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加锦[1]2014年在《金融诈骗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将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于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含义,应采取“排除意思”说和“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说。非法占有目的也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外的其他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金融诈骗罪不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取得被害人的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不影响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对于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对于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定性,应根据引起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的最主要原因的实行行为的性质来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对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金融诈骗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但在有的情况下,则应认定为相应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属于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既存在属于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的情形,也存在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情形。贷款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等相关金融诈骗罪之间属于想象竞合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及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相应金融诈骗罪之间属于吸收犯。盗窃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犯罪与相应金融诈骗罪之间属于吸收犯。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属于复合行为,但不属于牵连犯和结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手段行为所触犯的其他诈骗罪名之间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目的行为所触犯的其他非法集资罪名之间属于想象竞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具有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的,构成牵连犯。应以实际所得数额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慎用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采取的理性选择。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票据的行为,是指利用票据的功能与效用,骗取他人财物,并侵犯了票据管理秩序和票据权利,损害了票据信用的行为。行为人使用虚假票据的时间无论是在取得对方财物之前或者之时,还是在取得对方财物之后,只要行为人使用虚假票据是为了支付取得对方财物的对价的,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就已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票据支付合同价款或作合同担保,从而骗取对方财物的,是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信用证诈骗罪是结果犯,应以已骗取“一定数额”的财物作为该罪的既遂标准。“骗取信用证”不仅应当包括欺骗开证银行或者开证申请人为其开具信用证,而且应当包括骗取其他人持有的真实有效的信用证;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证的”,就足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但行为人还须有“使用”该信用证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既遂;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可能存在叁种定性情形:信用证诈骗罪,骗取金融票证罪,民事欺诈行为。骗取“打包贷款”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信用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是扩大解释的结果。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可能存在叁种情形: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盗刷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同时拾得他人信用卡和密码后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不包括出售、转让、出租信用卡等情形。利用ATM机的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利用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的,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等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应定性为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主体范围并没有限制。虚构保险标的之表现形式包括: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虚构保险利益,将不合格的标的虚构为合格的保险标的,事后保险。对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实行的认定,应采取“保险诈骗罪的五种法定行为方式之一开始实施说”。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金融诈骗罪的立法规定:应对票据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增设“其他方法”作为其“兜底”的行为类型;应明确规定“数额较大”作为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将刑法第195条第(3)项修改为“使用骗取的信用证的”;应增设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单位犯罪;应删除保险诈骗罪有关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定;应删除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应删除票据诈骗罪中的“明知”的规定;应将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删除或者将其修改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应取消金融诈骗罪的个人犯罪有关罚金刑最低数额的刑法规定;应对保险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增设罚金作为附加刑;应将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
陈辉[2]2003年在《信用证诈骗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出口商)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它是商业习惯的产物而不是法律的创制物。因此世界各国现行法律对信用证很少有专门的规定。目前广为各国接受和使用的有关信用证结算制度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我国刑法关于信用证诈骗的规定为我国金融外贸业的日益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理论与实践对信用证诈骗罪进行深层分析与探讨,以期在刑法理论方面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研究有所提高,在此同时也希望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立法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本文共分四章,首先在基础理论部分对信用证进行了概述,对信用证的一般含义,法律内容,法律运作程序和清算特点作了阐述,说明信用证自身缺乏防止诈骗的理论基础,并从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出发剖析了信用证诈骗产生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以及信用证诈骗的特点。第二章介绍了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利用信用证骗取购物的行为。并针对理论与实践存在的争议对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阐述了信用证诈骗罪侵犯了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刑法》第19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主体是一般主体,同时从犯罪的目的、立法本意、方式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解释,信用证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叁章分析了信用证诈骗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停<WP=4>止形态、罪数形态等司法认定问题,从主观目的上划清信用证诈骗罪与信用证非法融资活动、一般信用证欺诈的界限。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区别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货款诈骗罪、诈骗罪的界限。同时分析了信用证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存在即遂、未遂之分。第四章为信用证诈骗罪刑罚制裁,通过对西方国家及地区有关信用证犯罪立法、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论述我国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制裁,并从信用证诈骗罪中的数额与情节、死刑存废、罚金刑及没收财产刑等的适用,对完善我国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司法提出建议。
程兰兰[3]2006年在《信用证诈骗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入世后,随着我国外贸依存度的逐步上升,通过信用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也逐渐增多,利用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且数目惊人。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结算方式的信用证,是商业习惯的产物而不是法律的创制物。我国刑法有关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是世界贸易大国中唯一将信用证诈骗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规制的立法,因而对其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侧重对信用证诈骗罪司法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并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更好的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全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章信用证运作机制概述。此章主要对信用证的概念、运作的基本原则及特点做了简要阐述,以使在正确把握信用证诈骗罪之前先行了解信用证独特的运作机制。第二章信用证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分析。此章主要探讨信用证诈骗罪是否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及软条款信用证是否必然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第叁章信用证诈骗罪其他争议问题的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认识信用证诈骗罪的停止形态和单位犯罪问题。第四章信用证诈骗罪中设置死刑问题的研究。国际刑罚轻刑化影响着我国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设置,应当尽早废止信用证诈骗罪死刑的规定。第五章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各国信用证贸易商应当在国际惯例的指导下加强自我防范,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不同国家法律对信用证诈骗的调整,并通过对其他国家关于信用证诈骗的相关立法研究,对我国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李玉蓉[4]2005年在《信用证诈骗罪研究》文中认为信用证诈骗罪是发生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跨国的智能性犯罪。它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且往往无法挽回,因而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国际贸易大国,我国经济的对外依赖程度将越来越高,面临的诈骗犯罪将会越来越多,这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安全,也使得我国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受到严峻挑战。因此,对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对信用证制度、信用证诈骗风险、信用证诈骗罪立法状况与概念作了简要的阐述,尔后侧重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刑罚设置与适用、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详尽的分析与研究,以期从整体上对该罪有更好的认识和理解。信用证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5 条、第199 条、第200 条中,专门规定了本罪。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管理制度,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只是其选择客体,即信用证诈骗罪并不一定会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根据《刑法》第195 条规定,可将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概括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但具体的行为方式,则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即客观行为表现为“使用、骗取”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于信用证的特点,单位犯罪更为常见。主观上,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而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含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所以本罪肯定含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故本文采用外延相对广泛的“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目的”来表述本罪的犯罪目的。
张生旭[5]2010年在《论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特点、形式及其防范对策》文中研究指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信用证诈骗是发生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惩治信用证诈骗犯罪对重塑社会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从概述信用证的运作机制入手,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形式以及防范对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期为打击、遏制信用证诈骗犯罪,建立完善的防控机制提供有益探索。
吕春蕾[6]2008年在《论信用证诈骗罪》文中研究说明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业务正向着更为广泛的领域拓展,国际社会对信用证的使用也逐步达成规范化共识。在当代中国,信用证也是外贸中经常使用的金融票证,大约80%以上的国际贸易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信用证在发挥其巨大作用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在利用其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给信用证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也同样给银行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目前在国际社会中还没有专门惩治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公约,在各国国内法中,基本上也没有像我国刑法一样直接对信用证诈骗犯罪进行规定的做法,故而对其进行深入并系统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信用证概说。介绍了国际国内对于信用证的概念及内容,简单阐述了信用证的发展过程及分类,并说明了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其涉及的合同各方当事人。第二部分信用证诈骗犯罪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介绍了信用证诈骗罪犯罪活动的跨国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犯罪类型的高智能性和单位犯罪的突出性等特征及其在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叁部分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首先,论述了其客观方面的四种不同行为方式;其次,论述了其客体方面,支持信用证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一观点并说明理由;再次,分别探讨了信用证诈骗罪的单位主体和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是否能构成此罪主体的问题;最后,对于信用证诈骗罪主观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即是否要求“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为要件和本罪是否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进行详细探讨,得出信用证诈骗罪应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为要件并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结论。第四部分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首先探讨了信用证诈骗的罪与非罪问题;其次论述了其与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再次分析了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形态问题,认为本罪是纯粹过程犯的行为犯,但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第五部分废除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主张废除信用证诈骗罪是以非暴力手段实施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正常运转的贪利性犯罪,应废除其刑罚中的死刑规定并给出相应的理由。
陈黎君[7]2002年在《金融票证诈骗犯罪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分为引言和正文两部分内容,约叁万五千字。引言简要地介绍了金融票证诈骗犯罪的现状,指出对金融票证诈骗犯罪这一类犯罪进行研究的重要性。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1部分:概论。首先对金融票证的概念作了简单介绍,并将本文所涉及的金融票证限定为狭义的金融票证;然后对西方国家和中国的金融票证诈骗犯罪立法概况加以介绍。第2部分:金融票证诈骗犯罪的概念和特点。认为金融票证诈骗犯罪侵害的客体应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金融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金融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主要体现在其不同于普通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刑法对于犯罪数额的特殊要求。第3部分:金融票证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和刑罚适用。详细地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金融票证诈骗罪需要处理的叁个问题,即罪与非罪的界定、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第4部分:我国刑法关于金融票证诈骗犯罪的立法分析和完善。对我国刑法关于金融票证诈骗犯罪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当协调刑法与金融附属刑法对金融票证诈骗犯罪的规定,同时指出刑法应当对金融票证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主体、法定刑等方面予以完善。
沈骏[8]2006年在《信用证诈骗罪研究》文中提出入世后,随着我国国际间贸易量的增加,贸易金额越来越大,对于身处异国、异地的交易双方,采用信用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方式也逐渐增多,利用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且数目惊人。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结算方式的信用证,是商业习惯的产物而不是法律的创制物。我国刑法有关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是世界贸易大国中唯一将信用证诈骗行为单独列罪的刑事立法,因而对其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侧重对信用证诈骗罪司法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并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更好的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信用证与信用证诈骗。此章主要对信用证的概念、运作的基本原则及特点做了简要阐述,以使在正确把握信用证诈骗罪之前先行了解信用证独特的运作机制。第二章关于信用证诈骗罪若干问题的分析。此章主要探讨信用证诈骗罪是否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及软条款信用证是否必然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信用证诈骗罪其他争议问题的探讨。笔者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信用证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信用证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条文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法条和普通发条的关系,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证诈骗罪主要侵犯了国家有关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其次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在客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其行为特征的,只不过占有的方式不同。我国刑法之所以在信用证诈骗罪上未规定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立法的疏漏,而是立法技术在刑法制定中的运用,是立法功利主义的体现。同时,笔者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条款,探讨了“软条款信用证”是否一定构成信用证诈骗,笔者认为软条款本身是一种明示法律行为,其实际上并不具备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如果仅仅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而没有其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并不足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在本章中笔者还对信用证诈骗罪究竟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进行了探讨。第叁章对信用证诈骗罪设置死刑问题的研究。国际刑罚轻刑化影响着我国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设置,基于合理配置刑罚及引渡等方面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当尽早废止信用证诈骗罪死刑的相关规定。第四章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各国信用证贸易商应当在国际惯例的指导下通过选择资信可靠的交易伙伴等方式加强自我防范。同时,笔者通过对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不同国家法律对信用证诈骗的调整和相关立法的学习和借鉴,对我国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规定相应资格刑、修改罚金刑的设置方式以及制定司法协助内容的程序法等建设性意见。
钟乐[9]2002年在《论信用证诈骗罪》文中研究说明信用证诈骗罪是发生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作为刑法新设立的罪名,对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对信用证的业务知识、立法背景与概念作了简要的阐述,尔后侧重于对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司法认定、刑罚适用、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详尽的分析和研究,以期从整体上对该罪有更好的认识和理解。 信用证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其客观行为表现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活动、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信用证诈骗罪与非罪、与彼罪的区分认定,以及对罪数形态、共同犯罪和既未遂形态的认识。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适用问题上,主要分析了数额、情节和法定刑问题,并在最后一节的立法完善探讨中,提出了在罪状表述、法定刑方面的几点构想,以求为实践中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全面认识提供一些启示。
王科霞[10]2005年在《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经历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飞速发展之后,经济搞活了,科技进步了,国人的对外贸易往来频繁活跃了。因为信用证有银行信用作保障,所以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被贸易商们广泛采用。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出现了。信用证被不法分子们利用来成为了诈骗犯罪的工具。因为信用证诈骗犯罪发案率有所增加,而且通常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威胁着公私财产所有权和我国银行的声誉,在国内、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所以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在这一形势下,本文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在分析信用证诈骗犯罪特点的基础上,试图找出信用证诈骗犯罪发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有效的预防此类犯罪发生的措施,以保持中国经济贸易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金融诈骗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 古加锦. 武汉大学. 2014
[2]. 信用证诈骗犯罪研究[D]. 陈辉.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3]. 信用证诈骗罪问题研究[D]. 程兰兰.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6
[4]. 信用证诈骗罪研究[D]. 李玉蓉. 广西师范大学. 2005
[5]. 论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特点、形式及其防范对策[J]. 张生旭. 辽宁警专学报. 2010
[6]. 论信用证诈骗罪[D]. 吕春蕾. 山东大学. 2008
[7]. 金融票证诈骗犯罪研究[D]. 陈黎君.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8]. 信用证诈骗罪研究[D]. 沈骏.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9]. 论信用证诈骗罪[D]. 钟乐. 四川大学. 2002
[10]. 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D]. 王科霞. 吉林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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