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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家税务改革的进程中,“营改增”是至为重要的内容,对建筑行业而言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从长远的效果来看,其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较为强劲的动力,但短期而言,“营改增”将增加施工企业税负、降低企业机械使用费以及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进行相关收益的权衡,认真考虑是否可以增加抵扣额度,减小或消除“营改增”变化带来的影响,让企业从中获得实惠。
关键词:营改增;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影响及应对
前言
2016年5月1日建筑业全面实行“营改增”后,经过一年的过渡,大部分施工企业老项目已进入尾声,新项目数量逐渐增加,面对2012年在部分省市试行增值税得到的约85%的施工企业税负增加的研究分析结果,施工企业要想在新税制下稳健运行,就必须加强税务筹划、精细内部管理、细致采购比选、注重合同谈判、降低税负影响提高赢利能力。
1“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不仅影响着施工企业的组织架构、工程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成本管理、财税管理等各方面工作,还影响着施工企业上游产业,对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挑战。
1.1加大了施工企业的利润压力
按照建标办[2016]4号文:“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税前工程造价中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即:在施工企业的收入中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扣减;同样,在成本归集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否则,全部计入。这样,如果施工企业在各项采购业务中不能取得发票或取得的不是增值税专票,将无法进行抵扣,成本与收入没有同步减少而加大企业的成本。
1.2施工企业成本增加的具体体现
1.2.1人工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
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或零散的农民工。劳务分包成本通常为验工计价单或民工工资签领单,自有人工成本是自制的工资表,该部分人工成本均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1.2.2材料供应方式和供应商性质影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1)由于大部分建筑材料的税率是17%,为了降低自身的增值税税负,材料供应方式无疑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博弈的重点,而在目前施工企业处于弱势地位的市场环境下,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将由建设单位供应,施工单位仅供应一部分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获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会很少,项目成本相应加大。
(2)商品混凝土及砂石土料,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允许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施工企业取得此类材料只能按3%进行抵扣;砂石等二三类材料项目所在地个人垄断供应现象普遍,无法提供发票,施工企业自行供应这些材料必将增加8~11%的纳税成本。
(3)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比较分散,位于偏远地区的项目就近从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零星材料现象较为常见,没有发票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施工企业成本加大。
1.2.3机械购置时间影响进项税抵扣
“营改增”政策中规定了动产租赁业增值税为17%,这就意味如果施工企业采用外租机械设备可以取得17%的进项抵扣,但如果租赁单位是在税制改革前购进机械设备,由于其取不得很多的进项抵扣却背负着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因此只会向承租方开具税率为3%的发票,影响施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如果采用自有机械设备,费用通常是以拆旧或推销进入成本费用,机械设备若是在税制改革前购进,也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取得,从而大大加大了施工企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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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其他间接成本费用
水、电、气、房租、临时用地拆迁补偿、青苗补偿和期间费用等,均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特别是对于通常需垫付资金且回收期长的BT、BOT项目而言,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取得抵扣发票,这些都是增加成本的影响因素。
2应对“营改增”给施工企业成本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对策
2.1关于人工成本
施工企业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与做为总包单位的施工企业签订清包工合同,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1+3%)=2.91%缴税,不仅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还比依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11%征税少交8%的税;做为总包单位的施工企业还可以获得3%的人工费抵扣,比做成工资表的形式无法抵扣而纯粹按11%的税点开给业主可节税8%。
2.2关于材料成本
2.2.1慎重选择合作商
尽量选择具有开具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因为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减少企业税负;如果必须向小规模供应商采购,要慎重考虑其价格是否更优惠,以及是否能达到进项税扣除的额度,有计划性地选择信誉度较高的供应商。
2.2.2按“成本孰低”原则,建立采购定价模型
实施采购时,首先不能延用营业税下的习惯,同等技术参数的材料设备选择报价低的供应商采购;也不能一味的为了取得高抵扣而选择税率高的供应商,因为通常情况下,获得的高的抵扣税款,需要提前垫付此部分税金,增加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所以,应遵循增值税下“价税分离”和成本核算的原则,测算采购平衡点,以计入成本的价格进行分析比选,价格低于采购平衡点的,选择小规模供应商,反之,选择一般纳税人。
2.2.3重视合同谈判,减少甲供材料
(1)充分利用政策文件与甲方谈判,如财税[2017]58号中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差额计税法:对甲供材料采取差额计税方法,即将建设方提供材料设备的价款,从销售额中扣除,通过降低销项税额计税基础的方法降低其税负。
(3)“甲供材”项目选择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施工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大于平衡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反之,选择简易计税。
2.2.4细致测算,精细管理,降低利润损失
(1)提前进行市场调研,对确实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的砂石等材料,投标时合理取价,做到收支对等,从源头上避免亏空。
(2)注重经济文件中关于价款的描述,如:与业主的签证变更的价款均注明为“不含税”,与分包则注明为“含税”。
(3)材料使用“两票制”,要求材料费发票与运费发票分别开具,取得高税率抵扣。
2.3关于机械费成本
可考虑在集团公司内部成立专门设备租赁公司,统一采买设备采取租赁方式供项目部使用,收取租赁费并给使用项目部开具增值税专票。
2.4关于其他间接成本费用
(1)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尽可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区域定点采购实施集中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票进行抵扣。
(2)加大资金回收力度,提高资金周转减少借款利息。
(3)拆迁补偿、青苗补偿与甲方商定按代收代付费用处理不交纳销项税。
2.5列报收入与进项税合理匹配,做到应抵尽抵
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业务要及时取票、认证、抵扣,产值报量要与应取得的抵扣发票同步匹配,避免取票滞后、完成产值已列报造成应抵未抵而增加项目成本。
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的实行对建筑行业来说是一次重大的挑战,施工企业要积极面对,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政策文件,细化各项管理流程,完善相关制度建设,重视增值税的筹划与核算,提高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价、税双控,努力降低税负对成本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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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丽红.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影响探析[J].投资与合作:学术版,2014(12):141-142.
论文作者:孟淑美,张芳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14
标签:施工企业论文; 进项论文; 材料论文; 增值税论文; 成本论文; 税负论文; 发票论文; 《防护工程》2017年第2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