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与自治:国家治理模式对集团外交冲突管理的影响_政治参与论文

嵌入与自主:国家治理模式对群体性外交冲突处理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交论文,群体性论文,冲突论文,自主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10.13569/j.cnki.far.2015.06.095

       新世纪以来,中国政府经历了多次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在处理过程中,中国政府部门往往陷入被动局面。可以预见,在国际秩序深刻调整、中国国力持续上升的情况下,各类群体性外交冲突还会发生。因此,如何有效应对和治理以游行示威为典型代表的涉华涉外群体性外交冲突,既是中国国家安全与外交战略需要直面的重大问题,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正视的重要课题。

       可以认为,中国政府在各类群体性外交冲突处理上的被动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外交领域国家治理现代化不足造成的。在爆发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后,政府的介入需要一个过程,政府间外交冲突处理也需要一个进程。这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①我们可以设想:政府间外交冲突处理的进程,是否会受到政府介入群体性外交冲突的过程以及群体性外交冲突模式本身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如何发生的?换言之,一国外交领域的国家治理模式会造就什么样的“国家—社会”共谋关系,这种关系模式如何对政府间外交谈判的走向和结果产生影响?对此,本文基于外交治理的两个属性——自主性和嵌入性——初步构建起一个分析模型,对国家治理模式对群体性外交冲突处理的影响进行有效的学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展开有关推进中国外交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探讨。

       一、群体性外交冲突动因的解释路径

       理解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的动因,是人们更好地解释如何治理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的基本前提。特别是由于目前学界缺乏关于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治理的专门研究,考察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的动因,可以给本文研究带来一定的启示。关于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的动因,国内外学者运用不同的研究范式、基于不同的政治立场,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研究。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压力转移、国家冲突、战争诱导、革命诱导、民族主义等五种代表性的解释路径。

       第一,压力转移的路径。压力转移是一个经典的解释模式,常被用于分析外交冲突。近代以来,不管是秘密外交,还是公开外交,它们的指向和内涵都深受国内政治关系的影响。可以说,外交事务深嵌于国内政治博弈结构当中。②当一国国内政治面临极大压力时,政治精英往往会出于缓解压力的目的,把国内政治压力转移到国外政府身上,进而推动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这种国内政治的“阴谋论”,③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释某些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为何发生。此外,在现代外交事务进程中,由于存在“双层博弈”的基本框架,出于竞争政治的需要,国内政治精英也会把国内压力转移到对外事务上,通过诱发外交冲突而谋利。但是,这种解释路径在分析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的起因时存在内在的不足:一是压力转移模式无法解释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原生的对外指向性,④二是压力转移模式忽视了群体性外交冲突运动原生的自发性,⑤这些都直接削弱了压力转移模式的解释力。

       第二,国家冲突的路径。按照冲突领域的差异,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性外交冲突、经济性外交冲突、军事性外交冲突和意识形态性外交冲突等四大类。⑥二战以后,随着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的发展,第三世界广泛开展的反帝国主义、反殖民主义运动,往往伴随诸多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⑦冷战期间,由于意识形态的纷争和军事竞争的压力,东西方国家之间也爆发了许多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⑧甚至在东西方两大阵营内部,围绕国家主权独立、意识形态主导权和军事安全利益等问题,阵营内部国家间也出现了不少外交争端或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⑨至于经济性外交冲突事件,更是冷战结束后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冲突的新常态。⑩综合来看,这些研究分别从体系层次和国家层次对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的动因做了详细的剖析和有力的解释。但是,这些研究过于注重国家间关系而缺乏国内政治结构分析,既没有厘清群体性外交冲突运动的基本内涵,也没有明晰群体性外交冲突运动的生成机制。

       第三,战争诱导的路径。战争与和平作为国际政治的永恒主题,对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也有一定的解释力。无论是拿破仑战争、美国内战、普法战争,还是20世纪以来历次地区战争或两次世界大战,战争因素导致两国或多国间发生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受到了众多观察者和分析家的重视。(11)这一研究路径认为,国家间敌对的战争关系会诱发国家间发生外交冲突事件。(12)一些学者关注战争爆发后有关国家为结束相互间敌对关系展开的活动给外交冲突造成的影响,(13)但大部分学者更关注战争状态对国家间外交冲突事件的影响。(14)与前述路径相似,探讨战争因素导致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的发生也有内在的缺陷:把政府外交冲突等同于群体性外交冲突;简单地把冲突性外交事件附属于敌对性战争状态,忽视了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的相对独立性;混淆了战争状态与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的因果关系,没有厘清“战争导致外交冲突”与“外交冲突导致战争”的差异;(15)无法解释和平时期国家间为何发生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

       第四,革命诱导的路径。国家革命往往伴随暴力与战争,并在一定程度上会溢出国界,向邻国乃至世界范围传播,进而引发外国的外交或武装干预。因此,这一路径认为,正是国外干预导致了革命国家的社会内部做出强烈反应,从而诱发了针对干预国的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此外,革命输出如果引起输入国社会主流的不满,也会引发外交冲突或骚乱。(16)同样,“颜色革命”作为政治革命的特定形式,尽管往往坚持相对和平的方式,但这种政治革命易受国外势力的诱导乃至掌控,被反对者视为一种政治阴谋。(17)在此情况下,批判者们往往会爆发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把矛头同时指向“颜色革命”的国内支持者和外国政府,从而实现某种“反转”。传统革命理论往往关注爱国主义、反帝反殖反封建等意识形态问题,“颜色革命”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传统革命理论的视野。(18)不过这一视角也存在一些问题:“颜色革命”对内的政治运动如何导致对外的外交事件?具体作用机制是什么?目前,大部分研究并没有关注这一意外的“副产品”,或简单地把它纳入“反美主义”之类的“反对主义”(antiism)逻辑之中。(19)

       第五,民族主义的路径。这一解释路径实际上是前述四类解释路径的综合。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不管是受官方掌控,还是由社会主导,都容易诱发国家间外交冲突,使政治当局面临极大的政治压力。如果民族主义与政治革命耦合,那么它将会形成颠覆政治秩序的国家革命乃至地区战争。(20)即便没有转化为国家革命及地区战争,极端民族主义外交也会使国家间关系陷入紧张。(21)冷战后的民族主义已成为国际冲突新的根源。(22)过于亢奋的民族主义思潮和运动,往往会使国家的内外战略与政策受到不必要的干预和非常态嵌入。(23)因此,这一研究路径强调,民族主义的破坏性与失控性一旦与外交事务结合,就会导致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的爆发,使本国对外战略与政策受到严重影响。这一路径对冷战结束后至今世界各地的各种“反对主义”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具有极强的解释力。(24)不过,其不足在于过于强调民族主义的破坏性与失控性,而忽视了民族主义的正面的建设性与内在的规制性。

       以上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探究了诱发外交冲突事件的原因。不过,它们主要是针对政府间外交冲突,而非本文意义上的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尽管如此,这些分析仍为本文研究带来了一些启示。我们可以探求,在既定诱因的基础上,不同国家针对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的反应为何不同?有何相似的治理之道?对此,本文拟提出一个新的理论模式做出初步解释。

       二、群体性外交冲突分析的有关界定

       一个新的理论模式,需要涉及一些必要的可操作的规定和规则。以上梳理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大体轮廓,本节进而界定核心概念、构建分析框架,并对案例选择做出说明,以理清国家治理模式这一分析视角。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第一,群体性外交冲突。一方面,从形式上看,“群体性外交冲突”属于“群体性冲突”的一种,只不过发生的场域是在外交领域。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群体性冲突往往具有事态的突发性、主体的群体性、手段的暴力性和危害的公共性等特征。(25)因此,群体性外交冲突与一般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包括:冲突运动和事件属于社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行动或活动直接指向外国政府,而非本国政府;旨在声索公共利益而非参与群体自身或个体的利益;(26)可能受本国政府授意或默许,但主要是参与群体自发自觉的行为。另一方面,从属性上看,“群体性外交冲突”跟一般的“国际冲突”(27)或“外交争端”(diplomatic dispute)都属于外交领域的冲突,只是冲突的主体是社会公众,而非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传统外交冲突。(28)传统外交冲突作为传统政治范畴,已有一整套相对成熟的解决机制。比如,各种调停、调解、斡旋、仲裁机制等等。(29)此外,由于内在的冲突性和主体性,这种群体性外交运动既有别于民间性的国民外交运动(civilian diplomacy),(30)也有别于政府性的公共外交运动(public diplomacy/affairs)。(31)后两者不仅主要是和平方式,而且已经制度化或组织化。甚至,它们都与对外宣传交流有密切联系。(32)

       因此,本文的“群体性外交冲突”意指:在和平时期,一国民众由于本国与他国潜在或实际的国家利益冲突,采取游行、集会、示威等群体性公共行动,以声张和维护本国利益、抗议并胁迫他国,给他国(客观层面也给本国)造成实际或潜在的损失,从而导致两当事国之间的外交紧张乃至外交危机,迫使当事国外交部门进行正式接触或谈判,以平息事态、评估影响及协商善后。可以认为,这种和平时期的群体性外交冲突是某国政治生活的一种特殊的、非有序化和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是对本国对外决策的非常态介入。它把战争诱导、革命诱导排除在外,但保留了政治压力、国家冲突和民族主义等形态。

       第二,嵌入性。研究对象和分析视角的不同,会使“嵌入”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内涵。(33)在国际政治领域,约翰·鲁杰在1982年讨论二战后的国际机制时,提出了国际经济秩序的“嵌入式”自由主义(embedded liberalism)。(34)本文认为,在外交决策环境下,嵌入意指决策组织以外的个人、组织介入到决策程序当中,影响了决策事务的形态——过程、走向和结果,这些要素不再完全由正式的决策组织所主导,而是受到外围组织或个体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决策的过程来看,所谓“嵌入性”意味着:首先,嵌入性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正式决策体系外的个人、群体或组织的有效介入。这与“制度嵌入”主要表现为组织嵌入有很大差异。其次,嵌入性表现为决策过程中大众压力的有效传导。尽管决策的形态依旧是正式的决策体制机制,决策体系依旧保持很强的独立性,但是正式决策体系为非正式因素——往往表现为大众压力——的介入保留了空间,哪怕这可能发生需求、利益和偏好之间的竞争、对抗和冲突。最后,由于竞争性需求、多样性偏好和对抗性利益的持续存在,对外决策的嵌入终将规范化和制度化,嵌入性也将内化为决策主体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共识,成为现代政治决策过程的常态。

       第三,自主性。一方面,从本质上看,外交决策环境下的嵌入性主要反映公民、社会组织、团体的政治参与程度,这显然属于政治参与的范畴,体现的是一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化与政治制度化水平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当决策嵌入到政治参与过程中,参与者(公民、团体或社会组织)对冲突事态是否保有自主性和独立性,不仅影响到本国政府与群体性外交冲突运动的互动关系,而且会直接影响受胁迫国或被声索国对事由国政府的动机和作为的评判与反应,比如,事由国政府与政治参与者之间的共谋关系。(35)因此,所谓群体性外交冲突运动的“自主性”,可以理解为群体性外交冲突的发生和发展,是否主要由参与者群体领导或主导,是否与政府或官方的意图和利益保持足够的距离。这样,在群体性外交冲突运动中,参与者个体和群体的行动自主性的有无与强弱,将主要取决于他(们)对运动和事务主导性的强弱、与决策部门距离的远近,因而可以归因到国家治理的社会组织模式当中。

       (二)分析框架的构建

       本文属于一项基于问题意识的实证研究,而非基于理论批判的规范研究。它旨在对政治现象加以解释,力图发现规律并建构理论。笔者将在严格分析经典案例并得出初步结论的基础上,依据特定的命题提炼出可能存在的理论形态。本文要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爆发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后,当事国决策部门之间的外交谈判或外交交涉,特别是在责任划定、利益界定、事态处理等问题的主导权上,是否会受到以及如何受到国家治理模式——决策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影响?

       1.“嵌入—自主”模型

       为有效解答这一问题,我们将主要围绕“政府对外决策的嵌入性”与“群体性外交冲突的自主性”这两大要素展开分析。基于这两个要素,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嵌入—自主”模型。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嵌入—自主”模型

       基于这种“嵌入—自主”模型,当A、B两国存在利益冲突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预判:

       (1)A国民众采取游行、集会、示威等群体性的公共行动,抗议并胁迫作为冲突国的B国,使之作出让步,以伸张和维护A国利益,从而给B国(客观上也给A国)造成了实际或潜在的损失,导致两国之间的外交紧张乃至外交危机,迫使A、B两国外交部门进行正式交涉或谈判。

       (2)在A、B两国外交部门开展正式交涉或谈判的过程中,A国民众也对A、B两国外交部门开展的正式交涉或谈判存在不同程度的干预,以期使交涉或谈判的结果向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方向发展,同时为自己的责任进行辩护。

       (3)B国政府会通过分析A国的国家(社会)治理模式、决策过程的嵌入性、冲突事件的自主性,对A国政府和民众在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中是否存在共谋关系,存在什么样的共谋关系作出评估和判断。

       (4)B国政府将根据自己得出的评判,向A国政府及其外交代表在事态上的共谋关系作出不同程度的抗议。

       (5)如果B国政府认为A国政府的国家(社会)治理模式对社会组织或活动倾向于严控,那么不管事态是否属于A国政府授意或默许,B国政府的最优反应是坚决认定事态的行动自主性不足,A国政府对此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或事态就是A国政府授意所致,以抢占交涉或谈判的道德优势,迫使A国政府及其外交代表陷入被动局面。(36)相反,如果B国政府认为A国政府的国家(社会)治理模式对社会组织或活动倾向于自由,那么不管事态是否属于A国政府授意或默许,B国政府的最优反应是——尽管意识到事态的行动自主性比较充分或足够充分——仍坚定地认为,A国政府对此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对此,B国政府及其代表则可以社会治理的自由加以反驳,从而使A国政府及其代表陷入被动。

       2.“国家—社会”模式下的共谋关系

       我们可以预判,一国社会治理模式下决策过程是否具备嵌入性(参与)、社会组织活动是否具备自主性(自由),会深刻影响其他国家对该国在有关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中的责任判断和政策立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预设,一个在决策过程中具有较好嵌入性、在社会组织治理上具有较强自主性的国家,将使该国政府获得更具优势的交涉地位或谈判空间。

       一方面,从社会治理模式的角度来看,一国政府对本国政治性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的控制能力,将直接影响后者自主性的有无与强弱,两者基本属于负相关的关系:(1)一国政府对本国政治性社会组织或活动的控制力非常强,那么这种社会组织或活动的自主性将基本不存在;(2)一国政府对本国政治性社会组织或活动的控制力很强,那么这种社会组织或活动的自主性将较弱;(3)一国政府对本国政治性社会组织或活动的控制力强度一般,那么这种社会组织或活动的自主性就会较强;(4)一国政府对本国政治性社会组织或活动的控制力强度较弱,那么这种社会组织或活动的自主性就会很强。在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控制力与社会自主性之间关系的理想状态,如图-2所示。

       另一方面,从决策治理模式的角度来看,一国政府有关本国政治性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的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也将直接影响后者的决策嵌入性的有无与强弱,两者基本属于正相关关系:(1)一国在政治参与方面的制度化水平越低,那么该国社会组织或公民的嵌入性就越弱;(2)一国在政治参与方面的制度化水平越高,那么该国社会组织或公民的嵌入性就越强。在决策治理模式下,政治参与的制度化与社会嵌入性的关系的理想状态,如图-3所示。

      

       图-2 政府控制力与社会自主性的关系(37)

      

       图-3 政治参与的制度化与公民社会的嵌入性的关系

       这样,在理想状态下,当我们把“嵌入性”与“自主性”这两大要素耦合在一起,就可以得出政府与社会组织、公民或团体之间共谋关系的四种理想类型,具体情况如图-4所示。

      

       图-4 “国家—社会”的共谋关系

       在一国决策治理模式和社会治理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图-4所蕴含的理想状态下的基本逻辑包括:(1)当一国的社会活动自主性基本不存在,并且正式决策的嵌入性也较弱时,政府将对社会组织及其活动形成强有力的领导,因而使两者形成“领导—依附型共谋”关系;(2)当一国的社会活动自主性较弱,但是正式决策的嵌入性较强,政府可以对社会组织及其活动形成有力的胁迫,后者将处于被动的政治参与状态,因而使两者形成“胁迫—被动型共谋”关系;(3)当一国的社会活动自主性较强,而正式决策的嵌入性较弱,政府虽然可以对社会组织及其活动形成有力的诱惑,但是后者却有较强的选择权,因而使两者形成“诱惑—选择型共谋”关系;(4)当一国的社会活动自主性较强,并且正式决策的嵌入性也较强,政府将只能对社会组织及其活动做出实质性的妥协,后者将拥有较平等的政治参与状态,因而使两者形成“妥协—谈判型共谋”关系。这样,图-1和图-2就构成了本文所要研究问题的完整分析框架。(38)

       (三)案例选择的说明

       本文选取2012年中国因钓鱼岛争端爆发的反日游行示威活动和2014年越南暴力打砸华人事件作为案例,分析中国政府在与越南政府、日本政府进行交涉或谈判时,缘何对日本政府的交涉或谈判会处于被动局面,而对越南政府的交涉或谈判却处于相对强势的位置。

       笔者之所以选择这两个案例,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在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范畴下,中越两国社会公众的决策嵌入性相对接近,中日两国社会公众的决策嵌入性差异则较为显著,因而使“嵌入性”这一要素有内在的可比性。(2)在社会治理的“国家—社会”关系上,中越两国属于较显著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型,日本则属于“强国家—强社会”模型。由此,我们可以比较在不同社会治理模式下,群体性外交冲突活动的“自主性”这一要素,是否会对中国政府针对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的外交交涉或谈判产生影响,以及如何发挥这种影响。(3)在“钓鱼岛案例”中,中国政府主要是应对日本政府对中国公众的不满,而在“越南打砸华人事件”中,中国政府主要是向越南政府表达对越南公众的不满。这样,我们就可以比较中国政府分别作为被施压者和施压者,所处的外交境地是否会出现可预见的差异。鉴于事件的突发性、外交事务的机密性,为使相关分析的信度和效度尽可能得到保障,下文在分析两起事态走势及有关评论时,将分别主要采用对方媒体及第三方媒体的有关材料。

       三、群体性外交冲突处理的案例分析

       前述分析框架为我们运用“嵌入—自主”模式分析在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下,中国政府在面对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引发的外交交涉时为何会出现差异显著的反应,奠定了基本的学理逻辑。对此,本节通过两个实例加以详细分析。

       (一)中国、日本、越南的国家治理模式

       在本文的语境下,所谓的“国家治理模式”主要指外交治理模式和社会治理模式两个领域。外交治理模式侧重于外交决策的嵌入性,而社会治理模式则侧重于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的特殊性,则使这种嵌入性和自主性得以耦合。

       在进入案例分析前,我们有必要就中国、日本、越南三国在上述两个层面的国家治理模式做简要的说明。(39)我们先考察一下中国的情形。当前,受经济发展和民主思潮的推动,中国的政治发展面临着政治参与急剧扩大与政治制度水平滞后之间的严峻挑战。在外交事务治理领域,正式外交决策体制外的一般性社会组织、个人或团体很难有效介入,因而嵌入性较弱。在社会组织治理领域,目前中国对社会组织的法治化管理相对不足,特别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尚不完善,绝大部分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的行动自主性较弱。其次是越南。虽然经过近三十年的“革新开放”,越南的政治参与稳步扩大,制度化水平也得到了较大提高,但是越南外交治理的嵌入性仍旧较弱,社会治理的行动自主性也较弱。再来看日本。经过战后民主化的深刻改造和持续发展,日本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较高。相对于中越两国,日本外交治理的嵌入性较强,社会治理的行动自主性也较强。这样,按照本文的分析框架,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界定:在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中,中越两国的“国家—社会”模式将展现为“领导—依附型共谋”关系,(40)日本则展现为“妥协—谈判型共谋”关系。

       (二)2012年中国反日游行示威活动

       从2012年8月中旬开始,中国大陆至少有50个城市爆发了一系列激进的反日游行,旨在抗议日本政府在2012年上半年提出的钓鱼岛国有化政策、8月15日扣押香港保钓人士和8月19日日本右翼登陆钓鱼岛等行为。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正式“购买”钓鱼岛后,中国大陆民众发起第二轮游行抗议活动,这波反日游行后来一度演变成小部分民众针对日系商家、日系私家车的打砸抢烧。(41)同日,中国外长王毅召见日本驻华大使,就日本政府确定钓鱼岛“国有化”方针一事,向日本政府提出了强烈抗议。(42)

       中国政府担忧这场反日示威活动会演变成局部的社会动乱,因此各地方政府在“九一八事变”81周年前夕,开始动用更多的警力加强戒备,以控制示威者暴力行为的发生。(43)不过,总的来看,中国政府在应对此次群体性中日外交冲突事件中,基本上处于被动的局面。针对日本右翼的非法行为,尽管中国外交部在第一时间向日本外务省提出正式严正交涉,并表示强烈抗议,有关外交人士也强调中日关系恶化的责任在日本,(44)但是,日本外务省“拒绝接受”中国提出的强烈抗议,反而对中国各地发生反日示威活动表示“十分遗憾”,认为中国政府对这些反日活动的发生负有责任。甚至更有美日英等媒体评论称,这些反日游行可能得到了中国政府的某种许可,并称中国过去就曾经常利用反日情绪来让民间发泄一些对政府的不满。(45)相反,有舆论认为中国政府“太软弱了”,以致“把民众自发组织的反日活动给拦下来”。(46)针对不断升级的中国反日示威活动,时任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公开表示谴责,并向中国政府提出抗议,强烈要求中国政府保证日本在华国民和企业的安全。在此情况下,有评论认为,中国政府在此次外交中是失利的,甚至可归结为中国内部政策的失败。(47)

       我们看到,由于中国外交决策体制的嵌入性较弱,同时社会治理的行动自主性也较弱,以致中国大陆爆发的第一轮反日游行被日本政府以及包括日本媒体在内的西方媒体,广泛地指责或暗示中国政府存在授意或默许,陷中国政府及中国民众于“领导—依附型共谋”这一相对不利的关系当中。相反,日本地方政府掀起的“购岛”闹剧,引发了中国大陆第二轮反日游行,尽管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严正抗议和强烈谴责,但是日本政府却以自由化、民主化为借口,通过与地方政府、社会公众之间形成“妥协—谈判型共谋”关系,推脱了自身的责任,并反过来继续以中国政府与中国公众之间的“领导—依附型共谋”关系对中国政府施压,陷中国政府于被动和两难境地:(48)如果中国政府坚持民众的自由,那么欠缺理性的反日群体性外交冲突将会导致更大的维稳风险,甚至更严重的政治后果;(49)如果中国政府采取强力措施,那么中国政府将会在国内陷入道义困境和政治危机,并给以西方媒体为主导的国际舆论提供诸多用以指责中国政治不民主的口实。因此,至少在公开场合,中国官方只能展现出呼吁民众保持克制的姿态,而没有采取强力措施予以压制,以给人压制公民自由、操纵社会行动或配合日方要求等不利印象。在此情况下,在第二轮反日游行后,中国媒体特别是各大官方媒体也开始在舆论指向方面发生转变。(50)事态的最终走向表明,尽管中国在此次反日群体性冲突事件中“有理”在先,中日两国民众互有不理性的群体性事件,但是两国不同的治理模式,特别是中国“领导—依附型共谋”关系的内在弱点,反而使中方在维护国家利益时陷入被动。

       (三)2014年越南暴力打砸华人事件

       受中越南海冲突升级的影响,越南民众于2014年5月11日在首都河内的中国大使馆前举行大规模游行示威。同日下午,在日本的300多名越南人在东京市中心举行示威游行,抗议“中国在越南经济海域开挖油气田”,并高呼“尊重邻国主权”等口号,要求日本政府协助越南对抗中国。(51)5月13日,越南各地发生针对中资企业和华人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造成包括台湾地区、新加坡、韩国等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和生命损失,引致中越外交关系的紧张。官方色彩浓厚的中新网援引台湾地区的媒体分析认为,越南反华暴动如爆发战争,与当局纵容有关。(52)

       对此,中国政府作出了强烈反应。5月13日下午,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奉命紧急召见越南驻华大使阮文诗,向越方提出严正交涉,并要求越方立即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并严惩针对中国企业和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在越中国公民的安全。同日,中国政府紧急派出由外交部部长助理刘建超率领的跨部门工作组赶赴越南,开展有关交涉工作。5月15日晚,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同越南副总理兼外长范平明紧急通电话,代表中国政府向越方表示强烈谴责,并提出严正抗议。王毅表示,越方对不法分子暴力袭击中方企业和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方郑重要求越方立即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制止一切暴力行为,确保所有在越中国企业和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立即妥善安置受到袭击的中方企业和人员并全力救助伤员;立即对有关暴力事件展开调查,依法严惩所有犯罪分子,赔偿中国企业和个人的一切损失。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5月15日的例行记者会上也表示,越南发生针对中方及其他方企业和人员的打、砸、抢、烧行为,越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方敦促越南政府切实负起责任,严肃彻底调查,严惩肇事者。(53)

       与此同时,越方公共安全部门也迅速做出反应。5月15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越南政府总理阮晋勇发布紧急通知阻止与惩罚扰乱秩序的人。(54)当天下午,越南外交部发言人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越南当局要求越南公安部等有关部委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坚决措施,将采取必要措施,致力保护台商与外商的安全与财产。(55)随后,越南军警在平阳、河静、太平、同奈等省实施逮捕,强力驱离酝酿中的22个省市反华游行大示威。针对越方煽动的所谓爱国主义精神,5月25日,越南“排华”运动的中心区——平阳省地方法院对有关暴徒作出了有罪判决。

       越南发生针对中方企业和人员的打砸抢烧行为,中国外交部门对此作出的回应可谓迅速、态度可谓强烈、归责认定可谓明确。中国政府明确认定越方当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意指越南政府与暴徒活动存在“领导—依附型共谋”关系。进而,越南的后续反应则从侧面加深了中国政府的上述判断,其强力行动深刻地印证了越南“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一个弱社会却能大范围、有组织地发起“有违”官方政策的群体性外交冲突活动,而越南政府却不担责,就很难使中国政府与社会舆论信服。越南的后续行为,恰恰为自己造就了一个于己不利的两难困境:越南官方强力消解乃至压制社会的反华行径,恰恰说明越南政府具有高度的社会管控力,社会行动的自主性极弱;缺乏行动自主性的社会公众,却能引发严重的群体性外交冲突活动,其根本原因要么是越南政府对社会管制不力,要么是越南政府有意诱导或刻意默许。这就给中国政府在有关外交交涉中保持高度的主导权和维权优势创造了有利条件。(56)事实上,在这起越南涉华群体性外交冲突发生后,中越外交冲突处理的总体走势基本上符合本文分析框架的预设。(57)

       四、结论与讨论

       (一)结论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国政府在与越南政府、日本政府进行交涉时,对日本政府的交涉或谈判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而对越南政府的交涉或谈判则处于相对强势的位置。这固然与中国政府在反日游行事态中主要扮演被抗议者、在越南打砸华人事件中扮演抗议者的角色差异有关,但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更为关键的因素在于中、日、越三国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在当今国际社会中,中国、越南更多地被视为威权国家,而日本则被纳入民主国家之列。(58)初步的分析表明,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对事态双方的群体性外交冲突处理有实质性影响。总的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四点结论:

       第一,威权国家对于社会组织或社会活动的自由行为,难以或不为其他国家所信任。相反,民主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或社会活动的自由行为,易于或不难撇开他国的责难。

       第二,在耦合了嵌入性和自主性两大要素得出的国家与社会的四种共谋关系的模式中,属于“领导—依附型共谋”这一模式的国家,作为当事国在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中更容易处于被动的局面。

       第三,由于难以撇清政府责任,或难以使人信服政府与社会组织或运动之间具有相对独立关系,在发生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时,“领导—依附型共谋”模式的事由国处于内在的弱势地位,比如反日游行中的中国政府、打砸华人事件中的越南政府。

       第四,由于可以很好地撇清政府责任,或使人信服政府与社会组织或运动之间具有相对独立关系,社会组织或运动保有行动自由和高度自主性,在发生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时,“妥协—谈判型共谋”模式的事由国或当事国,都有可能比其他模式的当事国具有更大的外交交涉空间和法理优势。

       因此,可以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一旦爆发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民众对外交议题的嵌入性、群体性外交活动的自主性,将直接影响当事国在外交交涉中地位的强弱与维权的优劣。这种影响机制,或正是耦合了嵌入性与自主性而形成的四种共谋关系模式。这样,一国要有效治理群体性外交冲突问题,就必须有效地平衡嵌入与自主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看,就是有效平衡国家自主性与社会自主性的关系。(59)

       (二)讨论

       在全球化与信息化深入发展的情况下,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引发的国际谈判或外交交涉,反映了大众政治参与的持续高涨,以及大众政治参与同政府对外政策之间的张力。总的来看,尽管中国政府在处理两起群体性外交冲突时的处境有显著差异,但是中日关系、中越关系随着由领土争端问题爆发的群体性暴力冲突而陷入紧张状态,或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国政府相关对外政策存在不足。不过,本文讨论的范围不在于如何改善中国对外政策这一“政治性问题”,而是这一政治性议题下的“事务性问题”。(60)因此,当前问题的关键不是如何消除这些争端所引致的群体性外交冲突,而是如何进行有效处理。

       诚然,民意并非大众情绪的简单聚合。不过,在政治参与的扩大与政治制度化水平之间尚未有效平衡的情况下,当大众政治情绪更多地只能通过简单粗暴的形式表达出来时,这些所谓的“民意”就不仅容易被操作,而且还会对政府力量的介入构成挑战,使政府处于压制民意或纵容民意的两难困境。在现代政治中,在民意与政策之间维持均衡已成为一种常识。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公共政策经常面临民意不足或民意过激的困境,对外政策领域也不例外,又因其自身的特点,突出地表现为民意不足。群体性外交冲突尽管可纳入民意过激的范畴,但主要是民意表达不畅的结果。因此,有效平衡国家自主性与社会自主性的关系,或是中国政府将来有效预防和治理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及至有效引导和规范必要的群体性外交活动的着眼点之一。比如,在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如何加强国家能力建设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如何加强具有自主能力的社会的建设,使国家与社会各自保持良好的活动范围与发展空间,构建起良性的互动关系与规范的互嵌结构,形成共赢的局面。在应对和处理未来可能再度出现的各种国外涉华群体性外交冲突上,如果是从事务而非政治上解决其他国家各种排华反华政策或活动,那么关键的着眼点将主要是该国的政府、社会以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等三个方面。这样,系统但又有区别地深入了解并有效掌握有关国家的政府政治、社会形态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构,或有助于今后中国政府在处理各种排华反华的群体性外交冲突时,构建起一般性的治理框架和应急预案体系,使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61)

       在现代外交活动中,积极回应大众压力,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开展现代外交治理的常态。其实,如何有效适应这种态势,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外交领域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维护或构建现代政治制度的一项内在要求。涉外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堪称检验外交治理现代化较为理想的问题领域。现有的“嵌入—自主”模型相对简单化,尚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譬如,未来的研究可把B国公众的共谋关系也纳入其中;试着考虑两国关系以上的模型,并对更多国家的治理模式有更深的理解和更好的把握;在嵌入性与自主性之外,试着引入具有影响的其他要素,也即本文所说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中的其他条件。当然,研究案例的选择也需更具代表性和科学化,以使模型的解释力更具一般意义,进而努力使之上升到理论的高度。

       本论题的研究得到了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大力支持,南开大学吴志成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潘国平教授和钟枢教授分别提供了各种形式的帮助,西南政法大学王冲博士、张国军博士、冯志伟博士,东北师范大学罗湘衡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候选人李金潼等阅读了本文初稿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注释:

       ①这些重要条件包括国际层面的体系内容、结构特征和秩序现状,国家间层面的实力对比、政体属性、历史传统和战略互信,以及国家层面的发展战略、对外战略和领导风格等。

       ②Robert D.Putnam,“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The Logic of Two-Level Game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2,No.3,1988,pp.427~460; Robert S.Ross,“International Bargaining and Domestic Politics:U.S.-China Relations since 1972”,World Politics,Vol.38,No.2,1986,pp.255~287.

       ③关于帝国主义战争的解释,马列经典作家的基本逻辑是着重剖析资本主义的扩张性。另有研究者认为,帝国主义战争属于国内政治斗争的产物。参见James Bradley,The Imperial Cruise:A Secret History of Empire and War,New York:Little,Brown and Company,2007; Neil Redfern,Class or Nation? Communists,Imperialism and Two World Wars,London:Tauris Academic Studies,2005。

       ④现实中的群体性外交冲突、对外社会运动、对外政治抗争等运动,初始就指向外国政府或外国势力,而非国内政治压力对外转移的结果。

       ⑤这里的“自发性”仅表示事件或运动缘于自发,不代表其进程及发展也是“自主”,因而与后文的“自主性”概念并非一个内涵。

       ⑥此处分类只是出于学理分析的需要。在国际关系实践中,这四种类型的外交冲突往往相互交织。

       ⑦Allen Douglas,“Anti-Imperialism and Its Stereotypes:War in the Colonies”,in Allen Douglas,War,Memory,and the Politics of Humor,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2,pp.168~183;中国北伐战争期间,革命力量把社会公众引入反帝国主义外交运动以促进民族国家建设,进而引发了多次外交冲突,也是典型的例子。参见Michael G.Murdock,“Exploiting Anti-Imperialism:Popular Forces and Nation-State-Building during China's Northern Expedition,1926~1927”,Modern China,Vol.35,No.1,2009,pp.65~95。

       ⑧有研究发现,国际关系的互动常常会诱发冲突及冲突升级,东西方国家关系和一般国家关系都存在这种情况。David Kinsella and Bruce Russett,“Conflict Emergence and Escalation in Interactive International Dyads”,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64,No.4,2002,pp.1045~1068.

       ⑨比较典型的社会主义阵营内部冲突包括:1953年民主德国针对苏联的骚动,1956年匈牙利社会民众针对苏联的骚动,1968年捷克斯洛伐克针对苏联干预改革的骚乱,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中苏两国在政府间、社会层面爆发的相互批判行为。资本主义阵营内部的冲突则有:联邦德国内部社会民主党领导的反对重新武装、反对加入北约的政治运动,日本冲绳地区发起的反对美军基地的大型游行示威活动。冷战期间美国在社会主义阵营之外陷入的外交争端,参见Robert L.Paarlberg,Eul Y.Park,and Donald L.Wyman,Diplomatic Dispute:U.S.Conflict with Iran,Japan,and Mexico,Lanham:Jason Aronson,1978。

       ⑩Alan Tidwell and Charles Lerche,“Globalization and Conflict Resolu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ace Studies,Vol.9,No.1,2004,pp.47~59; Katherine Barbieri and Rafael Reuveny,“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ivil War”,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67,No.4,2005,pp.1228~1247.

       (11)旨在干预他国内战的外交行为,往往会导致干预国与被干预国在政府和社会层面的紧张关系。参见Patrick M.Regan,Richard W.Frank,and Aysegul Aydin,“Diplomatic Interventions and Civil War:A New Dataset”,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46,No.1,2009,pp.135~146。

       (12)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间外交冲突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国家战争政策的需要,这些外交冲突就是战争关系和国际政治斗争的产物。参见Lawrence Freedman,War and Diplomacy,London:Routledge,2007; Tatsuji Takeuchi,War and Diplomacy in the Japanese Empire,Doran:Doubleday,1935。

       (13)Czeslaw Tubilewicz,“The Baltic States in Taiwan's Post-Cold War‘Flexible Diplomacy’”,Europe-Asia Studies,Vol.54,No.5,2002,pp.791~810; Winfried Baumgart,The Peace of Paris 1856:Studies in War,Diplomacy,and Peacemaking,translated by Ann Pottinger Saab,Santa Barbara,CA:American Bibliographical Center-Clio Press,1981.

       (14)Michael J.Francis,“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le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The Diplomacy of Misunderstanding”,Journal of Latin American Studies,Vol.9,No.1,1977,pp.91~113; Lynn M.Case and Warren F.Spencer,The United States and France:Civil War Diplomacy,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70; Claude A.Buss,War and Diplomacy in Eastern Asia,New York:Macmillan,1941; Craig Taylor,War,Government and Power in Late Medieval France,Liverpool:Liverpool University Press,2000.

       (15)Francis Neilson,How Diplomats Make War,Fifth Printing,New York:B.W.Huebsch,1940.

       (16)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向亚非拉国家输出革命,导致当地爆发各种反华骚乱活动,就是典型的例子。参见Fan Hongwei,“The 1967 Anti-Chinese Riots in Burma and Sino-Burmese Relations”,Journal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Vol.43,No.2,2012,pp.234~256。

       (17)Lincoln A.Mitchell,The Color Revolutions,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2012; L.Way,“The Real Causes of the Color Revolutions”,Journal of Democracy,Vol.19,No.3,2008,pp.55~69.

       (18)J.Curry,“The Color Revolutions”,Nationalities Papers,Vol.42,No.3,2014,pp.572~574; Julia Gerlach,Color Revolutions in Eurasia,New York:Springer,2014.

       (19)Keith Beattie and Ian Gordon,“Anti-Americanism:Recent Sources”,Australasian Journal of American Studies,Vol.22,No.2,2003,pp.64~71; Peter J.Katzenstein and Robert O.Keohane,Anti-Americanism in World Politic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7; Brendon O'Connor and Martin Griffiths,eds.,The Rise of Anti-Americanism,London:Routledge,2006.

       (20)James F.Goode,Negotiating for the Past:Archaeology,Nationalism and Diplomacy in the Middle East,1919~1941,Austin: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2009.

       (21)Qin Yucheng,The Diplomacy of Nationalism,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2009.

       (22)邱美荣:《民族主义与国际冲突》,《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2期。

       (23)郭锐、凌胜利:《民族主义与韩国外交政策》,《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0年第3期。

       (24)有研究认为,欧洲盛行的反美主义主要是文化层面的,跟其他地区主要基于意识形态、民族主义的反美主义有本质差异。Russell A.Berman,Anti-Americanism in Europe:A Cultural Problem,California:Hoover Institution Press,2008.

       (25)王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原则》,《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7期;陈潭、黄金:《群体性事件多种原因的理论阐释》,《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6期。

       (26)当然,群体性外交冲突事件并不排除参与个体有私利的动机和行为,但这不是参与群体的集合特征。

       (27)这里意指国际冲突下实施的外交干预,进而导致的外交冲突。K.M.Fierke,Diplomatic Interventions:Conflict and Change in a Globalizing World,Houndmills:Palgrave Macmillan,2005.

       (28)按照一般理解,冲突必定包含双方或多方参与者。在本文的“群体性外交冲突”中,冲突的一方是一国社会公众,另一方则是冲突国。在此情况下,一国社会公众与冲突国的言论或行为形成冲突,起初看似属于单方面的意见表达,但实质却是要把本国政府推向台面,同时向本国政府与冲突国政府施压。这样,一国社会公众引发的群体性外交冲突通过对冲突国的隔空喊话而非正面接触,迫使本国政府与后者就有关外交议题进行接触。

       (29)Sven M.G.Koopmans,Diplomatic Dispute Settlement:The Use of Inter-State Concili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30)华翔、张杰:《中国近代民族主义与国民外交——以“二十一条”时期的反日国民外交运动为例》,《理论界》,2011年第8期;印少云:《国民外交运动与民国外交现代化》,《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31)[英]杰夫·贝里奇、艾伦·詹姆斯:《外交辞典》,高飞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Eytan Gilboa,“Searching for a Theory of Public Diplomacy”,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Vol.616,No.1,2008,pp.55~77。

       (32)[英]杰夫·贝里奇:《外交理论与实践》,庞中英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33)关于制度嵌入的一般分析,笔者受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左希迎博士的启发,在此谨致谢意。参见左希迎:《嵌入与冲突:美国军事制度改革的动力与机制》,《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1期。

       (34)John G.Ruggie,“International Regimes,Transactions,and Change:Embedded Liberalism in the Postwar Economic Orde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36,No.2,1982,pp.379~415.

       (35)这里的“共谋”一词用其中性含义。具体的共谋关系,可参见后文的图-4及其逻辑分析。

       (36)有研究指出,道德力量在国际关系中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参见C.Reus-Smit,The Moral Purpose of the State:Culture,Social Identity,and Institutional Rational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 M.C.Williams,“Why Ideas Matter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ans Morgenthau,Classical Realism,and the Moral Construction of Power Politic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8,No.4,2004,pp.633~665。

       (37)虚线表示这种关联性尚未确证。图-3中的虚线同义。

       (38)为进一步确认该框架的有效性,特别是“治理模式—心理判知—事态立场”的逻辑关系,在进入案例分析前,我们还做了两个心理小实验:(1)你家邻居有一个整个小区都知道的平时家长严加管教的小孩,这个小孩突然连续几天到你家打砸闹事。你告上门去,该小孩的父母却辩称,他们并不知情,更没有唆使、怂恿或默许。你会相信这位孩子父母的话吗?(2)一个国家平时对公民的公共活动管控相对较严,譬如公共活动申请获批率不到5%,但某段时间突发广泛而持续的公共活动,该国政府宣称充分尊重这些民众的自由,政府部门没有自己的政策倾向。你作为他国的普通公众,会相信该国政府的上述说辞吗?我们通过随机抽样得出的数据发现,两项心理小实验中选择“不相信”的比例都达到90%以上。这种不信任会导致作为“邻居”的被试者,对孩子的父母采取强硬的立场,并提出不妥协的要求;作为“他国公众”,认为游行示威国政府在“说谎”,并认为该政府对事态的发生发展负有重要甚至全部责任。

       (39)笔者有关中国、日本、越南三国国家与社会的比较分析,主要采用中国学者袁峰的有关界定。参见袁峰:《比较政府与政治——现代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40)应该看到,在其他议题领域,中国的“国家—社会”模式存在某些“诱惑—选择型共谋”或“胁迫—被动型共谋”等关系,比如互联网治理、环境治理。

       (41)“Anti-Japan Protests Spread across China”,Financial Times,September 18,2012;“Mazda Hit by Anti-Japan Protests in China”,Financial Times,October 4,2012.

       (42)《中国外长召见日本大使抗议》,日本新闻网,2012年9月11日,http://www.ribenxinwen.com/articles/13773。

       (43)《中国开始对各地游行实施控制》,日本新闻网,2012年9月17日,http://www.ribenxinwen.com/articles/13863。

       (44)《程大使:关系恶化责任在日本》,日本新闻网,2012年9月17日,http://www.ribenxinwen.com/articles/13860。

       (45)“Anti-Japan Protests Hit China”,BBC,September 17,2012,http://www.bbc.com/news/world-asia-19620700;“China Protests:Japanese Firms Suspend Some Operations”,BBC,September 17,2012,http://www.bbc.com/news/business-19620114.

       (46)《中国各地民众响应参与反日游行》,重庆大公网,2012年8月20日,http://cq.takungpao.com/html_content/2012~08~20/49071.shtml。

       (47)王军:《从钓鱼岛争端看中国对外政策》,《金融时报》中文网,2012年9月29日,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6808#adchannelID=2000。

       (48)如果中国政府对民众采取强力措施,那么它既会使自身在国内陷入道义指责,也将坐实日本政府和其他外媒关于中国当局授意活动的指责或揣度,并坐实中国依旧属于高度严控型社会的论断。

       (49)《中共十八大前维稳的风险与机遇》,《联合早报》,2012年9月25日。

       (50)比如,鉴于第二轮反日游行的逆理性化,中国官方主要媒体发表评论称,此次反日游行是“涉日游行活动”,认为“失去理性的暴行与日本政客没有区别”。参见《我们怎样保卫钓鱼岛?》,新华网,2012年9月15日,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2~09/16/c_113091751.htm;《别让本是正义的行为被冠以“暴徒化”》,人民网腾讯官方微博,2012年9月15日,http://t.qq.com/p/t/104450051914617。

       (51)《在日越南人向中国使馆示威抗议》,日本新闻网,2014年5月11日,http://www.ribenxinwen.com/articles/19661。

       (52)不过,这份综合报道也综合了其他境外第三方媒体的报道,认为暴力事件并非越南政府所希望和所能预见。《台媒:越南反华暴动如爆发战争,与当局纵容有关》,中新网,2014年5月16日,http://www.chinanews.com/tw/2014/05~16/6177445.shtm1。

       (53)岛田学:《中国外交部向越南提出严正抗议》,日经中文网,2014年5月16日,http://cn.nikkei.com/china/cpolicssociety/9313~20140516.html。

       (54)“PM Orders Urgent Measures to Maintain Security,Order”,http://news.chinhphu.vn/Home/PM-orders-urgent-measures-to-maintain-security-order/20145/21039.vgp.

       (55)越南外交部:《保护台商财产与安全》,中央社,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405150444~1.aspx。

       (56)有媒体以《外交部回应“越南反华暴乱2男子获刑”:这还不够》为题,概括了中国官方对越方的立场。外交部回应的原文,可参见《2014年5月26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主持例行记者会》,中国外交部官网,http://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674889/t1159678.shtml。

       (57)魏为:《东盟观察:越南再判40名参与反华骚乱罪犯监禁,意在继续缓和越中关系》,《联合早报》,2014年11月15日,http://www.zaobao.com/sea/politic/story20141115~412309。

       (58)这里的“威权国家”和“民主国家”,仅就比较政治学一般意义上的概念而言,以及出于学理分析的需要,不代表笔者对这种归类的现实政治认同。

       (59)也就是说,国家(能力)建设与社会(组织)建设保持均衡关系,而不可偏废。

       (60)所谓“政治性问题”,主要是指从根本上和战略上应对有关问题。与之相对应,“事务性问题”则意味着就已发生的事态展开务实而有效的实际处理。

       (61)比如,把各国分别纳入本文设定的四类“国家—社会”共谋关系,并结合各国具体的对华政策情况,构建起一个分类的、动态的数据库。在此基础上,针对重要国家展开各种前景推演并制定相应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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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与自治:国家治理模式对集团外交冲突管理的影响_政治参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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