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工作现状与发展路径
——以B市现场勘查工作为例
万婕,何洋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
摘要: 为落实打击犯罪新机制,全面提升现场勘查队伍的整体能力势在必行。现场勘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由诸多要素构成。从数据中研究各要素的现状,发现存在规则体系不完善,勘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技术实验室使用率低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完善规则体系、树立人员正确的侦查理念、协同创新实验室资源和设备等路径加强发展。
关键词: 现场勘查;工作;问题;路径
2016年10月11日国家发布并实施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对规范侦查取证行为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特别是对新的时代背景下公安实战中的现场勘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此,全国公安机关全面推行公安部要求的现场勘查“一长四必”机制,即县市区公安局长对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负总责,“现场必勘、信息必采、信息必录、信息必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现场勘查工作。2019年4月,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系统”共录入32.12万起案件现场信息,提取有痕迹物证的案件10.9万起,提取率33.94%,其中,DNA提取率18.82%、指纹提取率8.96%、足迹提取率13.15%、涉案视频采集率7.61%① 文中数据来源于B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下同。 。各地公安机关基本实现了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在规模上和深度上的应用,刑事案件的信息采录和研判工作初见成效。
在同月的现场勘查工作考核中,A省盗抢骗案件立案数为29754起,DNA比中破获数134起,直接破案作用率0.38%;指纹比中破获数203起,直接破案作用率0.63%;人像比中破获303起,直接破案作用率1.15%。被抽查的140起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不合格5起。其中,2起现场图不合格、1起指纹现场勘查信息不合格、2起指纹比中信息却未反馈现场勘查系统不合格。考核结果折射出现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物证提取率低、勘查信息录入不全等问题,队伍的整体勘查能力亟需提升。以A省B市(7个分局2个县)现场勘查单位为研究对象,找出制约现场勘查工作效能的方面并分析问题所在,就完善工作的发展路径提出建议。
一、现场勘查工作的现状
现场勘查工作是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侦查破案过程中获取犯罪线索、收集证据的重要途径。它由现场勘查、信息录入、信息研判、物证保管和技术实验室建设等诸要素构成。要素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依法履行现场勘查工作的职责。
经统计,全市2018年的刑事案件立案数为55996起(其中“十类”① “十类”刑事案件是指: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绑架、投毒、破坏、伤害致死、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案件。 刑事案件为7308起,占6.04%),DNA提取数3542起,提取率6.33%;指纹提取数3594起,提取率6.42%。数据的背后隐藏着制约现场勘查工作效能的诸多方面。
(一)勘查行为不够规范,物证保管现状不容乐观,勘验信息仍存在瑕疵
通过现场勘查系统对全市2018年录入的案件随机抽查98起,勘查现场后严格按要求完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案件72起,占73%;规定时间内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的案件66起,占67%;规定时间内完成正式文档,装订成册并存档的案件63起,占64%;侦破后再制作整理文书的案件28起,占29%。
注浆管与后注浆法的注浆管制作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注浆头只在管径90度角内开3排孔,呈梅花形布置。注浆孔采用钻头直径20 cm小型钻机成孔,每根桩周围埋设3根注浆孔,距桩中心1~1.1 m,互成120度夹角,孔深至-54.5 m,钻孔垂直度保证小于1%。成孔后将注浆管放入孔中,注浆头放入孔底,管顶露出地面,注浆管尾节开孔正对桩中心,在注浆管下放完毕后,在注浆管四周用黏土封闭,在管内注满清水,管顶加上堵头封闭,以防堵塞。
随着以审判为重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深入,诉讼对证据的规范性要求愈发严格。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由此可见,勘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情况将是一种工作常态。勘查人员在工作中,证据意识薄弱,侦查理念认知不全,内功不牢会导致认知局限化,从而错失勘查证据、利用物证的最佳时机。一旦出庭,勘查人员提供的证据无力自证,会误导法庭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真相的判断。
以配备警力为例。据公安部统计,人案比为1:100以下才能确保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即每年每个民警勘查100个现场是最佳的工作状态[4]。以2018年为例,刑事案件共55996起,全市县现场勘查部门在岗人数248人,人案比近1:225。如果按年人均勘查不超过100起所需勘查人员为589人,差额341人。由于人手不够,大部分还是单人勘查现场的案件占44%,分级分类勘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就是人员数量不足,工作量大。2018年《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着实给勘查人员打了一针强心剂,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的建立为勘查人员的职业发展开拓了空间,改革为现场勘查工作带来的激励成效也将拭目以待。
(二)主体人员配置不合理,提取物证比率较低,业务创新能力不强
“尽管法庭科学本身已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过,对法庭科学的利用程度仍然取决于勘查人员。”[1]学者们普遍认为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并不是决定现场勘查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人员才是实现现场勘查工作效能的主体,同时也是决定勘查水平的关键。全市2018年共248名勘查人员,其中公安院校毕业的为114人,比例为46%;刑事技术专业毕业的为89人,比例为36%。作为专业性强的工作,其主体有近一半非专业出身。无论是业务培养上所需的时间,还是素质培养上所求的能力,主体人员在专业上的配置不够合理和优化。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周密组织各部门协同作战,明确分工。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公安机关建有刑侦综合信息系统、情报信息研判平台、DNA信息系统等[2]。无论是哪一个信息平台,都需要各警种在明确自身职责的同时做好信息工作的衔接,以便同步协作,共用案件信息。但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况并不少见,存在着跟侦办案件的部门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导致贻误战机,错过最佳破案时机。辖区派出所和技术实验室共同现场勘查时,派出所民警只是负责现场保护和访问工作,勘查人员只是负责发现提取、检验工作[3]。警种堡垒的存在分裂了案件的全方位信息量,也分割了原本有机的现场勘查工作整体。
表1 全市指纹提取率
表2 全市四个分局的DNA提取率
与此同时,全市仅1个分局使用502熏显、茚三酮化学显现指纹,其它分局均选择使用常规的粉末显现。能根据不同客体、不同手印物质选择不同方法的勘查人员为57人,仅占23%。这些数据反映出勘查整体队伍的业务能力存在短板,勘查人员不足以应对量大、复杂案件的勘查工作。特别是面对疑难案件时,人员不高的业务能力决定了只能按部就班地开展侦查。“实际情况摸不透、存在问题找不准、被动局面打不开”的现象不在少数,加上创新能力不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十分有限。
(三)仪器设备配置不足,信息研判整合力度不大,信息孤岛警种堡垒仍然存在
信息研判是实现现场勘查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它将现场照片、搜查的物证、现场分析意见等信息资源进行共享、比对,从而为实现串并破案提供依据。以2019年4月为例,A省指纹比中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共253起,占同期提取有指纹的1825起刑事案件的13.86%;DNA比中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共142起,占同期提取生物物证并检出DNA数据的1787起刑事案件的7.95%。但在该市同月的现场勘查工作数据中,所有刑事案件完成《现场分析意见书》并上传现场勘查系统的比例仅占15%,有的分县局甚至一个季度没有串并案件。一些勘查人员对案件信息只做简单的描述和象征性分析意见,而忽视对相同性质案件的信息整合,从而降低了信息系统的比对和串并效能的发挥。
实验纳入的100例患者均不存在严重心、肝、肾等功能性疾病,不存在药物过敏问题,且在一般资料(年龄、性别等)方面比较差异不显著,无统计学意义,具备可比性。
为了落实相关警种、部门的主体责任,分级分类勘查制度要求“十类”刑事案件现场由专业刑事技术人员负责开展勘查;处警民警负责采集处警现场信息,同时负责“十类”刑事案件之外的小案现场勘查工作。但该制度的落实情况不佳,全市只有2个分局的小案现场由派出所民警完成勘查,其它分局仍然需要技术实验室来完成,近三成的勘查人员一天需要勘查多个现场。另一方面,设备更新慢,技术手段落后。一些单位一台相机使用十年以上,没有勘查灯和足迹采集仪,勘查车也是陈旧不堪,DNA实验室的耗材经常补给不及时。在单位添置的勘验设备中,勘查人员人手一套常规勘验设备的比例仅占69%。
全市有7个技术实验室,4个DNA实验室,但提取率不高。以该年1月至6月为例,提取率均不及全国的平均值。
引江换水是一项系统工程。建议由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开展引江换水深度研究,利用现有工程和设施,优化调度,提高引江换水成效。沿河各排污泵站,采取联动机制,针对所处位置,细化排放时间和量,与引水配合。做好各方协调,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互沟通,共同做好引江换水工作。
2012、2013、2014和2015年11月1~30日温室内的气象数据如图5a~c所示,温室内各年日总辐射、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均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其中,2012、2013、2014年11月日总辐射均值分别为5.54、6.07和4.29 MJ/m2/d,相比2015年分别增大了132.93%、155.22%和80.23%;日平均温度分别为15、17.41和16.05 ℃,比2015年分别增加了11.06%、29.53%和19.42%;日平均相对湿度分别为84.09%、85.77%和80.92%,相比2015年分别减小了11.17%、9.4%和14.52%。
二、现场勘查工作的问题分析
现场勘查工作是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勘查人员通过勘查发现线索、收集证据。新《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自证其罪规则、出庭作证规则上的相关规定,对现场勘查工作的影响是多方位的。为了进一步研究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将其构成要素进行纵向和横向分割。纵向所指机制,即规则体系、组织监管等;横向所指实务,即队伍建设、人员能力等。
(一)勘查规则体系不完善,组织监管力度不够
规则体系是保证活动有序化、规范化的机制。为了规范现场勘查工作,我国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检查规则》。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也相继制定了地方上的《现场处置及勘查工作规定》、《现场勘查分级分类工作说明》等。以上法律法规对指导现场勘查工作的各项内容有指导性意义,从现场保护、实地勘验、现场访问到侦查实验、现场分析、处理、复验与复查均有了一个纲要式的规定,但缺乏详细的、标准的工作规范。如“现场实地勘验检查”一章中,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步骤中只提到一句“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从统计的数据看,物证的发现率、提取率、转化率和串并案件率并不高,现场勘查方法的使用也较为单一、落后。从某种意义上说,规则体系中的细则尚未完善,导致整个现场勘查活动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一定的执行力度。
监察管理是对现场勘查各个环节的检查和督查,有则改之。以提取痕迹物证为例,规则中明确了需要填写《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并建档管理,存放于专门场所专人负责。但在落实中缺乏监管力度,此项工作的实施仍与规范化保管物证有一定的距离。
(二)勘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专业培训设计不合理
跟踪案件的物证保管情况,使用专用的物证保管箱保存,生物物证冷藏保存的案件62起,占63%;物证照片随“三录”② “三录”是指记录现场的三种书面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归档,实物证据做好标签交保管室保存的案件51起,占52%;实物物证随意保存,无密封、无标识的案件25起,占26%;自己保管物证的案件19起,占19%;物证保存比较随意,放置办公室或移交检验的同事保管的案件15起,占15%。
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犯罪过程是一个物质交换过程,作案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是跟各种各样的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互换关系。因此,不存在没有痕迹物证的现场,只有发现不了的痕迹物证。实务操作中,勘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存在着参差不齐的现象,而针对现场勘查的专题培训设计不够合理,培训周期过长。目前专业培训多为在当地集中理论讲授、实验操作和临案实习等传统授课方式,未能有针对性的岗位指导和培训,勘查人员中多年才参加一次培训的人员比例占81%,一年参加培训一次的比例也仅为10%。专业知识得不到强化和更新,整体队伍的勘查能力有限。
冯建中(1980—),男,山东烟台人,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海商法。E-mail:feng_jianzhong@hotmail.com
(三)技术实验室使用率低,人员数量缺乏,激励机制不足
想让现场说话、用证据说话,勘查人员掌握主动权的利刃是使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为了加强各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开展了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这是从根本上解决机构合法性的问题。资质认定工作对于进一步完善基层技术实验室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在实际中,技术实验室的使用处于一个尴尬困境:一边是现场勘查方法创新不够、设备耗材补给不足;一边是技术人员数量缺乏、激励机制不足,出现技术实验室虽然通过资质认证,但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却不高的“空巢”现象。
而入门的小学生和初中低年级学生,处境就比较尴尬。从国外引进的童书绘本中,以外研出版社引进的偏文字英语故事书为主,对英语入门级学生而言难度偏高;其他出版社,更多为直接出中文译作。而承载着认知启蒙、培养语言兴趣使命的入门级英语原版绘本,市面上实在是少之又少(漆秋香,2015),视听资源更是缺乏。偶尔出现,价格还偏高。正版资源少,盗版也是无源之水。
在抽查的案件中,“十类”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中细节上存在诸多缺漏,如缺方位图、方位照片,缺现场损失物品的记录,物证描述不规范,或缺比例尺,现场情况描述过于简单(有的是抄录派出所出警记录),现场物证描述不规范,现场照片不齐全,送检物品名称与“三录”不对应等。
三、现场勘查工作的发展路径
多年来,凡涉及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概莫能外。旧问题在刷着存在感的同时,新现象也已开始浮现。“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证据战”是新时代对现场勘查工作的必然要求。传统的办案思维模式下的侦查理念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法制发展。现场勘查工作需要整体规划和布局,应该从单一的检查向全方位勘查、全时空采集、全要素录入转变。为了解决现场勘查工作质量不高的瓶颈问题,引发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思考。
以国家政策为导向,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地投资体育产业,壮大体育产业投资主体,促进体育消费,培养居民的体育消费意识及体育运动意识。当提高全民身体素质被纳入国家和各省市政府工作之中时,鼓励全民健身,培养国民的体育运动意识以及体育消费意识就成为发展体育产业的重要一环。随着国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体育产品层出不穷,体育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重也随之不断上升是发展体育产业的要求之一。新常态下,体育产业正在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着经济消费结构,成为拉动内需的动力引擎。
(一)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规范证据保管链并建立督查机制
规则体系是现场勘查运行的法则,每个要素都必须经过推敲加以细化。首先是现场勘查的主体,应严格审查勘查人员的资质,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以取得现场勘查证。2018年5月18日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建设的意见》,2018年11月组织编写了《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考核大纲》。实施该大纲是狠抓公安院校勘查人才培养质量的源头,该大纲也可以为考核实战部门勘查人员的业务能力提供参考标准。其次,各地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现场处置及勘查工作规定》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分级分类工作说明》,针对现场手印、足迹、生物三类重要物证的提取,补充明确提取设备、技术方法、重点勘查位置和送检时效等内容。
在新《刑事诉讼法》初步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对勘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必须加强完善痕迹物证、信息等证据的保管链条。有关学者把现场提取的证据称为“自然证据”,从提取到开庭出示前的证据称为“诉讼证据”[5]。自然证据与诉讼证据的一致性需要用物证保管链条来证明。为了规范证据,建立一套统一、完整、规范、严谨的物证保管链条,链条做成台账,由收集、运输、保管、检验等关卡组成,通过关卡的实时记录对证据进行有效的保护,以确保自然证据与诉讼证据始终处于一个统一体内,防止出现证据特征变化、性质变化甚至损坏等现象,尽可能的减少证据的动态变化。同时,建立对现场勘查诸要素的监督检查机制。一是通过相关政府、上级部门的顶层设计,强化组织保障,推动制度的实施。二是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位。三是创新督查方式,建立信息平台共享工作数据,强化评价体系。四是组织不定期随机抽查抽样,针对“十类”案件和小案件进行“点面结合”的筛查,以及实地调研等多维度地督查,并将数据以周报、月报形式反馈刑侦部门,以便各级公安机关掌握工作动态,发现问题查错补漏。
(二)树立勘查人员正确的侦查理念,建立专业培训制度
勘查人员应当具备的三种核心能力:现场勘查、物证检验鉴定和信息应用,现场勘查能力首当其冲。为了加强勘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树立正确的侦查理念势在必行。正确的侦查理念是建立在对犯罪现场规律的清晰认知上,而这种认知需要具备广度和深度。视野决定广度,信息决定深度。一方面是拓展勘查人员的视野,即侦查理念的立体化。理念是思维活动的结果,侦查理念应具备客观性和逻辑性。勘查人员应充分利用合成作战平台,不能顾主体现场而失关联现场的将各个现场的信息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新思维的立体化侦查理念。另一方面是拓展勘查人员的信息,即技术手段的立体化。信息化时代要求勘查过程是立体化的,层层递进式的锁定目标。勘查人员可以依托视频侦查技术,善于发现切入点寻找痕迹物证、生物物证、视频信息、基站信息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达到对信息量全方位的采集。
案件现场错综复杂,采取何种技术方法是对勘查人员知识、经验的综合考验。技术方法是一种实践方法,解决“做什么”、“怎么做”、“怎样做的更好”的问题,所以应建立一套重实战的专业培训制度。首先是定岗定员定量定期,形成一套标准的科学技术理论学习、实践操作和测评流程,这是决定培训效果好坏的根本。其次是设计有内涵式的培训内容,针对具体岗位有序进行组织,实行岗前培训、新技能培训、法律法规培训、不同案件类型勘查要点培训等。最后是引进先进的培训方式,将虚拟仿真技术(简称VR)、慕课、微课、金课等引入培训内容不失为改革的升级。它能有效提高培训人员的思维技能和操作技能,其量化的考核指标也更为明确和规范。
(三)协同创新实验室资源和设备,健全勘查人员的激励机制
实践证明,每一次大规模的技术创新实际上都是依托有力的财政支持制度发展起来的。参照公安部十三五刑事技术装备规划,保证仪器设备配足满足于鉴定工作需要,可以依托现场勘查实验室的建设,争取政府对技术加大经费和设备的投入,创新财政支持的方式。现阶段,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所呈现出的技术资源优势愈发明显,协同创新资源和要素的有效汇聚,充分释放“财政、技术、信息、教学基地”等要素活力,实现深度合作。围绕质量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建立多层次投资渠道,突出公安机关现场勘查部门的主体地位,打通政府、公安机关、公安高校之间的壁垒,形成优势互补的协同创新局面。对于耗材较大的DNA实验室,宏观调控政府采购和预算内外资金,简化审批流程及时补给是发挥“证据之王”作用的前提。
综上所述,由于该水电站拱坝岩石为Ⅱ、Ⅳ岩体,从开挖预裂面结果层面进行分析,应保证大岗山水电站拱肩槽开挖半孔率在85%以上。因此,在实际高拱坝拱肩槽开挖阶段,施工人员可依据工程地质条件,进行爆破试验的试点设计分析。以最终设计结果为依据,合理设置爆破孔方位及孔距。结合钻孔期间钻孔倾角的审核纠正,可以保证最终高拱坝拱肩槽开挖质量与设计标准一致。
公安机关建立的分级分类勘查制度,级与类相互区别、相互独立,但又彼此联系。应继续全面推进现场勘查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在人员配备善有缺口的形势下人尽其用,提高现场勘查工作的效率,使得现场勘查专业的核心能力得以充分实现。同时,健全激励机制为勘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供保障,最大限度的调动人员的能力和竞争力。首先是从优待警政策的职业保障机制在整体上还需进一步增加内涵做到精细化,从顶层上推动和倾斜“从优待警、从优待技”政策,合理营造出人尽其才的制度环境,让政策成为释放勘查人员工作动力和能力的有力支撑。其次,督促各单位落实公安部提出的“一案一奖”机制,对利用DNA、指纹、人脸图像等刑事技术手段破案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逐步建立有助提高现场勘查能力的配套工作机制。最后是推进科技创新,大力度激励基层技术人员自主研发与现场勘查相关的产品,并加大对产品专利的实施和转化,合理确定技术持有单位和技术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权益分配。
现场勘查工作的建设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制约工作效能的瓶颈问题亟需突破。为了实现基层现场勘查工作的效能,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强化对主体人员行为的培训,改革创新技术资源,为现场勘查工作的有效发展提供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蒋健.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现场勘查规范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1):16.
[2]张全涛.论当前现场勘查信息化建设存在的困境与突破[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3,(1):24-26.
[3]王红敬,邓超,宋涛.现场勘查工作质量提升的路径选择[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7,(6):96-100.
[4]蒋健.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现场勘查规范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1):21.
[5]蒋健.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现场勘查规范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1):128.
Present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Path of Site survey——Taking the site survey work in City B,Province A as an example
WAN Jie,HE Yang
(Guangxi police college,Nanning,530023,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new mechanism to combat crime,it is imperative to improve the overall capability of the on-site investigation team.Site survey is a systematic project,which is composed of many elements.By study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ach element from the data,it is found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imperfect rule system,weak evidence awareness,and low utilization rate of technical laboratory.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above,it is recommended to improve the rules system,establish correct investigation concept,and optimize innovation laboratory resources and equipment.
Keywords: Site survey;Work;Problem;Path
中图分类号: D918.4
文献标识码: J
文章编号: 2095-2384(2019)04-0051-07
收稿日期: 2019-08-10
基金项目: 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项目编号:GXGZJG2017A058);广西警察学院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7ZYJGZ02)
第一作者简介: 万婕(1979-)女,广西全州人,广西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物证技术。
(责任编辑 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