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理论:国际关系的一种研究范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国际关系论文,寻租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与国际政治的融合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这种状况反映到学术领域,便是西方学者们愈来愈自觉地运用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国际关系。公共选择理论为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其特点是通过运用新古典的分析方法来对政治过程和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分析。(注:BrunoFrey,The Theory of Public Choic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Economy,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38,Winter 1984.)本文试图把公共选择学派的寻租理论引入国际关系学领域,解读国际权力结构中地位不同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模式,从而更加明晰和深刻地揭示国际秩序的内在逻辑。
理论预设
经济学中对租金的讨论具有悠久的理论传统。根据大卫·李嘉图的理解,租金是指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它是诱使这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所必须的最小的额外收益。(注:[英]彼罗·斯拉法主编:《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二章。)马歇尔发展了租金的概念,他认为租金还应包括被称为准租金的暂时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注:[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07~108页。)现代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发现,政府的政策干预与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也能形成超额收入。这样租金一词的外延又扩大了。根据布坎南的解释,租金是指某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那部分剩余。(注:陆丁:《寻租理论》,载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问题》(第二集),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43~144页。)在寻租理论(the theory ofrent-seeking)中,租金仍然是指由于缺乏供给弹性而产生的差价收入,但是这里的供给缺乏弹性是人为的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阻止供给增加的结果。既然能够人为地创造租金,自然就会有人进行寻找租金的活动,即寻租活动。托里森指出,寻租活动就是花费稀缺资源以获得人为造成的利益转移。(注:Todd Sander,Collective Action:Theory andApplications,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2,p.128.)
在公共选择理论的视野之内,政府官员在现实社会中和企业家、消费者一样扮演“经济人”的角色,即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这样,公共选择学派便把在市场经济下私人选择活动中适用的理性原则,应用到政治领域的公共选择活动中。所谓理性,就是效用函数最大化。用安东尼·唐斯的话说,理性是以既定的输入获得最大的输出,或以最小的输入获得既定的输出。(注:[美]A.C.艾萨克:《政治学:范围与方法》,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83页。)影响效用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商品、收入、财富、社会地位、权力等利己主义因素,也可以是慈善、友谊、和平、社会进步等利他主义因素。只有利己主义动机与租金相结合才能发生寻租行为。(注:倪星:《论寻租腐败》,载《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23页。)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提出两个问题:(1)国际行为主体是否是理性的?(2)国际资源是否缺少供给弹性?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国际政治经济中就具备了寻租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
关于问题(1),无论是现实主义理论还是新现实主义理论,“国家行为是理性的”这一命题都是核心假定之一。汉斯·摩根索(HansMorgenthau)在《国家间政治》中未对理性作出正式定义,但他接受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概念,认为国家的理性表现为政府制定政策时计算成本和收益并力图使效益最大化。在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Waltz)看来,每个国家都以自认为最好的方式追求自我利益,国家行为和结构的关系是“国家理性”决定的。自由制度主义也不否定这个命题,只是认为现实主义的理性命题失之笼统,指出由于信息的不完备,真实行为与理性预期是有距离的。(注:参见刘靖华:《力量均衡还是制度霸权》,载《欧洲》,1997年第1期,第7、8、12页。)
关于问题(2),无论从历史的“长时段”、“中时段”还是“短时段”来看,人类对社会资源的需求都是一个无限发展的变量。这个世界所能提供的社会资源不能满足所有国家的自然需要。否则的话,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形式,如国际冲突、国际合作等,都将无从谈起,更不用说国际战争了。关于资源稀缺性的普遍假设在国际政治经济中仍然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但是这种一般性解释并不能够充分阐明国际资源缺乏供给弹性的全部原因,对于问题(2),还要进行更为深入的考察。
我们知道,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主权国家体制以来,国际体系的基本特征就是无政府状态,即不存在合法的集中控制力量。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国家是自助的、独立的,彼此之间互不隶属、互不统辖。在这样的国际体系中,全球资源是以政治上的民族国家形式来界分其产权的,每个民族国家拥有合法的资源产权。(注:刘靖华:《霸权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35页。)仅以经济资源为例,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中明确宣称:“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以自由行使此项权利。”(注:[南斯拉夫]米兰·布拉伊奇:《国际发展法原则》,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140页。)因为国际资源的自由流动往往威胁国家主权的有效行使与国家利益的普遍实现,几乎所有国家都不会允许其他国家任意吸收、使用、处置自己拥有的资源。维护国家安全成为政府限制资源自由流动的充分理由。这样,不同国家的社会资源无法实现跨国的完全自由流动。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对该国的资源供给难以随着需求扩大而有效增加,也就是说,国际资源缺乏供给弹性。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对所提出的两个问题都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国际政治经济中具备了寻租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那么,如何在国际关系学的意义上理解租金和寻租行为的概念呢?我们认为,当国际行为主体以其拥有的某种资源要素从事某项国际行为时,如果它由此而获得的收益超过这种资源要素在任何可替代用途上可获得的收益(即机会成本),就可以把超出的那一部分收益称为国际政治经济中的租金。国际寻租行为就是国际行为主体以其拥有的某种资源要素获取租金的国际行为。正如公共选择理论所揭示的那样,寻租行为通常都与一定的权力结构有关,国际寻租行为也不例外。
国际关系学中从权力结构角度研究国际行为的理论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总体权力结构的研究方法,即各个国际行为主体的行为是由国际体系的总体权力结构所决定的,在总体权力结构的确定过程中军事经济实力将起主导作用。另一种是问题领域的研究方法,也可称为“问题——特定力量结构”(issue-specific power structure)的理论模式,它强调每一问题领域的权力结构与总体权力结构可能不同,因而“对政治的分析将不得不按问题领域来进行”。(注:[美]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1页。)对于这两种权力结构中的国际寻租行为,本文将分别予以讨论。
总体权力结构中的国际寻租行为
总体权力结构模式是一种较为传统的研究方法。这种模式把结构当做国家间总体权力潜能的分配状况,并根据这些分配状况对行为类型进行有意义的预测。在这种模式中,权力资源将被大国用于一切问题领域以获得相等的边际收益,各个问题领域中的结果将呈现明显的一致性倾向。总体权力结构的研究方法使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霸权(hegemony)上。
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指出,运用于世界政治经济的霸权稳定论把霸权定义为物质资源的优势地位,其中四种资源特别重要,即对原料、资金来源、市场的控制与高附加值商品生产的竞争优势。(注: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Press,1984,p.32.)在这种理论视野下,“由一个国家主宰的霸权结构(hegemonic structure),非常有益于强大国际体系的发展,这个体系的运行规则比较明确,并且得到很好遵守。”(注:Robert Keohane,The Theory of Hegemonic Stability and Changes in InternationalEconomic Regimes 1967~1977,In Holsti et al.,Change in theInternational System,Boulder:Westview Press,1980,Chapter 6.)虽然在霸权结构中,“国家间的关系具有一种高度的秩序”,(注:[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美]奥兰·扬:《无政府与社会选择》,载《世界政治》,1978年第30期;转引自[美]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页。)但是国际体系的自助性质并没有根本改变。即使霸权国对国际体系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超过体系对它的影响,它也不可能毫无阻挡地把自己的主观意图转化为客观存在。正如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所指出的那样,在没有抵触力量的情况下,一国的力量增长与扩张的逻辑发展的最高点是统一的政治帝国或全球经济垄断,然而一国的增长与扩张在某些方面将遇到甚至产生抵消力量,结果扩张的边际收益下降,边际成本增加,限制了进一步的扩张。(注:[美]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因此,为了顺利实现自己的效用目标,霸权国依靠其对大量国际资源的垄断控制而创设租金,以诱导非霸权国的合作与支持。
霸权国创设租金的效用目标主要包括:(1)确保其他国家接受主要体现该国意图的国际制度安排。由于国际资源配置的非均衡性,不同国家在国际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大相径庭。为了减少国际事务中的交易成本,霸权国不必同所有的非霸权国进行谈判,只要部分重要的非霸权国予以积极的合作与支持,霸权国就可在整个国际体系内确立和实施这些制度安排。(2)维护该国在全球的重要利益与特殊利益。个别国际行为主体具有一些特殊的资源要素,也可称为自然禀赋,例如海湾国家丰富的石油储量、巴拿马的重要的战略地位等。在这种情形下,霸权国基于对这类资源要素的特殊需要,往往给予这些非霸权国以特殊政策。(3)遏制某些国家对其霸权地位的挑战或潜在挑战。根据莫德尔斯基的霸权周期理论和奥根斯基的权力转移理论,国际体系结构难以摆脱霸权国家与挑战国家交替出现和相互冲突的规律束缚。尽管如此,任何一个霸权国都不会自愿退出历史舞台。霸权国要动员一切资源、使用各种手法,阻止挑战国的崛起,能否获得部分非霸权国的配合是遏制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
肯尼思·沃尔兹认为,每个国家都以自认为最好的方式追求自我利益,而国际体系的“结构鼓励国家的某些行为,惩罚那些不响应鼓励的行为。”(注:[美]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6页。)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社会中,每个国际行为主体都会面临多个可能的行动方案来实现自身的利益。由于国际行为主体是理性的,它必然根据现有环境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选择最佳政策,减少机会成本。在霸权体系中,某些国家在多轮博弈后发现相对获益甚少,乃至所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这就会刺激它们试图改变既有的国际制度安排或在这些制度安排下寻求变通之道。一般来说,以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其一是推翻既有国际制度安排及其赖以存在的权力结构,其二是采取寻租行为谋求自我利益。非霸权国在这两种取向之间的选择将取决于它对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比较结果。由于各种约束条件的限制,多数非霸权国缺少判断未来国际制度安排下预期收益的足够信息,同时由于既有国际制度安排通过其造成的“问题网络”(network of issues)而具有对越轨行动的惩戒功能,它们往往判定为推翻既有国际制度安排所需付出的成本过高。故而在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的约束下,多数非霸权国难以作出推翻现存国际体系结构的战略选择。
寻租理论告诉我们,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寻租者众多且信息畅通,众多寻租者之间的相互竞争促使寻租成本不断趋升直到与租金相等为止,于是租金全部被浪费掉;如果是不完全竞争,信息是扭曲的,则寻租成本可能超过租金,产生更多的浪费,但是这种更多的浪费不会持久,在寻租者明白真相后会自动消失;如果寻租者反感风险,力求回避风险,他们就会因为害怕寻租失败而不参加寻租,结果寻租成本低于租金。(注:文建东:《公共选择学派》,武汉出版社,1996年版,第82~83页。)霸权体系显然是一种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在不完全信息的条件下,非霸权国在政策选择上必须十分慎重。因为一旦发生重大决策失误,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现象中的正反馈机制发挥作用,这个国家将很难摆脱由于政策不当而造成的困境,乃至面临灭顶之灾。在霸权体系中,并非每个具备寻租动机的国家都有可能获得租金,有些国家的寻租成本还可能超过租金。前面对于霸权国效用目标的说明已经揭示了获得租金的必要条件,而对这些条件的判断经常超出国家理性可以驾驭的范围。相当一部分非霸权国就会因为回避寻租风险而不参加寻租,这就使得参与寻租活动的非霸权国所需付出的成本低于国际租金,这种利益刺激一直持续到其寻租行为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为止。
问题领域结构中的国际寻租行为
在总体权力结构的理论模式中,权力资源如同金钱一样,是可以转化的。当某一问题领域的结果与其他问题领域的结果明显不一致时,我们就可以预测将出现使这一问题领域的结果与世界军事经济权力结构趋于一致的转变。有人批评这种模式过于简单化了,它不能准确预计某些特殊事件的政治后果。(注:任东来:《国际政治经济学中的霸权稳定理论》,载《战略与管理》,1995年第6期,第20页。)而问题领域的研究方法重在解释某一具体问题领域内具体的方面,它的意义在于具体问题领域的情况可能与格局总体的特征不完全一致,故而具有较强的辨别力与针对性。显然不同的问题领域往往具有不同的权力结构,而这些结构可能在不同程度上独立于经济、军事力量的全球分布状况。当某一问题领域中的权力资源在用于其他问题领域时,就会失去某些或者全部的效力。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学说表明,每个国家在不同的问题领域具有不同的优势,即使不具有绝对优势也具有相对优势。当每个国家通过其对合法暴力使用权的垄断来保障这种比较优势,并且相互同意这种做法时,比较优势就会成为权力的重要来源。因此从理论上讲,国际社会中的寻租活动决非非霸权国向霸权国寻租一种形式,还有可能出现霸权国向非霸权国寻租以及非霸权国之间相互寻租的情形。现在的问题在于,是不是任何国家的比较优势都能转化成为国际权力,从而诱导其他国家向其寻租?基欧汉和约瑟夫·奈(Joseph Nye)提出的“敏感性相互依赖”与“脆弱性相互依赖”为我们的思考指明了方向。
一般地说,国际政治中的相互依赖是国与国之间或不同国家中的行为者之间,有赖于强制力或者说要付出代价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事件表明,相互依赖日益成为国家间关系的基本特征。随着相互依赖的深入发展,世界政治中权力的构成要素、用途以及达到的目的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基欧汉和奈指出,“为了理解权力在相互依赖中的作用,我们必须区分敏感性与脆弱性这两个方面。”(注:[美]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敏感性涉及在某种政策框架内所作反应的程度,即某国发生的变化导致另一国有代价的变化的速度有多快,所付代价有多大。它的前提假设是这种政策框架不变。脆弱性可以定义为行为体因外部事件所强加的代价而受损失的程度,包括政策变化后的情况。在理解相互依赖关系中的权力时,脆弱性显然比敏感性更具有意义。例如,当甲国试图通过操纵敏感性相互依赖关系来迫使乙国做它所不愿意做的事情时,乙国可能会因为拒绝甲国的要求而遭受损失,但是如果乙国在较短时期内通过政策调整而迅速找到替代途径,那么乙国将不再惧怕甲国发出的威胁。因此,只有脆弱性较小的国家才能将某些问题领域中存在的不对称相互依赖作为一种权力资源。
运用上述概念来分析国际寻租行为中的权力因素,其意义至少在于廓清两种相互关联而又有所区别的“权力”。在国内社会中有权的一方即政府官员成为寻租对象,但在国际社会中寻租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主权国家及其政府,这样在一次确定的寻租行为中寻租的主体与客体便难以区分了。“脆弱性相互依赖”概念的引入为我们提供了区分的标准,即脆弱性较小的国际行为主体成为寻租对象。
当然,上述分析主要论及了权力的一种形式—联系性权力,即甲靠权力使乙去做它本来不愿意做的事,而没有正式提出另一种权力类型—结构性权力。苏珊·斯特兰奇(Susan Strang)认为,结构性权力就是决定办事方法的权力,就是构造国与国之间关系、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或国家与公司企业之间关系框架的权力。(注:[英]苏珊·斯特兰奇:《国际政治经济学导论—国家与市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页。)结构性权力不只是指确定议事日程或设计国际惯例与规则,或者说不只体现在国际合作机制中,但这确是结构性权力的主要方面。根据史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的定义,国际合作机制是指“隐含的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主体对某个特定国际关系领域的期望围绕着它们而聚合起来”。(注:Stephen Krasner,Structural Cause and Regime Consequence,In Krasner ed.,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Press,1983,p.2.)国际合作机制直接或间接确定了参与国际关系的有关各方的成本与收益,特别是决定了国际资源配置的利益分配格局。因此,理性的国际行为主体势必要努力影响国际合作机制的制定和实施,而寻租则是发挥这种影响的重要途径。由于国际组织是国际合作机制的主要载体,本文将在下一部分对国际组织中的寻租行为予以考察。
主要的国际寻租活动方式及其案例
国际寻租行为具有多种多样的活动方式,并且作用于国际体系的各个层面。本文只对国际政治经济中最为常见的寻租活动给予理论的说明和案例的验证。
(一)关税
无论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如何宣传自由贸易给整个世界和单个国家带来的益处,各国政府都拒绝彻底废除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汉密尔顿和李斯特论证了建立保护关税制度的必要性,当代的政治经济学家们则揭示了决定关税水平的各种国内力量及其互动模式。既然贸易保护主义强调权力与财富的相互补充,那么作为其政策反映的关税及其他贸易限制就会经常成为一国政府达成对外目标的手段。国绕着关税及其他贸易限制的国际寻租活动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发生的。
关税的种类很多,通常下列税种可能成为寻租目标:(1)特惠关税,又称优惠税。战后欧洲共同体向其在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地区的前殖民地国家单向提供优惠,以此维护在这些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影响。(2)普惠税。由于实施普惠制规定了许多限制条款,发达国家实际上并未普遍地、全面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优惠,而是以此作为实施对外政策的工具。(3)最惠国税。美国在冷战期间给予罗马尼亚与南斯拉夫最惠国待遇,以鼓励其对苏联的独立自主倾向。
(二)经济援助
根据P.N.罗森斯坦—罗丹提出的观点,由于现代工业规模、资本密集度、基础设施、商品需求量及外部经济效果的客观需要,发展中国家必须在短时间内一次投入巨大数量的资金才能给予整个社会以大的推动,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通过国内途径筹措的资金数量有限,很难实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标,于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将目光转向发达国家的过剩资本。除了私人投资和贷款以外,政府经济援助是筹措国外资金的一条重要途径。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很少出于慈善主义或人道主义动机,而是期望得到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利益。(注:宋新宁和陈岳:《国际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218页。)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给予发达国家政治上的合作与支持而获得数量可观的外援,这种行为无疑是寻租活动在国际关系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革命胜利后,为了遏制多米诺骨牌效应,美国给予东亚非共产主义政权大量经济援助。据统计,20世纪60年代之前,韩国接受美援高达30亿美元,对韩国当时的资本形成及经济发展起到了一种特殊的“输血作用”。20世纪70年代以后,埃及以其在中东事务上的合作换取了美国的经济及军事援助,甚至在遭受其他阿拉伯国家孤立的情况下也在所不惜。
(三)国际组织
在公共选择的理论视野内,国际组织是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最主要的提供者,由于其非强制性的特点,导致一系列“搭便车”现象的不断增加。如何合理地分配国际组织的成本和收益,是一个国际组织能否有效地发挥其功能的关键所在。(注:宋新宁:《国际政治经济与中国对外关系》,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在主权国家体制尚未根本动摇的国际社会中,国际组织对国际政治经济的影响和作用只能通过主权国家政府间接表现出来,这就不可避免地受到特定国家的影响和制约。某些国家通过向特定国家寻租来影响国际组织的行为,使之产生对己有利的政策产出。寻租行为的方式和指向将主要取决于国际组织的表决规则,因为表决规则能够证明对该国的制度约束是否有效。
在一致表决规则下,每个成员国都有否决权,这种特权不受其他条件约束,由此可以推出两种情形:(1)每个成员国均可对任何可能侵害自身利益的寻租行为通过行使否决权加以阻止;(2)每个成员国均可通过行使否决权阻止对某些国家采取行动,这些国家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便向拥有否决权的国家施以“贿赂成本”,进行寻租活动。这两种情形的共生性决定了在此表决规则下的寻租行为主要表现为维护既得利益的“消极”寻租,具体目标可能包括阻止对其进行谴责、制裁、封锁、禁运、攻击等。例如美国多次动用其在安理会的否决权来阻止对其战略盟友以色列的谴责与制裁。
在多数表决规则下,成员国可以一国一票,也可以拥有不同票数的投票权。前一种情形在较大程度上遏制了寻租行为的发生,因为向所有成员国寻租的成本过高。后一种情形则极大刺激了国际行为主体的寻租欲望,因为仅向少数拥有较多投票权的成员国进行寻租便可对国际组织的行为施加影响。布鲁诺·弗雷(Bruno Frey)比较了世界银行行为的四种模式。评估结果显示,政治——经济模式比其他模式优越,正确预测的项目高得多,错误预测的项目低得多。(注:[瑞士]布鲁诺·弗雷:《国际政治经济学》,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138页。)这一研究旨在证明世界银行是推进其成员效用的机构并受经济与政治的约束。事实上,美、英、法三大出资国的前殖民地或自治领,在其他条件相同之下,所得的贷款比其他国家要多。
我们知道,在关键性的国际领域难以实行一国一票制,因为大国在这样的投票中处于少数地位,它们不会把自己的利益交由为数众多的中小国家去决定。重要的国际组织所采用的一致表决或加权表决,又会诱导某些国际行为主体向特定国家寻租。因此,如何从制度上防范外部力量的寻租行为是国际组织面临的一个难题。
结语
无论是从学理的探讨还是从案例的分析来看,在国际政治经济中的确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寻租行为。我们分别考察了两种权力结构中的国际寻租行为,实际上这两种模式并非如此泾渭分明,至少可以讨论以下几种情形:(1)各个问题领域的权力结构相同或基本相同,也就是与总体权力结构相一致,这种情形下霸权国相当于世界政府,只有非霸权国向霸权国的寻租活动。(2)各个问题领域的权力结构不同,但是霸权国可以实施问题联系战略,即把自己在某些问题上的政策与其他国家在其他问题上的政策联系起来,在这种情形下仍以非霸权国向霸权国寻租为主。(3)各个问题领域的权力结构不同,无法实施问题联系战略,但是只有部分国家(即脆弱性较小的国家)拥有操纵某一问题领域的权力,在这种情形下寻租行为类型最多,相互寻租成为普遍现象,但与一般的交换不同的是,寻租双方的收益来自第三方的损失。(4)各个问题领域的权力结构不同,无法实施问题联系战略,任何国家的比较优势都可成为权力的来源,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的自然状态,各国权力相互抵消,不会发生寻租行为。
在上述四种情形中,第(1)种与第(4)种在国际关系史上从未出现过,与之相似的情形也是凤毛麟角。第(2)种与第(3)种情形的主要差异在于能否实施问题联系战略,而这取决于国内与国际的进程因素。国内的进程因素包括政府能力、利益集团、立法程序、领导人的政治意愿等。就国际的进程因素而言,自由制度主义者强调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institution)的自主性,建构主义者则强调国家身份或认同(nationalidentity)的意义。关于进程因素对国际寻租行为的影响,只能留待另文加以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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