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转型与分配公平观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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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变革摒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低水平、平均化”的工资制度。市场制度的完善,使收入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收入公平成了热门话题。但已有的研究对民众的分配公平观是什么,人们分配公平观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对分配公平的研究,有规范性研究和经验性研究两种基本取向。规范性研究强调从终极的伦理准则出发对“公平”的本质进行探讨,提出了一些对社会公平进行分类和判断的抽象原则。有关研究成果体现在政治哲学的诸多著述中,其历史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有关论述,近几十年较具影响力的是罗尔斯(John Rawls)的分配公平论、诺兹克与德沃金(Robert Nozick & Ronald Dworkin)的权利正义论、森(Amartya Sen)的能力平等论等等。分配公平的经验性研究则关注民众的分配公平观,即人们认为何种分配是公平或者不公平的,以及人们判断分配是否公平所依据的原则是什么。本文将沿着社会公平的经验性研究路径,把当前中国民众的分配公平观置于市场转型的背景中进行考察,以2005年中国综合调查资料(CGSS2005)①为依据,探讨宏观分配制度和个人理性因素对民众分配公平观的影响,揭示民众分配公平观差异的原因。

一、平等与公平

“平等”与“公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与不平等相对,所描述的是社会资源分配的客观状况;而公平则是依据作为某一社会的共识的正义原则,对社会不平等的正当性所作的判断,强调的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有价资源的分配方式或分配结果在道德上所能接受的程度(Soltan,1982)。如果说有关分配平等的研究是探讨“谁获得了什么、为什么获得”的话,那么,分配公平所研究的则是谁应该获得什么(Alves & Rossi,1978)。一些社会有价资源的分配虽然是显著不平等的,但因其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都与社会正义原则相一致,这样的不平等就能够被人们接受并被认为是公平的;而一些有价社会资源的分配结果虽然相对平等,但其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的正当性不被社会认可,那么它的分配就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因此,客观的分配过程与分配结果与人们的公平感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对应关系,在二者之间有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其判断原则作为社会共识存在于社会成员的观念之中(Della Fave,1980,1986a,1986b)。人们依据这些原则对分配做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判断。这些原则在一个社会中具有相对稳定性(Alves & Rossi,1978),具有涂尔干所说的作为集体良知的社会事实的性质。

二、应得原则与平均原则

已有的经验研究表明,在人们的观念中,主要有三种判断是否公平的原则,即应得(desert)原则、平均(equality)原则和需求(need)原则(Deutsch,1975)。其中,应得与平均这两种原则在人们的观念中最为普遍,二者的存在具有竞争性(Bierhoff et al.,1986;Hegtvedt,1988,均转引自Ritzman & Tomaskovic-Devey,1992)。“应得原则”指的是一个人的公平所得应该与他的贡献、投入、成本等相一致(Homans,1961;Adams,1965),贡献越大报酬应该越高。这是一种典型的非平均主义原则。在市场经济下,应得原则被普遍接受(Lane,1986;Ritzman & Tomaskovic-Devey,1992),是分配不平等得以延续和再生产的合法性基础(Della Fave,1980,1986a,1986b)。作为与应得原则相对的“平均原则”,所强调的是资源应该均等或依需分配给社会成员(Deutsch,1975;Della Fave,1980,1986a,1986b;Hochschild,1981)。平均原则与计划经济的分配制度相联系(Roller,1994),是再分配制度得以维持的合法性依据。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中,平均原则与应得原则在人们观念中的权重也不相同;它们的存在状况,与分配制度的“合法性”与“去合法性”(delegitimation)相联系(Della Fave,1980,1986a,1986b)。在中国的市场经济转型中,再分配制度的作用被削弱,市场制度的作用得到了加强。与再分配制度相联系的“平均原则”是否依然存在?与市场制度相联系的“应得原则”是否应运而生?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人们在分配公平观上有无差异,什么人更倾向于平均原则,什么人更倾向于应得原则?本文试图以中国的资料为依据,为这些问题寻求答案。

三、中国的市场转型与分配公平观

(一)市场制度的建立与应得原则公平观的形成

1956年中国开始进行全国的工资改革,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起统一的工资制度,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董辅礽主编,1999;武力、温锐,2006)。20世纪50年代后期在“大跃进”和成立人民公社的运动中,在城市和农村逐渐实行“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极“左”思潮更助长了它的泛滥(董辅礽主编,1999;李萍等,2006;武力、温锐,2006)。从70年代末开始,逐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李萍等,2006)。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被打破,市场分配制度逐渐替代了计划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宋晓梧等编,2005)。

与市场分配制度相适应的是应得原则的公平观。这是因为,人们的分配公平观作为一种社会认知,是受到所处的制度环境塑造的(Homans,1974)。人们面对不平等分配的现实,在社会互动中通过自我评价、类化他人以及比较的过程,形成了区分高低尊卑的社会感知,并将收入分配与这样的感知联系起来,从而做出现实的不平等的分配是否合理的判断(Della Fave,1980,1986a,1986b)。应得原则随之转变成了市场分配制度下被公众普遍接受的原则(Lane,1986;Ritzman & Tomaskovic-Devey,1992)。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了由计划分配向市场分配的转型,应得原则逐渐为人接受。由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l:人们所在单位的收入分配市场化程度越高,人们就越倾向于应得原则。

(二)利益重组与平均原则

源自新古典主义经济学(Smith,1937/1776)和社会交换理论(Homans,1961)的分配公平的“自利理论”认为,人是唯利是图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这种自利倾向,在人们的公平观中表现为,人们以自我利益为参照来判断分配是否公平(Greenberg,1990;Sears & Funk,1991)。地位较高的人倾向于能给他们带来好处的分配原则,地位较低的人则支持平均原则,并支持财富从上层阶级向下层阶级转移(Alves & Rossi,1978;Shepelak & Alwin,1986)。

因此,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导致了分配公平观的分裂。正如社会公平的“意识分裂理论”所断言的那样,对立的观念或原则大部分来自争取有限资源的斗争,来自机会被剥夺的感受,或者经济上的自我利益(Kluegel & Mateju,1995)。已有的研究表明社会底层的不平等感虽然未必直接挑战应得原则,但却在一定程度上能导致平均原则的产生,从而威胁应得原则的合法性(Berger et al.,1972;Walster & Walster,1975)。因此我们提出假设:

假设2: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越高,越倾向于应得原则;反之,则倾向于平均原则。

四、研究设计

(一)因变量及其测量

平均原则表现为人们对缩小收入差距的期望(Brickman,et al.,1981;Tyler,et al.,1997)。因此,可以使用人们对不同职业所期望的应得收入的差距,来衡量人们对收入分配公平原则的倾向。一个人对地位高低悬殊的职业间的收入差距的期望越大,表明其越倾向于应得原则,反之越倾向于平均原则。CGSS2005中有一道题目:“您认为下列职业的月收入应该是多少元才算公平呢?”所列的职业包括农民、农民工、工厂一般工人、大学教授、政府省部级以上官员,以及大型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笔者认为,如果被访者所填答的6种职业的公平月收入差异越小,则他(她)越倾向于平均原则,反之则倾向于应得原则。笔者计算出每个被访者所填答的6种职业公平月收入的标准差和均值,将前者除以后者所得到的变异系数(变异系数=标准差/均值)作为因变量。变异系数以相对数的形式来表示变异,这样就消除了不同收入数列水平高低的影响。

(二)自变量及其测量

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分配的市场化程度因单位性质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可以用单位性质来衡量分配制度市场化程度的高低。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是最低的。1993年以后,行政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度。除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外,两者在其他的制度方面几乎无差别。虽经过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依然是工资档次分布过于集中,各类人员收入差距过小,形成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左春文,2005)。与它们相比,国有企业已经初步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资收入逐步同劳动力市场价位相一致(高书生,宋军花,2005),分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与民营、个体、三资企事业以及个体农户相比较,国有企业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状况,不能在企业内部形成产权约束,企业追求职工收入最大化,且常按人头分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依然存在,而垄断行业的国企与劳动力市场脱节的现象更为严重(宋晓梧、高书生,2005),因此,民营、个体、三资企事业以及个体农户②所面对的分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是最高的。

我们根据CGSS2005中的有关信息,把工作单位的性质分为三类:

1.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2.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3.私有部门和农户,包括各类民营、个体、三资企事业以及个体农户。

社会经济地位从三个方面进行测量:1.阶层地位:在刘欣(2007)对城市阶层6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农业劳动者阶层。所形成的7个阶层分别是社会上层、中产上层、中产下层、自雇者、技术工人及小职员、非技术工人、农业劳动者。2.收入:包括工资、各种奖金、补贴、分红、股息、保险、退休金、经营性收入、银行利息在内的被访者的月平均总收入(自然对数)。3.教育程度:被访者所受正式教育的最高学历,编码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职高、技校、中专)、大专及以上。

(三)控制变量

1.性别;2.年龄(自然对数);3.居住地:城市或乡村;4.党员身份:是否中共党员。

(四)统计模型

我们使用了多元线性回归来检验研究假设,回归系数以普通最小二乘法估计(OLS)。方程如下:

ln(^Y)=α+βX+γC

其中,^Y是被访者所填答的6种职业月收入的标准差;X是自变量矩阵,包括4个单位的虚拟变量、7个阶层的虚拟变量、个人月总收入(自然对数)、4个教育程度的虚拟变量、一个党员身份虚拟变量;C是控制变量矩阵,包括1个性别虚拟变量、年龄(自然对数)、一个居住地的虚拟变量、一个党员身份的虚拟变量;α、β、γ是回归参数向量,衡量了独立变量的效应。

(五)资料来源

资料来自2005年中国综合调查(CGSS2005),我们去除了近3个月就业状况为离退休(不在职)、无业(失业/下岗)、从未工作过/在学且没有工作的样本,剩余样本量为7465。

五、统计分析结果

(一)所在单位分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与分配公平观的假设检验结果

模型l显示(见表1),在控制了性别、年龄、居住地和党员身份的情形下,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人与私有部门及全职务农的人相比,前者填答的6种职业月收入的变异系数比后者高5.7%,③即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人倾向于应得原则。公有制企业的人与私有部门及全职务农的人相比,“变异系数”没有显著差异。但是模型3显示,在控制了社会经济地位(阶层、收入、教育)之后,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人的“变异系数”比私有部门及全职务农的人低8.7%,倾向平均原则,具有较高的统计显著性;公有制企业的人的“变异系数”比私有部门及全职务农的人低5.5%,也倾向于平均原则,具有统计显著性;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人比公有制企业的人更加倾向于平均原则,假设1得到了支持。对比模型1和模型3,我们认为,本文去除了近3个月就业状况为离退休(不在职)、无业(失业/下岗)、从未工作过/在学且没有工作的样本,在剩余样本中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的人社会经济地位要高于私有部门的人,尤其高于全职务农者,其分配公平观应倾向于应得原则,从而抑制了所在单位分配制度对分配公平观的效应,使得模型1显示在收入分配制度市场化程度最低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的人倾向于应得原则;而控制了测量社会经济地位的3个变量(阶层、收入、教育)之后,所在单位的分配制度对分配公平观的效应就显现出来了。

(二)自利与分配公平观的假设检验结果

模型2显示(见表1),除了自雇者阶层以外,社会上层、中产上层、中产下层填答的6种职业月收入的变异系数比农业劳动者阶层分别高出29.6%、14.6%、16.3%;技术工人及小职员阶层、非技术工人阶层与农业劳动者阶层相比,前两者的“变异系数”比后者分别高出6%和8.8%,且具有统计显著性,基本可以证明阶层地位越高越倾向于应得原则。个人月收入的自然对数每变化一个单位,“变异系数”将提高2.5%,说明收入越高越倾向于应得原则。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职高、技校、中专)的人,其“变异系数”比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分别低12.3%、11.1%和9%,说明教育程度越高越倾向于应得原则。以上结果支持了假设2。值得说明的是,自雇者阶层和农业劳动者阶层相比分配公平观没有差异,我们认为原因是这两个阶层社会经济地位相似,自雇者阶层指不雇用或雇用1人的雇主(刘欣,2007),俗称个体户,改革初期主要是闲散人员和无业人员等边缘群体,后来大量企业下岗人员和来到城市的农村流动人口成为个体户,社会经济地位并不是很高。自雇者阶层和农业劳动者阶层分配公平观上无差异,这补充证明了我们关于社会经济地位与分配公平观的假设。

六、总结与讨论

本文关于制度和自利因素影响人们分配公平观的假设得到了经验资料的支持。市场分配制度的建立,使人们树立了应得原则的分配公平观;而平均原则却是社会底层所持有的分配公平观,这样的分配公平观作为一种“分裂意识”(参见Kluegel & Mateju,1995)反对与市场分配制度相适应的应得原则,并对应得原则的公平观以及市场分配制度的合法性构成了挑战。

民众的分配公平观涉及分配制度的合法性,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得到维持和进一步推进。我们的研究表明,“应得原则”随着市场分配制度的建立而为人们所接受,即收入分配可以存在差异,市场化分配制度获得了合法性的社会基础。但平均原则的分配公平观在社会底层中的存在,却提醒我们要意识到社会分化、收入差距扩大所导致的中国现实社会中社会公平观的异质性,以及潜在的社会紧张。社会心理学的诸多研究已经表明在社会互动中公平观与人们的感受、态度以及行为密切相连,并影响着人们的社会认知(Tyler et al.,1997)。倾向平均原则的社会底层或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阶层,面对不断扩大的分配差距,会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与之伴随的是愤怒、嫉妒的情绪,相对剥夺的感受以及对优势阶层的仇视。这种分配不公平感会消减民众改革的热情,将现实的种种问题归咎于改革,形成反对的立场和社会态度,并对当前的政治和经济制度表示怀疑甚至是否定(Kluegel et al.,1999)。可以说,民众的分配公平观和分配制度、市场改革乃至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合法性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本文对分配制度的市场化和个人理性因素对分配公平观的影响所进行的探讨,只是一个初步的尝试,仍留下了许多要探讨的问题和有待改进的研究设计。比如,分配制度如何影响分配公平观,其机制还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更加清晰、严密的论证。关于应得原则与平均原则的操作测量,本文所使用的指标较已有研究有所改进,但如何设计出更有效的指标,仍然值得进一步探索。再比如,以“不患寡而患不均”为代表的传统观念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等因素对分配公平观也有影响,但由于资料的限制在此无法进行考察。

作者感谢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刘欣教授在本文写作中给予的指导和帮助。本文初稿曾在“巨变30年:中国改革开放的社会影响”学术研讨会上宣读,作者感谢丘海雄、张宛丽、李煜、陆康强等学者的评论和提问。所有文责由作者自负。

注释:

①“2005年全国综合调查资料(CGSS2005)”是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和香港科技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合作主持的全国城乡范围内的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有关信息可查看网站:http://www.Chinagss.org

②中国农村很早就经历了再分配经济向类市场经济的转型(Nee,1989)。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收益权利,而购销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也逐步使农产品价格随行就市(吴敬琏,2003)。

③回归系数还原为真数的算法是:。以下计算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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