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平台_国际保理论文

国际保理: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平台_国际保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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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4)03-0077-03

一、国际保理的界定及服务内容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贸易结算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一方面,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风险小,但是费用较高、手续繁琐、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用买方的资金和授信额度。卖方如果坚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进而丧失潜在销售机会。另一方面,如果单纯采用信用销售方式(赊销(O/A)、承兑交单(D/A)),卖方又会面临资金占用和风险控制问题。特别是在经济衰退或萧条时期,企业为了维持市场占有率,扩大销售,不得不在付款条件和结算方式上作出让步,导致收汇风险加大,越来越多的营运资金被占压在应收账款上。因此,企业迫切需要新的金融服务来满足其在贸易融资和风险控制方面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主要为信用销售尤其是赊销方式而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正在世界各国迅猛发展。

国际保理是指出口商将未到期的出口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贸易融资、进口商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等综合服务的业务。它是一种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型的国际贸易融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不但可以通过国际保理业务提前收回账款,获得融资支持,还能免除相应的出口信用风险。近30年来,保理业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2001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7200亿欧元,比五年前增长了两倍以上。

国际保理,在单一的服务上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银行、财务公司、资信调查和评估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以来都在提供此类服务,但将一揽子服务项目综合起来由一个窗口提供,则是保理的特色所在,也是保理之所以越来越得到贸易人士青睐的原因之一。国际保理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及信用评估 保理公司有高效率的调研部门及企业信息数据库,拥有专业的、有经验的资信人才和信贷专家,这些便利条件,使保理商能够迅速及时掌握客户资信变化情况,并对企业资信做出权威、专业、迅捷的评估,并应出口商要求,提供商资报告。在此基础上,对出口商的每个客户核定合理的信用销售额度,并将坏账风险降至最低。保理商还可向中小出口商提出建议,替他们寻找买主与代理商,协助其打入国际市场。

(二)债款回收 几乎所有的贸易公司在向海外客户收取债款时,都会遇到同一难题,即如何在不损害彼此良好关系的情况下收回欠款。保理公司有一批训练有素的专业收账专家和法律顾问,拥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追债程序,知道何时用何种方式向何人收债,处理起来得心应手。可见,使用保理业务既节省了出口商的营运资金,又免除了其对收款而存在的忧虑。

(三)销售分户账管理 销售分户账是出口商与债务人(进口商)交易的记录。在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可将其管理权授予保理公司,从而可集中力量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并相应减少了财务管理人员和办公设备,从而缩小了办公占用面积。保理公司可利用其完备的账户管理制度和先进的办公设备,利用电脑自动进行诸如记账、催收、清算、计息收费、打印等工作,定期公布货款的已收、未收情况,向出口商提供各种统计报表和往来账户对账单。

(四)信用风险担保 保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功能,也是为出口商所特别看重的一点,就是保理商对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风险担保。通常在保理协议生效前,出口商要填写信用额度申请表,如实填报进口商概况、出口产品、预计出口总额、价格条件、付款条件等,请求为自己的客户核定一个信用销售额度。保理公司以书面通知核准的应收账款,叫作已核准应收账款,对此保理公司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另外,因货物质量数量,及交货期不符等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拒付、少付,保理公司则不承担付款的风险。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必须交付合格的货物,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借保理公司的风险担保违反货物买卖合同。

(五)贸易融资保理 公司应客户要求,可在信用额度内预付发票金额70%至80%货款,这种保理下的融资方式,是一种丧失追索权的融资。融资总额与出口商发票金额成正比,二者保持同步增长。融资方式手续简便、简单易行。

二、国际保理对中小外贸公司的吸引力分析

一般来讲,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是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重要途径。但由于两者在参与管理、控制方式、风险分担与利益分配等方面的不同特点,使得那些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且拥有优质项目来源与良好盈利模式的中小外贸企业往往偏好于寻求银行融资。这是为了避免股权被过早或过度稀释而弱化乃至丧失公司控制权。然而,中小企业却因普遍缺乏能为银行所接受的固定资产或有实力第三人担保等,如果以传统方式向银行申请融资,其结果多半是到处“碰壁”。但保理作为一种“非担保融资”,却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中小企业在融资时的一些缺陷,且并不增加中小外贸企业新的风险。

(一)保理使在赊销的交易背景下,出口商收取账款有保证 对出口商来说,运用保理业务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向卖方提供无追索权的、手续简便的贸易融资,出口方出售货物后就可以获得70%至80%的预付款融资和100%贴现融资。

(二)保理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强出口竞争优势 在买方市场的国际贸易环境下,付款期限越长将越有竞争力,可对于中小贸易公司来说,付款期限越长意味着收汇风险也越大,因此,在进行付款条件谈判时往往较为保守,结果经常会失去一些有利的贸易机会。通过保理业务,由于有保理组织的付款承诺,应收帐款的付款期限可以得到保证,从而使其放心地使用赊销的方式进行出口贸易,增强产品出口的竞争力,并有利于出口商对新市场和新客户的培养。

(三)中小企业采用保理业务可以借助保理商了解客户的资信及销售状况,并减轻自身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成本 近几年,随着经营外贸业务门槛的逐步降低,将会有更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获得外贸经营权,这些新进入外贸行业的企业,缺乏实际经验,对进出口业务了解不多,利用保理业务,由保理公司代为中小企业调查进口商的资信、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事宜,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即节约管理成本,又克服了自己无力进行贸易伙伴资信调查的缺陷。

(四)保理业务为中小贸易公司拓宽了融资渠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中小企业已经占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其数量占全部企业的90%以上,产值占整个工业产值的60%,出口量占到总出口量的50%。但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已经成为制约其快速发展的瓶颈,中小贸易公司同样面临着融资问题。但通过保理业务融资,由于不需要担保,出口商货物装船,出售票据给保理组织后,就能立即收到现金,改善其资产/负债比率,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吸引力,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其进一步融资。

(五)保理对中小外贸公司的吸引力还体现在将它与其他信用保险方式、付款方式比较具有优势 首先,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比较具有一定的优势。出口信用保险也具有保理业务中坏账担保的功能。尽管信用保险和保理业务的坏账担保服务同样具有消除或减少因信用风险而形成呆账坏账损失的功能,但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保理业务的坏账担保服务可向出口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并且对所形成呆账坏账即期偿付,保理商对呆账、坏账的赔付不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文件和证明。而信用风险通常仅赔付呆账坏账金额的70%至90%,并于形成呆账、坏账四到六个月后才赔付,且索赔手续繁琐、耗时。其次,保理与其他付款方式比较也有一定的优势。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虽然有最大的收款保证,但是由于其较高的开证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对进口商较高的资金占用率,削弱了出口商的竞争力;而且信用证业务遵循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原则,如果信用证下的有关单证出现稍微不符,也可能使原先收汇相对安全的信用证业务变成风险重重的托收业务。而单独以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方式成交虽然增强了出口商的竞争力,但收汇风险又过大。所以,在欧美国家的贸易结算中,保理业务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

三、中小外贸公司应用保理业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率先将保理业务引进了中国,中国的国际保理业务量已从1996年的1200万欧元上升到2001年的12亿欧元。由于我国市场环境不断改善,保理这一独特的金融业务已被国内众多金融机构看好,除中行、交行、光大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建行已获准经营外,其他金融机构已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营此项业务,2002年中国内地的保理业务量达3.1亿美元(90%为出口保理)。截至2003年1~5月,中国银行完成国际保理业务量达4.21亿美元,比2002年同期增长7.48倍。这些数字从侧面反映出国际保理在我国良好的增长势头和发展前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对其实质性的利用比较少。因此,为增强中小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真正用好保理这一新型贸易结算工具,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尽量缩减出口产品成本,利用保理业务的优势,拓展国际贸易的发展空间。

第二,在选择进出口保理商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卓著,资信良好,海外机构较多,帐务管理严格,工作作风较好的国际性大银行。

第三,严格制定合同条款。在与进口商订立销售合同时,应详细注明进口商提出抗辩、反追索时所需要的法律书面证明,如货物品质不合格时,由进口国的商检机构或国际性的商检机构如SGS出具的检验证等。

第四,严格在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内发货。进口保理商在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申请时,已详细调查了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因此,在额度内出货时,如发生合同纠纷,进口保理商会尽最大努力协助出口商收回货款。

第五,与出口保理商经常保持联系,及时获取进口保理商和进口商的最新信息,以知已知彼,在信用额度即将用尽或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收稿日期:200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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