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新粮食财政出纳政策和其他不合理的贷款占用政策_新增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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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进行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合理论文,粮食论文,贷款论文,财务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指出,鉴于目前多数地方财政和粮食企业十分困难,难以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决定给地方政府和粮食企业一个过渡期。过渡期限暂定为1999年至2003年。在过渡期内,除北京等四省(市)仍按国务院文件规定消化本金并归还利息外,其他省(区、市)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暂不统一要求消化,实行本金挂账。但有条件的地方,应从现在积极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

根据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下列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尚未摊入损益的费用开支占用贷款;经营性亏损;政策性补贴未补挂账;老政策性挂账停息前正常利息开支;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上述6项挂账在1998年6月的利息支出。下列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央财政不予贴息: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老经营性挂账和其他挂账正常利息开支;其他部门挤占挪用增支利息;按规定未列入损益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粮食企业自行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其他部门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建仓建罐占用贷款;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项目和金额以审计署清查审计结果为准。

以上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1998年7月至12月的应付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过渡期内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根据各地财力状况、挂账数额大小和粮食产量等情况,除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四省(市)在3年内消化本金,利息也由地方负担外,中央财政对其他省(区、市)贴息按不同期限逐年递减,递减到50%为止。同时,上述各省(区、市)地方贴息每年相应递增,均递增到50%为止。在过渡期结束后,各地消化本金的年限也按规定期限执行。 各省(区、市)农业发展银行要将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数额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与企业正常经营贷款分离,层层设立“新增粮食财力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专户。粮食企业也要设立“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专账,单独核算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消化情况。专户划转金额以审计署清查审计结果为基础,扣除至划转之日实际已经消化数额后为专户初始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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