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新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数论文,养老保险论文,新模式论文,平均工资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实,与实发工资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少报漏报缴费工资基 数数字逐年增长,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社保基金的平衡。本文通过对以社会 平均工资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探讨,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其现实可行性进行论证和 检验,以期创建一个既保证公平、又突出效率的社会保险征缴新模式。
一、现行办法和国外情况对创建目标模式的启示
(一)我国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现状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于无法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人员,如个 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缴 费的上限和下限为平均工资的60%-300%。各地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缴费标准和缴费 方式,但均以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这种方式适应灵活就 业人员的需要,标准明确,计算简单,而且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率,提高全社会的保障 水平。
以社平工资作为保险缴费基数由于实施的时间不长,在实施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 但这些问题的产生并不是因为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身带来的,而是与灵活就业人 员的工作性质、社会保险征管体制不健全以及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制度本身不很完 善有关。如目前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即缴费人员积极性不高,出现中间停保和养老保险 缴费低进与享受待遇之间不公平的问题。目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存在缴费 时按低标准进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低,而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却与企业职工一样,基 本养老保险金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发放。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 ,同时也加剧了基金不平衡的矛盾。
产生中间停保和低进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灵活就业形式的特殊性,造成对这部分人员就 业和收入情况监控难度大,同时现行的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关联度不大,使这部分人员 多缴费的积极性不高。我们再对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目前大部分 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是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如非公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 省,城镇就业人员中有61.87%为私营企业职工或个体劳动者,个体经济和自由职业参保 人员已占全部参保人数的60%。按杭州、湖州、宁波与嘉兴四个地区193家私营企业职工 工资的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浙江省私营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约为817元。根据浙江省2 003年统计年鉴统计,2002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为18227元,按月计算为1519元。私营 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大大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仅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半。如果 统一按社会平均工资而不是划分相应的档次缴纳保险费用,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增加低收 入人群缴费负担的情况,影响其现有生活水平,由此削弱社会保险的互济和再分配的功 能。如果按社平工资划分不同的档次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人员根据本人的工资收入水平 ,选取不同的缴费基数,使缴费人员的负担程度与其收入水平关联度加大,从而使养老 保险即能体现公平,又能体现社会保险调解收入分配关系的功能。
(二)国外经验借鉴
国外社会保险缴费(税)基数的确定,大体上可分为几种情况,一是本人实际工资收入 ;二是工资总额;三是直接由国家确定不同职业的缴费基数,缴费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 收入情况在本职业缴费基数上下限内自由选择。西班牙就是第三种情况。
西班牙根据不同职业划分了11个缴费组别,每年根据不同的保险项目制定缴费的最大 基数和最小基数(见表1)。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雇员、雇主和政府,其中雇员为缴费基 数的4.7%,雇主为23.6%(含医疗、生育),政府提供补贴。
表1 西班牙1999年一般社会保障项目(工伤保险除外)各缴费组别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缴费组别 职业分类
下限 上限
(比塞塔/月)
(比塞塔/月)
1
工程师、学位拥有者、高级管理人员
120570
399780
2
技术工程师、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助手99990399780
3
行政主管和车间主管86940399780
4
低级助手 80820399780
5
行政人员 80820345180
6
下属工作人员 80820345180
7
行政助理 80820345180
(比塞塔/日)
(比塞塔/日)
8
第一、二类技术工人2694 11506
9
第三类技术工人2694 11506
10 非熟练工人2694 11506
11 18岁以下工人 2694 11506
从表中可以看出,西班牙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以不同职业的收入水平作为依据的,收 入水平相近的划分在同一个组别内,高收入人群缴费基数高,低收入人群缴费基数低。 参与保险的人员根据自己的职业和实际收入情况选择相应的缴费基数区间。
借鉴:我们可以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不同工资收入水平层次人员的缴费 基数,职工根据所在行业的工资收入水平或本人的实际收入情况来选择确定本人的缴费 基数,企业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二、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模式的构建
(一)新模式设计的出发点
1、指标的选择。因为养老保险涉及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保障问题,涉及到现有缴费人员 生活负担以及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无不与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有关 ,根据国际惯例缴费基数指标的选择范围也必须是在职工收入统计口径范围内。在我国 现行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中,主要指标有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 资。
第一,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此指标是指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 动力报酬(生活费)总额。除了工资总额外,还包括:聘用、留用退休人员劳动报酬;外 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人事档案关系在原单位的人员劳动报酬和不在岗职工生活 费等。从目前各地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确定过程中,有的就是按照这一口径进行征 缴的,但从含有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看,显然是扩大了征缴口径;从含有 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来看,也扩大了征缴范围。因此“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 ”指标不适合作缴费基数。
第二,工资总额。由于目前工资总额概念、定义及统计方面的不规范,操作中问题较 多,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缴费基数核定的难度较大、成本较高;职工与企业就缴费基数 的争议时有发生,员工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企业少报漏报工资基数现象严重,加大了社 保基金的不平衡。改变目前这种状况的出路,一方面是规范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加强社 保基金的征缴;另一方面就是寻找更加简便易行的新型缴费基数模式。
第三,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工资收入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统计指标,社会平均工资不同 于工资总额和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两个总量统计指标,它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全 部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目前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比较准确全面,不仅能直观准确 地反映出职工的收入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横向比较。并且社会平均工资指标与目前养老 保险制度息息相关,一方面对基本养老金的支付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还影响在职人 员的缴费能力。主要表现在:社会平均工资是确定职工缴费基数的一个重要参照指标,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是以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目前为60-300%);社会平均工资 是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即基础养老金按照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百分之二十计发;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标准也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即最 低基本养老金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确定。因此如果以社会平均工资 作为缴费的依据,与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就会有更高的相融性和一致性,不仅操作简单 明了,而且也有利于政府部门统计、预测和掌握社保基金的征缴和运行情况。由此可见 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有很强的适用性。
2、构建新模式的基本原则。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制度转换的可行性,创建以社会平 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模式,不是完全推翻现有的缴费模式,而是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 对缴费基数进行适当调整。主要原则如下:一是不改变现行的缴费比例,即企业按20% 、职工按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在维持现有缴费体系的前提下,不增加企业和职 工的缴费负担;二是缴费基数档次的确定要充分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再分配的功能 ,突出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三是要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在维持现有基金 总量的基础上略有增加;四是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且简便易行。
(二)具体模式
1、缴费基数的确定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目前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养老保险缴费的上下限和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水平均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依据,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各地社平工资 的差距很大,因此我们以“当地上一年社平工资”为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标准。
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的确定,可以根据社平工资的不同水平划分不同的缴费档次,然后 以社平工资的不同倍数确定不同缴费档次人群的缴费基数。社平工资水平以下的人员缴 费档次少,缴费水平低,但最低不能低于社平工资的60%;高于社平工资的人员缴费档 次多,根据收入水平的增长逐步提高缴费基数水平,最高缴费不能高于社平工资的300% 或略有提高。这种设计一方面考虑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另一方面收入高缴费多也充分体 现了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的功能。各地在确定缴费的档次和基数水平时不强求一 致,在坚持基本原则(前已述及)统一的基础上,可根据各自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工 资收入水平和人群分布情况制定不同的缴费基数及档次。
为方便各地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新的缴费基数,本方案以2002年全国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为依据,分别设计出十级和十二级两个缴费基数方案(见表2、表3),供各地在实际操 作中参考。第一方案设十个缴费等级,最低等级为社平工资80%以下的人员按社平工资6 0%作为缴费基数;最高等级为社平工资290%以上的人员以社平工资的3倍作为缴费基数 ,中间按0.25、0.3的级差拉大缴费区间,按0.2、0.25、0.3的比例逐渐提高缴费基数 。第二方案设十二个缴费等级,最低等级比第一方案降低了0.5个百分点,为社平工资7 5%以下的人员以社平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在3倍以上又增设了3.3倍和3.5倍的缴费基 数档次,收入水平高于社平工资3.5倍以上的人员均以社平工资的3.5倍作为缴费基数。 相比较而言,第一方案缴费基数的高低倍数和现行规定相符,低收入人群的缴费负担明 显减轻,但大多数高收入人群,即高于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人群,均按同一缴费基数缴 费,不利于社会保险再分配功能的实现;第二方案则在增加了两个档次的基础上扩大了 高收入人群征缴基数水平。
注:缴费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是指上年度缴费人员全部月平均工资性收入。
注:缴费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是指上年度缴费人员全部月平均工资性收入。
2、操作办法
企业如何选定缴费基数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核定企业的缴费基数,应该说是 整个模式设计中一个最重要、最困难的环节,也是需要在今后的操作中进一步验证和不 断完善的一个问题。主要设想是:企业根据员工上年度全部收入计算员工实际月平均收 入水平,对照社平工资缴费区间确定员工的缴费档次,员工确认签字后报送社保经办机 构核定。企业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这里需要强调的几点是:第一,计算员工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水平时应以员工全部工资 性收入为准,员工也是据此作为监督企业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依据。第二,员工 在确认养老保险基数签字时一方面对自己上年度收入水平有准确的量化的数据,同时也 必须对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档次区间有清楚的了解,这样才能对自己本人缴费基 数档次的确定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基数的监督。第三,虽然行业内 各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原因在收入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距,但行业平均工资 基本上反映了同一行业大多数企业的整体收入水平。因此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参照上年度 企业员工工资收入水平、各行业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来审核企业报送的缴费基数,对于 与行业社平工资明显存在差异的企业进行重点核实和稽查。同时各种职业的劳动力市场 价位信息,也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缴费基数的真实性提供了参考 。
三、新模式运行的可行性分析
(一)可行性分析
以社平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的模式能否正常运行,是否符合我们设计模式的基本原则, 能否达到我们预期的目标,需要作进一步的验证,特别是以数据为支撑的实证分析。
1、养老保险基金总量分析
能否保证基金的平稳运行是模式设计成功与否的一个主要标志。我们以2002年全国52 个细分行业和北京市78个细分行业的收入水平及其相应收入人群分布的数据,对两个方 案分别进行了测算。
全国:按第一方案,全国的养老保险测算征缴收入为2443.8亿元,加上当年实际缴费 人数比测算人数多出的部分,测算征缴收入将达到2575.4亿元,比当年实际征缴收入增 加24亿元。按第二方案,全国的养老保险测算征缴收入为2519.1亿元,加上当年缴费人 数比测算人数多出的部分,测算征缴收入将达到2651.7亿元,比当年实际征缴收入增加 100.3亿元。
北京:按第一方案,测算征缴收入为177.1亿元,因测算的人数多于当年北京缴费人数 ,进行调整后的测算征缴收入为119.9亿元,比当年实际征缴收入少3.9亿元。按第二方 案,测算征缴收入为184.3亿元,进行调整后为127.1亿元,比当年实际征缴收入增加3.3亿元。
从全国和北京对基金总量的测算结果看,第二方案优于第一方案,保证了现有基金量 的增加,特别是全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量有大幅度的增长。当然,由于数据的不完备性, 测算的结果会有一些出入,还需要各地进行具体的测算,但就目前的大概估算来看,以 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合理地确定缴费基数和档次,能够保证基金的平稳运行并 在没有扩面的情况下基金总量也会有小幅度的增长。
2、职工和企业缴费负担的总体分析
一方面职工的缴费档次区间的选定是以上年度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而月平 均工资的计算也是以上年度全年的工资总额为主要依据,因此从职工本人来讲缴费的基 数应该是变化不大。另一方面,我们缴费基数档次的设计是低于社平工资的员工缴费基 数取低限,即不同缴费区间均以最低标准为基数;而高于社平工资的一般取中线,即每 一个缴费区间的中位数为缴费基数。这样设计的结果就是低收入人群的缴费负担是降低 的,而中高收入人群的缴费负担是因人而异的,在本缴费区间内工资低于本档缴费基数 的人员缴费负担略高于本缴费区间高位收入者。
我们对2002年全国职工按新模式缴费的负担情况进行了分析,把同一缴费区间内收入 水平低于缴费基数的作为负担增加的人员,收入水平高于缴费基数的作为负担没有增加 或减少的人员。按第一方案:缴费负担比原来增加的人员只占全部缴费人员的21.04%, 78.96%的人员缴费负担没有增加或减少;第二方案:缴费负担增加的占全部职工的34.6 1%,65.39%的人员缴费负担没有增加或减少。从职工缴费负担来看,缴费负担增加的人 员第二方案多于第一方案。但如果考虑缴费区间设计并不大的因素,这部分人员的缴费 负担并没有太大的增加。
企业缴费基数是员工缴费基数之和,即相应档次的缴费基数与相应员工人数的乘积之 和,员工的缴费负担有增有减,但均衡下来分析,企业的缴费负担不会有过多的增长。 经济效益不好,收入水平较低的企业缴费负担会大大减少,而经济效益较好,中高收入 水平的企业缴费负担会有小幅度的增长,这对于这部分企业来说并没有太大的难度,也 符合社会保险互济和再分配的功能。
3、企业测算验证
以上分析受数据及区域的影响,结果的真实性还有待考证。因此为了进一步验证本方 案的可操作性,我们选取了少量企业进行了模拟测算。现以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 分公司(以下简称:沧州石化)测算结果加以说明。以河北省2002年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标 准,以沧州石化2002年缴费情况为样本,分别按第一和第二方案进行测算的结果显示, 企业缴费负担均比当年实际减轻了,职工缴费负担有增有减,负担增加的人员少于减少 的人员。
企业缴费负担按第一方案,测算支出比当年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少支出285179元 ,负担减轻了5.02%;按第二方案,企业则少支出131690元,负担减轻了2.32%。职工缴 费负担按第一方案,全部职工缴费测算总额比当年实际缴费减少41033元,其中,缴费 负担增加的职工占全体职工的30.33%,人均全年增加负担36.37元,缴费负担减少的职 工占全体职工的69.67%,人均减轻负担65.45元。按第二方案,全部职工缴费测算总额 比当年实际增加了20363元,其中,缴费负担增加的职工占全体职工的43.39%,年人均 增加负担62.23元,缴费负担减少的职工占全体职工的56.61%,年人均减轻负担17.39元 。
从企业的测算结果看,第一方案企业和职工的负担都减轻了,第二方案职工总体负担 是增加的,第一方案优于第二方案。因此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企业效益和社保基金运行情 况选取和设计缴费档次标准。
(二)新模式的主要优点
1、解决了现行缴费工资总额不实和稽查复杂的难题。现行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 模式最为头痛的问题就是缴费工资列支渠道复杂,社保征缴部门稽查监督的难度很大。 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行业工资收入水 平、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作为参考信息,对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情况进行重点核实 。核实的工作重点由每个员工具体的工资总额变为核实每个员工收入水平所在缴费区间 的真实性,这样就为社保经办机构核实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工作提供了空间,稽查的难度 减少,准确性提高,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的情况得以缓解。同时也淡化了企业与社保经办 机构之间因对工资总额概念和具体界定方面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歧义。
2、操作简便易行,极大地节省了人力资本,提高工作效率。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企业只对岗位有明显变化的员工需要进行重新核实调整基数外,其他员工只须按上年 度的社平工资作一次调整即可,这样可以大大减轻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量。同时由 以前每一个职工有一个缴费基数,如北京市几百万个缴费基数,改为所有职工只有十个 或者十二个缴费基数,就大大减轻了社保经办机构的统计、计算及日常管理的工作量, 从而节省了人力资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3、便于职工监督,保证缴费基数的真实可靠性。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有明确的 缴费基数标准,职工即可根据本人上年度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本人的缴费档次。虽然本 人上年度的工资收入情况主要也是来源于本人的工资总额,但由于缴费基数的档次内有 一定的区间,因此即使工资总额有一些不实,但一般情况下不会超出应缴基数的区间范 围。所以职工容易监督,能够保证缴费基数的真实可靠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职工与企 业、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因缴费基数问题引发的争议。
4、保证基金的平稳运行,进一步缓解基金缺口现象。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与现行 的按社平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做法有着较强的适应性,相关部门也能够比 较容易地统计、预测和较为准确地掌握每年度可以收缴的各项社会保险数额,对于基金 的收支整体情况能够做到心中有数。测算结果表明合理地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档次,能 够保证基金的平稳运行,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基金缺口的现象。
四、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的概念与范畴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和统计方法,明确工资总额的定义和组成,对于 概括性的条款增加具体的实施细则,研究探讨劳动报酬的具体内涵,最大程度上减少保 险基数采集过程中的歧义。
(二)逐渐加大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的关联度,提高企业和职工缴费的积极性,体现社 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根据现行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不分缴费时间的长短及缴费多少,一律 按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不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员工缴费的积极性。因此应逐渐完善相关政策,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与缴费的关联度,使其有利于多缴费。改进养老金计发办法,将基础养老金与单位缴费 挂钩,如缴费满15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5%发给,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每多缴1年增加 1个百分点来计发。同时也可尝试探讨部分基础养老金与本人缴费基数挂钩,逐步建立 鼓励多工作多参保多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积极性。
(三)增强单位工会组织在缴费基数核定过程中的作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会组织有权力和义务监督保险费的缴纳事务,当然也有义务监 督作为保险费缴纳基础的工资基数的真实性。改变员工在缴费基数核定方面的被动地位 ,工会组织要切实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使每 一位员工都有自主维权的意识和相应的知识;另一方面,搜集和提供给员工有关当地社 平工资及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数据和标准,帮助对缴费基数存有疑义的员工与单位作进 一步的核实工作。从而在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把缴费基数不实的现象消灭在企业内 部。
(四)增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查力度和对少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的惩处力度
积极探索改进稽核方法和手段,加大稽核力度,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料和信息(企业经济 效益、行业社平工资、劳动力市场价位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稽核,增加稽核的准确性和 有效性,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对少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的惩处力度,不仅使其全额 补缴欠费,还要对其进行相应额度的罚款。同时作为次年的重点稽核对象存档备案,而 且据此评定企业的信誉等级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
标签:养老保险论文; 平均工资论文; 工资总额论文; 北京社保缴费基数论文; 社会平均工资论文; 北京社保补缴论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