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中国农民论文,组织论文,经济论文,专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为了谋求、维护和改进其共同利益,规避经营风险,按照自愿、民主等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它弥补和解决了农户家庭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和大市场间的矛盾。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起的初期,学术界主要侧重对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验与失败的借鉴。近年来,随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及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有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日益丰富。本文梳理了近年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研究,从其内涵界定、功能定位、产权安排、农民参与意愿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归纳评述,寻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新方向,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涵及类型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涵’
目前,理论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李瑞芬(2004)指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组织。孙亚范(2006)将其定义为:我国农村市场化改革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上新发育成长的由农民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而自发组织的、以为其成员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宗旨、谋求和维护其成员的社会经济利益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2007年起正式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从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定义的落脚点基本一致,即维护农民利益的、由农户所有并管理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调农户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坚持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注重合作组织的整体协调性、组织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日趋完善。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类型
国内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类研究较多,并且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孔祥智等(2006)、张晓山(2004)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生产型、采购型、销售型、加工型、(技术)服务型、综合型等六种基本类型。苑鹏(2001)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者与政府的关系,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自办型、官办型以及官民结合型等三种基本类型。孙小燕(2012)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办者的身份,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能人牵头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服部门兴办型、政府发起型等类型。农业部则“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三种基本类型。黄祖辉(2008)则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分类:一是横向合作和纵向合作;二是社区合作和专业合作;三是传统合作和新型合作。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动因、功能定位与产权安排
(一)形成动因
早期国内多数学者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角度来讨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如张晓山(2003)指出,在产业化经营中发育农民的专业合作组织有其经济和社会的合理性:降低、减少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行为和获取规模收益;提供服务;增加收入。
黄祖辉(2000)则从理论上说明了农民合作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在于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分散性和分散经营的家庭特性,描述了农民合作的新的变革态势,进而提出在农业家庭经营基础上,引导和推动农民的合作,尽快建立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与农民合作制度相融合的农业制度与组织体系,已是我国农业与农村发展的一个关键。苑鹏(2003)则提出,农业企业化是21世纪初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创新的新亮点,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则是农业企业化的有效组织载体。陈阿兴和岳中刚(2003),则通过分析农产品流通困境及其原因,认为在农产品流通环节建立高效率的流通合作组织是解决农产品流通困境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有较多的研究以博弈理论为依据,研究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动因,认为农户主要受利益驱动,合作组织是其实现自身利益的产物。借助于不同的博弈模型,得出农户实现自身利益的两种方式:一是争夺,张雪莲、冯开文(2008)认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管理者和普通社员资源禀赋的差异,现实中形成了决策权在他们之间的偏畸分割,不利于普通社员参与决策,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二是合作,王孝莹、张可成和胡继连(2006))利用智猪博弈等模型分析了组织中合作各方的收益,认为农民合作是在各方需求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为了满足相互各方的利益。农民的合作意愿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胡敏华(2007)进行了博弈分析,认为农民合作行为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收入水平、对公共产品价格预期以及政府补贴政策等因素有关;黄珺和朱国玮(2007)指出组织成员合作受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在市场均衡条件下组织合作更容易实现。研究表明,农民基于保护自身利益而展开合作博弈,在各方不断地重复博弈过程中,合作组织产生并得到了健康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定位
就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当前主要体现出其显著的经济功能,即带领社员通过农产品销售、农业投入品采购或是农业服务的统一运营和规模扩展,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较高的市场地位,从而实现合作社成员收益最大化。在2008年召开的《新形势下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变革——“中国农村改革30年: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上,有专家详细列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8个方面的功能,包括:规模集成功能、技术传递功能、智慧共享功能、信息整合功能、诚信培育功能、作业协同功能、成员能力互补功能、产业开发功能。有学者指出,实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陷入多重发展困境,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过多地承载了非经济功能,而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则已经基本丧失了实现经济功能的能力。也有学者认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也有这种问题。从合作社角度来看,政府的支持可能是其当前最现实的、低成本的、可期待的资源,因此,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资源往往就成为要求合作社承担政府某些经济或社会功能的交换条件。还有学者指出,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而言,还需要政府允许其拓展金融、保险等方面的功能。
就政府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方面,学者们也进行了深入研究。黄祖辉(2002)从制度安排的角度,主张合作可以使农民形成一个集团,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的决策,获得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较高质量的服务,保障农户利益。二是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政府应转变职能,从直接参与中逐步退出,注重从外部环境方面积极适度地引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条件。应瑞瑶(2002)持同样的观点,认为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政策扶持(资金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和管理监督。卓成霞(2009)、王艺琼(2010)指出,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和农户的政治参与水平影响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政府应做到“全力扶持,适当干预”。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研究主要在政府与合作组织关系的探讨上,而对政府扶持合作组织发展是否合理的经济性解释、哪种扶持手段更有效率等问题涉及较少。
(三)产权安排
产权是指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市场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原始财产权利依法承受、使用、收益和处分流转的结构性财产权利关系。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安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产权内容方面,周春芳和包宗顺(2010)通过对江苏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权结构的实证研究,论证了产权包括所有权、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三方面要素。(2)产权主体方面,李彤和赵慧峰(2008)基于对社员资格和资本结构的理论分析,指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主体由少数核心人物和多数社员共同组成,少数核心人物以资本合作为主,少数农业大户或相关农技部门的骨干人员出资入股,再吸收少量组织成员股金组建,实行按股分配,而多数的社员以劳动合作为主。马彦丽、孟彩英(2008)提出我国以少数人控制为特征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存在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并用委托——代理理论解释了中小社员与核心社员之间存在委托——代理的矛盾。(3)产权制度绩效方面,王曙光(2010)基于契约——产权视角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演进特征与制度结构,用契约与产权理论解释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绩效,指出退出权实施的制度前提是合约缔结过程中缔约双方自主平等的缔约关系和社员受到完整保障的财产权利。产权制度明晰化使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成为了相对独立的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拥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产品的剩余索取权和相应的处置权,以及加入或退出合作经济组织的权利。
三、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愿研究
(一)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决定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根本是服务农户,农户是否愿意参加该类组织,其参加意愿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对此,国内学者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卢向虎、吕新业、秦富(2008)等以四川、山东、云南、河南、浙江、江苏6个省169户农户的调研数据为基础分析了影响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决定因素。研究表明: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波动程度、户主文化程度、户主年龄、家庭主要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主要表产品销售半径对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愿的影响显著;家庭人口规模、户主性别、农产品类型、主导农产品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家庭耕地面积、农产品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程度对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农产品销售半径、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主导农产品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对农户参与意愿的影响相对复杂,其影响方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张广胜、周娟、周密(2007)对沈阳市200个村的农户调研发现农民的文化程度、农村贫富差距与农户对专业合作社的需求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而有关部门提供的服务如组织农业科技学习、推广农业科技、代销农副产品等较积极的外部环境及现有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生产同一种产品的农民组成的专业性合作小组的存在会对农户需求产生正的、积极的效应。姜太碧、朱文(2009)等以四川省127户调查农户资料为样本数据,分析了影响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愿的主要因素。结果表明,调查农户户主的文化程度、家庭劳动力数量、土地经营规模对农户是否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具有正向影响关系。其中影响最显著的是调查户主的文化程度;而外出打工劳动力比例和外出打工收入比例则对农户是否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愿具有一定的反向影响关系;性别和年龄的影响关系不明确。从事粮食、经济作物和养殖生产的农户对专业合作社需求是递增的。张红云(2009)对湖南的调查研究发现:农业生产经营困难、主要农产品商品率、资产专用性水平、政府支持专业合作社力度对农民的专业合作社需求具有显著正影响;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对农民的专业合作社需求为显著负影响;而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年限、家庭耕种土地面积、劳动力兼业程度、主要农产品销售范围、生产经营集中度对农民的专业合作社需求影响均不明显。
(二)促进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议
卢向虎、吕新业、秦富(2008)等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加大农村教育投入,重视农村人力资本建设;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完善耕地流转政策,促进耕地流转。姜太碧、朱文(2009)等也认为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和适度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张红云(2009)在对湖南省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完善农地流转政策,促进农户专业化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完善治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拓展服务领域。张广胜、周娟、周密(2007)提出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专业合作社;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突出“专业化”特质,增加农民收入;明确政府职责。引导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来发展趋势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合作组织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提高竞争力,大批合作组织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出现了横向和纵向一体化的趋势,国内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分析,为今后的农合组织发展提供了指导性建议。
(一)产业化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初大多数是进行销售方面的联合,随着国际农产品市场需求量的增加,一些合作组织开始向建立统一的储存、加工和新产品开发体制的方向发展,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国内专家学者如黄祖辉(2002)、杜吟棠(2005)等在早期就围绕农民合作组织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和模式做了深入的研究,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民受益为目标,结合近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的成效可以看出,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户竞争力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田永强、董炜娜(2006)针对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指出我国在农民组织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着规模经济性不强、科技水平低、发展环境差、管理机制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合作组织产业化经营应着力解决规模、机制及科技含量等方面的问题,为今后农民合作组织产业化发展研究进程指明了方向。
(二)组织化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化是指个体农户或是经营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加强联系,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在组织化的主体模式方面,张红宇(2007)指出五种提高组织化程度的组织化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现代公司制企业模式、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模式以及提供组织化的生产服务模式;在组织化发展途径上,多数学者主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股份制合作,代海涛、曹彩杰(2006)指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应适时地发展股份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实现产权清晰化,达到维护农民权利、保障农民利益的目标;冯海滨(2007)等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制因素日益渗入,所有权与经营权日趋分离,股权日益集中,产权关系逐渐明晰。根据不同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引进外来资本,实行股份化改革,建立股份制组织,已成为合作组织的重要发展趋势。
(三)信息化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农民合作组织不断走向信息化,农业信息理论与技术蓬勃发展,相关研究相继涌现,研究内容涉及农业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影响因素及存在问题等众多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趋于信息化是指采用信息、通讯技术的方法和手段,充分开发和利用合作组织的资源,提高组织运行效率,梅方权(2001)强调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信息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与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农业市场流通。张世忠(2005)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组织发展面临网络建设与维护、信息资源开发、传播渠道、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困难,对此政府需积极引导建立农业信息化的市场机制,加强农业信息资源的管理,同时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建立健全农业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同时,为更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2008年召开的《新形势下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变革——“中国农村改革30年: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1)要加大项目扶持力度,把合作社作为支农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2)要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对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优先扶持;(3)要加快出台金融支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经营服务;(4)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快制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殊税收政策;(5)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合作社带头人和一支辅导员队伍;(6)要加强示范指导和典型宣传,营造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氛围;等等。
五、简评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经济学与政治学方面的理论已经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促使合作组织在组织关系与制度安排等方面日趋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经济稳定与发展中的核心中介位置基本确立,未来需要更好地扶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法地位及核心中介地位的确立不代表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效率的有效发挥,由于中国特定的国情导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先天”的弱势,其组织规范化程度、内部运营机制、外部市场效率以及竞合能力等还处于较低的水平,相关的研究也尚未系统完善,业已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的需求,像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等诸多方面难以发挥其有效的作用。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微观主体,其经济行为、经济效率及与各方的竞合关系都有待进一步探讨研究,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其理论体系,引导和规范其市场行为,以适应和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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