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性别冲突与政治民主化的局限(上)--以民国初期妇女参政权为例_孙中山论文

民国初期性别冲突与政治民主化的局限(上)--以民国初期妇女参政权为例_孙中山论文

性别冲突与民初政治民主化的限度(之一)——以民初女子参政权案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初论文,为例论文,限度论文,冲突论文,性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往学术界对民初社会政治问题的研究,关注较多的是党派政争。清末三股重要的政治势力——革命派、立宪派与清政府之间的政治关系,在民初演化为革命派、原立宪派与旧官僚,以及相应的同盟会/国民党与由中华民国联合会/统一党、共和党、民主党等组成的进步党之间党派体系的互动关系,其间政治派系与政党分野虽有交叉互渗,但基本脉络清晰可见。就民初政治民主化问题而言,一般认为革命派系统的同盟会/国民党为积极的主导因素,而原立宪派、旧官僚系统的各政党则为阻碍甚至破坏力量。这种分析框架,在一定程度上似乎可以清晰地勾勒民初政治的基本线索,但其局限也是十分明显的:一方面是用两条基本对立的阵线模糊了两者之间某种程度的共同取向,另一方面是无法再现各政治派系与政党体系内部成员之间的个性差异。

分析民初政治民主化问题时,女子参政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对此,学术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注:谈社英:《中国妇女运动通史》,妇女共鸣社,1936年,收入《民国丛书》第2编(18),上海:上海书店,1989年;吕美颐、郑永福:《中国妇女运动(1840—1921)》,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徐辉琪:《唐群英与“女子参政同盟会”——兼论民初妇女参政活动》,《贵州社会科学》1981年第4期,第30—37页;荣铁生:《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妇女运动》,《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48—673页;王家俭:《民初的女子参政运动》,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19编《民初政治》(1),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77—709页;张莲波:《民国初年的妇女参政》,《史学月刊》1988年第2期,第48—53页;金炳亮:《孙中山与民初妇女参政问题》,《孙中山研究》第8集(《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1年,第23—32页;严昌洪:《唐群英与民初女子参政运动》,《贵州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第100—105页。)以往的研究虽然建构了一些基本的史实,但其研究取向大致不出党派关系的分析框架。其实,民初女子参政权问题,不仅遭到袁世凯当权时期北京临时参议院的否决,在此前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基本上由革命派控制的临时参议院也没有获得通过。在这里,使用党派关系的分析框架是很困难的,因为其所涉及的与其说是政治党派之间的政争,毋宁说是社会性别之间的矛盾冲突。

本文拟在吸收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转换视角,从性别冲突的角度,重新审视民初女子参政权案;在关注男性相关态度的同时,着力于发掘女性的声音,关注女性自身的感受,以期为探究民初政治民主化问题提供新的认识。

民初女子参政权运动的兴起,既是清末女权思潮发展的结果,(注:关于清末女权思潮及其与民初女子参政权运动的关系问题,参见拙文《略论清末国民意识中的性别与权利之关系——以女子参政权为中心的考察》,《妇女研究论丛》2005年第2期,第45—49页。笔者认为,清末关于国民意识中性别与权利之关系的问题,存在着女权主义和反女权主义两股相悖的思想潮流,这正是民初女子参政权运动得以兴起与终至失败的思想根源。)也是反清革命胜利形势下政权转移过程中的必然趋势。清末女权主义者认为,女子“改革时之尽义务既与男子等,他日之权利亦必与男子平”。(注:楚南女子:《中国女子之前途》,李又宁、张玉法主编:《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台北:龙文出版社,1995年,第395页。)武昌起义后,一些先进女性或组织女子北伐队,直接参加革命战争;或组织女子医疗队,参与战场救护工作;或组织女子后援会,为革命军队募捐筹饷,等等。据不完全统计,辛亥前后参加各种革命活动的妇女,有姓名可查者约380多人,其中有54人参加了同盟会。(注:沈智:《辛亥革命前后的女子报刊》,《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下册,第2035页。)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她们提出了女子参政权的要求。

1911年底,革命战争方酣,原同盟会会员、中国社会党女性党员林宗素即发起成立第一个女子参政团体——女子参政同志会,宣称该会以“普及女子之政治学识,养成女子之政治能力,期得国民完全参政权”为宗旨。(注:《女子参政同盟会草章》,《申报》1911年11月29日,第2张第4版。按:该团体初拟名为女子参政同盟会,但正式成立后则称为女子参政同志会。)1912年1月5日,南京临时政府刚刚成立,林宗素便以女子参政同志会代表的身份面见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据说孙氏向林许诺“国会成立,女子有完全参政权”。(注:《公电·南京电》,《民立报》1912年1月8日,第3版。林宗素面见孙中山的情形,《申报》记载云:“林君先陈述该党组织情形,及参政同志会成立情形,随将章程呈阅。孙总统异常欣慰,面允将来必予女子以完全参政权,惟女子须急求法政学知识,了解自由平等之真理。林言:本会现正办理法政讲习所,拟为将来要求地步,但此事总统须极力赞成,仍恐不免有横生阻力者。孙言:我必力任排解保护之责。林谓:本党女党员若联络上书要求参政,能否有效力?孙言:我甚承认贵党可以为全国女同胞之代表而尊重之。林言:总统既承认,我将宣布此言,为他日之证据。孙曰:甚善。”见《女子将有完全参政权》,《申报》1912年1月8日,第1张第7版。)消息公布,要求参政权的妇女深受鼓舞,纷纷成立女子参政团体。例如,吴木兰组织女子同盟会,沈佩贞组织男女平权维持会,张昭汉(默君)与伍廷芳夫人联合发起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上海女界组织中华女子竞进会,浙江女界组织女子策进社,湖南女界成立女国民会,广东女界组织女权研究社,等等。这些团体,多以争取女子参政权为首要目标。在此基础上,女界先进唐群英、张汉英、王昌国等人拟联络全国女界,由各省女界公举代表到南京组织统一机关女界参政同盟会,向参议院和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提出请愿书,“要求中央政府给还女子参政权”。(注:《女界参政同盟会纪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第577页。)由此掀起了民初女子参政权运动的风潮。

除林宗素等人以个人身份谒见孙中山外,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以组织名义上书孙中山,提出创办女子法政学校及发刊《女子共和日报》以“勉为将来参政之预备”的主张。孙复书对该社“并不遽求参政”而是预备参政的主张深表赞赏,表示愿拨款5000元赞助其开办女子法政学校,同时说明:“至女子应否有参政权?定于何年实行?国会能否准女界设旁听席?皆当决诸公论,俟咨送参议院议决可也。”(注:《女界共和协济会上孙总统书》、《孙总统答书》,《时报》1912年3月4日,第5版。)稍后,唐群英、张昭汉、张汉英、王昌国、吴芝瑛、张群英、沈佩贞等人又以中华民国女界代表的名义,上书南京临时参议院,正式提出将女子参政权写入宪法。请愿书说:“兹幸神州光复,专制变为共和,政治革命既举于前,社会革命将踵于后。欲弭社会革命之惨剧,必先求社会之平等;欲求社会之平等,必先求男女之平权;欲求男女之平权,非先与女子以参政权不可……用是联络全体女界,上书贵院执事诸公,请于宪法正文之内,订明无论男女,一律平等,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或不须订明,即请于‘本国人民’一语,申明系包括男女而言,另以正式公文解释宣布,以为女子得有参政权之证据。”(注:《女界代表张群英等上参议院书》,《申报》1912年2月26日,第3版。)2月23日,临时参议院将唐群英等请求女子参政权案交请愿审查会审查。(注:《参议院议事录》,南京,1912年2月23日,第1—2页。)当时报界传闻,参议院对于女子参政权案“不赞成者居多数”,女界中有激烈派数人声言“此举如办不到,当以炸弹对付议员”。(注:《专电》,《申报》1912年2月29日,第2版。)审查结果还没有出来,一场冲突似乎已在所难免了。

3月11日,经临时参议院议决、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公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关于人民权利和义务的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孙中山全集》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20页。)对于男女性别问题作了模糊的处理。这使女界大失所望。唐群英等人又以中华民国女子参政会的名义上书孙中山,提出强烈抗议:

此《约法》者,虽属临时,为期甚暂,然与宪法有同等之效力,亦即将来成文宪法之张本,国家组织、人民与政府之权利义务系焉,胡可轻易出之?苟有疵戾,非国家之福也。乃读至第二章人民第五条云“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而其下复曰“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就其条文寻绎之,既曰“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则凡为中华民国人民均须平等,则种族也、阶级也、宗教也,或其他之种种也,而皆为中华民国人民也,均须平等,固已了无疑义,何必复为解释之语曰“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以狭小条文之意耶?在立法者之意,岂不曰吾国固尚有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也,明言之,或足以释不平等之疑,而昭大公无我之见。斯言诚是也,独不计及种族、阶级、宗教之外,固尚有不平等之嫌者在耶?列举既有未赅,则不如仅以概括的规定,尤能以解释而尽善也。况立法者之意并不如是,既已以“一律平等”之言欺人耳目,复怀鄙吝之见而为限制之辞,司马昭之心,已路人皆知之矣。吾女子之要求参政权也,既已一再上书参议院,求其将女子共男子权利一律平等明白规定于临时政府约法之中。今观此项条文,不独不为积极的规定,反为消极的取消。是参议院显欲与吾侪女子为意气之争,而不暇求义理之正。吾党宁能默然?吾党之意,仅以闻于吾女子者,对于约法第五条或请删去“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一语,以为将来解释上捐除障碍;或即请于“种族、阶级、宗教”之间,添入“男女”二字,以昭平允。二者惟择其一,吾侪权利关系,抑亦条文之正轨也。

她们根据《约法》有关精神请大总统向参议院提议,“以重法律,以申女权。”即要求修改《约法》,使女子参政权得到宪法的确认。(注:《女子参政会上孙总统书》,《天铎报》1912年3月23日,第1版。)

3月18日,临时参议院开始讨论女子参政权案审查报告。19日,续开该案第二读会,并以多数可决通过了审查报告。(注:《参议院议事录》,南京,1912年3月18、19日,第1—2页。)最后的结论是:“查女子请求参政风动,欧美尚未见诸实行,吾国若能创开其例,亦属历史之光荣。据来书所称世界潮流日趋平等,各国女子之有参政权,特迟速之问题,非有无之问题云云,本审查会一再讨论,多数认为吾国女子参政亦应有之权利,惟兹事体重大,非可仓卒速定,应俟国会成立再行解决,以昭慎重。”(注:《否决案·女子参政请愿案》,《参议院议决案汇编》甲部二册,第1页。)实际上否决了女子参政权请愿案。

议案被否决后,发生了请愿女子大闹参议院的风波。据报载,19日上午,唐群英、张汉英等女子20余人(或曰10余人、30余人)以“武装的状态”闯入参议院的议事厅,要求参政权,“至提议女子参政案时,咆哮抗激,几至不能开议”。下午,她们又试图阻止议员出席会议,“竟坚执议员衣袂,禁不听前”,议长无奈,只好请求守卫军兵干预,迫使女子退入旁听席。20日,又有女子20余人哄至参议院,求见议长未果,遂将议场门窗玻璃击碎,把议员未经发表之议案搜索一空,并将一稍有违言之警兵踢倒在地。同日,请愿女子又推举唐群英、蔡惠为代表,向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上第三次请愿书,请求提议于参议院,词甚激昂。孙中山婉言劝诫,表示“此事未有一经提议即能通过者,倘能坚忍耐劳至再三,将来或能达此目的。幸毋为无意识之暴举,受人指摘;否则,殊非本总统赞成女子参政权之始意。”21日,请愿女子增至60余人,并带有武器,欲直入参议院,议长电请总统派来近卫军士200人救援,故未能进入,她们转而到总统府谒见孙中山,请求援助。孙允为代向参议院斡旋,并令女公子陪同前往。北京某报代表陈绍唐正在总统府,亦极反对参议院。当即偕孙女公子及某卫戍参谋官前往该院排解。结果,参议院允许由女子同盟会再具一呈,将约法重行提议。25、26日,又有请愿女子多人到总统府求见国务总理唐绍仪,但唐两次均未予接见。30日,唐群英再率女子数人闯入参议院,据说,她们“强要改正临时约法,大肆哮骂,势将用武”。议长唤卫兵严加戒备,某女士声言:“若不容再来,必诉以武力。”(注:以上情形参见《女子以武力要求参政权》,《申报》1912年3月24日,第2—3版,《要求女子参政权之武力》,《时报》1912年3月23日,第2版;《女子参政之捷音》,《天铎报》1912年3月24日,第4版;《女子要求参政权》、《专电·南京电报》,《民立报》1912年3月23日,第7页,28、31日,第3页。)

4月8日,上海女子参政同志会、女子后援会、女子尚武会、金陵女子同盟会、湖南女国民会在南京召开联合大会,正式成立女子参政同盟会。该会以“实行男女平等,实行参政”为宗旨,(注:《女子参政同盟会简章草案》,《天铎报》1912年4月6日,第1版。)发表宣言称,因为习惯、教育、财产、法律等方面的原因,使女子长期以来不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故“吾侪回复权利,当以今日为其始期”。宣言特别关注公民政治权利,认为女子应先从宪法上争得“公民之地位”,尤其是“政治上之地位”,所谓“吾党今日所争者在此,而所最难达目的者亦在此”,声明:“吾党当挟雷霆万钧之力以趋之,苟有障碍吾党之进行者,即吾党之公敌,吾党当共图之。”(注:《女子参政同盟会宣言书》,《时报》1912年4月10日,第4版。)同时,女子参政同盟会还公电各省都督、各政党及各报馆,认为南京参议院制定的《临时约法》,是纯以专制手段剥夺女权,“意欲将二万万之聪颖黄裔,永远沉沦于黑暗世界,忍心害理,一至于此!”“所有南京参议院所布之《临时约法》,我女界绝不承认。”(注:《女于参政同盟会致各省都督等电》,《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587—588页。)表示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坚定决心。或因此时临时参议院正准备北迁,女界请愿活动及其他努力均没有获得有实质性的效果。

民初基本上被男性所控制的舆论界,对女子参政权运动的态度也是相当不利的,南京临时参议院对女子参政权案的拖延及阻挠,某种程度上与社会舆论的呼应有关。从舆论情况可以看到一般男性对于女子参政权问题的基本态度。

报界对于女子要求参政的激烈态度与行为进行冷嘲热讽。唐群英等女子参政请愿时大闹南京临时参议院,《申报》称,“各女士以武装的态度,临场迫胁,或牵议员之袂,或碎玻片之窗,或蹴巡警,或谒总统,皆跃跃然欲一试其北伐未试之技……女子之进步乃若是之速,而其实力竟足战胜男子也。”《申报》还将参政女子的激烈行为与英国女子争参政权时的暴烈行为相比,认为“民国成立未及三月,而女子之程度已足与英伦女子相比较,此可喜之事也。”(注:东吴:《清谈》,《申报》1912年3月24日,第3版。)至于女子要求参政之机关,有教育部、法部,外交部、财政部等名目,则称其“俨然一政府之雏形也,则何不更选一女大总统而组织女子国?”(注:愿深:《自由谈·心直口快》,《申报》1912年4月11日,第3张第2版。)《大公报》发表《戏拟和尚要求参政同盟会小启》和《戏拟中华民国女子拒夫党简章广告》,一则宣称和尚也要求参政,二则提倡女子团体拒夫,(注:《大公报》1912年4月9、11日,第2张第3版。)对于女子要求参政权肆意讥讽。

舆论认为,女子的知识程度不够,故不宜参政。《申报》评论文章认为,国民参政当以知识程度为标准,“即在男子,亦以知识为前提,非人人可得而参政。”至于女子,其普及教育是否胜于男子以及其学识程度是否胜任参政重任等,都是问题。故奉劝女子稍安毋躁,“与其当前而立事要求,何如姑缓斯须而以预为筹备。”并以请愿女子大闹南京临时参议院的事例说明:“以如此程度不齐之女子,而谓可遽与以参政权也,有识者当亦匿笑于其旁耳。”(注:《论女子要求参政权问题》,《申报》1912年3月25日,第1版。)

也有论者从能力高下与职业分途而言,认为女子不宜参政。《盛京时报》评论文章认为,男女平等是就人格而言,不是就能力与职业而言;参政与否,只是能力与职业之别,没有贵贱之分。“不参政,非不平等也。”从社会原理、女子之性质及人类之目的等方面来看,女子宜于家庭与教育,而必不宜参政。“无论今日女学教育未普及也,即使智德并精,超迈男子,犹宜游心于家族组织之完全、初级教育之改进,出其优美之心思,使人民于初级教育中,即含有雍和之风。其益兹社会,固校讼言参政者,逾万万矣。幸勿慕一时之虚名,酿社会以实祸也。”(注:《女子参政论》,《盛京时报》1912年3月24、26日,第1版;又见《大公报》1912年3月27、28日,第2—3版。)《时报》对于从生理与心理方面否认女子参政的说法表示不以为然,进而提出“实力”论,认为:“今日女界欲要求参政权乎,不可不归而储蓄实力。”其所谓实力包括智力与武力。女子智力程度幼稚,又不可能用武力与男子争参政权,即使给予其参政权,也少有人能行使此权,更不能保持长久。因此,“对于此问题,第一则以为今日尚非其时;第二则将来女子程度果高,其宜否参政,尚在研究之列。”(注:孤愤:《女子参政问题》,《时报》1912年3月24日,第1版。)

甚至有论者对于女子的道德水准表示怀疑。《大公报》对于南京女子要求参政权之争“废然失望”,认为英、法、德、美诸女权发达、文明先进之国,女子尚未参政;中国国会未开,宪法未定,数十同盟会女子却强迫要求参政权,甚至不惜使出野蛮手段,张扬泼悍,“几欲以参议院为用武之地。”指责请愿女子不知法律,不知道德,不知名誉,“名为二万万女子争权,实为此数十女子专利。不几贻民国之污点,而招外人之讪笑乎?”(注:梦幻:《论女子要求参政权之怪象》,《大公报》1912年3月30日,第2版。)

同盟会/国民党的机关报《民立报》虽然开专栏讨论女子参政权问题,但其基本立场与态度,似与其他报纸并无二致。1912年2月28日,因女子上书参议院请愿要求参政权,《民立报》发表署名“空海”的社论,对于“女子果宜有参政权乎”的问题表示怀疑。社论从男女程度、男女特性及社会秩序三方面立论,提出女子不宜参政的三点理由:一是女子在政治上的知识与能力之程度不够;二是男居外主政务,女居内主家务,男女特性各有长短,是自然规律,不可违背;三是女子是家庭生活的维持者,家庭是巩固国家与社会秩序的基础,女子参政将破坏这个基础。结论强调:“世之论者但据第一理由,以为女子之知识程度不足,不宜有参政权;而不知若据第二、第三理由,女子纵人人读书识字,知识可与男子平等,亦不可有参政权。”(注:空海:《对于女子参政权之怀疑》,《民立报》1912年2月28日,第2页。)此论一出,立即在女界引起强烈反响,来函连篇累牍,或支持,或反对。《民立报》遂开辟“女子参政之讨论”专栏,持续约一个月,至3月26日,登载近10篇文章。反对者以杨季威、朱纶、姚蕙、张汉英、陈唤兴等人为代表,支持者以张纫兰、张孝芬、李净业等人为代表。

张纫兰等支持者对“空海”所提女子不能参政的三条理由深表赞同,并进一步提出一些新的理由。一是从私德方面攻击要求参政的女子,认为有人私德不检,人格败坏,甚至有倡为“无夫主义”者,如是以往,“吾中华民族行将灭绝,又安用参政权为耶?”二是指责女子争参政权是“挟有以官为乐之劣性”,是女子的虚荣心所致,“与昔之争诰命无二致。”三是提倡“平权分职”,认为男治外、女治内并不是不平等,只是职业不同,男女各有天职,“分职非不平等之谓,而平等实莫贵于分职。”四是认为男女的生理构造不同,“女之性质最不适于从政。”五是进一步强调女子参政程度不够,“女子参政请求,以程度论可不行于今日,”当急求教育与男子平等。(注:《张纫兰女士来函》、《张孝芬女士来函》、《(李净业)致江南张纫兰同志书》,《民立报》1912年3月9日,第2页;18、24日,第12页。)

杨季威等反对者则对“空海”及张纫兰等人的论调进行一一反驳。一是认为男女程度的差别是因为后天教育的不同,女子通过教育也可以达到与男子同样的程度。二是认为所谓男主外女主内并不是男女特性之长短,而是传统习惯使然,破除旧时恶习,则女子也可以主政。三是认为女子之天职固然是维持家庭生活,但今日有不少女子离开家庭从事实业与教育等职业而并没有破坏家庭,正如男子既有从政者,也有从事工、商、农诸业者,其实男子从政者只是一部分人,女子也可一部分人参政,而其余则仍可维持家庭生活。四是对于有关要求参政之女子私德的攻击不以为然,认为所谓“无夫主义”与参政乃绝然两物,风马牛不相及。五是从生理结构上认为,男子在身体上可能强于女子,但女子在精神与智力上并不亚于男子,女子的表现似乎有不如男子之处,主要是因为没有受到平等的教育,并不是生理上的关系。六是认为女子与男子一样是国民的一分子,就应该享有一样的权利,并承担一样的义务,“女子之争参政权者无他,乃欲尽其应尽之义务耳,受其应受之权利耳。”她们充分相信:“女子之有参政权,为人类进化必至之阶级。”(注:《杨季威女士来函》、《朱纶女士来函》、《姚蕙女士来函》、《(张汉英)复张纫兰女士函》、《陈唤兴女士来函》,《民立报》1912年3月5日,第2页;16、20、21、26日,第12页。)

这场论争看似主要是在女子之间进行,其实离不开《民立报》记者与编辑的刻意安排,因为所谓各女士的来函都是由该报社选编的,显然该报是在有意宣扬自己对于女子参政权问题并不完全赞成的主张。4月22、23日,该报连载英国著名医学家埃尔穆来脱所著《论女子参政权》的译文,埃氏以女子生理上之欠缺为理由而反对女子参政权,译者按语称埃氏所论“盖由经验得之,论中种种指摘均著实地,较诸前此反对女子选举权诸说,不可同日而语。此论出后,尚无为妇女辩白者”。(注:步洲:《论女子参政权·案语》,《民立报》1912年4月23日,第2页。)同时,该报还特地报道了英国女子争取参政权运动的种种暴烈行为,以说明其“女子选举案未获通过,实因近来女子暴动”。(注:《英国女子之暴横》,《民立报》1912年4月23日,第7页。)

有趣的是,为了表明“初无成见”和“素主平允”的心迹,该报又接连刊登了两篇赞成女子参政权及反对埃氏之说的译文。(注:步洲:《论女子参政权》、《女子之心理》,《民立报》1912年4月28日、5月1日,第2页。译者在第一篇译后案语中特别强调,自己对前此所译英医埃氏之反对女子参政权论,“初无成见,其间据医理而言之处,尤非门外汉所敢妄参末议。不料此论一出,引起各报研究,于无意之中,提出重要问题,为之喜跃。”其得意忘形之态,颇可玩味。)6月7、8日,该报连载广州女士欧佩芬的专论《敬告争选举权之女同胞》,仍然借女子之口表达对力争参政权之激进女界的忠告,认为:“我国女界不患无急进之雄心,而患乏自治之能力;不患无参政之权,而患乏参政之学。”其着重点在于培养女界的自治能力,具体途径是普及教育、设立演说团、革妾媵之俗、开放婢女、禁娼妓之俗,以免“徒争参政之虚名而乏参政之实际”而为世俗所指摘诟病。“故今日欲重女权,当从参预政治始;欲参预政权,当先亟图自治始。”(注:广州女士欧佩芬:《敬告争选举权之女同胞》,《民立报》1912年6月7、8日,第12页。)最后还是具体落实到女子自身的能力问题。或许是为了再显其“平允”心态,该报紧接着又刊登了女子法政学校预科生杜有杕的月考文《男女平权足以救国论》,认为“男女平权乃救国之良策、兴国之根本”,极力主张女子应在政治、家庭、学术等方面与男子平权,尤其女子参政权对于养成新国民之国家思想至关重要,只有真正实现男女平权,“如此方不失为从根本上救治我民国。”(注:杜有杕:《男女平权足以救国论》,《民立报》1912年6月10日,第12页。)《民立报》在女子参政权问题上,看似能照顾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其实还是有所偏向,虽不能说持完全反对的立场,但其赞成的态度确实是有所保留的。

尽管面临革命党阵营内部以及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女子参政权运动仍然没有停息,其影响也在扩大。湖北女界受南京女子参政运动的影响,一些女子加入自由党和社会党,或创办女子法政学堂,“为将来参政之基础”,副总统黎元洪以“女子智识尚幼,讲求法政未免太早,故未允可”,女子大为不平,纷纷集会上书,要求“非达到目的不止”。(注:《鄂省女界之风起潮涌》,《盛京时报》1912年4月19日,第3版。)随着临时参议院北迁,女子参政请愿团体也一同北上,“继续要求,以期必达完全之目的”。报界分析说,“是将来北京参议院,必将重演一出改良新剧矣。”(注:《女子团亦有北上消息》,《大公报》1912年4月10日,第4版。)此后,女子参政请愿运动的中心便从南京转移到北京。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对于女子参政权请愿运动采取了压制与打击的态度。当唐群英等人在南京要求参政权请愿失败而准备随参议院北上的时候,袁致电国务总理唐绍仪,认为女子参政权问题“可否遽行于中华民国,自应听候参议员全体核议,该女子等不得有强制行为”,并阻止请愿女子进京活动,要求“准其举定代表一二人来京,不得令其全体北上,以免种种窒碍。”(注:《袁总统电阻女子团北上》,《盛京时报》1912年4月17日,第4版。)

临时参议院北迁后,讨论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是其中心议题之一。关于国会议员的选举人资格问题,参议院在7月3日的第31次和8日的第35、36次会议上展开了激烈讨论。完全由男性议员组成的参议院就年龄、财产、纳税额、教育程度等方面的资格限制问题进行了反复辩论,根本没有涉及女性的参政权问题。参议院在7月20日第46次特别会议上讨论蒙藏人民的选举权问题时,议员杜潜根据《临时约法》有关国民权利平等的精神,以女子与蒙藏人民同是中华民国人民相比附,提出了女子应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问题,结果被刘崇佑一句“此另一问题,不在今日讨论范围之内”所打断,未能引起议论。(注:《参议院会议速记录》,第46次特别会议,北京,1912年7月20日,第13—14页。)8月10日,袁世凯北京临时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关于国会议员资格问题,仍然只是规定男子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注:《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四、五条,《申报》1912年8月13日,第2版。)基本延续了南京参议院对女子参政的态度与倾向。

大约同时,在革命党人阵营内部,围绕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时取消“男女平权”的政纲,又引起了新的风波。1912年3月3日,同盟会由秘密革命组织改组为公开政党,其政纲第五条即明确标榜“主张男女平权”。(注:《中国同盟会总章草案》,《申报》1912年3月5日,第7版。)后来,在宋教仁等人的主持下,同盟会联合统一共和党、国民公党、国民共进会、共和实进会及全国联合进行会等政党,合组国民党。在合并的过程中,因与他党妥协而删去了同盟会原有“主张男女平权”的政纲,此举立刻引起部分激进女会员的强烈抗议。据当时报道,8月13日,同盟会本部会议,选举筹办国民党事务所干事。女会员唐群英、沈佩贞等数人到会首先发难,质问:“此次同盟会合并,何以不知会女会员,擅由一般男会员做主?且合并之后,何以擅将党纲中男女平权一条删去?显系蔑视女会员,独行专断。此等合并,吾辈女会员绝不承认。”她们大骂宋教仁受人愚骗,甘心卖党,表示要以武力对待。随后,又有王昌国等数人到会哭骂,痛诋男会员丧心病狂,甚至扭住主席宋教仁殴打,认为同盟会改组删去男女平权政纲,“太看女人不起,今日为二万万女同胞出气”,致使会场秩序大乱。后经张继再三劝慰,并许以从长计议,俟孙中山先生到后再商办法,各女子才悻悻而去。(注:《同盟会女会员之愤激》,《大公报》1912年8月16日,第6版;《女子大闹同盟会》,《民立报》1912年8月18日,第7页;《燕支虎大闹同盟会》,《时报》1912年8月19日,第3版;《五政党合并改组续闻·女会员大展威风》,《申报》1912年8月20日,第3版。)会后,女子参政同盟会会员张汉英等人,以同盟会因合并而擅行删除男女平权政纲,会议“誓死争回”。(注:《南京专电》,《时报》1912年8月23日,第2版。)8月25日,国民党在北京湖广会馆召开成立大会。唐群英等人再到会场,严词诘问何以将男女平权政纲删除,认为此举“辜负昔日女同盟会员之苦心”,“蔑视女界,亦即失同盟会旧有精神,甚不以为然”,并当场痛殴宋教仁脸颊,强烈要求在国民党政纲中重新加入男女平权一条。结果付诸大会表决,赞成者少数,未被通过。后孙中山演说,说明国民党新政纲未列男女平权,系合并各党有不尽赞同之故。他认为男女平权“当暂缓”,并进而奉劝女子当以国事为重,认为“男女平权深合真理,此时政纲虽未列入,若国家文明进步,必能达到平权之一境;如无进步,即男子尚恐失其平等之权利,况女子乎?”(注:《孙中山先生入京后之第一大会·国民党成立》,《民立报》1912年8月31日,第6页;《二十五日之湖广馆》,《申报》1912年8月31日,第2版;《国民党成立大会纪略》,《盛京时报》1912年8月31日,第4版;《国民党成立大会纪略》,《时报》1912年9月1日,第3版。)与此同时,浙江女子参政同盟会致电国民党,诘问削除男女平权之理由,要求速为更正,“免为女界公敌。”(注:《杭州电报》,《民立报》1912年8月31日,第5页。)9月1日,女子参政同盟会在北京召开联合大会,到会女子200余人,公推唐群英为临时主席。沈佩贞演说,反对宋教仁、张继不遗余力,认为宋教仁迁就改组国民党,是为了实现政党内阁以达到自己做国务总理的目的:“宋实为一无耻小人,牺牲我二百兆女国民之权利为彼等结党营私交换之媒介,是可忍,孰不可忍?试问女子若非国民,则昔日之列入政纲为非;女子既为国民,则今日之删削政纲何故?既定名国民党,首先废弃二万万女国民,名尚符实乎?宋教仁一人专制,张继同恶相济,是直置我女同胞于死地!”甚至表示要继续革命,以曾经组织之暗杀团、先锋队与彼等相见,以手枪炸弹对待之,“必达到男女平权、女子参政而后已。”与会者情绪异常激烈。(注:《女子参政同盟会召开联合大会》,《平民日报》1912年9月7日,转引自《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594—595页。)尽管如此,最终并没有改变既成事实。

宋教仁改组同盟会为国民党,得到了孙中山、黄兴等革命领袖的赞同,国民党的政纲未列男女平权条款,应该说表明了一般革命党人当时对于女子参政权的基本态度。(注:唐群英等人在国民党成立大会上痛打宋教仁,并非个人恩怨,实是男女之间在女子参政权问题上的性别冲突。有女子认为:“革命未成之日,何尝不利用女子?今革命成功,竟取消男女平权,不准参政。唐女士在京愤极,因而有殴打宋教仁之事”(《粤垣英雌之威风》,《民立报》1912年9月29日,第8页)。后来,宋教仁尚为唐群英主办的《女子白话报》和《亚东丛报》写祝词,称:“女权是尊兮,与男掣矩。跻众生于平等兮,无差别之可语。”“四千余年,黑暗专制,女族沉沦,甚于男子。振聩发聋,女士任之,女士而外,谁期扶之?”宋教仁被刺身亡后,唐群英曾作《宋渔父先生诔并叙》,表示沉痛哀悼。参见蒋薛主编:《唐群英诗赞》,衡阳:南岳诗社、衡阳市诗词学会等,1997年,第20、32、8—9页。)《民立报》对于孙中山在国民党成立大会上的压轴演讲中所谓“若民国不能自立,则男子将无参政权,何况女子”的说法,深表赞同。认为:“今日中国之女界,不能与彼欧美女子积数十年之运动者同一进行,当先协助各种社会,以巩固民国为其义务。此所谓预备条件也。”并对女子参政团体共和协济社提出严重忠告,指责部分参政女子的过激举动,声称:“若近日北京有一部分女子为激烈之运动,及上海有一部分女子恒假参政急进名词及协济会名义,以行其猥琐卑劣之事,皆足为参政进行之累。”(注:东方:《敬告女界协济社》,《民立报》1912年9月4日,第10页。)表示了颇为不以为然的态度。

面对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参政女性仍然斗志不减。8月底,张寿松等人以女界联合会的名义上书参议院,要求参议院在国会选举法中加入女子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节,但参议院以女子参政权案在南京时已议决“此事体重大,俟国会成立后,再行解决”为由,认为:“今国会尚未成立,本会即不能以该会之要求,再行提出,重事讨论;况国会选举法业经议决,咨送政府公布实行,碍难提付院议。”结果使女界大失所望。(注:《女政客之失望》,《民立报》1912年8月26日,第7页。)

9月初,唐群英以女子参政同盟会的名义发表宣言书,从天赋人权的理论,说明男女在法律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她认为,虽然女界程度不够,其实男子程度也不齐,但参政权作为人民的基本人权,应该得到宪法的确认,尤其不必特别限制女子的参政权,所谓“有绝对的可以认许在宪法上永久不移易者,则如人民之参政权是;有不必为特别之限制以待其将来之程度发达齐一而亦可认许之者,则如现在我国女子参政权是。”她承认女界程度幼稚的现状,认为其事实上暂时难以达到参政的目的,因而退一步“不要求政府法律上积极的保护”,但却希望女界全体合力争取“以要求其消极的保护”,即“不必法律上明畀我女界参政权,但使对于女子不加制限,对于男子不认专有”。也就是说,法律上可以不写明女子有参政权,但也不能写明参政权为男子所专有,从而对女子有所限制。这显然是针对国会选举法的。她从约法、现行法、中国社会及现今世界趋势等方面,具体阐述了女界对于参政权不能不争的理由,号召全体女界以死力争,“故身可杀,此心不可死;头可断,此权不可亡……将修我戈矛,整我甲兵,凭我一腔血与诸男子相见。”(注:《女子参政同盟会代表唐群英宣言书》,《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595—600页。)言辞之中表示出极度悲壮的气概。沈佩贞在欢迎万国女子参政同盟会代表时演说认为:“去岁革命时,女子已组织北伐队,而促中华民国之成立。是今日之共和,女子亦出代价以购之,并非男子一方面独构成之者也。去岁革命时,既未尝以我等为女子而摈于革命同志之外,岂今日共和告成我等女子不能享受共和之幸福耶?”(注:《女界欢迎万国女子参政同盟会代表纪事》,《申报》1912年9月25日,第3版。)

同时,女子参政同盟会再次上书参议院请愿。请愿书对于前此张寿松、唐群英等人的上书被参议院依南京前例搁置进行辩解,认为南京上书是修改《约法》第五条字面案,现在上书是争取女子选举权案,两者不能混同。请愿书指出,国会选举法规定中华民国男子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将约法中的“人民”换成“男子”,公然剥夺了女子应有的权利,是“有心之构陷以欺压我二万万女子”,显然是“违背约法,蹂躏人权”的粗暴行为。她们以《约法》为依据,说明《约法》在规定中华民国的构成、主权所属以及人的权利、义务时,都是用全称的“人民”一词,并没有排除女子在外,女子也是中华民国人民的一部分,与男子一样尽义务,当然要一样享有权利。国会选举法用特称的“男子”一词,“屏我女子于人民之外”,严重违反了《约法》精神与人道原则。请愿书最后指出,选举权关系到女子的基本人权问题,必须拼死力争,所谓“此乃切肤之利害,所不能不痛首痛心全出死力以争于此日者也”。(注:《女子参政同盟会参政请愿书》,《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601—605页。按:此请愿书于9月2日已开始起草(《唐沈两女士之墨泪·上书参议院》,《申报》1912年9月3日,第3版),其末尾仅署“中华民国元年九月日具”,具体上书日期待考。)

10月20日,女子参政同盟会本部在北京成立,选举副总统黎元洪之夫人吴汉杰为名誉总理,唐群英为责任总理,继识一、王国昌为协理,沙慕新为庶务,沈佩贞为交际,骆仲儒、莫宝珠为书记,李瓒元为会计,王云樵为调查。唐群英在会上演说指出,女子与男子同是国民,既承担了国民的义务,就应该享受国民的权利。她坦诚地承认现在女子参政的程度确实不够,可暂且不争被选举权,但不能不争选举权,她号召女性“组织团体,坚持到底,上书参议院,要求女子的选举权。一次争不到手,二次再争,二次争不到手,三次四次以至无量数次,不达目的是万万不能止的”。在她看来,女子争取选举权是其获得完全参政权的关键。她说:“第一次国会,女子既无选举权,将来第二次第三次的国会,女子更能争被选举权吗?所以现今争选举权,是第一次国会最要紧的问题,便是将来争被选举权最重的关键,诸君切不可放松。”(注:《女子参政同盟会成立志盛》,《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606—608页。)这样,便明确了女子参政请愿继续进行的近期目标就是争取选举权。

参议院收受请愿书后,交请愿委员会审查,然后提交大会讨论。11月6日,参议院议决女子选举权案。首先由王鑫润代表请愿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认为兹事体大,应请大会公决。随后有十余名议员发言,覃振、陈家鼎、杜潜、江辛等人表示赞成,李国珍、李素、孙孝宗、谷钟秀、赵世钰、李榘等人表示反对,双方争论激烈。反对者认为,此案在南京已经否决,北京参议院只是南京参议院的继续,故不得再次提出讨论;已经参议院否决的议案,只有大总统有权提出复议,请愿人再次提出是侵犯大总统之权;如赞成此案,当修改国会议员选举法,并另造选举人名册,国会选举在即,仓促恐难办到;请愿书有辱骂参议院之词,不应受理。赞成者认为,此案为女子选举权请愿案,与南京时请愿修改约法第五条之请愿案不同;此案在南京并未否决,南京参议院对此案只是敷衍推诿,再这样下去,必至争闹不休;就人道主义而言,男女本应平等,而且女子也为革命尽了义务,给女子以参政权于约法并不违背;满族共进会与华侨选举法案都是在国会选举法公布后所定的补救办法,女子选举法可依例暂时制定一种施行办法;请愿书内称诸公云云系侮辱参议院中之个人,而并非侮辱参议院之机关,不得以此作为不受理的理由。双方针锋相对,相持不下。最后由议长宣布就此案应否开二读会进行表决,结果赞成者仅6人,相对于出席此次会议的66名议员来说,可谓绝对的少数。此案终被打消。(注:《参议院会议速记录》,第104次会议,北京,1912年11月6日,第14—21页。一般报道见:《参议院初六日议事纪略》,《大公报》1912年11月8日,第4—5版;《参议院第九十五次开会纪事》,《盛京时报》1912年11月12日,第3版;《十一月初六日参议院会议记》,《民立报》1912年11月13日,第6页;《女子参政权又历一劫》,《申报》1912年11月13日,第3版;《十一月初六日参议院常会纪要》,《时报》1912年11月16日,第3版。)

几乎就在参议院否决女子参政权请愿案的同时,参议院议决了民国男女礼服案。根据新的服制规定,男子礼服分大礼服与常礼服两种,每种礼服又分昼礼服与晚礼服二式,且各有相应的冠履种类相配,显得文明新潮;而女子礼服则仅有一式,又冠履不具,形式与旧制无别,了无新意。广东女权研究社通电各报及各省女界团体,表示强烈抗议,认为:“男女相形,显分轻重。”此举“显系参议院轻视女界,漫不经心,草率议决之故。本社以为民国法律男女平权,礼服事关体制,断不容稍有歧视。”表示“决不公认”,希望全省女界会议“发电力争”,要求参议院取消重订。(注:《粤女界不认礼服》、《女子礼服之抗议》,《民立报》1912年11月7日,第6、8页。)随即,该社又开会研究女子礼服问题,认为参议院所定女子礼服,“显系歧视,殊非平等。”社员纷纷建议或上书省议会,或致电袁总统与参议院,或致电上海女界力争。(注:《研究女子礼服》,《民立报》1912年11月8日,第8页。)一时掀起了一股反对参议院礼服案的风潮。虽然同样没有结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民初女性对于性别歧视问题的自觉及其女权意识的初步觉醒。

请愿案再次被参议院否决,激起了请愿女子无比的愤怒。她们纷纷谴责参议院议员是“民国的妖孽,女界的蟊贼”。(注:《女子白话报文章选辑·参议院之黑暗》,蒋薛、唐存正:《唐群英评传》,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282页,附录。)12月9日,唐群英、沈佩贞邀集女同志数人,前往参议院谒见议长吴景濂,强行要求参政权。吴景濂勉强接谈,便逃入议场,避而不见。被激怒的女士们“声色俱厉”,斥责反对女子参政权的议员,她们声言:“议员亦女子所生,当民军起义时代,女子充任秘密侦探,组织炸弹队,种种危险,女子等牺牲生命财产,与男子同功,何以革命成功,竟弃女子于不顾?女子亦组织中华民国之重要分子,二万万女同胞,当然与男子立于平等之地位。凡反对女子参政权者,将来必有最后之对待方法。即袁大总统不赞成女子有参政权,亦必不承认袁为大总统。三日后当再来参议院,为最后之解决。将来中华民国之民法,凡关于女子之能力,若不采用德国制,女子等必用武力解决此问题。”(注:《女士大骂参议员》,《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第609页。)虽然请愿女子仍是豪气干天,但争取选举权的努力已是强弩之末。

这时,袁世凯政府采取了保护参议员的举措。内务部因取消女子参政权之故,恐女子有所不利于参议员,以参议员职任重大,宜严加保护,特饬内外总厅及各区调查参议员寓所,“慎密保护。”(注:《要闻》,《神州女报》(旬刊)第1期,1912年11月,国政及要闻栏,第2页。)女子参政请愿失败后,女子参政同盟会活动渐趋平静,但仍是余波未已。1913年11月13日,袁世凯政府内务部以“法律无允许明文”的“罪名”,正式勒令取消了女子参政同盟会,(注:参见徐辉琪:《唐群英与“女子参政同盟会”》,《贵州社会科学》1981年第4期,第34页。)给女子参政权运动以最后一击。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仍然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注:《中华民国约法》第4条,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30页,附录。)基本上照搬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相关条款,对性别问题仍是模糊不清,丝毫没有受到女子参政权请愿运动的影响。此后,唐群英等人主要转向办女报、兴女学的活动,民初女子参政权运动渐趋沉寂。

参议院为何会否决女子参政权案?唐群英等人认为:“原来这班议员,大半是眼光不很远大,知识亦甚平常,并不知道女子参政对于民国有绝大的益处。见得中国数千年没有这桩事,向来女子连户外的事都不许过问,还说什么参政呢!一旦见了这个大问题,便咋口吐舌,惊讶起来。更有一事,就是怕女子有参政权,将来或选为议员,或任为行政官,夺了男子的饭碗。他们心里怀了这两种鬼胎,所以女子的选举法案,只有少数赞成,不能通过。”(注:《女子白话报文章选辑·参议院之黑暗》,蒋薛、唐存正:《唐群英评传》,第283页,附录。)显然,她们的切身感受有二:一是男子轻视女子的传统习惯;二是男女性别之间的权利冲突。唐群英等人的责难绝不只是针对袁世凯所代表的旧官僚势力,恐怕也是针对部分革命阵营中的“自己人”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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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性别冲突与政治民主化的局限(上)--以民国初期妇女参政权为例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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