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当代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3-6636(2006)02-0012-07;中图分类号:F14.1;文献标识码:A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构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对所有制问题的研究。他们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研究的方法,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进行全面而深刻的分析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深刻揭示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含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恩格斯根据现代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曾先后用“无产阶级占有制”(《德意志意识形态》)、“社会个人所有制”(《资本论》)、“集体所有制”(《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这三个概念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规定和基本性质作了深刻的论证。而在《资本论》中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算是经典的论述。关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思想,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产主义“将破天荒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产生的前提看作是先前世世代代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它们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1] (P77)“这样一来,现在情况就变成了这样:个人必须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这不仅是为了达到自主活动,而且一般说来是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只有在这个阶段上,自主活动才同物质生活一致起来,而这点又是同个人向完整的个人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相适应的。”[1] (P74-75)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表述了同样的思想。他指出:“在发展进程中,当阶级差别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利就失去政治性质。”[1] (P273)而后,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又曾论及:“资本家对这种劳动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消灭”[2] (P21)。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阐述了这一思想,他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形式,是对个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 (P832)。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它曾想剥夺剥夺者。它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但这是共产主义……”[1] (P378)。
由此可见,把社会主义所有制视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始终一贯的见解。他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是以劳动者在联合占有的生产资料中享有一定的所有权为特征的。一方面,生产资料是劳动者集体占有、共同使用的,任何个人都无权分割;另一方面,在这些用于集体劳动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享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这就是“在自由联合的劳动条件下”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统一的具体形式。劳动者只有取得了他们用于集体劳动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才有可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才有可能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劳动者在其中没有取得个人所有权的经济,绝对不是社会主义经济。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与个人所有制的再次兴起
马克思恩格斯预想社会主义革命将首先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互影响下,相继或同时取得胜利。然而历史的发展超出了他们的设想。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但没有走向穷途末路,反而发展到了垄断阶段,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发展的黄金期。社会主义革命却转向了落后的东方国家,并首先在农奴制盛行的俄国取得胜利。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在生产力落后的东方国家建立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当时亟待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国有制——这一被马克思恩格斯设定为发达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过渡的所有制形式便被逐渐固化下来,成为社会主义的主要所有制形式,个人所有制便被逐渐淡忘了。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
人类社会所有制的演变都是在商品经济和财产私有制基础上自发进行的。而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中断了这一自然发展过程,取得胜利的各国共产党人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需要来选择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就是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阐述过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就是“苏联模式”的所有制结构。
从我国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迈进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然而旧中国却遗留下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农业、手工业的个体私有制)。因此,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便成了摆在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政权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对苏联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改造,逐步形成了由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经济。
改革开放前我国所有制结构由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两种形式组成,是单一的公有制。需要指出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所有制被视为低级形式,只有全民所有制才是高级形式。因而“集体”要向“全民”“过渡”,并对集体经济采取了对国营经济的管理办法,结果集体经济也就由“民办”变成了“官办”,同国营企业没有太大的差别。正如毛泽东所说,它形式上是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成了全民所有。到1979年,国营经济占81%,集体所有制经济占19%。
以上可以看出,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然而却违背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初衷。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阶级和国家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亡,国有制只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所有制形式,而非是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而我们所建立的国有制,所有的主体是国家,所有的客体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国有化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国家为社会整体利益而独占越来越多的生产资料的过程。然而,所有的实现必须借助物质生产过程,物质生产过程需要生产资料这一客体条件的投入,更需要劳动力这一人身生产条件的投入。从劳动力方面看,劳动力是存在于劳动者体内的能够推动生产资料生产劳动产品的劳动能力,劳动者本身不是天然物,而是人类自身生产过程的产品或结果。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认为在遥远的将来消灭家庭,建立共同消费经济,但并不认为这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只是消灭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而不包括消灭劳动力的私人占有制。[1] (P33)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真理。因此,社会主义革命并未消灭劳动者对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也未能否定个人物质利益的存在。
可见,国有制下国家是无所不包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者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国有制下的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便是国有企业使用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相结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要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它不仅是物质生产过程的主体,而且也是进行社会总产品分配的主体,而劳动者却要为获得消费资料出让劳动力。这样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所有权的相脱离、生产资料的企业占用与其社会所有之间的矛盾便成为了国有制的基本矛盾。在这一所有制下,国家是单一的分配主体,面对的却是上亿的劳动者,国家不可能对每个具体劳动者的劳动量进行测量。这必然导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等级主义,而按劳分配则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抽象的理论上的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初,由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落后性,加之劳动者刚刚摆脱私有制的剥削,对社会主义充满美好的向往而迸发出高昂的劳动热情,因而掩盖了国有制所包含的深刻矛盾。在粗放型和外延型的发展模式之下,社会主义国家不断进行高额的积累,创造了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历史奇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企业与部门的数量不断增大、门类的不断增多,企业的设备更新期也随之到来,国家因此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短缺,同时劳动者因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等级主义而大大丧失了劳动的积极性,国有制的内在矛盾便浮出水面,全面而深刻地暴露出来。改革国有制势在必行。
(二)个人所有制的再次兴起
由于国有制的内在矛盾及其实践中面临的重重困难,改革开放伊始,我国经济学界便掀起了变革所有制的热潮,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在经济学界的大讨论中又焕发出了新的生命。
1.个人所有制再次兴起的现实原因
关于改革开放与个人所有制的再次兴起的现实原因,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公有制经济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面临着重重困难;二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认真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以来的经验教训,辩证地否定了过去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左”的认识与政策,制订了支持、鼓励非公有制发展的政策。
20世纪70年代开始,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面临着重重困难。由于长期超越生产力的水平及其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形式。致使公有制企业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管理落后、效益低下,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在国家所有制下,国家行政机构取代经济组织,企业成为国家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品,国家独揽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致使企业不能按照经济规律及时自行地调节经营战略。同时,由于企业领导受行政机关指派或任命,因此众多的企业领导只对上负责,而疏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企业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加之按劳分配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企业职工劳动积极性不高,劳动生产率相当低下。到1975年,全国工业部门亏损面达26.4%,改革国有企业便提上了议事日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在国有企业推行“放权让利”、租赁制、承包制等改革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自主经营权,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是这些措施使企业发展的好处更多地留给了租赁人或承包人,政府、社会与工人得到的实惠却甚少。同时由于这些措施的短期性,影响了国企发展的后劲,扩大了的企业自主权反而带来了普遍存在的负盈不负亏现象。从根本上看,国企改革的目标并未得到实现,新的问题导致了企业经营的恶化,国企改革不得不寻找新的出路。
就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而言,1979年9月党中央举行十一届四中全会,形成了“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的共识。从此,个体经济是“资本主义尾巴”的错误认识开始得到纠正,劳动力就业问题也逐步获得解决,尤其是个体经济得到了逐步地恢复发展。1988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明确指出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国家依法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从此,自20世纪50年代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私营企业第一次成为宪法允许的合法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开始全面发展。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将市场经济与社会基本制度联系起来,指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他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4] 党的“十五大”确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了巩固这一来之不易的地位,我国于1999年通过修改宪法,在第六条中增加了“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提法,规定“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将第十一条中的“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必要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的这一变化,意义十分深远。
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新的理论问题又摆在我们面前:公有制企业的改造是私有化吗,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奋斗目标相一致吗,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才能更好地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直接结合?一系列的问题迫使我们又一次深入研究马克思的经典理论——个人所有制,这一被人们忽略了近百年的理论,又重新成为了研究和探讨的焦点。
2.经济理论界关于个人所有制讨论的主要成果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特别是党对社会主义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政策的不断放开,使我国理论界对所有制的讨论逐渐热烈、深入起来。多年来,围绕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述,理论界进行了颇为热烈的讨论,特别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人又重提对这一命题的阐释,可以说,几乎穷尽了所有可能的理解,至今却未达成共识。有学者甚至认为,仅以有限的历史经验,还难以完全证实马克思的这一设想。要真正解决这一犹如数学王国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的问题,仍面临较大的困难。
目前我国经济理论界对马克思“个人所有制”思想的理解众说纷纭,争议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十种观点:(1)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及其产品的局部的个人所有权;(2)“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所有权”;(3)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综合的占有;(4)作为社会主义补充形式的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5)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6)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7)劳动力的私人所有制;(8)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9)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的疏忽、误用或某种借用;(10)认为个人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是一种理想的“纯粹的”典型形态。[5]
综合以上看法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第一,马克思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这种意见的主要依据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解释。恩格斯说:“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6] 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强调,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个人所有制”的解释是得到马克思赞同的,而且马克思自己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认为,在未来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7]
第二,马克思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社会的生产资料归每个社会成员私有,不存在有些社会成员有生产资料而有些社会成员没有的现象。这种观点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论述作为他们的依据:“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 (P267)
第三,马克思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理由是: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是与在协作基础上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这种公有制不能认为就是我们曾实践过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这种公有制并不能使社会每个劳动者切实地感受到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8]
三、个人所有制的内涵
从以上的不同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多年争论的焦点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个人所有制包含的范围是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劳动力的其中一部分还是全部;第二,个人所有制的性质是公有制(社会所有制)还是私有制。本人认为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指社会主义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联合或协作劳动,采取劳动主体(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方式,建立并实现劳动力、消费资料及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从形式上看,这是对历史上第一个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制度——劳动者私有制的复归。但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在社会化大生产协作的基础上,劳动者个人成为全面发展个人上的重建。因此,这已不是劳动者私有制的复归,而是对劳动者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发展。这一论点符合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
(一)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即社会公有制
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社会化大生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是以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为其主要特点的。社会化的生产力本身要求在事实上承认它作为社会生产力的那种性质。而在事实上承认现代生产力的社会本性,就是要使生产、占有和交换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的社会本性相适应。因此,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力基础上实现的个人所有制,不是要把集中的生产资料再分给个人、集体,或者是由国家直接占有,而是要劳动者共同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把它们变成社会的公共财产。公有制之“公”,必须是劳动者真正的自由联合体,并最大限度地为最大多数劳动者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一切可能的条件,体现人们“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2] (P104),而不是抑制和阻碍人的利益实现的虚构共同体;它当为社会性的个人所有制的实现提供基础和保障,并以个人所有制为其科学的实现形式。这就像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揭示的那样,“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的权力。”[1] (P267)只有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才能为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提供保证,公有制才能具有人民性,并获得发展的不竭动力。
(二)个人所有制是包含生产资料、劳动力及消费资料的社会公有制
个人所有制理所当然的包含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以上已作说明,在此不做赘述。就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而言,马克思在1875年完成的《哥达纲领批判》中写道:社会主义“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10] (P10-12)只有当工作能力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时,不同等的能力才会成为“天然特权”;而且劳动者之所以能把个人的劳动量给予社会,仅仅因为这个劳动是他个人所有的劳动力的耗费。马克思这些论述无疑是以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为前提的。
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古今中外世界各国都实行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如此。消费资料与生产资料不同,其所有制未发生过变化,从原始社会后期到现在,都归个人所有。只是因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不同,各个社会成员占有消费资料的途径和手段以及消费资料的数量和质量有异,成为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因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要实行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并通过按劳分配、按资分配和按智分配等,逐步消除分配上的不平等。马克思指出:“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1] (P266)这里的个人财产是包括消费资料的。同时,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也对个人所有制作了以下解释:“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10] (P170)
(三)个人所有制是以个人为主体的社会公有制
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是生产资料共有,那么叫公有制就行了,为什么又要叫个人所有制呢?我认为马克思把这种公有制称为个人所有制,而不称之为公有制,不在于强调这种公有制的一般特点,而在于强调这种公有制的特殊性。个人所有制这种公有制的特殊性表现在哪里呢?就表现在这种新的公有制的主体特点上。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这种公有制与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任何公有制在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这种新型公有制的主体与历史上存在过的公有制的主体有本质上的区别。
历史上的公有制有各种不同的主体,但都不是以个人为主体的。原始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但那种公有制的主体是具有依赖关系的原始的人和他们所组成的氏族团体。马克思在1857年~1858年所写《经济学》手稿中,把人的发展分为三个历史阶段。马克思写道:“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能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9] (P104)封建社会的公有制一般是建立在宗族的基础上的,因此它的主体就是宗族,而不是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有制,其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如果说股份制是一种公有制的话,这种公有制的主体是资本和资本所有者,而不是一般的个人。而个人所有制则与此不同。这种所有制的所有权在每个个人而不在团体或组织。这就是说,虽然社会的生产资料由个人所结成的联合体所共同使用,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却属于个人,马克思称为个人所有权。
(四)个人所有制是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社会公有制
历史上的私有制有两种形式,即个体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在个体私有制中虽然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都归个人所有,这种所有制是不适合社会化大生产的,并且呈现出逐渐分离的过程。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过程是同资本主义以前各种生产关系的解体过程同时进行的,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已无法与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的积聚以及劳动的日益社会化的历史必然趋势相适应。小生产生产方式被消灭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广大劳动人民群众被剥夺了土地、生活资料和工具,从而造成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完全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在这一分离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与劳动产品归资本家所有,并且生产资料与劳动者是分离的,这就成为了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一个根本性根源。马克思强调指出,对广大劳动者的剥夺,造成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完全分离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夺,是用最残酷无情的野蛮手段,在最下流、最龌龊、最卑鄙和最可恶的贪婪的驱使下完成的。”[11] (P830)
而对于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而言,是由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这是一种间接的占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间接的结合,人还要受到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关系的束缚。特别是我国现在实行的按劳分配制度,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导致按劳分配在实质上是按级分配,这就使得社会中的人们趋向于非生产性的级别竞争,而不是生产性的劳动竞争。这显然与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实质是不相符的。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并不是对劳动者私有制的复归,也不是我们现行的全民所有制,而是实现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前提下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
四、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本条件与过渡条件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理想的所有制模式,但多年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在所有制问题上不切实际的超越或倒退,都会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无尽的灾难,因此有必要准确把握实现个人所有制的社会条件,把它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
从宏观和长远来看,首先应当消灭非公有制经济,因为个人所有制属于公有制的范畴,那么它的实现必然要求消除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而言,虽然它们现在还有存在的必要性,但长远看,由于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和其内在矛盾的转化决定了其必然被历史发展所淘汰。其次要求生产力高度发达,生产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讲到“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3] (P83)因此,只有社会生产的高度社会化,才能创造人们普遍联系和交往的客观条件,才能在资本主义的胚胎里孕育出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来。因而个人所有制所要求的那种普遍性的共同占有只有在生产力高度社会化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可能,最终要求个人获得完全解放,成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个人。个人所有制是一种强调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动态所有制,它要求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劳动者凭借联合的力量实现对自己本质的占有,实现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同时,这也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和本质所在。
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一个科学的理论设想。这一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实现个人所有制所应具备的那些客观条件。我们现在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但这种所有制还不是马克思所讲的个人所有制,只是实现个人所有制的必经阶段,只是为我们把社会主义公有制推进到个人所有制这一公有制的更高形式创造了条件。我认为,要把我国的公有制推向个人所有制,在经济改革中我们应该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坚持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十六大报告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经过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设,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具备了社会化大生产的物质基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能够更有效地集中力量办大事,尽快赶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并有利于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增强我国经济的实力,顺利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战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不是对立的,也不是彼此隔离的,它们通过市场的交换环节在外部发生联系,又通过投资和控股在企业内部相互交融。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联系、相互交融、平等竞争、互为补充和促进,构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
在现阶段,坚持现行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奠定充实的物质基础。同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已经在某种意义上孕育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萌芽,开始了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坚持和完善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适时地加以引导,是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必由之路和必然选择。
(二)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建国以来,在进行社会主义实践中,通常我们只把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而不加区分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造成理论上与实践上的处处被动。改革开放后,我们在这一理论上进行了突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同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指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确立了以广大劳动者个人为基本主体的(社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股份制经济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而产生和逐渐发展起来的。在马克思看来,股份制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社会主义联合生产方式的一种过渡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可以快速有效地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化,而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又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前提。在现阶段,我们可以通过股份制实现生产资料的融合与统一,为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近几年涌现的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中,另一个比较引人注目的是股份合作制。它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公有制经济。劳动者除了按劳动取得报酬外,还应按投入的资本额取得相应的收入。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利益共享,使劳动者与企业利益结为一体,从而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是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形式。股份合作制上述运行机制的基本走向,与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各项要求基本相吻合,因此完全可以得出结论:股份合作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实践和探索形式,也是适应我们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的。股份合作制不仅具有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化的特征,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我们要引导股份合作制向个人所有制发展。
(三)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人是生产力的主体,人的发展既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又是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劳动者作为掌握社会生产力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和享用者;同时,劳动者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使得他们必然成为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目的。实施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已成为人类的共识和选择。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经济增长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实现社会发展的手段。发展的政策目标应当是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增强人的发展能力,提高人类发展水平,而不仅仅是人均GDP的提高。这种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思想要求各级政府把消灭贫困、充分就业、医疗卫生、公共设施、良好教育、身心健康、机会均等、社会公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全社会关心的事情放到重要地位,解决不同社会群体的需要,特别是使低收入群体能够获得公共服务。政府职能从经济目标优先向社会目标优先的转变,日益成为时代的课题。为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按照“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来实现新时期、新阶段的目标与任务;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因此,我们要在经济建设中从以物为中心转向以人为中心,在增长方式中从以规模扩大为主的外延增长转到以科技发展为主的内涵增长;在投资结构中从以物质资本为主导转到以人力资本为主导。总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我们要努力创造使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其潜力的所有制结构,并充分发挥这种以人为核心的所有制结构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这才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精髓所在!
(四)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一个历史过程
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形式的一个科学设想,这一设想蕴含着丰富的内容。通过对个人所有制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理论强大生命力和对现实的指导意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我国现在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决定了当前我们还没有实现个人所有制的物质基础。如果人为地强行拔高所有制形式,必将造成经济、社会的混乱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必将使社会主义事业面临严重的挫折和曲折。实践证明:从资本主义私有制通向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过程中将有一个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时期,从私有制不可能一下子跳到单一的公有制。现存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适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的。
虽然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实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条件,但应把它当作奋斗的目标,与当前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实践相联系,探讨它的实现途径,从而调整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相信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创造力的前提下,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财富的极大涌流为基础,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标志的共产主义社会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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