心,并非周公之法的问题。真正理解《泉府》义理并非易事,除了学者自身的学术修养外,还受制于多重客观因素,封建时期的学者皆难以克服阶级的局限去认知泉府法的本质。

四、泉府管理机构的认识

泉府作为周代官吏制度体系的一部分,与其它部分构成联系,共成一体。横向上,泉府属于《地官》部分,据实施对象上属于社会基层机构;但职能属性上属于掌管钱货的财政部门,纵向与周官中的其它职官在运作管理上也存在关联。泉府的财货来源于廛人所征市税,年末时则“会其出入而纳其余”。每年泉府的财货都会进行年底清算,对市易税收进项和出府的财政支出作以总计,如若泉府的财货仍有余未尽,则纳入天官职币,不会在年内留有结余,泉府的运作形式也因此条理清晰。职币为主余财之官,专门收敛官府结余费用财物,泉府的余留也交纳其中,登记入册。

五布分别为絘布、緫、质布、罚布、廛布,其中:(1)“絘布”, 郑司农理解为“列肆之税布”,指市场商铺的税收。(3)“緫”,杜子春认为“緫”应该解释为“儳”,专指“无肆立持者之税”,即没有固定铺面的市场交易税;郑玄的不同解释是 “守斗斛铨衡者之税也”,针对轻重容量的不同而征收之税;联系下文《肆长》中“敛其緫布”意为“无肆立持”,两处的涵义应当相同,故认同杜子春的解释,泛指市场的货物税。 (3)“质布”是 质人对犯质剂者要求的泉布。在《周礼·质人》篇中同样提到“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事以剂”,质人类似于早期市场中负责交易活动的专员,市场上任何成交的商品都要有质人给买卖双方所立的契券;“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而质布即为“违券书罚泉也”,是违反交易契约的罚款;还有另一种解释,“质布”为质剂税,类似于现代的印花税,但多数学者倾向于前一种解释。 (4)“罚布”与处罚金的作用相同,司市教令中的一条明确表示“其人犯之,使出泉”。(5)“廛布”指将货物放置在行肆或官邸中所征收之税,像是现代的仓库租金。五类税费存于泉府并非一直藏置不动,它是泉府敛赊职能发挥的物质基础与资金保障,是泉府能够发挥效用的前提条件。“征布之于泉府五布敛于廛人而入于泉府,以泉府主用其财故也”[4],这便是《泉府》在篇首就提及掌管正“征布”的原因。

泉府对于百姓最直接有益的职能便是敛入市货和赊贷,两者在具体实施措施上有很大相似性:(1) 民众都要在有司的许可下方入泉府办理,《周礼传》中明确指出:“有诈为贫者,故又必与其有司辨其果贫而后授之,庶不为所欺也。”[8]民从有司主机构以防止非贫困者诈欺,妨害真正所需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保障泉府设置主要目的的实现。(2)两项活动皆重视契约精神,契券是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契券是民众去泉府购入所需前,到所在地的有司部门获取的“准入证”,保障交货物供给的是真正有需求的百姓,而非其他投机取巧者;赊贷活动亦是同理。“买者賖者都鄙从其主,国郊从其有司,皆书于契,然后予之是也,此与称责异者,称责民自相借贷,故令为两券各藏其一,此则民贷于官,故必从其有司,书之于契然后与之”[9],官方借贷有别于民间借贷,直接体现便是要受政府在借贷的中严格的管制,契书契券便是双方交易的凭证。

泉府作为阶级社会的管理机构,其性质还是以服务统治阶级为根本;泉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济民性,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仁政,其根本上还是为了维护统治阶层利益,保障统治的持续。当供求关系,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一些商人便借此机会囤积奇货,追逐利益,“盈虚无以相补,有无不能相资兼并,豪强于是得以乘其弊而困民矣”,豪强乘百姓之弊以获利,而民众为了应付当下的困境而不得不被动从之[10]。豪强以高出平常数倍的价格卖出,百姓因急需而不得不购买,或是在小工商业者难售出时故意压低价格,都是极大地损害民利,甚至是开阖敛散之权都将属于豪商大贾,造成两极分化。泉府同货而敛賖,百姓免除了贱卖贵买之患,开阖敛散之权由官府把控,“先王所以纾民厄阜邦财,使兼并豪强者不得作市之大政于是乎在矣”。“市之大政”是泉府设立的主要目的,维护统治者的政权稳定,以行政手段来调节市场供需,防止豪商大贾的财权过大,同时又保障了民众的利益。

“丯”甲骨文作。于省吾《甲骨文字诂林》:“其构形中划直,三邪划作弯环之势,象以木刻齿形。”[4]徐灏《段注笺》引戴侗说“丯即契也,又作 ,加刀,刀所以契也。又作契,大声。古未有书先有契,契刻竹木以为识,丯象所刻之齿。”所以“丯”的字形当是象在木上契刻以记事,而与草无关。从“丯”取义的字也多与契刻有关,如:、 、害、砉。

泉府赊贷,这种政府主导的官方借贷体现惠民救困的赈济作用,但对其意义作用要有清楚的认识;赊贷是促使社会经济良好运行的辅助条件,是在财政有余、借者有信的条件下泉府机构组织运转,其本身并非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内容。

五、结语

《泉府》的经义解释一直以来都存有争议,如何认识“国服”之意更是各儒学家争论的重中之重。泉府的有息借贷“以国服为之息”,对于国服之息的涵义的不同解释:郑司农认为“以其所贾之国所出为息也”。根据借贷者所在国的农产作物为息,宜便取得,“假令其国出丝絮,则以丝絮偿;其国出絺葛,则以絺葛偿”。以各地农业生产而定,非统一标准,不同地方借贷者的偿还价值对等的实际产物。郑玄据“服”有 “服事”的意思,“此经以民之服事,唯出税是也”,将国服解释为百姓民众应向国家缴纳的税务,并引用《周礼·载师》中地税之制。载师是地官中掌征田赋之官,地税因地而变。同样,借贷的利息也同借贷者所居地密切相关,“於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园廛是指国中土地和场圃,贷万泉而出息五百正是百分之五的比率;其它还有:位于近郊者,万钱出息百分之十;远郊地区是万钱出息百分之十五;再为偏远之处,万钱出息百分之二十。总体体现了地税般近轻远重的变化形势,地方越是偏远,税率收取也随之越高。汉后学者对上述两种“国服之息”的释义也各有偏向,其学术见解直接体现在儒学家在研读《周礼》所留下的著述中。

今晚所有的面孔一一在我眼前出现,那些奇怪的、似乎看穿一切的目光,保安的、小孩的、李奶奶的,还有一些我不认识的陌生又熟悉的面孔……所有人,都在聚拢,不断聚拢,乌泱泱一片。他们朝我说话,又或是在窃窃私语,我听不清,但有一个声音格外清晰——“凶手!这个凶手!”我知道这句话可以囊括所有我听不清的声音,这些声音浓缩成一句话,就是“凶手!这个凶手!”我想大声咆哮——“我不是!你们这些蠢货!”但我不能,我像是被定住了一般,越缩越小。我觉得我哭了,身体从某一处开始慢慢化了。但当我能动时,我摸了摸我的脸,是干的。

术后复发与年龄、肿瘤直径、血管包裹程度、手术切除程度等有关(P<0.05),与性别、肿瘤质地、病理分级、肿瘤形态、是否脑干水肿及术前KPS评分无关(P>0.05),见表1。

无论是在文本学术经义的研究上,还是具体的政治体制的实际践行上,两者都是从不同形式上发展了泉府学说[11]。学术和实践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了学术是实践的基础与前提,实践是学术的补充与丰富[12],自然对于泉府法的实践运作也是深化了其经学与义理认识。《泉府》的实际经义对于后世效法先王之道的举措是否合理、周礼之法是否可行等问题的解答具有关键作用。各朝各代的儒学者在自身研读《周礼》的基础上解释其经义,且因其所处的时代现实和个人的角度立场等因素,对其认知解读不可避免会带有主观倾向;有学者更是认为“后之人心量既非古人之心量,俗儒或以时政而妄释经语,纤人或屈圣经以便已私”,后世的现实发生变化,人的心量也非前人,自然认识上亦不达先贤之意。

注释:

① 《周礼注疏》中,郑玄序云:“世祖以来,通人达士大中大夫郑少赣,名兴,及子大司农仲师,名众,故议郎卫次仲、侍中贾君景伯、南郡太守马季长,皆作《周礼解诂》。”

② 汉代以后的学者对“国服之息”的解释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赞同郑玄的观点:李锺伦在《周礼纂训》中将“国服之息”理解为“以其于国服事之税为息也”;清人金榜将农民的田地税和经商的借贷利息同为国服之息,“农民受田,计所收者纳税,贾人贷泉,计所得者出息。其息或以泉布,或以货物,轻重皆视田税为差,是谓以国服为之息。”借贷利息与地税相联系,并以田地税率为界定利率的标准的见解正是引申自郑玄的“国服”为税务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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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倾向郑司农的解释:王昭禹对国服之息解释为“以国服为之息,则各以其所服国事贾物为息也,米工以器械皆以其所有也。” 以借贷者从事的劳动来偿还借贷利息,以工代息;宋人朱申的见解也类似于王氏之说,朱氏认为“国服谓生民于国所服之业”如农圃之类农民、有技艺的手工业者都可依靠劳动产品支付利息,借贷为举物生利的活动,要确保借贷活动持续进行便需要生息下去,民贫者可以劳动生产用所服之业为息,这种偿还形式对贫苦民众的负担就为大大减低。这种解释是对郑司农观点的进一步发展,将“国服”从所各地的农业生物具体到借贷者各自的生产活动,用劳动产品为息。

第三,它理解:明人王应电也支持以劳役形式偿还利息的观点,但不同的是王氏所指的劳动是无偿为国家劳动。“国服谓服役于公也,民有贫甚缺用而无措者,从官假物则贷而与之,然不可为继,故计其物之贵贱,使之为国服役出力以偿。”官府借贷给贫困百姓钱物,使其能维持基本生计所需;但百姓本就贫乏,付债息的能力有限,未必能拿出多于的实物利息。当将“国服”解释为为国家提供劳役服务作为偿还的利息时,于国于民都是件有益的政策:“盖力者,民之所自有,而无待乎”,民众提供劳动更为简单易实现,且减轻了百姓经济上的负担;在国家事务上,“上之所不能无而必欲假之于民者,贷之而使服公事上”,也是符合国家劳力建设的需要;此举正是对上无所损失,对下亦无所耗且保住百姓的利益。

③ 在《汉书·食货志下》:“(姜)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又有《管子》云:“周有大府、玉府、内府、外府、泉府、天府、职内、职金、职币,皆掌财币之官,故云九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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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8- 11- 02

基金项目: 淮北师范大学“历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综合改革研究”(2017jyxm05)

作者简介: 李轶飞(1990-),女,安徽淮北人,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史;王智汪(1971-),男,安徽枞阳人,淮北师范大学教授,硕导,博士, 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DOI :10.13603/j.cnki.51-1621/z.2019.5.014

中图分类号: K24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1-1785( 2019) 5-0080-05

(责任编辑: 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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