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就业问题与政府政策支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就业问题论文,女大学生论文,政策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整个社会都存在就业问题的背景下,女大学生就业虽不能算作一个特别突出的社会问题,但从历史与现状的考察中,也可以看出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正在呈现出显性化的态势,这不仅影响着高层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制约我国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可以说已经成为一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复合性的社会问题。对此,政府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公共政策调控,保证女大学生拥有公平而充分的就业机会。
一、当前我国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显性化态势
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结构的加速转型,原来潜伏在社会深层的就业矛盾与性别差异逐渐表露出来,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是指女大学生在职业获得过程中,由于性别差异而存在着全方位的困难与障碍,使得女大学生在就业竞争上,相对于男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有学者将之称为“同民不同工”现象。(注:叶文振.《女大学生的“同民同工”——2002年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调查的启示》[J].《中国人口科学》,2002(6).56页.) 近年来,针对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众多社会调查数据,都显示了当前女大学生问题正在呈现出显性化发展的态势。
1.女大学生就业数量低于男生,一次就业率下降。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女大学生就业问题仅仅体现在就业过程的相对难度上,那么从当前来看,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已从就业的绝对数量上直接体现出来,即从就业率来看,女大学生普遍低于男生。据2002年福建女性发展研究中心在厦门大学的2002届1068名本科毕业生的调查显示,在相同条件下,女生就业机会只有男生的87%,女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仅为63.4%,比男大学生低8.7个百分点。另外,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男大学生的就业机会要比女生多14%。(注:叶文振.《女大学生的“同民同工”——2002年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调查的启示》[J].《中国人口科学》,2002(6).57页.) 据江苏省妇联针对本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周年情况进行专题调查数据显示,在同等条件下,男生签约率明显高出女生8个百分点。(注:乔虹.《2003年高校80万女生的就业前景与危机》[N].《中国妇女报》,2003.1.6.) 从表面来看,男大学生面临就业压力似乎比女生要大,但在择业过程中,男生的性别优势以及比较务实的就业心理确实带来相当明显的就业优势。
2.女大学生在职业获得过程中的难度加大,这就意味着在就业过程中女大学生要付出更多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社会资本。据2002年南开大学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求职过程中,女生投递简历的份数多于男生,而获得面试机会却少于男生;寻找工作的时间花费要多于男生。从男女生签约意向个数上看,也是男生略多于女生。不论最后找到的工作如何,寻找工作的时间成本与心理成本女生要高于男生。(注:王小波.《大学生劳动力市场入口处的性别差异与性别歧视——关于“女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实证分析》[J].《青年研究》,2002(9).14页) 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性别原因,身高、相貌成为重要的资本,为了增加求职成功率,有些女大学生甚至进行了非常规的投入,如美容、化妆、甚至拍写真集等。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对父母、亲属等社会关系网络的依赖程度远远高于男大学生。在一项调查中,在已签约的女大学生中,有一半以上的认为自己能找到工作与父母亲朋的帮助分不开。而在没有签约的女大学生中,农村籍女大学生比城市籍女大学生要多。(注:郭秀芬.《女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分析与对策探讨》[J].《青少年研究》,2004(2).23页.)
3.女大学生所获得的职业质量远远低于其职业预期。由于职业获得过程难度加大,结果所获得职业往往与女大学生相对较高的期望值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女大学生普遍对自己获得的职业满意度较低。一部分人认为,她们为了找到工作而降低了自己的标准,还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大材小用,人才高消费”。为了逃避这种境地,有些女大学生选择了其他的出路:如升学“考研”,通过提高学历层次,增加其就业竞争力。还有女大学生毕业后选择成家作为立业的捷径。对结婚对象的选择,也都把“稳定的工作、可观的收入”的标准放在前面考虑,“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价值观念在女大学生中颇为盛行。可见,沉重的就业压力使高学历女性也难以坚持男女平等的自信了。
4.女大学生的初次职业收入相对低于男大学生。从整个女性群体的职业收入来看,与男性的职业收入存在很大的差距,而这一差距逐年在上升。据上海妇联最近公布的关于大学生就业收入的调查结果显示,2004年上海十所高校的应届毕业生中,男生收入比女生偏高,在接受调查的学生中,男生的月均收入为1915元,女生为1820元;转正后,男生的月均收入为2706元,女生为2441元。(注:姜澎.《性别歧视已非女大学生就业主障碍,校际差异成新题》[N].《文汇报》,2004.8.18.10页.) 在上述厦门大学进行的就业调查发现,签约时雇佣单位拟付工资低于3000元的,占全部女生的78.8%,高出男生11.3个百分点;拟付工资2000元以下的,占全部女生的64.8%,超出男生14个百分点。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签约单位对男生的拟付工资平均要高出女生11%。(注:叶文振.《女大学生的“同民同工”——2002年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调查的启示》[J].《中国人口科学》,2002(6).58页.) 可以预见,随着时间的推移,男大学生的职务升迁的机会较女性更多,男女大学生之间毕业后的收入差距还会将进一步加大。
5.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受性别歧视,产生社会挫折感。这种针对女大学生的性别歧视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用人单位不愿意接受女生,招聘条件中直接提出性别界限。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75家,有42家(56%)表示,在工薪相同的情况下,愿意招收男大学毕业生;只有3家表示愿招女大学生。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中直接打出“限招男生”的字样,有的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招女生或以“名额已满”为由拒绝女生。(注:潘锦棠.《北京女大学生就业供求意向调查分析》[J].《北京社会科学》,2004(3).80页.) 二是一些用人单位任意提高聘用女生的标准,对女生提出了除职业要求外的一些要求,如身高、体重、容貌的要求。即使有女生能够过关斩将通过面试的,有的用人单位还要额外要求再带一名优秀的男生入伙才可被录用,或者签约时规定三五年内不得生育。三是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以招聘为名义的性骚扰,这虽然是极个别的现象,但也对女大学生群体产生了极大压力和困扰。
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的新出现的一个社会问题,虽然它只是局限在女大学生群体中,但其影响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当一个女大学生无法找到和男大学生一样的工作的时候,她不仅损失了收入,而且损失了自尊和尊严,后者可能比前者对她的影响更大。尊严和自尊是人权的一部分,它们的实现应该优先于任何经济利益的考量。女大学生是中国女性中的文化素质较高、并具备基本专业技能的就业力量。如果女大学生在就业上存在诸多问题,不仅意味着高层次人力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对我国妇女的解放、女性地位的提高也是一个巨大的阻碍。消除就业过程中的男女不平等和歧视现象,制定积极且有效的公共政策应该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之一。
二、改革开放前政府对女大学生就业的完全保障性政策及其演变
从社会学的分析视角来看,女大学生的就业状况是两个基本社会事实的直接反映,一是我国女性就业地位以及就业状况;二是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基本走向,而这两个基本社会事实又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迁而不断发生变革的,由此决定了政府在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时的公共政策的不同内涵与价值取向。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很长时期里,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完全保护下,我国妇女就业从整体上说与男性也不存在很大的差距。有学者分析,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女性劳动参与率高于大多数国家,而男女工资差别小与大多数国家。而形成这种格局的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时代所实行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政策,在经济方面,较低的工资水平降低了男女之间的就业竞争,同时也促使女性参与劳动以满足家庭生活之需。在社会方面,妇女解放是当时的一项政治任务。因此可以看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女性在就业上所实现的“男女平等”,党和国家力量的保证是一个关键的因素。中国是世界上通过政党和行政力量推动妇女就业、基本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的少数国家之一。在男女能够平等就业的历史背景下,女大学生就业从表面来看不存在障碍与问题。
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也对女大学生就业提供了完全的保障体系。从1950年起,全国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大多数由国家统一分配。1958年,中共中央提出高等院校毕业生分成分配原则,对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统一分配,余下的由地方政府分配,由此初步形成了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统包统分”、“包当干部”,即高等院校学生的培养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学生毕业后,全部由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国家干部。这种“统”和“包”为特征的保障性的就业政策与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济模式相适应,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男女大学生都有均等的就业机会。再加上在改革开放前,女大学生的数量较少,因而不存在就业障碍或问题。
当然,从今天的认识水平来看,女大学生充分就业的保障性政策,并不是一种女性就业的理想模式。如同计划经济体制一样,大学生就业的决策权集中于政府,而大学生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的主体,却无权决策。周总理在60年代曾经批评这种就业制度:“分配大学生比分配物质还粗糙”,(注:毕业生就业编辑部.《毕业生分配与就业》[M].山东大学出版社,1992.3页.) 西方学者德博拉.戴维斯曾说:“城市中的中学和大学毕业生不是自己选择工作,而是被分配并注册这个工作。”(注:李春玲.《中国城镇社会流动》[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184页.) 也有人指责这种就业制度,“包办婚姻,乱点鸳鸯谱”。在这种完全保障性的就业政策下,女大学生就业虽然没有压力,但也很难主动选择适合自己兴趣与性别特点的职业,而更多地服从于国家计划或政治任务。这种缺乏竞争的“铁饭碗”机制,在其末期也显示了不利于女大学生整体素质提高的诸多弊端。女大学生毕业后往往失去职业追求,安于现状,忽视了自身的业务水平的提高。
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初步显现以及女大学生就业的保护性政策的演变,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男女劳动力之间的就业竞争开始显现出来,1980年8月,中央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政策,突破了过去20多年铁板一块的计划经济“统包统配”的就业模式。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新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在招工时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政策,就业竞争由此初现,女性就业的弱势地位也开始显现出来,一时间,“妇女回家”、“女工下岗”、“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已非常普遍。
与此同时,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也开始逐步展开。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国家对招生计划内的学生,其毕业生的分配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政策。1985年以后,又改变了由政府部门编制分配计划,采取由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编制分配计划,开始扩大学校参与毕业生分配的权限。与此同时,高等院校开始了“供需见面”的试点,逐步改变单一的由国家分配的办法,同时又进行了“双向选择”的试点。在这一时期,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还不是很明显,但排斥女性毕业生、偏爱男性毕业生的现象已经显现出来,为此,198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还下达了38号文件,要求纠正。但据《人民日报》1987年7月31日报道:“在今年大学毕业生分配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拒收女生的现象又趋严重。”北京市高教局和国家教委证实:截至1987年7月25日,北京大学被退回改派的女生就有100多名,中国政法大学还有12名女生未能分配出去,中国人民大学被退回的女生占被退回毕业生数的80%以上。“用人单位拒收女生的一般理由有:高分低能、实际工作能力差;出差不方便;结婚生孩子要误几年工作。”(注:潘锦棠.《经济转轨中的中国女性就业》[A].姚洋.《转轨中国:审视社会公正和平等》[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50页.)
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由于市场机制的引入,我国妇女就业地位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作为女性优势群体的女大学生,同样不能回避这一冲击。但在转轨时期里,政府的行政政策力量还对女大学生就业起着直接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教育体制的配套改革的逐步展开,女大学生就业状况进一步发生转变。到2000年,随着新旧体制的转轨基本完成,我国大学生告别了毕业分配的年代,开始了自主择业的新纪元。虽然新的就业制度的原则与方针,明确规定了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择业不得作出有性别歧视的规定。但女大学生在就业中失去了计划体制下的国家直接行政力量的保护,而开始与男性在就业市场上进行竞争。
在就业政策变革的同时,党中央、国务院按照“科教兴国”的战略部署,做出了高等教育大扩容的重大决策。这一举措虽然促进了高等教育的超常规发展,但也使女大学生就业问题进一步显现出来。女大学生在大学生中的比例逐年上升。1998年,在校女大学生为学生总数的39.75%,2000年为41.07%,2001年则达到42.14%,2004年则达到44%,在上海等地的高校,女大学生的比例已达48%。虽然女大学生数量激增,但劳动力市场并没有因此扩大很多,在这种供大于求的就业压力下,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呈现出显性化发展的态势,逐渐成为一个引起社会关注的问题。
以全能、被动为特征的完全保障性政策,由于社会变迁而不得不走向终结。但是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显性化发展,也使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积极支持性政策提到了制定日程上来。创造尽可能公平的就业环境,支持女大学生走过就业冲击的适应期,积极面对市场经济就业体系的挑战,成为当前应对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最佳政策选择。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女大学生就业的积极支持性政策及其完善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规则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按劳动力供求原则办事,承认与尊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但针对女性就业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并不是无所作为和任其发展,完全可以通过制定有效的积极支持性政策,创造女性公平就业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从而对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显性化态势进行适度的抑制。
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极为关注男女平等问题,在保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护女性就业权利的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共政策对于女性地位的忽视常常带来诸多负面的影响,有些看来一视同仁的政策也可能对女性产生明显或潜在的不公。从社会性别理论的视角来分析,任何经济本身必然有其社会性别的结构,劳动的性别分工特征,产业的性别集中趋势、工资收入的性别差异等都是这种社会性别结构的主要内容。公共政策基本上是维持这一社会性别结构的。女性作为个体要求与男性在各方面的完全平等,和作为一个处于相对脆弱状态的群体希望得到保障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忽视这一性别现实,则有可能产生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因此,积极支持性政策首先体现在政府在制定就业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社会政策时,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充分认识到女性就业以及女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缺乏性别意识的公共政策制定出相应的补救政策或相应的补救条款,同时对政策可能造成的歧视和不公平现象进行限制。保证男女两性在就业市场中的平等,单靠市场经济的调节是无法做到的,需要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力量。从目前而言,积极支持性政策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规范企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保证男女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劳动力市场是按劳动力供求原则办事,面对用人单位,男性女性都要凭实力竞争。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的相对弱势往往不是女性的真正实力的差距,而是基于男女性别的差异造成的不公平。用人单位的行为要受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范,应该使劳动力市场竞争建立在知识、能力的竞争上,杜绝人为因素、观念因素和性别因素对女大学生就业的影响。我国早在1994年,政府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327号文件中,已将制定《防止就业和职业歧视办法》列入规划作为劳动法的配套法规,但它却迟迟未能出台。因此,在现实中,女大学生就业的平等权利很难得到切实的维护。
2.对于就业中存在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应制订出惩处和补偿的条款细则,对性别歧视的案件及时有效处理。在这一方面,美国的举证倒置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美国,当女性求职者证明雇主的人事政策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后,举证责任就落到雇主身上,由雇主必须进行经营必需或实际资格要求申辩,但雇主要证明某一标准或行为是经营必需或实际资格要求有相当的难度,因为法院对使用经营必需或实际资格要求有相当严格的限制,而企业一旦败诉,将面临高额赔偿。因此,美国女性在求职时遭受性别歧视的现象得到很好的控制。而我国对于企事业单位在女性就业方面的违规行为还没有如此细致与到位的规定。
3.建立起与此相对应的政策执行机制,有组织地、职责权限明确地、行之有效地对就业中歧视妇女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在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下,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提起申诉,但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中立的调节仲裁人,若调解不成功,不能有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监督权,所以,我国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因就业性别歧视提起诉讼的案件比重很低。因此,有很多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不能得到有效的制裁。因此应建立起专门受理女性就业中不平等问题的机构,使女大学生就业中遇到的困难与障碍时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4.建立与完善相应的女性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单个企事业单位不会因为招收女大学生而增加雇佣成本。企事业单位不愿聘用女大学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女性特有的生育责任和家庭责任,在我国,长期以来,生育保险费用和女工劳动保护费用都是由单位负责,在利益驱使的前提下,企业多招聘女性会增加雇用成本,因此对此望而生畏。政府应当将生育保险费用和女工劳动保护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让全国范围内的全部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此项费用,无论是否招聘女工。这样就可以降低单个企业雇用女性劳动力的成本,提高女性的就业竞争力。
5.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保证女大学生在就业竞争力的提高。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工作后一系列问题的担忧,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女大学生工作后不仅主要面临结婚、孕期、哺育幼儿成长等事务,这占去了女性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各国的实践证明,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是促进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当前,各级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化的家庭服务,使女性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使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神投放在工作上,从而提高其在就业上的竞争力。
6.整合政府、高校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建立专门针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系统。政府建立的就业信息系统应包括针对女大学生的就业需求信息。作为高校,也要大力开展素质教育,强化女生的竞争意识,帮助女生正确对待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缓解就业压力,保持健康的就业心态。
政府的积极的政策支持是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重要条件,但这并不是对女大学生提供保护性就业,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最终解决还在于女大学生主体的就业动力的发挥,女大学生应该自觉提高就业竞争力,即能力、专业和心理的竞争力,尽快适应就业市场激烈的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并迅速成长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