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审计问责制的框架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军队论文,问责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军队审计问责制的设计思路
一是要符合实际,在现行军队审计体制和法规框架下做文章。当前,我军的审计体制仍不够科学,审计法规还不够完善,制约审计建设发展的问题还比较多。比如,审计领导体制问题、审计独立性问题、审计结果运用问题,等等。因此,在设计思路上,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实际出发,从制度执行的可行性和实效性出发,既不能片面追求先进性而忽视可行性,更不能片面强调前瞻性而忽视实效性,必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放在现行审计体制和法规框架的大环境中思考,才能设计出既管用好用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长效性的问责机制。二是要突出重点,在审计问责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上下工夫。如何明确审计问责制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是设计审计问责制的重点内容,具体地讲就是要解决好依据什么问责、如何问责的问题。解决好这些重点问题,才能保证审计问责标准统一,程序规范,方法科学,贯彻执行起来都能具有依据性、操作性和有效性。三是要务求实效,在责任认定和问责后的处理上求突破。从国内外审计问责制的现状看,责任认定和问责后的处理一直都是审计问责的难点问题,必须要依靠审计部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和协作来完成。把这两个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在问责制的框架中充分体现出来,才能使审计问责形成一个系统密闭的回路,才能有效地克服审中难定责、审后难处理等“干打雷不下雨”的现象,使审计问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军队审计问责制的内容构成
一是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责。从国家审计情况看,审计职能重在揭露问题,而审计问责是对审计报告的利用,已超出了审计的范畴。从审计问责实施情况看,问责的主体包括了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和人大机关,甚至包括媒体问责和全民问责。就军队而言,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和《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我们认为问责的主体应包括四个层面:(1)各级党委;(2)行政主管部门;(3)干部、纪检、司法、审计等相关部门;(4)广大官兵。
二是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责。《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明确:一切有经济活动的军队单位,以及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一切有经济活动的军队单位和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显然就是审计的客体。由于审计问责是对审计揭露问题的处理,因此审计问责的客体应该是对审计揭露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其中人员既包括领导干部,也应包括负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的一般人员。
三是问责的标准。问责标准是责任界定的依据,前提是必须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即依据审计揭示问题的轻重来界定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从国内外审计问责情况看,准确界定责任标准都是问责制实施最困难的部分。结合我军实际,参照其他国家的情况,我们认为问责标准主要针对以下五类问题:(1)存在失职行为;(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造成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4)存在管理混乱或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失而造成部队利益受到侵害;(5)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差。围绕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在系统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审计问责的具体标准,即列举对责任追究相适用的几种不同情形。同时,为便于客观公正界定责任的性质和大小,还应明确从重或从轻问责的几种不同情形,以便责任认定和追究时留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四是问责的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审计问责的方式大体可划分为四类:(1)经济处罚。主要是在责令没收、偿还、退赔违法违规所得的基础上,视情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由于《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中强调了对单位的处罚,而没有明确对个人的处罚,到底对相关责任人应不应该实施经济处罚,这里作为一个观点提出来供业内同行研究讨论。(2)行政处理。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列举了“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五种官员失职的问责方式,这五种问责方式均属于行政问责的范畴。参照中央的规定,结合军队有关法规,我们认为应明确为七类问责方式,即: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值得一提的是,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领导干部应保留其待遇,同时也应对其复出作出刚性规定。(3)纪律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党纪、政纪处分。(4)刑责追究。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各级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问责的程序。借鉴部分国家的做法,审计问责可分七个步骤实施:(1)军队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2)根据审计报告(重点是指出的问题、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建议),由相关部门鉴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存在,如果有,则要鉴定责任的类别和大小;(3)根据责任的类别、大小,分别交付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4)提出处理意见后,要向问责对象反馈情况,说明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5)若问责对象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后的规定时限(一般15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复核,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受理的应给予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问责对象,复核为终结审核决定;(6)形成对问责对象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7)根据责任类别由相应部门按照规定执行处理决定,涉嫌犯罪的按照司法程序实施。
(三)军队审计问责制的实现途径
一是党委首长要重视支持、把关定向。从我国国家审计情况看,由于审计机关是政府领导下的经济监督部门,审计的独立性在体制上受到制约,审计问责只能在人大的监督下,通过政府的行为得以实现。从军队的情况看,军队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加之军队审计部门日常管理由后(联)勤部门负责,审计独立性受制于体制制约更甚。因此,建立军队审计问责制,必须在党委首长的重视支持下,结合实际,积极稳妥,逐步推行。现阶段,就审计部门而言,首要的是要主动搞好向党委首长的汇报宣传,使党委首长进一步了解建立和推动审计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实际行动赢得党委首长的重视和支持,为审计问责制的建立和推行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是审计部门要勇挑重担、冲锋在前。审计问责,是在审计揭露问题基础上的责任追究。由此显见,审计部门承担着问责“先锋官”的重任。必须强调的是,审计报告是审计问责的依据,高质量的审计报告是启动审计问责的“金钥匙”。高质量的审计报告来源于审计人员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来源于坚定的党性原则和职业道德,更来源于娴熟精湛的专业技能。这就要求,审计部门和人员不仅要有勇,能够坚持原则、敢于较真;又要有德,能够恪尽职守、廉洁从审;还要有能,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以全面过硬的能力素质确保审计结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为后续的责任认定和问责处理打下基础。
三是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责。根据我军现行的监督制度架构,对单位和个人的问责并非由一个职能部门独立完成,单靠审计部门一家之力只能是逞孤胆之勇。审计问责制的建立和推行,必须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起互通机制,搭建起交流平台。我们认为,为加强对审计问责的组织领导,可在军以上单位和联勤分部成立审计问责领导小组,或者拓展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职能,在原职能中增加问责标准确定和督促问责结果执行的职能。就审计问责方式而言,我们认为,经济处罚应由军队审计部门牵头,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配合;行政问责,应由军队干部部门牵头,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配合;纪律处分,应由军队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主管部门、干部部门和审计部门配合;刑责追究,应由军队保卫部门、检察院、法院牵头,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配合。只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密切协作,各司其责,积极作为,才能把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广大官兵要积极参与、广泛监督。从前些年的“审计风暴”中不难看出,舆论问责(包括以媒体和网络为主的全民问责),对审计问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广大官兵民主意识越来越浓厚,参与监督的主动性越来越高,群众监督对于审计问责制推行作用越发重要。因此,要更加注重利用报刊、简报、网络等传媒,积极推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搞好审计问责制的宣传造势,争取官兵的舆论支持,调动官兵的参与热情,扩大审计问责的影响,营造审计问责制顺利推行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