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体制下的两种学校选择_择校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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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择校就学”是在近几年随着私立中小学、民办中小学的出现以及“就地入学”这种新的入学招生政策的实施而产生的一种现象,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负面效应”大于“正面效应”的不正常的教育和社会现象。如何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择校就学”?可不可以择校?择校中可不可以收费?如何收取等等问题,已成为我国教育亟待解决的课题。下面尝试对此作出分析和建议。

一、对私立学校的选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领域出现了一个新现象——私立学校的复兴和蓬勃发展,特别是1992年夏,上海新世纪中小学、四川都江堰市郊光亚小学等私立学校首批建立并向全国招生,收取“建校费”(赞助费)和高额学费(如光亚小学,建校费为1.8万,每年学杂费0.42万元),在教育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到1993年,据国家教委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已有2万多所。其中,中学近700所,在校生13万多人;小学近900所,在校生5万余人(当年全国初中总数为6.9万所,在校生4066万;小学71.3万所,在校生1.22亿)。虽然私立中小学在我国中小学总数中所占比例甚微,但它的出现对我国的教育体制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它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国家包办教育的单一办学模式,为多种办学体制的并存开了先河;它开拓了教育投资的渠道,满足了人们对教育的不同消费需求;它引进了竞争机制,在生源上实行开放招生,向公立学校提出了挑战等。所有这一切对教育的触动,都源于在私立学校开放招生、优价优教原则下,家长对私立学校的选择带来一个悄然而至的“教育市场”。将私立学校的这种选择与过去重点学校择优录取的选择加以对比,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私立学校给基础教育带来了“市场”,这种对比可从性质、原则及影响三方面进行。

1.选择的性质——学校的选择权和家长的选择权

重点学校的入学选择是学校对学生的选择。公立重点学校就其生源而言没有后顾之忧,在本质上这种选择实质是一种“筛选”、“选拔”,它以统一考试为检验尺度,按照分数标准的高低把学生分成不同的优差等次,择优录取。

分数作为选择的手段,表明了重点学校这种选择的客观、公正和“学术倾向”。“客观”是指考试分数的确定规定性使学生之间的优差比较有了客观的依据,学校必须遵从依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公正”是指每个学生都可以凭着自己的努力获得这种入选的机会;“学术倾向”是指这种选择着重考察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有英才教育的内涵。

私立学校的入学选择则正好与公立重点学校相反,它是学生家长对学校的选择。私立学校无权规定谁就地入学、或依分择优录取谁,它只能等待家长们对它的选择。在这里我们应特别注意在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之间存在的这种“权力”的区别。因为正是没有了对生源的这种权力规定性,我们才说私立学校的选择具有“市场意义”——家长们对学校的选择是一种自主的选择,而且选择的手段是“优价”——高额的学费;以付款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教育以满足自己的教育需求。

钱作为选择的手段,表明了私立学校这种选择的主观、非公正和“利益倾向”。“主观”是指这种选择不存在“分数”那样的确定规定性,成绩优异必定进重点学校。但有钱并不一定就进私立学校;“非公正”是指这种选择排除了每个学生都拥有相同的入学机会;“利益倾向”是指这种选择是家长注重自身利益对高质量教育的选择,强调满足自己的教育需求。

从重点学校所遵循的学校对学生的选择到私立学校所遵循的家长对学校的选择,这种选择权和选择主体的转移似乎表明了对教育需求的满足已通过某个中介发生了转变,这个中介就是——市场,教育中存在的市场。我们不能否认在私立学校出现之前,实际上也存在着家长对学校的选择,例如高价进重点学校当“插班生”就曾打破就地入学或择优录取的规定,只是当时家长的这种选择不曾像现在这样普遍和突出。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竞争的激烈,教育已成为人自身发展的一种必然需求。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从未象今天这样强烈、自主和迫切。可以说,随着人们经济能力的不断提高、家长对教育的选择必将日渐成为基础教育发展中值得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私立学校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如果说“择优录取”是一种教育系统内部的选择,那么“择校”选择就是一种超出教育系统的选择,它们所遵从的原则是不同的。

2.选择的原则——成绩原则和利益原则

重点学校所遵从的选择原则,可归结为“优分优教”——给成绩优异的学生以好的教育。私立学校所遵从的选择原则可归结为“优价优教”——给付高价学费的学生以好的教育。有意思的是“优分优教”逆转一下关系,“优教优分”这种原则并不必然存在。但“优价优教”逆转关系,“优教优价”在私立学校中却合理存在。从优价优教、优教优价这对原则中,我们或许能找到一种利益互惠互利的交换。的确,私立学校除了家长对学校的选择外,也包含着学校按照收费标准选择家长、学生的另一面。这种含有“双向利益”选择的原则也许是私立学校区别于重点学校选择的又一根本之所在(第一根本区别是前面曾提及的重点学校的选择在生源上具有一定的权力规定性)。

“优分优教”这种成绩原则表明的是学生和教师之间的关系,“优价优教”这种利益原则表明的是家长和教师之间的关系。前者是教育内部的关系,后者是教育与外部的关系。在这两种不同的原则之下,教育的组织和运行也必然是一个封闭,一个开放。在封闭的组织运行模式之下学校教育注重的是学校的选择权,由于这种权力是由上而下赋予的,这便形成了学校教育管理和运行中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学校注重执行、完成国家所制定的教育要求和任务,行政政策的干预作用非常突出;第二,学校管理运行强调统一的标准,注重同一性。在开放的组织运行模式之下,学校教育中则更多地尊重家长的选择权,由于这种权力是自下自发产生的,这便形成了学校教育管理运行中另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学校注重满足来自社会的教育需求,教育需求的“市场信息”干预作用增大,行政作用减小;第二,学校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学校拥有自己的办学特色,注重多样性。

这种封闭或开放的模式的不同特点是不是由于“市场因素”渗入的结果呢?也许我们可以把日益丰富的教育需求、生源方面权力规定性的丧失、利益自主选择权的拥有和多种学校类型的出现视为形成“教育市场”的四个条件。因为市场的实质就是通过自主选择以付款的方式来满足自身需求。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文化需求的选择,长期以来一直是一种权力性的选择,从权力的选择到人们的自主选择是通过市场的中介实现的一个飞跃”。[①]可以说,我国私立学校的出现使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有了新的契点——个体对教育需求的选择,有了新的方式——市场。

由此看来,如果说私立学校、家长选校是今后基础教育发展必然存在的现象,那么市场因素和市场机制就将不以我们是否愿意而必然地渗透和影响基础教育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3.选择的影响

重点学校“优分优教”进行选择的结果是形成了学生之间的竞争。带来的积极作用是:①集中优化的教育力量较有效地进行了“英才教育”,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②激发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动力,增强了学生对自身发展的责任感。所产生的问题是:①人为地划分重点和非重点,挫伤了不少学校自身发展的积极性和动力;②分数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存在问题,由此带来对学生评价的失误和不公平;③导致的升学竞争和片面教育,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私立学校依据“优价优教”进行选择的结果便是形成了学校之间的竞争。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①增加了学校自身办学目标的明确性和灵活性。对家长、学生具有更强的责任感,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②使学校办学更为开放,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参与;③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促使学校教育类型多样化发展。所带来的问题是:①利益倾向,为争取广泛的生源,学校教育的自身的一些标准受到削减和动摇,学校的筛选和选拔作用丧失;②优价优教——优教优价,易造成“优教”随行就市的投机现象,演变为学校选家长、选学生,从而导致学费的哄抬;③公平问题,那些社会生活环境、经济能力较差的家长及其孩子无权选择私立学校。

总之,现代意义上的私立学校反映了市场经济要求实现多种渠道办教育的客观需要,标志着我国教育开始走向多样化的发展道路。私立学校的出现,富有“市场意义”的择校使人们对基础教育的发展有了几个新的认识:①人们的教育需求是多样的、不同层次的,因而学校教育类型应是多样化的;②教育是一种消费,作为学生、家长有权对学校教育服务进行选择;③学校之间应该存在竞争。以上三点认识也是我们分析公立学校之间所发生的“择校就学”现象的一个前提。我们所须考虑的是:随着学生、家长对学校选择的这种需求和权力的日益增加,我们是不是只能通过开设私立学校来解决?家长对学校的选择可不可以也推进到公立学校?如何看待我国目前公立学校中的“择校就学”?

二、对公立学校的选择

1.公立学校“择校就读”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过去我国中、小学教育的办学模式有一个中国特色,那就是划分重点小学或初中,在师资、设备、生源上给予特别照顾,以作示范、“窗口”。随着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提出,这种办学模式日益显示出许多弊端:如不利于调动多数学校及其师生的积极性,导致分数考试至上,激烈的升学竞争导致学生精神及心理负担过重等等。取消重点与非重点学校划分,全面促进教育质量,使办学条件标准化、均衡化,给每一个儿童以平等的教育机会,是普及义务教育对我国基础教育提出的要求。为此,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中小学实行“就地入学”。

我国大、中城市从1985年起相继开始这项改革,到1993年已基本实行小学就近入学,初中入学也取消了小学区、县毕业统考,除少数学生经保送、推荐入学外,多数学生划片升入初中。随着新政策的推行,由于一些措施不配套,特别是好学校不多,一些差校客观存在,校际之间悬殊的质量差别使广大家长的择校心理便日益突出。我们说国家的责任在于大力促进教育的全面发展,保证社会的整体利益,“就近入学”是全面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的一种努力。然而,从差到好,学校质量的全面提高需要时间,也许这意味一部分人要为此作出一定“牺牲”。差校的改善需要时间过渡《但家长只有一个孩子,孩子只有一个童年。从个人利益出发,望子成龙,家长对高质量教育的强烈需求与目前高质量教育供不应求的矛盾导致“择校生”现象的普遍存在。有的公立重点学校向择校一收费高达七、八万元,远远超过私立学校收费的“市场价格”。当然,“择校生”现象的出现也还有其它原因:如办学经费紧张,新的招生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等等。

“择校生”与收取高额“赞助费”现象的出现,给学校自身带来了很多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对此负面效应《中国教育报》有专文论述,其要点为:①“择校”使校际办学条件与办学水平的差距进一步加大,在学生“择校而上”的过程中,学校也在“择生而取”,教师也在“择校而教”,最后,导致学校在投入、生源、师资等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加大了治理“薄弱校”的难度。②“择校”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教育的均等性原则。由于社会的发展水平与受教育者的个别差异所决定,虽然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与机会,但实际上做不到使每个人最终都能得到同一水平的教育。在当今的“择校”过程中,对同一所人人向往的重点中学,最后谁能进去的标准是多重的。有手持“成绩单”进去的;有手持“保送单”进去的;也有手持“条子”进去的;还有手持大把钞票进去的。面对此情,难怪有人要责问:这公平吗?③“择校”现象给社会不正之风敞开了方便之门。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依靠个人的思想境界与道德修养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社会公正。众人对凭“条子”择校深恶痛绝,于是有“钱比条子进步”之说。而实际情况是,凭钱“择校”也远未达到“在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的地步。④“择校”给学校自身的教育管理工作出了一道解不开的题。首先,由于学生择升学率高者而上,“择校”风的盛行便助长了应试教育在教育实践中的盛行。在这种现实面前,要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谈何容易?其次,“择校”导致了学生录取工作中的多重标准。在同一学校同一班级里,学生文化基础与思想道德水平差距太远,给学校教育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更为严重的是,“择校”本身对学生是在进行一种活生生的无声的教育,这是一种反教育。孩子们自身的择校经历或身边的择校事实告诉了他金钱或“关系”的作用,难怪一些小小的孩子会感叹世态的炎凉与人生的沧桑,这种潜移默化的教育常常令学校教育处于“尴尬的境地”。[②]

2.对治理我国“择校就学”问题的认识

以上我们考察了公立学校的“择校入学”、“择校生”、“高收费”产生的原因及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毫无疑问,它们已成为我国普教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我认为目前在这一问题上的一些提法及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治理“择校生”所引起的混乱是应该的,但提出取消“择校生”,规定“一律不准招收”,这是有所欠妥的。首先,随着人们对教育的重视,家长们都望子成龙,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非常迫切而且会越来越普遍,单纯以一个规定“不准”来堵来禁会收效甚微,而且这一规定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择校”问题;其次,私立学校、公立学校以及其它类型学校(公校民办、民办公助)的存在,必然导致“择校”行为的存在。取消“择校生”则私立学校就没有学生来源,而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让人们承认,教育需求具有多样性,学校应满足这种要求;教育是一种消费,家长有权选择学校;学校之间可以存在着竞争。公立学校校际之间质量差异的客观存在,当然会使含有这种认识的学生家长在公立学校入学上不可避免地产生择校意识和择校行为。所以,我认为“择校”是必然存在的,而且随着人们的经济能力的增强(收入的提高、交通的改善),对公、私立学校的选择,对公立学校中的好学校的选择会越来越普遍。针对择校问题,治理的方法不是去堵,而是疏导,应该采取措施更好地满足家长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使“择校”有序进行、合理进行。

第二,“择校生高收费实属乱收费”,这个论断不够严密、准确。我认为择校可以收费,有的可以“高收费”。断言“择校生高收费实属乱收费”者的解释是:“所谓乱收费,是指不该由学校收取的费用,或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显然,因为原来不够录取条件只要家长交够了钱,就能入学,这种择‘钱’录取的作法是‘乱收费’的表现”。[③]那么,“择校生低收费”又属不属乱收费呢?而且,我们既然承认私立学校择校的合情合理又合法,那么私立学校的收费就是正常收费。再由于目前我国私立中小学校大都是高投入,有着比较先进和完备的教学设施,聘请了较高水平的师资,故收费标准一般都在1.5——3.5万之间,即使有些私立学校办学水平稍差一些的也在2000元左右。可社会也认可这样的“市场价格”,而且生源还非常地好,尽管有的私立学校自称“贵族学校”,赞助费高达30万,但在私立学校中这也是极少数的学校,并不能代表私立学校。既然私立学校有不同的办学规模与水平档次,当然收费也有高有低。一流私校高收费,这并非违背常理,英国、法国、美国也如此。更何况,随着“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必然使这部分人以高投入来获得高质量的学校教育,这个客观事实为什么又要回避呢?如果公立学校也必然地存在“择校”,那么为什么又不可以拿出一部分公立学校来,参照私立学校的运行机制,也收费并让需求者择校呢?

第三,“择校生高收费的做法违背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教育平等的原则”。对这个论断,我想提出以下看法:第一,允许择校并非取消其它非择校生上学的机会,也并非剥夺非择校生获得上好学校的机会,因而谈不上“违背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就私立学校来看,据1995年最新资料统计,全中国小学60多万所,私立学校近2000所,所占比例还不到0.85%,如果从学生数上相比,其比例就更小了。即使公立学校中拿出一小部分来作“收费择校”的学校,也不会因为择校而出现儿童失学问题。第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家长付不起高额学费,而使其孩子不能受到较高质量的教育,这是由于经济条件所致,的确是不平等现象。但这种不平等是我国初级社会主义阶段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必然结果。更何况这一小部分不平等并没有剥夺其它家庭拥有高质量教育的机会。因为“择校生”毕竟是享受高质量教育学生中的少数。这种择校并不危害多数人受教育的权利,它只是正视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经济收入上的差异这样一个事实。另外,人们经济方面的差异属于合理的劳动收入。人们高投入用来满足自己在子女教育方面的高需求,正如同用它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一样是无可厚非的。允许高收费进行择校所带来的不公平是有限的,也是我国目前难以消除的,言它为“高质量教育成为了有钱人专利品”,这的确是一种夸大的言辞。

第四,“高收费择校有背于义务教育的原则与宗旨”。我们知道,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与免费教育不是一回事。从普及义务教育的历史来看,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最初并不统一。一般先是实施强迫的义务教育,随后才实行免费教育。有的国家免收学费,有的免收书费及学习用品费,有的还免费供应午餐、免收交通费等。所以,是否实行完全的免费义务教育主要看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条件。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义务教育还在普及之中,虽然在大城市完成了义务教育的普及,但却很难保证基础教育的全面高质量,故很难满足城市家长的普遍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在这种实际情况下,通过收费调整需求甚至高收费以实现择校,满足人们对不同层次高质量教育的需求是有必要的,也是应该的。

三、关于“择校”问题的政策建议

1.我国的“择校就学”是近几年来的一种“突发”现象。无论是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在社会舆论及家长的个体选择行为上都带有极大的盲目性。因而在目前这种高质量教育需求与供给之间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导致了市场倾向极其严重的学费“哄抬”,对学校教育产生了极大的“冲突”,这种无序的、不正常的情况导致了人们对“择校”的指责。但我认为“择校”本身是必然产生的一种合理行为,不能因为目前的不正常方式和途径及无序而禁止不准“择校”。为治理择校,建议之一是,加强理论研究、加强宣传和引导。应该从理论上对择校现象进行研究,从理性的角度对之加以规范和治理,并应对各种经过审定的措施选点试验。对群众盲目的热情和行为加以科学的引导和合理的解释等。

2.目前,“择校入学”的“高收费”是由群众自发投入的,没有任何政府行为的介入,故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且由于好学校少,择校家长多,故所产生的竞争是家长们之间的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家长对学校没有什么参与教学和管理的权利与方式,对学校的教学便缺少促进。好学校因过去的声誉而自有广大生源,差校因过去的状况而生源不稳。这种家长间的竞争没有带给学校进行教改、提高质量的积极性。“择校费”的哄抬造成了不稳定的教育氛围和一种社会心理,从而使“择校”的积极效应在目前变得非常微弱。为改变这一不正常的做法,建议之二是确定一定数量的“收费学校”并明确收费标准。确认“择校”的合理性,在私立学校和实行择校实验的公立学校及其它类型学校中,明确规定择校收费的标准。收费的理由是:择校生放弃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舍近求远选择高质量学校,应该为此而负担人、财、物的消耗,补充基础教育经费,以利控制和约束。对择校生既要收取年生均金额的培养成本费(可以有不同的收费水平),也要防止漫天要价,高额收费。教育行政部门应以一定比例参与择校收费的分配,将集中的资金投向薄弱学校,减少学校间质量差异,使择校中的矛盾冲突及群众的心理冲突得以缓解。另外,使择校学生家长真正有权参与学校教学及管理也是促进学校教育质量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3.我国“择校就读”中的供求矛盾大,其原因在于好学校太少,学校类型太少,总的学校供给过于单一,家长没有多大的选择余地。因此,为了治理择校,建议之三是,增加可选择的学校。我们应把治理的重点放在增加可选择的学校的数量及类型上。从我国目前已有的一些变化来看,以下几个方式是可行的:①注重“名校”影响,充分发挥其潜力。例如,景山学校近几年的发展大为引人注目。首先它自身建成了新校,而且引入优利公司网络设备,拥有了第一个校园信息网络。办学条件先进,加上高质量的教育水平,在基础教育中极有影响。它适应社会教育的需要,相继在北京开办了王府分部,在海口、深圳开办了两所分校。分部及分校全部采用景山学校模式:从师资培训、教学管理到教学内容、组织教材等。崔孟明校长在《北京青年报》答家长问时指出,景山学校分部的性质是:景山学校王府分部是一所由北京法政实业总公司投资建设,景山学校负责全面管理的公办民助寄宿制学校。这种方式对我国“穷国办大教育”是一个创新,对发展公立学校是一条有效的途径。②“公校私营”,承包公立学校。我国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不可以“公校私营”方式把部分公校的承办权交由社会团体、个人及一些组织。江苏省教委、省政府在《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中就提出要积极推进“所有权与办学权分离”的改革试点。实行“两权分离”并不是转变办学方向,而是转换办学机制。改革的关键是要落实一个“权”字,使学校真正有办学自主权;目标是一个“活”字,争取公立学校适应市场经济的主动权。对跨学区入学的小学生和初中生,试点学校也收取一定的费用。学校可以自行确定校内行政机构设置和工资资金分配方式。由团体承办的学校可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校董事会的决策作用。

治理我国目前“择校生”的混乱和无序,根本的措施是积极采取措施抓好“薄弱校”的改进工程。在一些省市目前也开始实行教育“倾斜”政策,在师资、物力、财力上给予薄弱校以扶持,并开展“手拉手”活动,让好学校和薄弱校组成协助关系,这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之,“择校就学”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它的社会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由计划经济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对旧的国家“垄断”的单一办学体制提出了挑战,要求转换学校的办学机制。中国的“择校现象”是这种社会发展要求与变化的一种现实表现,它所包含的潜在要求是用“市场的方法”来改革过去旧有的教育体系,以获得更高的效率和更好的质量。

注释:

①《读书》1995.6。

②《中国教育报》1995.12.16。

③《中国教育报》1995.12.5。

④《北京青年报》1995.11.8。

⑤《教育研究》1995.3第30—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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