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完全亏损点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中的应用分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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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个重要课题是如何对难以拯救的危机银行实施市场退出,以此防范因个别有问题银行倒闭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系统风险。[1]

市场退出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市场退出,这是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自身发展要求主动向银行监管部门提出的市场退出。另一类是强制性市场退出,这是指金融机构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法院强制清退出市场。清退的原因往往是由于严重违规、资不抵债或丧失支付能力。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部门需要高度关注的是强制性市场退出。本文所研究的市场退出就是指强制性市场退出。

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律制度,建立有效的债务问题解决系统,确定主持市场退出的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市场退出方式。所提的措施大多是事后的。本文拟从选择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最佳时机这二角度来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进行一些新的探索,笔者认为,在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时,可以探索确定商业银行净资产完全损失点。

一、确定商业银行净资产完全损失点的收益分析

(一)实现高效率的金融稳定

金融稳定可以分为低效率的金融稳定和高效率的金融稳定。低效率的金融稳定,可以建立在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的行政性保护上,也可以建立在市场的垄断组织结构上,甚至可以建立在国家的隐性和显性担保上,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通过实施过度保护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损失了金融体系的效率。这样的稳定往往使宏观金融积累起潜在风险,并最终削弱宏观金融的稳定。高效率的金融稳定则是建立在金融体系高效率运转的基础之上的,我们所追求的应该是高效率的金融稳定。要实现高效率的金融稳定,就要淘汰一部分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使经营资源从效率低的金融机构向效率高的金融机构转移。

对商业银行而言,其负债具有负债率高和社会性强的特征。每一家商业银行的负债都与广大老百姓的生活戚戚相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存在着较大的外部性,处理得不好,还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因此,在经营资源从低效企业向高效企业转移的过程中,应该以保持金融体系的相对稳定为前提。确定商业银行净资产完全损失点,并在这一点上对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退出,既能够达到使经营资源从低效率银行向高效率银行进行转移的目的,又能够有效避免商业银行市场退出造成的负外部性。对此,我们可以做如下分析:

在一家面临被动市场退出问题的商业银行全部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其资产损失和资本金会满足图1所示的关系(注:在这里,为了分析方便,我们假设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总额在其存续期内不变。)。

附图

图1 商业银行最优市场退出点分析

图1中,A点为净资产完全损失点。若金融监管当局在图1中A点的右方才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退出,一定会形成一个债务缺口,负外部性(注:当金融行为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时,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产生金融负外部性。)产生了。在存在债务缺口的条件下,要想消除负外部性,就必须解决偿债资金的来源问题。偿债资金的筹措无外乎两条渠道:民间渠道和官方渠道。在对严重资不抵债的商业银行进行市场退出时,因为债务缺口的存在,民间资本缺乏介入意愿。而通过官方渠道筹集资金来弥补债务缺口,要么是来自于财政资金,要么是来自于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近年来,我国中央财政基本上都是赤字运行,2004年全国财政收支相抵,支出大于收入2 090.42亿元,赤字3 191.77亿元,因此,利用财政资金来弥补债务缺口的可操作性不强;来自于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则可能会引起货币政策的振荡,给金融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

在净资产完全损失点就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退出,此时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能够基本相抵。这样,既可以引入民间资本对该商业银行进行重组;也可以使用官方资金来源先行解决负债的偿还问题,待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后,补上原来的资金缺口。从而避免了负外部性,实现了金融体系高效率稳定的目标。

(二)降低市场退出的行政法规壁垒,提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效率

退出壁垒是指现有企业在产业前景不好,经营业绩不佳时准备退出市场,但由于各种因素的阻碍,资源难以转移出去,这些阻碍现有企业退出市场的因素,就构成了退出壁垒,这些壁垒主要包括:沉淀成本壁垒、劳动力的安置费用壁垒、结合生产的壁垒、行政法规壁垒等,在我国还存在着资产市场和产权市场发育滞后这一壁垒。[2]由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会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性,金融监管当局往往设置了种种行政法规壁垒阻碍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因此,行政法规壁垒就构成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最主要障碍。首先,金融监管当局会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强化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监管,避免金融机构产生市场退出问题;其次,当金融监管当局的种种监管措施仍无法避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出现时,监管当局往往还是会通过法律法规及行政手段强令股东注入资金更换管理层,争取向其他银行借款,寻求其他银行合并,出面帮助企业寻找收购伙伴;最后,当这一切努力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才宣布金融机构破产,并出面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理赔。各国监管当局几乎都奉行一条普遍原则: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考虑如何安排救助或购并,尽量使之渡过难关。行政法规壁垒的存在会使金融机构错过最佳退出时机。

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商业银行净资产完全损失点,并在这一点对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退出,能够直接降低行政法规壁垒,把握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最佳时机,提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效率,减少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所付出的成本。毕竟,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犹如救火一样,拖得越久,付出的代价越大。[3]

(三)有效防范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

系统性银行体系或支付体系的不稳定所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成本是灾难性的,为防止个别支付链条断裂所引起的系统性不稳定,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1]但是,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与运行的偏差将会导致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倾向更高。于是,在机制设计上如何寻求发挥存款保险制度保障金融稳定的功能与低道德风险的平衡是一个难题。当前的研究证明,具有如下特征的存款保险制度符合市场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能降低道德风险:较低的保险限额,有限的保险范围,依据资产风险调整的保费,私人经营保险基金以及强制性会员资格。[4]即便是具有了以上特征,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对中小储户存款的有效保护,防止因个别银行挤兑而引起金融恐慌,割断银行挤兑可能形成的传染效应,从而维护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监管者要达到这一目标,最简单易行的方法就是,保持有问题银行的继续经营。这样,面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约束,银行就能够不断进行讨价还价。讨价还价的存在将导致商业银行有更多的寻租空间,道德风险仍然无法得到有效防范。

与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的监管相比较,存款人的挤兑对银行则具有刚性约束作用,挤兑能使银行面临破产约束,不具备讨价还价的可能。确定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完全损失点,并预先警示将在这一点上对其进行市场退出,一是能够减少银行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有效替代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约束,增强银行的危机感,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二是能够警告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交易者和潜在交易者,金融交易具有不确定性,交易者要做好防范准备。[5]交易者的防范措施能够强化对银行的相关经营状况的监督,从而能够增强利益相关者对银行的约束,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三是确定商业银行净资产完全损失点的这一机制也能够对监管者提出相对应的职责要求,加强对监管者的约束,促进监管者更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从而有效防范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

二、技术和体制难点:确定商业银行净资产完全损失点的障碍分析

(一)缺乏对潜在损失进行合理计量的方法

确定图1中的净资产完全损失点A时,资产损失额的确定不能够只用商业银行资产的账面损失额来确定,还必须计算商业银行资产中合理的潜在损失额,应通过合理估算,并按一个比例纳入商业银行总损失额中来确定商业银行净资产完全损失点。但是,对潜在资产损失额进行合理估算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计算资产的潜在损失首先要能够对资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细致和精确的分类,然后再确定每一种风险下的资产会产生多大的损失,再确定出总资产的损失。

从精确的角度来考虑,我们需要对资产进行尽可能多的细分,然后再来计算每一个类别资产的潜在损失状况,但是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千差万别,任何一个时点的分类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影响因素;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考虑,对资产进行细分的类别不能太多,而应该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但是操作空间的存在对相关人员的素质将相应的形成更高要求。要化解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只有在引入相对稳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产分类的条件下,依靠专家的经验来对每一类别里面的不同资产的损失状况进行判断和估算。按国际经验,效果比较好的是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和《新巴塞尔协议》。由于在信贷管理机制、信息可搜集性、技术分析手段以及人员素质上存在的不足,我国目前缺乏完整实施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和《新巴塞尔协议》的能力。在对合理的潜在损失进行计算时,不仅要考虑银行的客户方面,还要考虑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及经济运行周期等问题,需要根据商业银行所处的环境,对商业银行的资产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分析,具有相当的难度,我国不仅缺乏技术,也缺乏人才。如果我们想要尽量排除人为因素对资产潜在损失计算的不良影响,最好的办法莫过于有一个完善发达的金融市场,在金融市场上找到与之基本对应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要想办到这一点,我们又缺乏发达的金融市场。

(二)缺乏对所有银行都进行净资产完全损失点分析的可能性

确定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完全损失点在某种程度上与对其进行信用评级有些相似,但是确定净资产完全损失点要做的事情比对商业银行进行信用评级更深、更细。信用评级可以大量采用非现场的形式,但是确定净资产完全损失点不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采用非现场评估形式,最终还是要落实到现场检查考核上,许多资源的共享,许多信息的交流,许多问题的协调都必须在现场进行。同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金融创新产品具有跨市场、跨机构的特征,对这些产品的潜在损失进行估量将不再是一家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处理好的,因此,确定净资产完全损失点需要监管部门之间在监管工作一线开展深入的协调与合作。在确定净资产完全损失点的工作现场,需要被考评商业银行的密切配合,包括提供信息资料、对考评结果进行确认和提出进一步的建设意见。确定净资产完全损失点事关一家金融机构的去留问题,工作不能像信用评级那样提供的意见只具有参考性,因此,对许多问题的考虑都必须慎之又慎,许多计算都必须反复进行,许多工作可能需要在现场反复的进行。可以想见,确定有问题商业银行净资产完全损失点的工作量是相当繁重的。如果每年都对所有银行进行净资产完全损失点的确定,一方面,会导致监管成本过高;另一方面,会严重干扰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秩序,这些都违背了金融监管需要考虑成本收益的市场化原则。

(三)缺乏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后的资产变现能力

企业退出原有产业,常常需要生产要素的转卖和产权交易,在缺乏生产要素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的情况下,企业难以找到市场退出的有效途径,从而阻碍企业退出。[2]产业组织理论的这一原理对商业银行同样适用。因此,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确定净资产完全损失点,从而在这个点上对商业银行进行市场退出的种种优势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下:那就是对商业银行进行市场退出之后,该家商业银行的资产中除了所确定的资产损失之外的其他资产都能够基本全额变现。如果这个条件不能够实现,有问题商业银行可能就只是长期的退而不出,仍然达不到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对商业银行确定净资产完全损失点没有任何意义,反倒徒增成本。

要使资产能够顺利基本变现,在当前中国的条件下,存在着两大难点:第一个难点是债权管理主体分散。目前对有问题商业银行的债权管理的主体是这样划分的,即地方性的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牵头清算处置;有主管部门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主管部门牵头清算;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不良债权的清收处置。[6]分散的债权管理机制会使资金援助者没有将债权进行变现的足够权力,非资金援助者缺乏对债权进行变现的动力,资产变现陷入了想管的人没有权力管,有权的人不想管这么个尴尬的局面。第二个难点是缺乏相应的金融市场环境。就中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环境而言,一方面,资产定价手段不先进,金融工程技术才开始发展,对金融债权进行合理定价的能力较弱;另一方面,由于信用制度不健全,信贷资产交易市场不发达,导致金融资产的市场需求量少。

(四)缺乏损失分担机制

在确定净资产完全损失点时,存在一个估算的问题,再精确的技术条件,再完善的估算方法也不可能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都能够完全得到满足。因此,在对商业银行确定净资产完全损失点并实施市场退出,总会有人要承担损失。如果事前不制定好相关的损失分担机制,一是在对商业银行进行市场退出时,针对剩余利益的分配,临时和为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谈判,成本极高,影响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时机。二是下岗职工安置问题的解决更是难于上青天。由于中国现行社会制度保障还不完善,商业银行对职工的下岗安置往往是由资方发给一次性下岗补贴来完成,职工认为补贴太少,承担了过多损失而与资方发生纠纷并最终由政府出面的事时有发生,这又会造成极高的谈判成本。这一系列非市场化成本在计算商业银行净资产完全损失点时是不加以考虑的,但是它们的存在将会耗尽我们确定净资产完全损失点所带来的种种收益,并延误对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退出的最佳时机。因此,应该建立损失分担机制。但是损失分担机制应该包含哪些主体,他们分担损失的条件是什么,应该分担多少份额,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对症下药:体制和技术障碍的化解

(一)探索衡量商业银行资产潜在损失情况的有效计量方法

要想确定银行资产的潜在损失,现有的风险管理技术还办不到这一点,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更精确的计量方法。计量方法的探索应以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风险分类的思想为指导,以建立指标体系为基础,运用高级的计量方法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种情景进行模拟,达到最佳效果。计量方法应该根据宏观经济背景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在使用客观评价法的同时也还应该引入主观评价方法,尽可能准确地对商业银行资产的潜在损失进行准确计量。

同时,还应该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及时核销。因为对不良资产的价值估计出现偏差的概率大,及时核销不良资产能够提高对潜在损失进行估计的准确度,也使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能够更好地反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一些金融机构在过去的改革过程因承担政策性贷款而背上了历史包袱,又因历史包袱导致资产净值为负的金融机构在进行市场退出时究竟应由谁来补偿,作为政府,就需要下决心,想办法摘除这些金融机构因过去的政策性业务而背上的历史包袱。[1]目前缺乏补偿能力,能否考虑先行挂账,不纳入净资产完全损失点的资产损失核算,但应由财政提出对这部分历史包袱进行消化的时间表。

(二)对商业银行实行末位监控

前面说到过,对所有商业银行都进行净资产是否完全损失的分析不可行,但是我们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末位监控。实施末位监控,可以省去对所有商业银行进行净资产完全损失点分析所耗费的成本和由此带来的时滞,也符合银行市场退出的制度边界。有问题银行市场退出制度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它要求健康银行在整个银行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健康银行无论是在资产规模上还是在数量上都超过有问题银行,整个银行体系相对稳健。如果整个银行体系处于混乱之中,银行机构出现系统性风险,有问题银行多于健康银行,则单纯的市场退出措施将不能适用,还需要寻求系统性的化解风险方法和综合性战略重组方案。[5]实施末位监控制,不管银行体系是否相对稳健,通过淘汰最劣银行,都能够达到保障银行体系更稳健和对其他银行起到警示作用的双重效果。

在建立末位监控制时,我们可以借鉴现有的在发达国家应用已经基本成熟了的评级系统,如CAMEL等,根据确定净资产完全损失点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加以改进。具体而言,我们可以确定一套以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指标为核心,辅之以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商业银行管理能力、收入及盈利性、对市场风险的敏感度等指标韵指标体系,以这一套指标体系对商业银行进行排序;然后,对处在末位的被评价单位进行是否净资产完全损失的分析。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经营情况及被评估商业银行的指标数值得分情况确定是选择最末一位进行分析还是选择倒数几位进行分析。

(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集中后续债权管理

目前中国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7]对于确定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完全损失点而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两大弊端。一是会延误处置时机。确定商业银行净资产完全损失点的目的就是为了把握处置有问题银行的最佳时机。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没有确定的程序,在处理倒闭机构和兑付存款人储蓄存款时,所有处置措施都是临时个案决定,需要政府、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临时合作。而临时合作会影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进行净资产完全损失点进行分析的积极性,因为没有一家明确的责任机构来负责这一工作。实践也证明,事后临时合作会错过处置的最佳时机。二是会增加处置成本。由于缺乏必要的事前资金积累来承担损失,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处理倒闭机构和兑付存款人储蓄存款时,损失不得不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承担,这样既增加了财政支出,影响了财政政策的有效性,又倒逼中央银行发放再贷款,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事后临时合作也会增加协调成本。[7]为克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以上弊端,应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同时,应该由存款保险机构对市场退出商业银行的债权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统一的后续债权管理体制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有效降低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行为;二是整合了原有的各临时机构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职能,克服了原有临时机构专业性不强、组织结构不严谨等缺陷;三是专门化的资产管理机构具有处置方式专业化、市场化、多样化的特点,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降低损失。[6]在债权管理主体的选择上,之所以选择存款保险机构,是因为在对有问题商业银行进行市场退出时,首先要由存款保险机构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来对其债务进行支付,存款保险机构是市场退出银行的最大的债权人,应该享有后续债权的绝对管理权,并从债权的变现资金中拥有优先受偿权。从国际实践看,存款保险机构全面参与投保机构市场退出的处理,有利于逐步建立和培养一批高效精干的专职清理、清算队伍,提高清理效率;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最大限度地从倒闭机构的资产中回收已赔付的基金支出,从而降低对积累基金的财务需求。在存款保险机构没有建立起来之前,考虑到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身份,可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银监会等相关机构先行履行这一揽子职能。

(四)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提高后续债权变现能力

在对一家商业银行确定了净资产完全损失点之后,要想对其进行成功的市场退出,可以考虑多种资产重组手段,但是在资产重组手段之外,还应该考虑提高后续债权变现能力。在后续债权变现的实践中,资产证券化手段值得尝试。

一是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能够降低后续债权处置成本。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通过真实出售(true sale)、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和信用增级的证券化设计,用于支撑证券的资产的信用状况与发起人的综合信用水平实现了分离,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信用评级为BBB级的公司,只要实施足够的信用增级措施并恰当地架构交易结构,甚至可以发行AAA级证券,证券评级的提升必然带来筹资成本的降低。[8]将这一思路应用到市场退出银行后续债权处理中,就能够通过使用相关的资产证券化技术,提高所发行后续债权抵押证券的信用等级,降低后续债权处置成本。二是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能够增加后续债权处置的有效需求。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必须经过专业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评级机构的评级技术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的发展是同步的。这些评级技术考察了证券化交易结构的特殊方面,如资产池的规模和组成等,并发展成为一项专业的信用评级技术分支。评级技术的提高,减少了普通投资者的投资信息成本。对投资者而言,信用评级技术的使用,能够设立一个明确的为投资者理解和接受的信用标准,投资者可以将投资决策重点放在市场或利率风险和久期或到期风险上。这对于证券化交易是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证券以极快的速度交易,在市场中不存在足够的时间让个人去分析每笔交易。[8]信用评级能够促使更多的投资者有机会也有意愿投资于银行的后续债权,增加后续债权处置的有效需求。

(五)建立明确的损失分担机制

要建立损失分担机制,首先,损失分担机制中的主体应该包括金融机构股东、经营者、政府、商业银行的员工、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等。其次,应该明确谁造成了损失,是经营者自己酿造了损失,还是监管者工作不力造成了损失,应该分清责任依次进行损失分担。在损失分担级次排列中,股东应是第一位的,对金融机构经营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政府和经理人的损失分担级次排列依据他们在损失造成中所处的位置进行排列。对于政府,建为了避免国家过深介入,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和投资更不关心自己应承担的金融风险,导致更大的金融风险;也为了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干预,应该严格依据其在损失造成中所处的位置进行损失分担,促进政府进一步淡出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过多参与,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诸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职能上。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作为投资主体,分担部分损失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也能够为金融机构的经营提供更好的市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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