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者有新保障“小时工”也能签合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也能论文,劳动者论文,上海论文,签合同论文,小时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劳动合同该签不签的权利向劳动者倾斜
有关人士指出,原来的劳动合同法规,主要是针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劳动者,因此,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在最新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或者签订的是有“瑕疵”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处理上,条例将向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倾斜。
据介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不按照条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按每人500至1000元处以罚款。
对于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待遇往往是个令人挠头的问题,这次条例明确规定,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待遇应该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标准来决定,即在劳动者实际得到的待遇、单位规定的待遇(同类岗位)、最低工资标准中取最高者。
“小时工”待遇不受“歧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被提出
小时工,已为人们所常见,但是,按照以往的劳动法规,小时工是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因为其一般要同时替数个单位(或雇主)工作,而按照以往的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而记者注意到,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针对小时工这种劳动者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被正式提出。
条例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单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合同的,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50%以下,而且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工作时间。根据条例,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它形式,但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用工期限,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条例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算,而劳动报酬应当包括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合同条例新规定违约金不能乱加
有关人士特别指出,目前很多单位都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了违约金一项,但是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约金只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情况下才有效,否则,违约金条款无效。其中服务期是指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提供其它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