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中国水产品出口的挑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壁垒论文,水产品论文,中国论文,非关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5.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699(2006)01-0005-05
至2004年末,我国水产品产量已连续15年稳居世界第一位。水产养殖和捕捞的产量统计数值表明,我国渔业生产能力的增长水平远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增长水平(参见图1)。随着我国水产品产量的增加,我国水产品国际贸易量也在持续增长。1980年,我国水产品进出口总量为10.57万吨,进出口总额为3.6亿美元;至2002年,我国水产品年贸易量已经达到457.6万吨,价值高达69.6亿美元,其中出口量为208.5万吨,出口额为46.9亿美元,进口量为249.1万吨,价值为22.7亿美元。水产品是我国农产品中的最大顺差者,2002年实现贸易顺差24.2亿美元;至2003年,中国渔业贸易占全球的6.8%,出口为世界第1或2位,进口为第10位。
以上数据表明我国水产品国际贸易的地位举足轻重,我国渔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水平仍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以2000年为例,世界水产品总产量达到1.22亿吨,其中37-40%进入了国际贸易,而我国水产品总量占世界的35%,却只有6-8%的水产品进入了国际贸易。其内因在于,我国渔业的整体素质不高致使缺乏国际竞争力,水产企业的技术水平不高、经营能力不强导致水产品质量与国际目标市场的要求存在差距;其外因在于,尽管我国加入了WTO,水产品出口享受着多边的优惠关税,但越来越多的非关税壁垒已经成为我国水产品出口的主要外部限制性因素。基于此,本文着重分析我国水产品出口的非关税壁垒,通过回顾近年来出口遭遇非关税壁垒的现状,对我国水产品遭遇的非关税壁垒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水产品非关税壁垒的五大特点和九大趋势,以期为打破非关税壁垒,进一步扩大我国水产品出口提供有益的分析视角。
一、我国水产品遭遇的非关税壁垒的表现形式
综观WTO有关协定制定的过程和实施的效果可以看出,非关税壁垒可谓名目繁多。但是,就其本质而言,主要包括五大类型,即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技术规章和规范、合格评定的规定和程序、包装和标签要求)、救济壁垒(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安全壁垒(进口禁令、进口许可、防恐要求等)、绿色壁垒(环境保护、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等)和数字壁垒(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等)。从这些年来我国水产品出口所遭遇的非关税壁垒的分析看,主要包括技术性标准壁垒、数量限制措施壁垒、质量安全认证壁垒、反倾销壁垒、电子商务壁垒、产品成分壁垒等六方面。
(一)技术性标准壁垒
从二十世纪至今,我国水产品所遇的非关税壁垒案例看,技术性标准壁垒影响大且对我国水产业造成重大损失。例如,2002年的“氯霉素残留”事件。浙江的一家水产品企业被欧盟国家检测出氯霉素含量超标,再加上我国其他个别农产品中存在同样问题,致使欧盟于2002年1月25日通过了2002/69/EC决议全面禁止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使我国水产品全面禁运。在欧盟之后,美国对我国水产品增加了对峭吠喃代谢产物的检测,对氯霉素的检测由100ppb提高到0.3ppb。此后,日本也作出反应,于2月1日起对我国活鳗及冷冻白烧鳗监控查验包括氯霉素在内的11项药物残留,并不断扩大检验范围。同年6月,日本各食品检疫所开始对鳗鱼实施汞含量检验,对我国产品按申报量的10%抽检,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按5%抽检。又如“恩诺沙星”事件。2003年3月,日本突然对我国鳗鱼实施恩诺沙星检测;7月3日,厚生省作出对我国烤鳗产品进行批批实施恩诺沙星残留检测的决定;7月25日,其又将鳗鱼肝产品列入批批命令检查对象。我国已有多批出口鳗鱼产品被检测出恩诺沙星残留超标(原为0.01ppm,经我国有关部门的多次交涉,改为0.05ppm),以此为依据,日本已多次讨论对我国鳗鱼产品实施禁运。而恩诺沙星属于国际上通用的渔药,欧盟、美国等国均在使用,这属于典型的标准壁垒[1]。
(二)数量限制措施壁垒
尽管WTO有关协议明文规定禁止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意义上的数量限制措施,但同时又规定特定条件下可以使用数量限制措施的例外说明,这样就给一些贸易方提供了设置水产品贸易壁垒的途径。欧盟理事会发布了多项号令,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禁止进口的措施。如欧共体1983/129、1985/444号令规定,禁止进口海豹和海狗的毛皮及其派生产品;另外,欧盟还根据世界上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颁布一些临时或紧急禁令。如2002年1月25日,欧盟正式通过决议(2002/69/EC决议),宣布对中国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包括水产品)实行全面禁运[2]。日本多次停止进口中国大陆鳗鱼(见表1)。
表1 近年我国大陆鳗鱼出口所遭遇的日本数量限制措施壁垒
年份 原因
数量限制措施
影响
2001 保护本国养殖者的利益 日本一些人要求限
制中国鳗鱼进口 几次停止进口
2002 日本媒体恶意宣传 一度停止进口
致使中国出口
中国鳗鱼中汞超标 中国大陆鳗鱼
日本鳗鱼减少
2003 中国鳗鱼中恩 再度停止进口
两万多吨
诺沙星超标中国大陆鳗鱼
(三)质量安全认证壁垒
一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一种潮流,这主要表现在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的各种国际认证上。我国主要水产品出口市场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相继在国内立法,将水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纳入到该国的法律体系中,强制在水产品企业实行HACCP质量保证计划。法律要求,所有出口到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的水产品加工企业甚至养殖企业必须实行HACCP计划。欧盟规定对进口水产品和动物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欧盟注册备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要求其所有进口国商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并附加其他许多条件,如目前正在实施的环境标准和ISO14000认证,不仅包括对产品本身的要求,也包括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保护的要求。如我国冻龙虾出口由1995年的1204万美元减少到1997年的57万美元,冻蛰虾由4万美元减少到2万美元,其原因就是因我国渔船在捕捞龙虾和蛰虾时,未安装海龟逃生装置,危害海龟的生息。同时,由于中国与美国尚未达成实验室互认协议,中国产品必须经美国权威机构授权的当地实验室进行检测,否则其结果不被认可,这更增加了出口企业的负担。
(四)反倾销壁垒
2002年是我国入世的第一年,在我国对外贸易增幅较大的同时,我国产品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一刻也没有停止,全年共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42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1996年,美国对我国淡水小龙虾的反倾销案,最后美国增收260%的反倾销税,使我国失去了一个主要的淡水小龙虾出口市场。2002年10月,美国南部的California,Florida,Louisiana等八个州的虾产业团体组成了美国南部虾联盟(SSA),代表美国国内产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进口虾产品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的申请。2003年,日本准备对我国鳗鱼和裙带菜出口实行紧急限制措施因种种原因遭到流产。目前,因为反倾销的产品都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品种,在现阶段我国出口水产品种不很丰富的情况下,任何一种水产品的反倾销都是对我国水产业的一个重大损失。
(五)电子商务壁垒
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发达的信息技术,提倡无纸贸易、无纸通关。所有的规定、通知、要求、申请等都在网上进行,这已在发达国家普遍实施,对发展中国家无疑压力很大。尤其是是我国的水产企业,无论是养殖、加工,还是水产服务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对数字技术的普及、运用非常差,再加上我国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尚不发达,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将成为制约我国水产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壁垒。
(六)产品成分壁垒
我国水产品主要出口市场国的“产品成分壁垒”正在兴起,以美国为例,对于进口的标有“健康”的生鲜及冷藏食品,其要求必须符合低脂肪及饱和脂肪含量,规定了每50克食物中钠的含量必须降低到360毫克以下,胆固醇的含量不得超过60毫克。另一个就是“标签壁垒”,生态标签是发展趋势,就目前对于水产品标签的要求已是十分苛刻,FDA对水产品标签强制性要求就包括在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产品特性(产品通用或常用名称)、净含量、制造商、包装商或销售商的名称或地址。如果含有两种以上的成分以其通用或常用名称,按所占比率递减的顺序列出。欧美等国认为,水产品包装上必须要有供消费者参考的营养成分表,即营养标签。营养标签上的信息应包括:①水产品单位,使用与该食品形态相应的词语(如块、胶囊、包或勺);②每盒份数;③膳食成分信息,如日参考摄入量(RDI)或日参考消耗量(DRV)。包括对水产品标签的文字、格式、字体的大小、线条的精细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还有一种不能算是壁垒的壁垒,即误导壁垒。许多国家散布中国的环境如何恶化,中国的水产品是“毒品”、“污染品”,使该国消费者对中国水产品产生恐惧心理,从终端降低我国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二、水产品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一)广泛性
非关税壁垒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表现在:①涉及产品的广泛性。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而且涉及到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并随着产品加工程序的提高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越来越显著。②制造过程的全面性。非关税壁垒涵盖了产品研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等产品再生产的整个过程。而且非关税壁垒已经由有形商品延伸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其表现形式也涉及到法律、法令、规定、要求、程序、强制性或自愿性措施等各个方面。③技术性贸易壁垒数量猛增。
(二)系统性
非关税壁垒逐渐形成了一个系统,不但包括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规定和措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都对环境问题进行了规定。除WTO以外的其他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等规定的许多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也都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的范围。
(三)隐蔽性与连锁性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而且各种技术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对国别没有限制,一视同仁。而且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础上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科技水平不高、经济实力不强的发展中国家难以作出判断。一些技术标准还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涉及面很广,无法把握,很难全面顾及。由于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可以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刁难和抵制,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特别是由于一些非关税壁垒往往从一个国家扩展到多个国家,产生连锁反应,使TBT等非关税措施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且各国差异较大,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厂家难以适应。
(四)争议性与不确定性
由于非关税壁垒本身的复杂性、范围的广泛性、加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实施过程中的隐蔽性及其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又由于各国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经常变化,且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评定标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不同国家之间出现的贸易摩擦很难协调,容易引发争端,解决问题所需的时间也长。目前,TBT等非关税措施已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一个重要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保护本国人民的生命及健康,这就是说减少或杜绝商品及服务对国民身体的危害,对此各国毫无异议。但是,问题在于对危害的认同度上,缺乏科学性和统一性,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生活水平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法规,但其依据是否科学学术界没有定论。以氯霉素为例,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文件中明文禁止,但在实际运作中,产品中氯霉素的含量从100PPB至10PPB至1PPB至0.3PPB,完全由进口国根据其国内市场情况自主确定。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氯霉素对人体有害是事实,但人体通过食物对氯霉素的吸收上,到底多大含量才会对人体有害没有定论,由此造成很大的随意性。
(五)非关税壁垒中政府行为和非政府行为的并存性
在国际条约和各国实践中,非关税壁垒存在着政府行为和非政府行为的并存性。其中非关税壁垒中的非政府行为就是指由非政府机构(包括企业、行会、合格评定机构等)制定、应用技术标准,并且对产品进行合格认证的行为。因为技术法规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采用立法形式或者是行政机关采用行政规章形式而制定的强制性要求,非政府机构至多只能在其中起到参与立法的作用,因此技术法规中不存在非政府行为。但在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中,世界各国由于历史或者传统的原因,都存在着大量的非政府行为,有着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合格评定制度中的非政府行为也是如此,主要发达国家的认证机构都是非政府机构,例如ANSI(美国国家标准学会)、UL(美国保险商实验所)、BSI(英国标准学会)、AFNOR(法国标准化协会)、DIN(德国标准化学会)、AS(澳大利亚标准协会)等机构都是非政府机构,并且一般属于非赢利性质。而且国际认证机构ISO本身也是由各国中央政府指定的非政府认证机构联合组成的非政府性机构。非关税壁垒中的非政府行为常常更具有隐蔽性、直接性、复杂性等特点,这一特点在水产品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案例中表现得较为突出。
三、水产品非关税壁垒的趋势
我国水产品出口遇到的主要非关税壁垒越来越呈现出高科技化、生态化、人文化、数字化、区域化、蔓延化、一票否决化、遏制化和强制性技术法规化。
(一)高科技化
高科技化主要体现在其标准的制定、检测方面,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水平和手段,根据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其需要的措施,而这些对发展中国家是难以做到的,从而达到其目的。
(二)生态化
WTO对环境保护是持肯定态度的,因此发达国家充分利用WTO有关规定,故意制造绿色壁垒。生态化就是发达国家在其设计的以阻止其他国家产品进口为目的的各种措施中,以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幌子,在围绕环境问题上设计发展中国家难以实现的措施,如各类认证等,实现其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著名的“海虾——海龟”之诉、“金枪鱼——海豚”之争就是很好的说明。
(三)人文化
人文化就是发达国家对进口产品的要求越来越严的一个根本目的,就是其所谓的保护本国人民的健康,并且越来越细致,从表面上看其对本国公民关心得无微不至,从产品大的环境,到产品的生产加工全过程,到产品的成分,从药物残留到产品的各种物质含量,并且对含量有非常具体的要求,如美国针对其国民肥胖者众多这一国情,对食品的脂肪含量有着明确的要求,使其国民充分感到政府的关怀,但至于这些规定的科学性和其真实目的,就少有人考究了。水产品非关税壁垒人文化的另一个表现是社会壁垒的增多。社会壁垒是指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
(四)数字化
数字化就是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其现代基础设施发达的优势,从政府到企业,从国内市场到出入境,从法律到通知,其经济活动已经数字化,所以对发达国家来讲,其认为其行为已经公开化、透明化,而对发展中国家企业来讲,仍然一无所知。在贸易的电子手段上,由于在程序、语言等方面的问题,起码就目前来讲,对发展中国家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五)区域化
区域化,其壁垒是以一个国家为单位,整个国家内的企业无论表现差异多大,若一个企业出现问题则不会考虑其他企业的表现,将按照木桶原理,按最差的对整个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六)蔓延化
非关税壁垒蔓延化表现为从一个国家扩展到众多国家,从商品本身的品质延伸至生产加工过程及相关生态环境。由于非关税壁垒可能直接导致严格限制甚至直接禁止进口,正是这种直接有效性,使得许多非关税壁垒很快从一个国家扩展到众多国家,从一个产品扩展到所有相关产品。近年来,水产品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蔓延速度有越来越快的趋势。贸易壁垒链条不断拉长。非关税壁垒已不限于对商品本身品质的要求,而是延伸至生产加工过程及相关生态环境。如美国建立了一整套鉴别危害并控制危害措施的管理体系,即HACCP计划,对出口到美国的水产品、果汁、蔬菜,从种植、收获、包装、运输,直至销售的全过程进行限制,同时也对包括水质、肥料、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及卫生状况、仓储、运输工具清洁卫生状况等进行全方位管理控制,以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不仅如此,目前正在实施的环境标准和ISO14000认证等,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要求,也包括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保护的要求。最近美国又出台规定,所有供应商必须进行ISO9000认证,否则拒绝进入美国市场。
(七)一票否决化
非关税壁垒所产生的后果呈现出区域化、一票否决化和扼制化。一票否决化就是只要一个国家一家企业的产品出了问题,则对整个国家的所有企业的同类产品全部封杀,若一个国家的某一大类中的两种以上个别企业的产品出了问题,则会对整个大类进行制裁。欧盟2002年初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禁运就是因为浙江的一家水产企业虾产品中氯霉素含量超标及另一家企业的蜂蜜产品中药物残留超标,而导致对我国所有的动物产品及源于动物的产品实行禁运,几万个品种不能出口到欧盟。由此可见后果之严重。
(八)扼制化
扼制化是发达国家设置非关税壁垒的根本目的。其主要就是扼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从发达国家采取措施的产品种类就可以得出结论,当一国出口产品在目标市场国占有相当份额时,必然会遭到发达国家的限制措施。我国在欧盟的水产品、美国市场的虾产品、日本市场的鳗鱼产品就是例证。由于发达国家采取的是“株连政策”,一个产品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产品,因此,发达国家只要在一个企业的产品上找到突破口,就会影响到整个国家,就会使出口国家的该种产品从国际主要市场消失
(九)强制性技术法规化
自愿性措施与强制性技术法规结合并向后者转化。在非关税壁垒领域,有许多自愿性的措施,如ISO9000、ISO14000、各种环境标志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以生产者自愿为原则决定是否申请认证。2002年以来,有些自愿性措施正在与强制性措施结合并有向强制性法规转化的趋势。如欧盟2002年5月12日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标签”指令(2002/371/EC)就是典型例子。2002年德国政府决定,启用“生态食品标志”,以区别于普通食品。2002年10月21日,美国农业部制定了全新的有机食品标签。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都可贴上一个专门的新标记。有机程度在70%至95%之间的食品,虽不能享受贴专门标记的“待遇”,但可在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包含有机成分”。食品是否具备贴上有机食品标签的资格,需经美农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