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与香港中学会考的关系_高考论文

高考与香港中学会考的关系_高考论文

高考与会考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高考改革正处在一个新的形势:首先是招生规模持续扩大,1998年至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每年招收本专科生,分别达到了108万、159.4万;220万、260万。今年预计招生275万,比1998年多出167万。其次是高考内容改革迅速推进,今年以3+X为重点的科目改革,将在除港澳台地区外的31个省(市区)全面铺开,同时以能力立意为主的命题改革仍是高考内容改革的重点。

同时高考与会考的关系问题日益凸显,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从事实际的工作者,他们对这个问题有许多困惑。比如,新一轮高考改革会不会造成会考的得不偿失?除了会考,高考能不能作为评价中学办学水平的依据?两者分别能在多大程度上作为依据?会考能否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它与高考各自占多大比例?中学既要面对高考又要面对会考,会不会加重师生不必要的负担?等等。所有这些有关高考与会考的关系问题,归结起来,既关系到当前的考试改革,也关系到当前的教育教学改革。对此,本文聚焦于考试目的、性质、目标、功能等方面,就两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如何处理高考与会考的关系谈一些看法。

一、高考与会考有根本的区别

1.考试目的方面

国家实行高考的根本目的,简言之,它既是公平引导升学竞争的需要,也是社会分流或分工的需要。从教育的视角看,高等教育的供给小于需求是主要的原因。且不说尚处在加速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我国,就是欧美一些实现了大众化进入普及化阶段的国家,学生追逐名牌大学名牌专业的竞争也依然十分激烈。毕竟,从社会的视角看,升学竞争实质是社会利益竞争的缩影。其根源在于“脑体差别”,在于“脑力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与物质待遇”,而这种强制性的社会大分工,符合生产力发展的方向,符合历史前进的逻辑。人类发明考试并主要用考试而不是“荐举”来引导升学考试竞争、引导社会分流,与考试本身的优点也是分不开的。考试是对人的心理素质的测量,在竞争条件下,它可以提供一个较为公平、客观的比较标准。我国古代的科举考试以及近、现代的高考历史表明,竞争性的考试既是一把相对公平客观的社会分流尺,也是一把相对公平客观的社会量才尺。

对国家实行会考的根本目的,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会考的实行起因于高考,基于高中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贯彻国家“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全面引导中学的教育教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众所周知,1978年恢复高考一段时间以来,“文革”中已经出现的中学“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顽症,再次困扰中学,以后人们又把这种现象上升为“应试教育”大加批判,再后来又出现了“辩证”认识“应试教育”的观点。姑且不论上述种种看法如何,有一点大家很清楚,就是中学的教育教学导向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偏差:一是刻意的文理偏科,考理科的不学史地,考文科的不学理化生;二是不少中学尤其是非重点中学的教育教学,实际上只面向少数升学有望的学生;三是不恰当地使用升学率来全面评价中学的教学水平,挫伤了不少师生教、学的积极性;四是很多中学的教育教学严重违背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学习负担超过了他们的生理、心理负担能力,如此等等。正是起因于高考、根源于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本着贯彻“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国家教委1983年首次提出,“毕业考试要和升学考试分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高中毕业会考”。其后,上海市从1985年开始进行了5年多的试验,因效果良好,国家教委正式下发文件决定,“从1990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有计划地在全国逐步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到1992年,全国已有29个省(市区)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从此,会考一直在全国推行。

概括上述分析,可以认为,高考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中学的育才,而是为了从中学选才,为了大学的育才。会考的根本目的,在于中学的育才。

2.考试性质方面

高考的根本目的赋予其根本性质,即选拔性,这主要是高等教育供需矛盾决定的,这是与会考根本不同的属性。选拔性决定高校招生考试是一种相对性考试,是一种相对性常模参照考试。具体讲,它以考生集合作为相对目标参照系,确定每个考生在集体中的相对位置,把考生在不同层次上区分开,因此区分度是高考这类选拔性考试的重要指标。考试难度在预定录取率的情况下,是考生间的相互竞争形成的。学生整体水平与考试难度是“水涨船高、水落船低”的关系。

会考的根本目的赋予其根本性质,即标准性,因此会考是一种水平性考试,又称标准性考试或绝对考试,它是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的考试。其主要意思是会考的考试标准是相对稳定的,它有一个高中生应达到的基本的合格要求,它以高中教育教学目标为参照系,表明每个考生与目标的绝对差,而不是刻意追求考试的区分度或者难度。当然,会考的难度多大,会考是否以能力立意为主命题,这取决于时代的要求,表现为教学大纲在认知、技能等方面的要求。以考试标准来说,表现在学生的认识方面,它同样包括知识、理解、应用、分析、综合等每个层次上的基本要求。对待会考,当前尚存在种种误区,例如把会考的合格率主观定为95%,以为会考就是不要求难度的考试,以为会考可以自己学校的考试代替等,都是对会考性质的误解。

3.考试目标方面

性质上的根本区别,表现在考试目标方面,也有根本的差异。为便于论证,不妨把考试目标从其所达到的教育教学目标为基准,分成应然目标与实然目标两类来作一分析。前者是理论上考生应达到的教育教学目标,后者是考生在考试时实际达到的教育教学目标。

高考的选拔性决定,其应然考试目标永远略高于高中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当然也自然高于会考的应然考试目标。为什么呢?因为高考应然考试目标的确定,或者说高考常模的确定是以考生集合作为参照系的,是考生间的相互竞争所形成的,考试标准与学生整体水平是“水涨船高”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它强调考试的区分度。这样一来,相对每个考生来说,高考的应然考试目标就略高于高中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或者说,高考的考试大纲要求永远略高于高中教育教学大纲的要求。这里高考与教育教学关系的客观规律就是“教什么,在教什么的基础上考什么;考什么,在考什么的引导下教什么;教多难,考多一点难;考多难,尽量教多难”,此即所谓的“范围一致,水平略高”。如此,学生所追求的实然考试目标必然就是自己精力能力的极限。

同样道理,会考的应然考试目标低于高考的相应目标,跟会考不刻意追求区分度直接相关。会考虽也以高中教学大纲为范围,但它强调的是基本要求,所以其绝对难度是相对稳定的。这里,会考与教育教学关系的客观规律是,“教什么,考什么,考什么,教什么;教多难,考多难,考多难,教多难”。简单说就是,“范围一致,水平相当或略低”。

另外,只要高考的选拔性尚存在,或者说只要高考的根本目的还在于选才的阶段,表现在高中教育对象目标上,它总是只有部分学生成为实际的目标。而会考的根本目的与性质决定,每一个学生都必须成为高中教育对象目标。它追求的是尽量让每一个学生能通过最低标准。

最后,高校入学考试目标,与会考不同,它未必需要与中学教育教学目标完全一致。高考的任务就是挑选到理论上相对较优秀的人才,或者说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进入大学学习。就其基本要求来说,首先应该是达到高中合格水平。但在合格的前提下,它可能根据专业目标的不同要求不同的考试目标,这样其测试的科目,未必是中学所有的科目。例如非常明显的例子就是艺术类专业的考试目标,在基本素质合格的前提下,它带有明显的专业倾向。从这个角度讲,高考与中学教学有相对独立的一面。正是如此原因,高考历来被看作是高等教育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被冠之为“高校的招生考试”。而会考被看作是中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因为会考是高中教育的终结性检验环节。当然,严格说来,会考理应是国家对高中教育的检验环节,是国家实现教育督导的必要手段,而非中学自己检验自己的手段,它不属于校内的学业考试,它是社会性的资格考试。不过在考试目标方面,只是高中教育目标的基本要求而已。

4.考试功能方面

高考与会考根本功能的差异,首先表现在社会流动中垂直流动的功能上。考上大学,就为相对较高的事业或谋生生涯打下了基础,为社会竞争作了较好的准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举办高等学校有计划地给自己培养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的学历文凭相当于‘白领俱乐部’的‘入场券’。高考在群众心目中成为国家举办的最权威的进入脑力劳动者队伍的‘选拔赛’。”(注:杨学为.高考改革与中国国情.中国考试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412.)与高考有着同样选拔属性的我国古代科举考试制度,就始终充当着当时政治制度的“杠杆”,“社会竞争的起搏器”,垂直流动的“社会通行证”,“官僚政治的晴雨表”。其次,在教育教学功能上,高考的根本属性——选拔性,决定其测量、评定功能具刻意的区分性,教育教学目标上具有相对的难度性,所以它对教育教学的导向具有“双重效应”,客观上使大部分学生在积极向学的同时,也导致一部分学生因“学业不良”而产生消极竞争心理。如果家庭社会舆论不当,这种心理会转为“失败者”心理。

会考属于绝对考试,会考的根本功能就是教育督导功能,它追求的是教育的全面发展导向,特别要求学校面向全体学生,让学生全面掌握教育教学内容,尽量实行差异教学,使每个学生尽可能达到高中文化学业水平。例如,会考与高考由于应然考试目标根本不同,必然会出现实际教学过程中一定程度的教育教学目标冲突,即教育面向全体与面向少数的矛盾。这个矛盾处理不好,则可能出现“会考操演高考”、“学习比较顺利的学生往下拉,与后进生一起平均”等问题。(注:葛大汇.升学考试面临的问题——上海高考、中考问题调查研究报告之一.中小学管理.(16).)而会考,由于要求中学全面导向学生发展,其根本功能是帮助学生取得高中学业水平的资格证明,取得同等条件下的“竞争门槛通行证”,所以,它的社会功能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高考与会考有着诸多联系

高考与会考属于国家考试。国家考试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权威性与主导性,都有引导人们积极向学、传承国家主流文化的目的。但毕竟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且考试目的要通过考试性质、目标、功能等体现出来,所以关于两者在考试目的上的联系,本文姑且不论。

1.考试性质方面

凡考试皆有考试的共性。考试的性质,一般说来可以分为考试本身的性质,考试的社会性质。(1)就考试本身的性质来看,高考与会考都具有测量性,都是对人的素质的一种检验。建立在测量性的基础上,它们具有评定性,即依据考试提供的反馈信息,可以对人是否达到目标、素质发展得怎样进行判定。从这个意义上讲,高考与会考皆可作为评价中学教育教学的依据。当然,具体如何利用两种考试的结果进行评价尚需深入研究。另外,会考成绩也可以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比如,现在的省内统一会考,理论上就可作为省内高校录取的依据之一。不过,华中师大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对全国中小学的调查显示,“高考成绩作为评价中学办学质量的依据,被调查者普遍持否定态度,但毕业会考成绩在高考中可以占10%到20%的比例”。(注:汪继红.全国中小学校及选拔考试现状与改革建议的综合调研报告.招生考试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41).)(2)就社会性而言,建立在基本的测量与评定属性之上,高考与会考都是学生取得资格的一种手段。比如,通过高考的学生可升入大学学习,会考通过者,可取得高中毕业资格。

2.考试目标方面

(1)在教育教学目标上,高考与会考的考试目标,都通过考试大纲的要求来反映。而中学教育教学大纲的要求,是它们共同的考试内容范围。就两者的应然考试目标来看,在教育内容以及知识能力要求上,本身就有重合的部分。像现在的3+X科目改革,如果X包含了中学几乎所有的科目,则高考与会考在教育教学目标上的重复就多了,不过难度目标不一样。(2)考试的对象目标上,“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的录取率是57%,最高的在70%到80%之间,最低的内蒙也达到了50.4%”,(注:瞿振元.深化改革依法治招.中国教育报2001.12.5.(5))而且按现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速度,未来的高校录取率至少会高于50%。这样,原先以很少学生成为实际升学对象为目标的高考,会逐渐缩小与会考对象目标的差距,有些地方有的重点中学升学率近100%,其对象目标实际就几乎与会考对象目标相等。可以想象,在高考与会考内容重合较大的条件下,让超过了50%的能够上大学的学生,或者让接近100%的升学率的中学去参加现在相对还很不完善的会考,有“取消会考说”也就不足为奇了。

3.考试功能方面

高考与会考都属于教育类考试,故除了考试基本的测量功能以外,它们在教育教学功能与社会功能上皆有诸多联系。

首先,高考与会考都有以考促教、以考促学、以考促管的教育功能。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考试的“指挥棒”作用。(1)它促进中学教育教学的改革,使中学贯彻国家“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同时也给社会、家庭教育以及学生的个人发展以明确的导向。需要说明的是,高考有使中学贯彻“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的教育功能,这主要是高校的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它首先需要挑选全面素质较高的中学生进入大学学习。(2)它使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考试信息有效地监控教育质量,正确引导办学方向。会考如此,高考也如此。对高考结果的全面分析与运用,静态看是掌握中学办学现状的依据,至于作为评价中学办学水平的指标,高考结果只是其一,其实会考也只是基本指标之一,毕竟在中国的国情下各中学的办学起点与条件是有较大差异的。(3)它使高等学校不同专业的选才有据可依。这种专业性的测试,恐怕单看高考还很难,多一个会考依据,对考生而言,信度显然更大。如何处理,看来还需要专门的深入的研究。

其次,两者都有社会分流的社会功能。高考通过者,获得的是进入大学学习的资格。显然,与未能上大学的人相比,其实现社会垂直流动与水平流动的可能性就大多了。会考通过者,获得的是高中同等学历条件下的竞争资格,与没有高中学历的人相比,如果在公平竞争的现代社会条件下,理论上应该具有更大的垂直流动可能性。当然,会考与高考相比,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现代社会,在“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现代社会,其社会功能显然不如后者。这也就是为什么3+X科目改革,在实际教学中却从高一开始就成了"X+3"的原因。

三、寻求高考与会考的统一

高考与会考的根本区别表明,在实践中把两者有机统一起来似乎很难找到万全之策,历史事实也是如此。(注:谢青等.中国考试制度史.黄山书社.1995.(607-620).)民国时期,针对当时教育的“六滥”(学校滥、办学之人滥、师资滥、教材滥、招生滥、升学滥),国民政府一方面为了加强控制学生思想,一方面为了培养更多更好的实用人才,加速中国近代化的进程,从1932年开始也曾在全国实行过会考,客观上起到了以考促教、以考促学、以考促管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会考时间安排不当,其后不足一月紧跟着就是高考,加上当时社会制度上的弊端,也就带来一些明显的消极影响,如增加了学生的负担,教学搞注入式,忽视会考不考的科目,舞弊行为时有发生等。为了理顺高考与会考的关系,1943年教育部以举办夏令营形式,就赣、黔、甘三省高中毕业会考与高考联合举办(简称联合考试),三省内符合招生条件的往届生也可以参加联合考试,不需入营。但联合考试仅实行一年就被停止。可见,处理好高考和会考的关系相当不易。

处理高考与会考的关系虽然很难,但并非不行。一个根本的思路,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寻求高考与会考的统一,使教育类的社会性考试成为一个有机的体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负担,主要是指考试目标如教育教学内容目标、学生对象目标方面的重复。高考与会考的根本区别,表明两者各自有相对的独立性及存在价值,但两者的联系表明不管两者如何变动与改革,它们彼此应该在教育教学目标上统一起来,在实践中不必机械地把它们看作是彼此完全独立的两个体系。简单说,就是高考能够全面导向教育教学的,则不需会考,不能导向的则需要会考的配合。

按照以上思路可以设想,学生高考要选考的教学科目,比如高考的必考科目是语文、数学、外语,会考时可以不考,高考不选考的教学科目在会考时必须选考。这里也许有不同意见,认为中学生参加高考必须是会考合格者,其实考生享有受教育机的机会是宪法赋予的,它本质上是人权,所以不应当因会考的理由剥夺考生参加高考的机会,会考只是赋予高中生取得学业证书以及招工等的社会资格证明功能,它只是评价高中教学的基本依据。对未考上大学的学生(当前的录取率情况下只有高中生总数的50%左右),其会考没有考的科目的成绩的计算,依据高考中该科目的得分按比例计算,例如可以确定该高考科目中符合会考考核要求的总分,按该类题目的考生实际得分与总分的比例,就可以确定该科会考的得分,以作为发放高中毕业证书的依据。当然,对于考上大学的学生,其该科会考成绩只是对评价中学办学水平提供一定的依据有意义。总的来讲,处理高考与会考的关系需要研究的问题还很多,在高考改革的变动时期,暂时维持会考的独立性,“从根本上保证基础教育教学的稳定性”,也是明智之举。但从长远看,两者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全面导向”中学教学的任务,是基本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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