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行外贸代理制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代理制论文,外贸论文,两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召开这次外贸代理制座谈会主要目的是落实李岚清副总理的批示,动员各方面力量,研究有效推动外贸代理制的政策。推行外贸代理制自党的十三大提出至今已有10年时间,但进展不快,原因是多方面的,值得我们认真地分析研究。
一、推行外贸代理制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李岚清副总理去年12月在一份关于外贸代理制问题的调研报告上批示,要求国家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一方面要进一步解决认识问题,一方面要提出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岚清同志所讲的认识问题,除对代理制本身概念和涵义方面认识不统一外,更重要的还是指对推行代理制重大意义认识不够,对推行代理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清,所以我们首先要解决的也是认识问题,同时要研究若干政策性问题。李鹏总理在第80届广交会接见海外客商时提出,对外贸易必须进行改革,推行代理制,促进市场多元化,以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剧烈竞争的国际市场的要求。李岚清副总理自去年至今在多种场合的讲话中都提到了外贸代理制的问题,指出:外经贸工作要认真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外贸经营方式要由买断式的收购制向服务型的代理制过渡,这对扭转外贸出口严峻的局面有重要意义。我们要认真深刻领会岚清同志这几次讲话的精神。早在1984年国务院首次提出了“政企职责分开,实行进出口代理制,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的外贸体制改革原则,并将这段话写进党的13大文件中。1987年和1990年国务院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文件中也曾明确提出推行代理制是外贸体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回顾一下我国外贸体改走过的路子,从垄断经营到放权,从财政补贴到自负盈亏,以及在统一政策、平等竞争以至工贸结合等方面我们都迈出了较大的步子。国有外贸公司经过多年改革,正在由国家计划的执行者向独立自主的经营者方面转变,不少外贸专业公司在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方面也取得重大突破。但遗憾的是外贸代理制这个外贸体改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没能得到有效地推行。也可以说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所具备的优势或主要职能没有充分得到发挥。
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面临相当严峻的形势,1996年,外贸出口1510.7亿美元,与1995年同期比仅增长1.5%,其中一般贸易出口628亿美元,与1995年同期比下降12%,主要经营一般贸易的外贸专业公司亏损面加大,整体效益下降。产生困难的直接原因除受出口退税率调低、利息负担过重等影响外,更重要的是相当一部分外贸企业经营观念和经营机制还不能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部分外贸公司仍停留在传统的收购买断的经营方式上,经营规模小,成本费用高,难以为继。岚清同志曾提出,困难的时候恰恰是改革的时机。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时机,认真贯彻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大力推行代理制,走出外贸发展的新路子。在新形势下,实行外贸代理制的作用和意义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与国际市场接轨。为推动加入WTO的谈判进程,我国已在国际上承诺,尽快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随着这一进程的发展和我国流通领域体制的改革,国家的宏观管理体制也将发生重大的变化,不可能再给外贸企业特别优惠。同时,加快赋予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使生产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实现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之间权力的平等,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的代理关系。这样做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我国企业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与交换。
第二,有利于外贸经营方式的转变。在国际上,英国、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代理制是一种最为重要的贸易方式,日本共有7000家代理公司,外贸代理额占外贸进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80%左右,大多数企业已经十分习惯采用代理贸易方式。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为地将工业生产和外贸出口分割,国有外贸公司以买断的方式收购生产企业的出口商品,这在进出口规模小,国家财政补贴可以支撑的情况下,对于换回国家急需外汇曾起到积极作用。但这种经营方式隔断了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联系,外贸公司垄断经营不利于改进服务质量,随着进出口规模的扩大,出口商品技术密集程度提高,国内外市场联系日益密切,出口补贴的取消,买断型的收购制越来越成为发展外贸出口的障碍。外贸企业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要转变经营方式,靠自己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和优质服务,赢得更多的客户。实行代理制有利于使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建立一种经济合理的贸易方式,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外贸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有利于进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发展成套机电设备的出口。推行外贸代理制需要外贸专业公司改变传统的经营思想,由单纯的出口业务向上游生产环节扩散,即要根据国际市场需要,参与和帮助生产部门开发新的产品。特别是发展高附加值的成套机电设备出口。目前,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生产门类齐全,生产能力相当可观,工艺水平也较高,且有很大的出口潜力。近年来,虽然机电产品出口超过纺织品成为第一位,但大多数是附加值较低的产品。外贸专业公司有足够的信息来源并且有长期的外贸经验,可以根据国际市场的信息及客户的要求,帮助生产企业积极改进出口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加花色品种,创立名牌,增加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出口,搞好售后服务,共同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形成与国际跨国公司抗衡的竞争实力。
第四,有利于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从单纯完成创汇指标转向规模效益型,走实业化、国际化经营道路。在过去,国家外汇紧缺,要求外贸企业必须完成国家指令性的创汇计划。现在以创汇为中心的出口政策已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创造更大的效益才是主要目标。实行代理制有利于外贸企业精简机构,减轻包袱,提高专业服务水平,降低经营管理费用,提高效益,促进规模经营。
二、目前实行外贸代理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外贸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对外贸代理制的认识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影响了外贸代理制的实行。过去,生产企业没有外贸经营权,由外贸专业公司经营其进出口业务。随着国家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条例的实施,逐步扩大赋予有条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一些生产企业认为,企业获得出口权后,没有必要再找外贸公司代理;一些外贸专业公司认为,外贸经营权逐步放开,外贸代理业务势必减少,原有的市场和客户也将被瓜分一部分,对推行代理制持消极态度。
第二,我国现行的法规不健全造成目前的外贸代理制不规范,影响企业的积极性。在目前,外贸代理中存在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在权利、义务、利益和风险等方面不对等的问题,外贸公司在代理业务中收取少量的代理手续费却要对外承担全部的出口风险。1991年原外贸部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执行多年,已不适应当前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推行代理制的需要;《外贸法》也仅对实行代理制做了原则规定,对代理概念的范围、责任和权利的划分等未做具体规定。由于缺乏完善的法规,增加了推行外贸代理制的难度。
第三,外贸企业自身条件的制约。推行外贸代理制要求外贸企业有一定的规模经营能力和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必须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融资能力。但是我国大部分外贸专业公司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长期依赖国家外贸保护政策,企业摊子大,运营成本高,企业适应市场能力差,特别是我国大多数外贸企业自有资金有限,负债率高。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外贸企业的经营能力下降,单靠有限的代理费用,无力支撑起企业的正常运转,因此,其经营方式被迫仍停滞在传统的收购买断制方面,在推行代理制方面难以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第四,工业生产企业资金短缺。代理制需要生产企业承担出口成本的费用,在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比较困难,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无力垫付从采购原材料到出口收汇期间的资金。此外,受国家出口政策调整的影响,在未执行“免、抵退”税收政策的情况下,生产企业不仅要负担出口退税率降低的损失,还要承受国家退税时间差的压力,加剧了生产企业的资金困难。一些生产企业为尽快得到生产资金维持开工,宁可把产品以微利或成本价卖断给外贸专业公司而不愿采用代理办法出口。
第五,在具体操作上缺乏配套措施。由于国家宏观环境和微观基础等诸方面条件不成熟,加上一些操作层次上的问题,代理制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很多困难。在信贷供应方面,生产企业不能因为实行代理出口而获得银行提供给外贸企业的信贷额度;在出口配额方面,外贸公司不能将分配到的配额无偿转给生产企业使用;在出口统计方面,代理出口后,创汇实绩是体现在外贸公司而不是生产企业。
三、推行外贸代理制涉及的几方面工作
代理制已在世界范围被认同并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外贸经营方式,是社会化大生产、生产与流通专业分工的产物,适合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外贸垄断制解体后的形势,是国有外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求生存、求发展的重要竞争手段,同时也有利于生产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对外贸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全面确立,全面实行代理制仍需要一个过程。当然,生产企业是否委托外贸公司代理或外贸公司是否愿意代理企业出口,企业将拥有选择的自由。作为政府机构,主要是为实行代理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加快我国实行代理制的步伐,目前应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加快制定和完善外贸代理制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外贸代理制的做法,代理人仅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进出口合同,这不仅与国际上通行的外贸代理制有所不同,也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制度有所区别。这种形式的外贸代理制的产生是以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法律关系,只要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就要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但由于目前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明确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外贸代理事务中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如外贸代理的形成、代理协议的效力、对外索赔、仲裁或诉讼的有关问题等等,均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鉴此,应加快有关外贸代理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第二,加快外贸企业的优化组合。目前我国外贸队伍存在着严重的乱、散、小的弊端,治乱、治散、治小是当务之急。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外贸公司只有走规模经营的道路,实行三改一加强,实现优化组合和有条件的联合和兼并,才能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的激烈竞争,实现利润最大化。目前,上海、广东、北京的外贸企业在资产重组方面已找到了一些路子,值得我们认真总结经验。无论如何,为适应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以及国内经营环境的变化,外贸企业的重组问题已提到议事日程。
第三,进一步加快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使生产企业处于同外贸公司平等的竞争地位。生产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后是否全部自营出口或选择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是企业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竞争条件下,企业将根据其成本核算及规模经营的需要做出恰当的选择。否则,在外贸垄断经营的前提下,强行推行外贸代理制,将会使企业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关于经营权问题,我国已在WTO的谈判中,承诺在本世纪末全面实行登记制,这就为实行代理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的问题是我们将进一步加快企业外贸经营权审批的进度,同时也应向生产企业积极地宣传外贸代理制的有关做法,使企业对外贸代理制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
第四,创造条件,改变企业贷款的渠道。实行外贸代理制将加大生产企业的资金占用,在当前企业流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不解决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贷款指标问题,将严重阻碍企业选择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这需要银行对出口贷款的规定方面做必要的调整,允许企业在签定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一经对外签定销售合同即可凭合同附本等有关资料到当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研究采取综合配套措施,为发展代理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现阶段,要推动外贸代理制实行,必须尽快制定配套措施,修改和调整有关部门的一些具体管理办法,通过经济杠杆的调节,使代理方、委托方在利益驱动下,才能真正实行贸易方式的转变。这些政策主要涉及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调整出口计划的统计归类;调整代理手续费的有关规定,确保代理出口获得与其它行业大致相等的平均利润,以鼓励外贸企业实行代理制的积极性。
总之,要创造出一种有利于推行外贸代理制的环境,使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自愿地选择代理出口方式。
(摘自在外贸代理制座谈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