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中的力量:定义、分类与分析模型_军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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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政治中,单纯外交手段的非暴力特征使其难以在关键时刻发挥一锤定音的作用,因此,自古以来武力往往成为外交强有力的后盾,也被很多人视为最为有效的政策工具。不过,即便是最顽固的现实主义者也不得不承认,武力虽然是解决一切国际矛盾的终结手段,却很难称得上是最佳手段。因此,如果能寻求到一种既能传递武力信息,同时又能最大限度避免大规模战争,从而实现预期目标的方法,那么无疑将会是十分理想的。由此,人们开始注意另一种政策手段:强制(coercion)。

一、理解强制的含义

强制这一概念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开始为人们所关注,这同当时的时代环境是密切相关的。首先,在美苏对抗的大局面之下,学者和决策者们开始思考,两个超级大国如何通过威胁使用手中的核武器来达到操控对方行动和决策的目的;此外,人们还希望了解,国家应当如何借助有限的武力来寻求实现战略利益,同时又不至于引发更大规模的冲突和对抗。对强制的研究也在这个时期开始兴盛,也涌现出一批日后在此领域乃至国际安全研究中享有盛名的专家,如阿尔伯特·乌尔斯泰特(Albert Wohlstetter)、赫尔曼·卡恩(Herman Kahn)、托马斯·谢林(Thomas Schelling)、亚历山大·乔治(Alexander George)、威廉·西蒙斯(William Simons)等。他们对于战争与和平的研究、尤其是核对抗环境下的国际斗争的研究,促成了强制理论的迅速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人们对强制的理解和应用。

“强制”这一概念现在虽然被人们所广泛使用,但是,对于其具体含义,却很难达成共识。从一般意义上讲,“强制”是指“使用威胁性武力,甚至在一些时候动用有限的真实武力以支持这种威胁,从而使对手改变其行为”。①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三层意思:其一,强制不是文质彬彬的温和手段,而是一种赤裸裸的威胁行为,目的在于让对方真切地感受到另一方决心和意图的真实性,并从中衡量政策选择所可能带来的灾难;其二,强制的实施涉及武力的有限使用(有时是以军事力量来实行恐吓,有时则以真实行动进行军事打击);其三,强制的目的不在于摧毁对手,而是试图迫使对手顺从自己的意愿。最成功的强制战略恰恰体现为发出的威胁而不必真正去实行,也就是说,当敌对方在仍有足够实力进行抵抗时选择了屈从,强制战略就达到了目的。

作为强制理论研究的先驱和权威,托马斯·谢林在解释强制的含义时,提出作为对立概念的“强力”(brute force),以帮助人们清楚地了解强制。因为谢林相信,只有有效地区分“强制”与“强力”,才能从概念、政策手段、实施效果等方面真正理解强制概念。

强制与强力有着天壤之别。强力将军事手段作为实现政策目标的根本手段,以暴力方式迫使对手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或是达成自己的目标。强力的目标不在于通过改变对象的意识世界而达成预期目的,而是借助暴力手段,采取赤裸裸的战争政策,以消灭对象的物质存在或以物质性打击摧垮对象的精神依托为目的。谢林在其经典作品《军备和影响》一书中作过精辟的概括,他说:“在夺取你所想要的东西和使别人将其双手奉上之间存在着一种区别,在抵御进攻和让他人不敢对你动手之间存在一种区别,在坚守别人意图夺取的东西和使他们不敢伸手之间存在着一种区别,在因他人强行夺取而失去某物和将其拱手相让以趋利避害之间存在着一种区别。这就是防御和威慑的区别,强力和胁迫的区别,征服和勒索的区别,行动和威胁的区别。”②下图反映的正是强制和强力之间的差异。

谢林认为,纯粹的“军事”或诉诸“非外交手段”的暴力行动关注的是对手的力量,而不是它的利益;而伤害性力量的强制性功效尤为强调充分利用敌人的渴望和恐惧。正因为如此,他指出:“强力只有在被使用时,它才能取得成功,而当那种能带来伤害的力量被束之高阁时,它才算是成功的。正是破坏所带来的威胁,或者可能遭受更多破坏的威胁使得他人屈服或顺从。”③

由此可见,强制突出强调以实力为后盾的胁迫或说服,即便是有限武力的使用,其目的在于增强威胁的可信度,同时向对手展示继续挑衅可能付出的代价。它既对敌人构成直接、迅速的破坏性影响,同时还因其武力使用的有限性,为自身保留了进一步行动的空间。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极大地影响着对手对未来军事打击的认识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强制虽然包含了武力的使用,但是它绝不简单等同于使用武力。强制与战争不一样,它不代表摧毁。一项强制战略之所以成功,关键在于它不必真正行使所威胁使用的武力。所以,“尽管一些类型的摧毁是强制的一部分,但是当对手在仍然持有抵抗之力时弃械投降,那么强制就成功了”。④换而言之,强制是关于操控对手政策选择和决策的形成的一种政策或手段。纳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对丹麦的占领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按照欧洲的标准来看,丹麦在战争中并没有遭受到太大伤害,德国通过暴力威胁和极为有限的武力使用迫使丹麦在4个小时内即宣布投降,只有个别地方偶尔发生了军事冲突,德军付出的不过是微乎其微的伤亡。这也是为什么谢林强调“当暴力成为威胁而没有被使用时,它是很有功效和很成功的。成功的威胁是那些不必付诸实施的威胁。”⑤

二、强制的分类:威慑与威逼

强制可分为两类,其一是通过引发对方的恐惧来劝阻其行动,这种行为被称为威慑(Deterrence);其二则是积极地改变现状,即威逼(Compellence)。

威慑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某种局势的出现,“是指一国发出明确而具体的使用军事力量的威胁来慑止对手改变现状”。⑥亚历山大·乔治和理查德·什莫克(Richard Smoke)指出:“威慑就是让对手相信,他为采取某种行为而付出的代价或所冒的风险会大于收益。”⑦其典型表现形式为:存在两个对立方甲和乙,二者之间尚未出现战争。甲试图使乙相信,如果乙采取危害到甲的利益的行为,乙将遭受更大的损失,通过此方式,甲就能使乙不采取行为。“威慑”这一词盛行于冷战,缘起于核武器的出现和超级大国的核对抗。帕特尼克·摩根(Patrick Morgan)又将威慑分为两种:一般威慑(general deterrence)和即时威慑(immediate deterrence)。“一般威慑”讲究的是威慑行为的长期性和普遍性,旨在防止某些行为的发生,并不特别关注此行为是否已是一触即发,换句话说,就是“为阻止别人认真考虑做某事而进行的经常性威胁”。⑧“即时威慑”突出的是威慑的具体目标性和细节性,它关注的是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事件和行为,是“为阻止别人做某件正在认真考虑的事情而进行的特定的威胁”。⑨

威逼一词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进入国际政治和战略文献。托马斯·谢林致力于运用博弈理论模型解决冲突问题,并研究如何从战略上操纵威胁,以影响别国的行为。他在自己的书中创造出威逼(compellence)一词,并首次将威逼与威慑这两种行为进行了明确区分。

与威慑一样,威逼寻求控制对手的行为动机,以影响其行为。不同的是,威慑着眼于劝说对手不采取某种行动,而威逼则强调迫使对手改变其行动。威逼被定义为“试图扭转业已发生的某一行为,又或是颠覆现状,比如把入侵者从其刚占领的领土上驱赶出去,或说服一个正进行扩散行动的国家放弃其核武器计划”。⑩罗伯特·J·阿特(Robert J.Art)在列举武力的四种功能时,就将威逼性使用武力作为其中一类。他说:“武力的威逼性使用是通过部署军事力量以使对手停止业已实施的某种事情,抑或使其去做它尚未实施的某种事情。”(11)威逼的目标是促成一种行动,使对手去做他本来不愿意做的事情。威逼借助于威胁和(或)有限武力使得对手相信,倘若不按照对方意愿行事,将不得不付出极大的代价。威逼应用武力的方式分为暴力型与和平型。“一个国家可以通过物质性摧毁对另一方造成实际伤害,直至其屈从于前者的意图。此外,一国也可以针对另一方采取非物质性伤害的行为,这种行为要求后者付出相当的代价,直到其改弦易辙。”(12)

通常而言,威逼有两个分支。第一个是勒索(Blackmail)。亚历山大·乔治对此的定义是:使用威胁以说服对手做不情愿做的事情。在这一模式中,强制的实施者先敌而动,通过造成威胁来恐吓对手,迫使其在不作抵抗的情况下放弃某些有价值的东西,比如领土。

威逼的另一个分支则是人们常说的强制性外交(Coercive Diplomacy,需要说明的是,现在人们普遍用强制性外交来指代威逼),它是“威胁使用惩罚和(或)非全面军事行动的有限武力来说服一个行为者停止和(或)取消已考虑实施的行动”。(13)如果将强制性外交和勒索进行比较,会发现前者的目的在于阻止或迫使对方放弃业已启动的行为。在这一情况下,对方先采取了一定的行动,随后强制的实施者对其实施威胁,意欲阻止对手开展行动和(或)使其取消此行动。强制性外交试图说服对手停止侵略,而不是痛击对手,令其止步。它“要求使用恰好足够的武力,以表明维护自身利益的决心,以突出必要时将立意使用更多武力的可信性”。(14)成功的强制外交所需要的条件包括目标明确、动机强烈、威胁方动机强于被威胁方、被威胁方有紧迫感、领导有力、国内支持、国际支持、被威胁方害怕出现难以接受的事态升级和条件明确等。(15)

强制外交必须依赖于惩罚这一威胁和(或)非全面军事行动的有限武力,以说服行为者停止和(或)放弃已考虑实施的行动。在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对于强制外交情有独钟。这一方面是因为苏联的解体使得西方的强势凸现,降低了使用强制手段的风险和成本,另一方面则是国际战略环境变化所致,尤其是所谓的“失败国家”的不断增加使得国际体系原有的规则和结构难以发挥功效。事实上,从其大体功能来看,强制外交也是一种危机管理政策,在应对一些复杂的安全问题上有着自己独有的优势。

在逐一分析了威慑和威逼的含义和内涵后,下面来对二者的差异进行总结。

威慑和威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威慑要求进行预先准备,然后要做的就是等待,公开行动则由对手来决定。这些预先准备通常是非侵入式的、无敌意的和非挑衅的。而那种侵入式的、敌意的和挑衅的行为正是需要予以威慑的对象。当这些被怀疑的行为成为现实,威慑性威胁只会改变结果。相反,就威逼而言,它包括了首先采取行动(或对行动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而只要对手就此作出了反应,这种行动就能停止或变得无害。此时,公开行动(即第一步棋)则由进行威逼性威胁的一方来决定。所以,谢林指出:“为了威慑,一方进行大挖战壕,又或是埋设雷区,然后静观其变,目的在于避免采取行动;而为了威逼,一方聚集起足够的力量,迫使另一方行动起来,以避免冲突。”(16)

其次,从时间选择上来看,威慑并不明确。比如说,甲方对乙方发出威胁:如果你胆敢越线,我们会开枪自卫,或者地雷会爆炸。问题是,什么时候?任何时候只要你越过了这条线,时间的选择权在乙方手中,而甲方可以一直等待下去。也就是说,威慑在时间安排上往往是含糊的,没有什么确定的时间界限。而威逼必须要求有明确的时间:甲方一行动,乙方就必须退避三舍。那么乙方应该什么时候退避呢?这必须要有一个底线,否则它只不过是一个姿态,或者成了没有结果的虚张声势。国内学者钱春泰指出:“威逼要求敌人确切地知道在遭受更多的惩罚前还有多长时间,因此,最后期限的确立、最后通牒的发出常常是威逼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直接地或间接地规定最后期限,对象国在面对更多的制裁之前可能就不会采取所要求的行动。”(17)

最后,除了时间差异外,威逼通常还会涉及“在哪里”、“是什么”和“多大程度”这样的问题。比如说,“不要做某事”是清晰、简单的要求,而“去做某事”则模糊得多;“就此停手”很容易理解,“撤回去”却会引发“撤多远”之类的问题。由此可以发现,作为一种威慑,其投射的位置——比如领土现状或更多其他类别的现状——往往是能够被观察到的。而威逼的效力必须是通过目标(destination)反映出来的,这些目标在意图(intent)、要素(momentum)和掣动力(braking power)上并不是那么清晰的。

总之,威慑意在通过畏惧使对手偃旗息鼓,而威逼是积极改变现有状况。因此,从本质上讲,威慑是一种被动行为,而威逼则是主动行为。换句话说,威逼旨在“劝行”(persuasive),即迫使他国做某事,而威慑是“劝阻”(dissuasive),即迫使他国不要做某事,这是针对他国尚未实施的行动所作出的武力威胁。(18)

在对二者进行区分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在实际操作中,威慑和威逼孰优孰劣?一般而言(特别是从理论分析角度来看),威慑成功的可能性要大于威逼。造成这种差异的并不是因为A国要求B国去做什么,而在于A国是以何种方式来要求B国的。在威慑模式中,A这样要求B:你不可以做X,如果你胆敢如此,我必定对你迎头痛击。而在威逼模式中,A向B表明:我将对你予以痛击,并且将一直这样做下去,直到你按我的要求去做。在前一模式中,B能比较容易地以能够接受的方式避免A的行为。而在第二个模式中,B却无法这样做,因为它被卷入既定的行动过程之中,又或是它处于A巨大的压力之下;其次,如果想要取得预期效果,威逼性行动要求一个国家改变其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改变显然是由于另一个国家所采取的威胁性行动所造成的压力所致。它更为直接地将被施压国的声誉和感情牵扯进来。可以想象,当一个国家在威逼面前被逼放弃自己原先宣称的底线,这对其声望造成的影响是多么巨大。相反,威慑性威胁更容易以一种看上去视而不见的方式来应对,或更容易在保存颜面的基础上被默许。

尽管学者们在研究强制的过程中,几乎无一例外地会从不同视角对威慑和威逼进行区分,但是,人们不得不承认,在实践过程中,威慑和威逼很难被精确地一分为二。大卫·鲍德温(David Baldwin)曾精辟地概括说:“从纯粹的语义角度来说,任何威慑性威胁都能以威逼的形式表达出来,而任何威逼性威胁也能以威慑的形式表达。”(19)海湾战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类似于“不得入侵科威特”的这种一般性要求代表的是一种威慑,而要求伊拉克“撤离科威特”则是一种威逼,二者之间则是更为模糊的领域。“不得采取进一步行动”包含的意思有两层,既是要求伊拉克停止目前的行动,同时也是避免其得寸进尺,这既是即时威慑,也是威逼。需要注意的是,要求伊拉克撤军传递了一个含蓄的要求:不得再次采取进攻行为。这一要求直接影响到迫使伊拉克在未来不敢入侵科威特这一威慑的可信度。下面的这个图表清楚地层示了威慑和威逼间的模糊性:

威慑和威逼在实践中的模糊(20)

三、强制成功的条件

强制的目的在实现预期战略目标。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强制才能取得成功呢?谢林曾为强制性外交的成功给出了五个必要的、但同时又很抽象的条件。它们分别是:(1)传达的威胁必须充分有效地使对手相信,如果不妥协,将承受极大的代价;(2)威胁必须能让对手感觉到是可信的,也就是说,对手必须相信在不进行妥协的情况下,强制的实施者拥有实现此威胁的意愿和能力;(3)必须给对手一定时间,以顺从要求;(4)强制方必须使对手确信,此时的妥协不会导致今后更多的要求;(5)冲突不能被视为是零和模式的。避免全面战争这一共同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必须要让每一方都相信,通过讨价还价所获取的东西,要多于通过武力单方面地强取豪夺获得的东西。(21)

但研究者们对于这五项条件并不完全满意,认为其过于笼统,缺乏清晰的操作方向。为了更好地揭示强制政策成功之条件,乔治和西蒙斯更是列出了一个包含了总共14项条件的清单。它们包括五个情景变量(contextual variables):全球战略环境、挑衅的类型、战争景象、单边的或联盟的强制外交以及对手的孤立。其余九项条件则被视为利于成功的条件(conditions favouring success):目标的清晰、动机的强度、动机的非对称性、对紧迫性的感知、强有力的领导、国内支持、国际支持、对手害怕威胁增加到难以接受,以及清楚地知道解决危机需达到什么样的条件。(22)他们力图让条件更为细化,更为全面,以解释它们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着强制最后的成功。

但是,变量的增加未必就能将强制成功的条件分析展示得更为清晰、更具操作性,相反,它往往使得情况变得更为复杂和难以预测。为此,彼得·维戈·雅各布森(Peter Viggo Jakobsen)尝试以更为简洁的方式来阐述这一问题。他认为,要想使得强制在国际政治中获得成功,所必须选择的政策应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1)威胁使用武力打败对手,或是以很小的代价迅速挫败对方的目标;(2)为威逼设定底线;(3)让对手相信,屈从于威逼不会招来更多的要求;(4)为大棒加上胡萝卜。(23)他将综合了上述内容的这种政策奉之为“理想政策”(Ideal Policy)。在他眼中,“理想政策”这一框架同现有的相关理论相比具有六大优势:第一,它使用的变量更少,对强制外交的解释也更为精确;第二,它所包含的所有变量都是可操作因素,有利于决策者判定已身陷囹圄还是尚存生机;第三,理性政策的框架是可测量的;第四,将注意力放在所采取的政策之上,有助于避免受到变量和成功条件的混合所设置的局限;第五,使要传达的信息清晰、简单,降低了对方误判和错误计算的几率;第六,该政策并不要求实施者对对方有太多了解。这些优势使得雅各布森坚信,“理想政策”可使强制的成功几率大大增加。

除此之外,兰德公司的专家丹尼尔·L·拜曼(Daniel L.Byman)、艾瑞克·拉尔森(Eric Larson)和马修·C·万科斯曼(Matthew C.Waxman)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丰富了对强制的成功条件的研究。他们通过比较历史上强制的成败经验,总结出三项能够使强制更易于成功的条件。它们是:升格控制(escalation dominance)、威胁能击败对手的军事战略(threatening to defeat an adversary's strategy)以及扩大第三方威胁(magnifying third-party threats)。(24)

升格控制指的是一种向敌人威胁增加其要付出的代价、同时又使敌人找不到机会逃避这种代价或是实施反升格行为(counterescalate)的这样一种能力。它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即强制的实施方有能力针对对手情况而增加威胁,也就是说,它能让对手相信,自己有能力将代价更大的威胁施加在其身上,而对方根本无法逃避这种代价。这种控制力被反复证明是强制得以成功的最常见因素。因为一旦升格控制得以实现,强制方往往就能对敌人预期付出代价的程度进行充分的控制,并且能够随时采取行动。

第二项条件也被称作阻断战略(Denial Strategy),它的目的在于通过降低对手军事战略的成功几率,迫使其放弃采取敌对行为。阻断战略的重心在于降低敌人采取敌对行为的动机。它有时同强力混淆不清,这是因为二者往往都寻求打败敌人的军事力量,不过阻断战略强调让对方相信,采取军事手段不会使其在未来获取多大利益,而强力所代表的更为常规的战争则力求从物质上阻止对方的行动。

第三项条件是扩大第三方威胁。当强制增加了对手面临的其他威胁时,强制成功的几率是比较大的。第三方威胁通常有两种:第一种是外部敌人。在强制实施过程中,对方不仅要担心来自于强制实施者的直接压力,还不得不担心可能遭受来自其他方面的损失,特别是因强制而诱使身边其他敌人蠢蠢欲动,趁火打劫。美国和北约在分析针对塞族的强制外交时特别指出,在美国的压力下,塞族对于波斯尼亚穆斯林和克罗地亚军队的进一步行动尤为担心,这是因为美国的行为改变了地区军事平衡,也使得塞尔维亚防御力量的薄弱之处暴露无遗;第二种第三方威胁是通过强制政策,引发对方国内不稳定。国内局势不稳定,将对国家决策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这两种第三方威胁通过改变决策者对于收益和代价的判断,而影响决策过程。

四、以成本—收益模式分析强制:功效与缺陷

无论是谢林、亚历山大·乔治、西蒙斯还是雅各布森,他们都努力将强制的成功条件详细呈现在世人面前,同时力求实现最大可操作性。但是,纷杂的条件往往使得分析显得杂乱不堪,摸不着脉络。不过,细细对比各种方法,可以看到一条共同的线索,那就是为了对强制成败原因进行高度概括,人们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借助了经济学上的成本和收益模式。这一模式也逐渐成为研究强制最为常用的方法。比如佩普对强制的定义就来自于对成本和收益间的对比,他将强制看做是通过操纵成本和收益来改变一个国家的行为。(25)他将强制能否成功也归因于这一模式:“(强制)成功与否,取决于对象国依据成本和收益进行的决策计算……当通过让步而损失的利益小于抵抗所要付出的代价时,当通过继续抵抗而获取利益的可能性低于承受这些代价而获取利益的可能性时,对象国就会退却。”(26)

通过成本—收益模式来研究强制政策,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认识。那就是:成本(costs)、收益(benefits)、可能性(probabilities)和认知(perceptions)。

成本,简单地说就是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所要付出的代价。在强制面前,一个国家往往会认真考虑坚持对抗所需耗费的成本,同时也会考量妥协所带来的成本(代价),并根据对二者的权衡来做出判断。收益是某种行为所可能带来的获益。以第一次海湾战争为例,萨达姆入侵科威特,其预期收益首先是将科威特吞并到伊拉克的版图之中,其次是夺取科威特丰富的石油资源,再者是成为中东第一强国,最后则是增强自己的政治威望。当然,这种收益主要是建立在行动之前的预测之上的。可能性指的是一方判定对另一方实施强制的可能程度和自身政策选择的可行性及其结果。强制的根本目标是对对手形成影响,而这种影响有赖于对方对于成本和收益最终实现的可能性的认知,也就是说,只有在对方通过对比成本和收益后,进而对强制政策产生自己的认知,才有可能按照强制实施方的预期意图行动。

以成本—收益这一模式来研究和判定决策者的政策取向,并不能完美地解释强制的实施效果,这也是该模式长期受人诟病的原因所在。首先,一些批评者从经验主义出发,对决策过程的理性模式予以否定,指出既然人类本身常常会偏离理性决策——这是人性的基本体现——国家则也可能因类似的原因走上同样的道路。特别是由于相互间的文化差异、认知差异、实力误判、自身性格等原因,一方完全可能对另一方的真实想法和真实实力作出错误判断,又或做出出乎对方意料之外的举措。这些往往可能与强制者预先的设想南辕北辙。社会科学的发展,越发增加了人们对绝对理性的怀疑。20世纪70年代,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与阿默思·特韦尔斯基(Amos Tversky)在对行为经济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提出了“前景理论”(Prospect Theory)。该理论指出,人们的行为不仅受到利益的驱使,而且还受到多种心理因素的影响。“前景理论”把心理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有效地结合起来,揭示了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机制,开拓了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更重要的是,它对传统的、以“理性人”为理论基础的正统经济学提出了挑战。这一理论被迅速运用到政治学领域,包括对强制的研究。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政策的决策人会背离人们预期的常理而行事。受到“前景理论”的启发,杰克·利维(Jack Levy)也对决策过程者的理性提出了怀疑。他指出,同增强自身地位相比,领袖们经常会冒更大的风险去确保自己的地位,一旦他们丧失了作为领袖的重要政治资源(如大量丢失国土),他们往往会采取更具风险的行为。(27)一个最好的例子就是第三帝国后期的希特勒。在盟军登陆欧洲后,希特勒坚持负隅顽抗,宁可让德国毁灭也绝不投降。他的这种最后疯狂即便是在第三帝国内部也引起了广泛的怀疑。

成本—收益模式的另一个局限就是它无法让人们深入了解决策者们所重视的细节是什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成本—收益模式使得人们预测决策者的最终行为变得简单,因为它依赖于利润动机,即如何获利、获利多少将决定决策者的行为模式。不过,这里又出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不同决策者眼里的重要价值存在差别。比如说,有人重视安全利益,有人重视个人权力,有人则重视荣誉。甚至即便决策者们目标相同,对于细节性问题的重视程度也会大相径庭。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指出:“在对政策制定者的目标和优先选择缺乏一个详细的认识时,很难希望通过运用成本—收益模式实现预测的准确性。”(28)

除此之外,对成本—收益模式还有一种批评的声音。人们怀疑,以单一的行为者为考察对象,来思考国家政策的制定,是否具有准确性,或者是否具有很大参考价值。更值得注意的是,负责决策的人并非都是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行为出发点的。有的时候,领导者可能采取风险极高的外交政策,以求换取选民支持,或者是迎合某一利益集团或少数精英分子。这样的领袖,其行为未必能同强制实施者的预期相吻合。

即便存在一些缺陷,大多数人还是对以成本—收益模式来研究强制给予了充分肯定。它为人们理解和认识决策者行为的可能性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也帮助人们了解强制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并进一步看清强制战略的有效性。

五、结语

在对强制的研究历程中,最让研究者们困惑的是强制模式中主观性因素的难以捉摸,这也造成了强制理论的尴尬处境:理论框架固然早已成形,外交实践也屡屡出现,但是其科学性和准确性仍然遭到广泛的质疑。这一局面的出现,皆是因为强制理论的完美体现极大地依赖于理性光芒的持续闪耀,趋向于将独立的、具有思考性的决策过程视为按照一定模式运转的、纯理性的过程。因此,有时往往一个细小环节出现偏差,就能造成整个预先判断被颠覆。即便如此,强制理论仍然是研究国际问题时一个不可忽视、不应被低估的理论。因其介于纯粹的和平手段和暴力的战争手段之间的特殊地位,强制成为既能弥补外交手段的苍白、又能控制武力使用限度的有效政策选择。特别是后冷战时代造就的时代背景之下,强制理论得到了新的发展,也将会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也将促使人们更加关注强制理论的进一步演变和发展。

注释:

①Daniel Byman,Matthew Waxman,The Dynamics of Coercion,American Foreign Policy and the Limits of Military Migh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1.

②Thomas C.Schelling,Arms and Influence,New He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1966,p.2.

③Ibid.

④Ibid.,p.3.

⑤Thomas C.Schelling,Arms and Influence,New He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1966,p.10.

⑥Walter Peterson,"Deterrence and Compellence: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Conventional Wisdom",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30,Summer 1986,p.270.

⑦〔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阎学通、陈寒溪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371页。

⑧〔英〕巴里·布赞、埃里克·海凌:《世界政治中的军备动力》,薛利涛、孙晓春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页。

⑨同上。

⑩Daniel Byman,Matthew Waxman,The Dynamics of Coercion,American Foreign Policy and the Limits of Military Might,p.6.

(11)Robert J.Art,"The Four Functions of Force",in Robert J.Art and Kenneth N.Waltz,eds.,The Use of Force,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88,p.3.

(12)Ibid.,p.5.

(13)Alexander L.George,"Coercive Diplomacy: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in Alexander L.George and William E.Simons,eds.,The Limits of Coercive Diplomacy,Westview Press,2nd revised ed.,1994,p.7.

(14)〔美〕戈登·克雷格、亚历山大·乔治:《武力与治国方略——我们时代的外交问题》,时殷弘、周桂银、石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74页。

(15)巴里·布赞、埃里克·海凌:《世界政治中的军备动力》,第211页。

(16)Thomas C.Schelling,Arms and Influence,p.72.

(17)钱春泰:《国际政治中武力的潜在运用:威逼与威慑》,《欧洲研究》2005年第4期,第62页。

(18)钱春泰:《国际政治中武力的潜在运用:威逼与威慑》,《欧洲研究》2005年第4期,第62页。

(19)David A.Baldwin,"Power Analysis and World Polities:New Trends and Old Tendencies",World Politics,Vol.31,No.1,January 1979,p.188.

(20)Daniel Byman,Matthew Waxman,The Dynamics of Coercion,American Foreign Policy and the Limits of Military Might,p.8.

(21)Thomas C.Schelling,Arms and Influence,pp.1,3-4,69-76,89.

(22)Alexander L.George and William E.Simons,"Findings and Conclusions",in Alexander L.George and William E.Simons,eds.,The Limits of Coercive Diplomacy,pp.271-274.

(23)Peter Viggo Jakobsen,Western Use of Coercive Diplomacy after the Cold War:A Challenge for Theory and Practice,Macmillan,1998,p.4.

(24)Daniel L.Byman,Eric Larson,Mathew C.Waxman,Air Power as a Coercive Instrument,Santa Monica,CA:RAND,MR-1061-AF,1999,pp.30-43.

(25)Robert Pape,Bombing to Win,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6,p.3.

(26)Ibid.,pp.15-16.

(27)Jack Levy,"Prospect Theory,Rational Choice,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41,No.1,1997,p.93.

(28)Daniel Byman,Matthew Waxman,The Dynamics of Coercion,American Foreign Policy and the Limits of Military Might",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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