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咨询服务探析——基于毕马威销售避税产品案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会计师事务所论文,咨询服务论文,案件论文,税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事件回放
2005年8月29日美国司法部和国税局(IRS)宣布,毕马威已承认有罪并就避税事件达成延期刑事诉讼的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包括:取消为高收入人群定制避税产品业务;遵循税务意见书签发和报税表填报的规则;禁止从事任何预先设计好的税务产品;只能采用以小时率为基础的收费标准。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毕马威同意支付4.56亿美元的罚金(美国司法部,2005)。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将毕马威9位前高管告上法院。为使毕马威今后更好地走上“正道”,政府要求毕马威完善内部监控机制,并任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任主席里查德·布瑞登为公司的外部监管人。他将在未来三年内监管毕马威是否遵守其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和解协议。里查德·布瑞登任期结束后,IRS将继续监管毕马威的税务服务及协议的遵循情况,监管期为两年。如果毕马威今后再出现违规行为,政府可能起诉它或者延长监管期。
毕马威作为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在148个国家开业,为全球的客户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服务,2004年毕马威的营运收入为134.4亿美元,其中税务服务收入31.1亿美元,占总收入的23.2%。毕马威的这场危机源于其在1996至2002年间向富人销售避税产品。从1996年起,毕马威迫切希望成为税务行业的领头羊,并决定开始以“冒进的市场策略”不遗余力地开发、推销避税产品。毕马威为此雇佣了大量的营销和法律人员,并且不惜高价网罗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至2001年,毕马威的税务部门雇佣了约1万名的税务专业人员(Tanina Rostain,2005)。为了激励员工极力推销避税产品,毕马威在报酬体系设计上,以成功开发、推销避税产品为核心业绩指标。
毕马威避税产品的目标客户是年应纳税收入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富人。在避税产品的销售、执行过程中,富人们自行决定他们所需要的“损失”,毕马威的税务合伙人和其他的参与者(律师事务所、大银行等)则将精确虚构出交易的类型、规模以产生预定的“损失”,并按“损失”的一定比例(通常在5%~7%之间)收取费用(美国司法部,2005)。对于公司客户,除了运用惯用的营销策略外,毕马威锁定其审计客户,让避税产品的推行者与审计师一起合作。审计师只根据推行者的意见发表审计意见,并允许审计客户把避税产品带来的收益体现在财务报表中。同时,审计师从避税产品的销售中获取丰厚报酬。如此的“销售途径”,极大损害了审计师的独立性,使其难以保持客观独立性。
为了躲过IRS对避税产品的检查,毕马威采取了三个步骤:首先,不按照法律规定向IRS登记其避税产品,这样可以使其避税产品得以顺利推行而不会因IRS的否定而夭折;其次,为购买避税产品的富人报税,专家报税的规范性并在报税表中隐匿使用避税产品的痕迹,可以降低IRS对避税产品使用者审查的可能性,若IRS对这些人进行审查也能以较大的可能性逃过;再次,如果因避税产品的使用遭受IRS深入调查,则运用律师——当事人特权阻止IRS的调查(美国司法部,2005)。
尽管毕马威采取以上措施防止IRS对避税产品的审查,IRS仍察觉到避税产品的存在。2001年9月,IRS对毕马威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向其登记避税产品进行检查,并在2002年初开始向毕马威发传票,要求毕马威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美国司法部,2005)。2004年2月,美国司法部和IRS开始对1996年至2002年间的避税服务进行调查。在应对IRS此后发出的传票时,毕马威宣称IRS要求提供的资料受会计师——客户特权、律师——当事人特权和工作成果特权的保护,拒绝向IRS提供。这最终导致了2005年6月司法部对毕马威非法销售避税产品和妨碍司法公正的调查。在可能重蹈安达信覆辙的高压下,毕马威终于在6月16日通过官方网站向媒体表示:公司将对从1996年到2002年期间提供的非法避税服务全权负责,同时还对该不法行为给美国国库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示歉意。
二、会计师事务所致力于避税产品的原因
纵观审计行业的发展历史,在接受法律所赋予的特许权之前,职业会计师已为人们提供范围广泛的专业服务。1720年,名噪一时的“南海公司”破产事件孕育了民间审计职业的最早先驱者查尔斯·斯内尔。1862年英国颁布公司法,规定由处于第三者立场的特许会计师代表股东执行对公司董事的监督,促进了审计业务的发展。1929年股市崩溃,美国于1933年和1934年颁布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使社会对审计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大幅度增长。在这段时期,审计行业保持着健康的发展速度,审计业务处于卖方市场。
但从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审计行业步入一个多灾多难的时期,遭受来自各界的压力。70年代初期,受经济危机的影响,许多公司倒闭,注册会计师因此备受责难,监管者加强对审计行业的监管。由于“深口袋原理”的作用及寻找替罪羊的心理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起诉会计师事务所,掀起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浪潮。这个时期的会计师事务所遭遇诉讼浪潮中的代表性判例是1968年的大陆自动售货机公司案。法庭认为,“公认的审计标准说明的只是审计工作最低限度的要求,而不能推断审计人员在各具体审计工作环境下必须做到的一切”,“证明符合公认的标准,是一项很有说服力的证据,但它不能最终证明被告的行为是诚实的”(麦吉尔,2001)。这种情况使审计人员就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时对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依靠较以前更弱,一旦公司经营失败,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着诉讼及巨额赔偿的风险。
与此同时,审计行业由于外界的压力,发生了不利于审计师独立公正开展业务的变化。很多年以来,会计职业被认为不受反垄断(反竞争)的限制,会计师应遵循职业及道德准则,审计行业因此能够避免相互之间的激烈竞争,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但联邦贸易委员会却在60年代末提出,职业及道德规则的制定及发布阻碍了市场经济中的价格竞争和公开竞争(麦吉尔,2001)。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迫于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的威胁,解除审计业务竞标的禁令。几年之后,AICPA又被迫放弃禁止广告招揽审计客户的规定(Tanina Rostain,2005)。大型事务所在早期所形成的不相互争抢客户的共识逐渐丧失,替代的是残酷的价格战与事务所之间招揽审计客户的无序竞争。
在审计行业充满竞争又具有高度风险的环境下,各会计师事务所把经营重心转向非审计服务,包括税务服务和咨询服务。现代社会税法的复杂程度使得很多人必须借助专业人员的服务才能正常纳税并遵循税收法规规定。而且对纳税人而言,事先聘请税收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合理安排业务项目从而获取税收方面的最大优势,是经营的明智之举。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精通税务知识的会计人员和法律人员,在从事审计业务的过程中,熟悉审计客户的经营及财务信息,成为税务服务的提供者自在情理之中。从80年代后期开始,税务服务的收入逐年增长。除报税或协助客户遵循税法的服务外,税务咨询服务作为其他咨询服务的补充提供给客户。这是IRS所支持的服务,因为规范性的报税单可以减轻IRS的工作量。
1991年,AICPA开始允许会计师根据服务质量收取费用,这表明AICPA允许会计师们可以按为客户节省的避税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而在此之前,美国会计师行业根据工作时间(一般为小时收费率)来向客户收取报酬。或有收费标准的实行,打开了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业务的潘多拉盒子。
90年代初期,典型的税务服务主要是税务筹划,即建议客户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享受最大的税收利益。税务专家提供税务筹划方案,有些可能比较激进,但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进行,为税务筹划而发生的交易具有经济实质意义。税务筹划服务应个别客户提出的要求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处心积虑兜售税务服务。到90年代中期,各大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类似制造业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大量资源研究开发出适合大多数客户的税务产品。税务产品开发所耗的经费,就如工商企业生产产品的成本耗费,需把产品售出以收回成本进而获得高额收益。这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政策不可避免地倾向商业化,采用商业企业的标准去努力寻找业务,想方设法推销其税务产品。至90年代末,大规模避税现象开始出现,税务产品市场枝繁叶茂,众多避税产品在美国开始泛滥。逐利性使事务所忘记其“经济警察”的职责,而且还使其竭尽所能去“钻营”税收法规的漏洞,设计各种激进的避税产品迎合客户的要求。在这些避税产品中,很多是通过无实质经济意义的交易制造损失以达到避税目的。
与之相对应的,IRS一方面完善税法,另一方面着手整治非法避税并对之进行严厉惩罚。2002年夏天,普华永道支付了100万美元的罚金结束了IRS的避税调查,同时宣布“将不再对其激进的税务策略进行大规模的营销”。这是第一家因为避税业务而缴纳罚金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后,德勤和安永分别因为避税计划而遭到美国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客户的起诉。
为了能够事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服务进行规范管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提出了涉及税务服务及或有收费的道德规范与独立性准则。2006年4月21日,SEC通过了该准则。该准则明确了将有损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情况:所筹划、推销的税务产品对现行税务法规进行不恰当的解释;对其审计客户采用或有收费的标准收费;向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税务服务。此外,该准则为进一步达到SOX法案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时需获得审计委员会预先批准的要求,规定审计师在提供税务服务时需获审计委员会的预先批准,并需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表述要提供的税务服务;需与审计委员会讨论所提供的税务服务是否会损害其独立性,并把讨论的主旨记录在案。
三、毕马威避税案对我国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启示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采取专管员上门征税的管理制度,因而缺乏税务咨询业发展的需求市场。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自行向国家缴纳税款”的税收征管机制。此后,在逐渐健全税收法规制度的过程中,税务法规日益复杂,具体程序日趋繁冗,让纳税人难以全面掌握。因此,减少因不熟悉税收法规而违反税收法规的风险,进而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一种迫切需要。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仍以提供传统审计和会计服务为主,职业品种单一,竞争激烈;而且自我国加入WTO后,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如潮水涌入,国际“四大”会计公司在华业务迅速扩张。据中注协公布的2004及200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全国百家信息,国际“四大”稳居前4强。以业务收入为指标,四大所所占百家所的比重分别是40%和47%,近半的百强业务收入为“四大”所有。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需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开展税务咨询服务,从而增加收入、增强生存能力。
企业对税务咨询有强烈的需求,事务所有拓展税务咨询服务的必要,因此,税务咨询业在我国的发展成为一种必然。但是,“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为了避免重蹈美国税务咨询业过激发展后辙,首先,须立法规范事务所业务发展,加强外部监管,为事务所拓展业务领域提供必要的依据,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明确职业资格和职业责任,并尝试引入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其次,为防止事务所因开展税务咨询业务而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可借鉴美国PCAOB在毕马威税务咨询纠纷后制定的法律条款,禁止事务所在曲解税法的基础上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并紧闭或有收费之门。再次,应加强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着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这是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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