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幼教改革的两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幼教论文,两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教法”与“学法”
这里所说的“教法”,是指教育者为了达到教育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教育、教学的手段和方法。这里所说的“学法”,是指儿童学习的特点和方法。在当前的幼教改革中,人们比较强调对“学法”的研究,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过去对“教法”的研究有偏差。其一是偏重研究“怎样教”,忽视了对儿童学习特点和方法的研究。由于对“学法”缺乏科学的认识,因此“教法”必然会出现偏差。其二是受旧的教育观念的制约,研究“教法”的指导思想比较陈旧,因此“教法”出现了种种弊病。如“小学化”的倾向,教法的模式化,注入式、灌输式的泛滥等。为了纠正这些偏差,就有必要强调对幼儿“学法”的研究。
2.过去对“学法”的研究也有偏差。改革开放前,我国幼教界对幼儿学习特点和方法的认识,基本上停留在前苏联50年代研究的层面上,存在着陈旧、落后的问题,不能适应幼教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幼儿教育积极地面向世界,东、西方各种教育流派的观点被迅速吸收,使幼儿“学法”的研究视野开阔了,也更加深入、科学了,这就为各种幼教模式的产生提供了前提。因此,教改要深入开展,就必须强调对儿童“学法”的重新认识。
为了搞好“教法”和“学法”的研究,幼教工作者应该有辩证的认识和合理的做法。
1.不能狭隘的认识“教法”。一说到“教法”,很多人就会想到上课、教学和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教法”是为实现教育目标所采用的各种教育手段和教育方法。如有开发智力的教法,有进行品德教育的教法,有作业中的教法,有作业外的教法,等等。创设情境、提供操作材料,是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教法”。
2.强调研究“学法”,并不是可以忽视“教法”的研究。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一些幼儿园由于削弱了对“教法”的研究,致使教师的教学水平下降,特别在一些青年教师中,这个问题尤为突出。如不注意讲究教育艺术,不优化教育过程等,是不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的。
3.不能孤立地研究“教法”与“学法”。“教法”与“学法”是紧密相关的。“教”就必须有对象,不掌握对象的特点就无从谈“教”,有的放矢的教育才能奏效。只有对“学法”的研究是深入的、科学的,所采用的“教法”才能是科学的、有效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研究“学法”是研究“教法”的依据。同时,对“学法”的研究又必须落实到对“教法”的研究上,不能为研究“学法”而研究“学法”,不然,就会出现盲目性、表面性的问题。例如,有些教师对幼儿的“学法”作了一些研究,并作了观察记录,但写完后,就搁置一旁。他们这样做是为了完成规定的任务,或者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并没有意识到研究“学法”的目的就是提高“教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可见,研究“学法”不能与研究“教法”相脱离,两者必须紧密结合,才能使“学法”与“教法”的研究都落实到促进教育对象的发展上。
4.研究“教法”和“学法”要以端正教育观念为前提。任何“教法”都有其指导思想,在不同的教育观念指导下会产生不同的教育模式,会采取不同的教育手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是过去注重研究“教法”不对,而是当时陈旧的教育观念对“教法”的研究在导向上有偏差。若教育观念是正确的、科学的,则不仅不会消弱对“教法”的研究,反而会强化。例如,确立了“尊重幼儿个体差异”的观念后,就应该深入研究“让幼儿从各自不同程度上得到发展”的有效手段与方法,若不是这样,教育观念的更新就只停留在口头上。各种教育流派对“学法”的认识不尽相同,各有其道理,也各有其局限与不足。因此,对“学法”的研究应该是多元的、互补的,不应从一种流派的一元化走向另一种流派的一元化,而应取它们的合理之处,应用于实践。
5.对“教法”的研究既要致力于革新,又要注意有选择地继承。过去有很多成功的“教法”,即使在今日看来也是有价值的,这是我国幼教的宝贵财富,应该积极地继承。这样做,对改革不但无害而且有益。首先,继承不是原封不动的承袭,继承的本身就是弃其糟粕、取其精华的过程。再者,任何革新都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继承搞得好,就为“教法”的革新提供了沃土。可见,“教法”的革新与继承是相辅相成的。
二、关于“过程”与“结果”
在当前的幼教改革中,人们还比较强调要“注重教育的过程”,其目的是想要纠正片面追求教育结果的偏向。由于在过去的幼教实践中人们普遍地追求教育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教育过程,因此产生了种种弊病,影响了幼儿的发展。可见,强调注重教育过程是必要的,但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这样才更有利于促进幼儿的发展。
1.把握好“过程”与“结果”的关系。注重过程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忽略结果,更不能理解为只有忽略结果才能注重过程,因为“过程”和“结果”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任何过程都有结果,任何结果也都有过程,撇开结果是无法评价过程的,而注重过程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良好的结果。为此,作为幼教工作者,不是要忽略结果,而是要端正对“结果”的认识。其一,结果并非都是显性的。说到“结果”,不少人都会想到算术题得出的答案、美工操作的成品等。这些都应该说是显性的结果,大多是关系到知识和技能技巧的获得。然而,教育所要达到的远不止于此。对于幼儿的发展来说,有些方面更为重要,例如,良好的非智力因素,有益的情趣等。这些都不应是无结果的,只不过是这些教育的结果一时难以显现而已。然而,不能因此就忽略结果。其二,“结果”与“过程”不是截然分开的,一些教育结果就形成于教育过程之中。例如,培养幼儿对图形的兴趣,其结果是要看教育过程中幼儿是否有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取得良好的结果,就必定要优化教育过程。
2.重要的是要端正“结果”的指向。为了优化教育过程,首先就要分辨什么样的结果对促进幼儿的发展有意义,什么样的结果意义不大,什么样的结果是没有意义的。对此,当前幼教界已有诸多共识。例如,幼儿教育的结果应该指向幼儿的素质发展、身心和谐发展,其中主要是体能的发展、智能的发展、社会性的发展等。显然,这样的结果必须注重教育过程才能够达到。那种忽视教育过程所追求的结果,几乎都是知识、技能方面的。当然,片面追求这样的结果是不合适的,但不能因此就一概地否定结果,更不能将“结果”与“过程”对立起来。对于优化教育过程来说,不是要忽略“结果”,而是要端正“结果”的指向。
3.强化目标意识。“结果”与“目标”有密切关系,“结果”应是既定目标的实现。教育的结果是什么?有什么价值?主要取决于既定的目标。如果目标偏重于知识教育,那么教育过程就会是追求知识的获得;若目标注重情感培养,则教育过程必然是指向培养情感的。可见,要获得有意义、有价值的结果,其关键是要制定有意义、有价值的目标。若目标对于促进幼儿发展是有意义、有价值的,是恰当的,则不但不应该忽视结果,反而要为争取良好的结果而优化过程。若采取忽视结果的态度,就会对过程的设计和实施掉以轻心,这样不仅预期的目标会落空,而且也不利于过程的优化。当前,这方面的问题在幼儿园中是存在的。例如,一些教育活动的过程过于随意,过于松散,常常偏离目标;教师的语言、指导都很粗糙;学具、教具的运用不当等。当然,产生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教师对自己的教育行为是否具有功效感。伯尔曼和麦克劳林在一项中小学教育评价调查中发现,决定教育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教师自身的效能信念,因为功效感“直接影响教师的责任感”。功效感强,则促使其精心规划教育过程,以争取达到预期的结果,反之,功效感弱、有偏差,则往往不积极争取达到预期的结果,也就不会在优化教育过程上下功夫。因此,应该强调目标意识,应该强调优化教育过程,应该注意争取良好的教育结果。例如,某项教育活动是通过移情训练培养幼儿心中有他人的积极情感,那么,就应该力争让幼儿有这方面的体验,体验是越深刻越好。教师若有较强的意识,就会朝着预期的目标精心优化教育过程。可见,追求有意义的结果,是有利于实现既定目标,有利于优化教育过程的。
标签:教法学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