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改革模式比较与中国高教改革模式的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教论文,模式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高等学校具有维持继承传统的自我本质与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的双重机能。促使“维持”与“变革”的调整机能得以发挥,谋求既存高校及高等教育制度的改革、进化的社会性尝试叫“高教改革”。高教改革一般由高等学校内部改革和外部改革组成。当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轨时期,在这种背景下,高等教育必须作出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适应新的变化。高等教育领域也正在进行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如何既保持高等学校的办学规律又适应外界变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考察历史上的高教改革模式及其存在条件和实施界限,比较分析各自长处和缺陷,或许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一、三种典型模式
西埃鲁斯克曾把德国历史上尝试过的高教改革按“作为改革的主体”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对国民的特定世界观、思想观念的强制教化为目的而改革高等教育制度叫“教条主义国家的大学改革”;第二种是从大学内部产生,不受国家制约的大学自治团体或集团进行的“团体的大学改革”;第三种是国家占据主导权,且符合大学——学者方面观念的“文化国家的大学改革”。
借用西埃鲁斯克按照改革主体划分类型的思路,可以将高教改革分为“国家主导型改革”、“高校主导型改革”和“国家——高校利益协调型改革”三种形态。
1.国家主导型改革
综观1810年柏林大学改革至20世纪70年代联邦德国的高教改革,可以发现,高教改革的主导权绝大多数时候是在外部的力量,即国家权力。
1810年新人文主义教育家洪堡大刀阔斧地在柏林大学实施改革,提出教学学科自由,教学与科研相统一,设置讲座,这些奠定了高等教育的德国模式。这就给人一种印象,1810年柏林大学改革是在大学内部自动地产生和实行的。
事实上,情况与此相反。德国大学的产生方式一开始就不同于欧洲早期大学。德国大学不是作为学者联合体自发产生的,而是由代表封建邦国的诸侯建立的,它们与当局有着天然的联系。德国大学一方面享有自治传统,另一方面享有受国家控制的传统。《普鲁士国家民法通则》(1794)规定大学是国家的机构,同时又是享有特权的社团组织。 〔1〕这一规定直至今天仍有广泛的影响,如1976年联邦德国《高等学校总纲法》中仍沿用了这种对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双重规定。19世纪初的柏林大学改革就是建立在这两种传统之上的。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洪堡也是从国家的角度并作为国家代表来实施改革的。
本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联邦德国高教改革又进入一个高潮时期,这一时期的高教改革突出地体现在高校外部改革即高教管理体制改革上。通过改革,联邦政府扩大了在高等教育规划、决策和方法上的权限,建立了全国规划和协调机构。
显然,在德国高等教育的主要改革中,国家都积极充当改革的重要角色,起着主导作用。
欧洲大陆国家在教育行政上一般实行中央集权制,在高等教育改革中政府充当重要的角色。如法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从拿破仑时代帝国大学改革直至1968年改革,几乎都是由政府决定和实施的。
2.大学主导型改革
在一些教育分权制国家,大学作为一种自治团体而存在,相对于教育集权制国家的高校而言,所受的来自政府的影响要小得多。在改革中,大学力图排除国家的任何“干预”,就是说,力图基于大学自治观念而改革高校的方向。
美国是一个教育地方分权制国家,存在多种多样的公、私立院校,高等学校的改革形态也有所不同。与欧洲大陆由国家领导的全面制度改革模式不同,美国的高校改革不是与国家权力直接结合来完成迅速的转变,而是采取自由的、多样的、持续的、小规模积累式变革模式。
大学自我变革要求大学自身具有开放的构造和性质。大学“开放的构造”即它因具有不同经验和价值观念的人员引入而形成“人员交流”的机构。就是说,只有对外部开放,大学内部的自我改革才有可能进行。美国高等学校与外部社会联系紧密,深受市场的影响。相比而言,追求与外部社会隔离而达到“自治”、“自由”的日本和一些欧洲国家高校受到的外部社会的影响要小得多,高校对社会影响的反应也要迟缓得多。因而,在美国大学里“高校主导型改革”成为一种容易实现的模式。
美国的教育不是用一个中央行政机构来统一管理的,各院校都发挥首创精神——只要不与州一级的高等教育规划相冲突,各院校都能为适应各方面需求作出及时调整。〔2〕1872 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首创研究生院,同年哈佛大学实行选修制度,威斯康星思想的产生,直至本世纪80年代高等教育进入以质量为中心的改革时代,高等学校都在其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这些都说明美国高校自主地进行调整,主动地进行改革。这种改革是渐进型的、积累型的,主要是高校内部的改革,而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并无显著变化,政府在改革中也难以发挥有效的影响。
英国高教改革也属于这一类型。在英国,高校自身也在改革中充当最重要的角色,改革的主动性掌握在各大学手中,而不象大陆各国普遍实行的由中央教育部门或法规机构通过立法来推动改革。
3.利益协调型改革
高教改革的第三种模式即充分有效地调整国家意志、大学乃至其他各界的审议方式,可以说,这是一种“多主体”的方式。审议会由代表国家的官员、代表学校的有关人员和代表社会经济集团利益的工商界人士等共同组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力只限于对高等教育改革方针、政策、法规的制定,以及在财政拨款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因为代表高校的一方与高校外部具有高校以外价值观和外部世界经验的各界人员可以提出各自的方案,然而只有国家权力才能真正有效地实施那些既符合大学自身内在规律,又能反映高校与外部社会相联结的广泛利益关系的改革方案。审议会具有双重性质,既是高等教育改革中体现国家意向的决策机构,又是代表高校和与高校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各界的协调机构。
审议方式在许多国家尤其发达国家已经普遍设立。如英国的“中央教育审议会”、澳大利亚的“第三级教育委员会”、加拿大魁北克省的“大学委员会”、美国“联邦政府教育审议会”、法国“大学咨询委员会”、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大学设置委员会”等。这些机构称为“中间机构”(或“缓冲机构”)。它们在各国名称不一,层次、类型也不尽相同。但都存在两点显著共性:一是成员广泛;二是审议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审议(有的国家称评议)形式反映了高校与国家、社会利益的要求,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广泛采用的高教改革模式。审议会形式在各国的表现形态、组织协调方式和功能作用有所差别,但是既有利于保证国家必要的行政导向作用以使高校系统的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同时又有利于保证各方面利益的相互协调,为实现高校内外改革提供良好的客观环境和必要的物质——精神条件。
瑞典高教改革模式已经由国家主导型向利益协调型转化,突出的一点便是,“基本政策和重大改革只有经过了各有关方面的广泛协商之后,国家和执行机构才会采纳,才会交由行政机构实施。”〔3〕
上述三种高教改革模式是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文化传统、不同发展阶段的高等教育改革的典型模式。但应该看到,每种模式在各国并非一成不变的,也并非某国一定要对应于某种模式。如美国50年代末以《国防教育法》实施为代表的一系列高教改革即属于国家主导型改革。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会采取不同的高教改革模式。高等教育面临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改革模式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高教改革模式的比较
综观历史上出现的三种典型改革模式,可以归纳出以下异同。
三种类型改革的最大共同点在于,改革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使高校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并在这一变化中发挥有效的影响。
三种类型改革的差异也是显著的,最根本的差异在于改革的主体不同。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差异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革动因不同
动因与目的不同,高教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使高校适应内外环境变化,应该说所有的高教改革都是为了这个目的,而改革动因则是促成高教改革的动力因素及相应的具体意识。
在国家主导型改革中,改革通常伴随重大的历史转变,或者“通常由重大危机所激发,并且由正规学校决策系统之外的力量实施”。这种概念被北村(Kitamura)和卡明斯(Cummings)称为大学改革的“猛击”(Big Bang)理论。〔4〕德国的大学主导型改革, 被称为法国帝国大学改革的翻版,二者都是以当时的战争以及革命危机为契机,并由中央集权的国家断然实行的改革。就是说,历史上大规模的高等教育制度改革,总是与国家物质——精神的全面动摇联系在一起的。如二战后日本的高等教育走向民主化的改革即属于这种模式。
在高校主导型改革中,不存在重大危机或物质——精神的全面动摇,改革的动因主要在于高校系统内部。这种改革是高校为了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逐步积累新的机能而摒弃旧的机能。如19世纪后半期美国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急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为了适应这一需要,艾略特率先在哈佛大学实行选修制,满足了学生的多种需求,又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利益协调型改革中,改革的动因介乎二者之间,既不象国家主导型改革那样面临重大危机转变或物质——精神全面动摇,也不象大学主导型改革那样是高校自我意识下的产物。从某一方面来说,改革的动因与大学主导型改革相近,所不同的是,改革涉及到的利益为众多方面所意识到,国家、社会、高校从各自利益出发来协调高教改革可能产生的影响。
2.规模与速度不同
国家主导型改革一般涉及到国内所有的高校,对高校带有强制性的要求,改革的内容亦涉及到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包括高校内外改革。但国家主导型改革一般更关注高校外部环境的改变,尤其体现在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或管理体制的转变上。
国家主导型改革一般是由战争或革命危机等为契机而实行自上而下的全面性改革。如法国1968年改革的目的包括促进跨学科合作,扩大参与,加强大学自治等。在实际步骤上,解散了当时的一批大学与学部,建立起六百多个“教学与科研单位”,最后在这些“教学与科研单位”的基础上组成三百六十多所新大学。〔5〕这一类型改革速度迅猛, 一般能在较矩的时间内完成改革的任务。
高校主导型改革一般是小规模的,经常表现为个别大学的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是学校内部改革,如专业调整、课程设置或教学方法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高校主导型改革主要是高等学校对自身原有状态作重新调整,所以大多采取渐进、积累形式而不象国家主导型改革那样采取暴风骤雨式。
利益协调型改革的规模和速度也介于两者之间,既不是大规模的急剧变革也不是个别院校渐进积累式的变革,而是来自高校内外各种利益群体经过协商后对高校采取的一系列行动,速度和规模因各校或高等教育面临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别。
3.产生的影响不同
由于改革的参与主体不同,改革的规模、内容和速度也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改革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在国家主导型改革中,由于国家处于主导地位,能有效地运用国家力量完成高等教育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与调整。但由于国较少地考虑大学自身的特点和要求,改革过于迅猛,往往成为对大学的“猛击”,伴随负面效应。
在大学主导型改革中,改革的范围是微观方面的,改革的速度也较为平缓,所以一般不会出现重大的失误,反而能取得一系列小范围的成功。但是,这类改革一般限于少数院校或个别院校,难以在一个国家大范围推广,也不涉及到体制、运行机制的变革。此外,在大学主导型改革中,高校是一种权限分散的组织体,具有权限扩散的倾向,尽管提出了众多的改革方案,都缺乏将其择优实行的中央集权权限。
利益协调型改革与这二者不同,它兼顾了国家和高校的要求,反映了高校、政府、社会多方面的利益。这种模式既可以保证国家必要的行政导向作用,以使高等教育系统的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又可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为高等教育的改革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和必要的物质——精神条件。所以,这种模式的高等教育改革越来越受到欢迎,成为许多国家高教改革的一种趋向。
三、我国高教改革模式的抉择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到,任何高等教育改革模式都要受到其所在国家、地区、传统和发展阶段的制约,因而高教改革模式的选择必须以所在国家的历史传统、社会状况和现实需要作为基础。
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高等教育领域也在进行一场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改革。这一改革涉及到高等教育方方面面,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高等学校教学内容、方法等。借鉴国外各种典型高教改革模式的经验教训,结合我政治经济及高等教育现状,可以认为,我国目前高等教育改革正确的抉择模式应为国家主导下的协调型改革。〔6〕
国家主导下协调型改革的做法是,通过专门机构(审议会、评议会之类的中介机构)来协调高校——市场——社会——政府之间的供给与需求。
在我国实行这一改革模式中,突出地表现以下两点:
首先,保证国家通过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来对高教发展与改革实施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无疑,在我国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能已经或正在发生明显的改变,由单一的集权指令性管理向与市场相结合的政府有效指导性管理转化,由政府包办的全系统、全方位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化。其中原因在于,政府包办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能正在逐渐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基础,即计划经济及相应的政治体制。反之,市场导向作用日益明显,使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范围从具体事务中摆脱出来并趋向于宏观性的调控管理(通过运用经济、法律等杠杆),由直接管理转化为间接管理,由过去强制性行政干预转化为有效运用包括行政手段在内的多种杠杆来进行宏观管理。〔7 〕我国现阶段国家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管理已由过去统揽一切转变为积极、主动、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主导不等于放任,而是充分地调动社会各界来关心高等教育,调动它们参与高校管理与改革的积极性。在我国,过于强调大学自治、独立,排斥国家对高教改革的主导作用的思想言论或具体做法都是不切实际的。
其次,国家主导下的协调型改革的运行机构为审议会及其类似机构体系。
任何一种运行方式都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作为基础,高教改革模式也是如此。国外的经验表明,在高度统一的高教管理体制下,高校与政府的联系是直接通过政府为中介实现的,高校与政府的关系是直接的,而与社会的关系是间接的。在高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体制下,高校与政府的联系就应通过社会(市场)来实现,高校与社会的关系是直接的,而与政府的关系则是间接的。在国外,政府为了加强与高校的联系,纷纷建立审议会或其他形式的中介机构。在我国,高教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统一色彩正在逐渐淡化,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提到了议事日程,因此亟需建立审议会或其他中介机构体系。审议会对高等教育不起宏观决策或主导作用,它是调节政府与市场(社会)、政府与高校、市场(社会)与高校,以及政府、市场、高校与其他各界关系的中介环节。审议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有关高教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具体研究制定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系统方案,协调各方面对高等学校的需求。审议会主要是面对市场信息、社会需要,通过审议、评估、督导等手段来实现上述任务。为了充分发挥审议会的作用,必须保证该类机构具有必要的相对独立性,不受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建立和健全社会中介组织,有利于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保证政府更有效地进行宏观管理和高校更有效地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也有利于各种层次、类型的高教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家主导下的协调型改革模式,不仅符合高等教育发展的全球性潮流(一般地说,一方面奉行“国家不干预”的国家“教育国家化”趋势加强;一方面过于强调中央集权统一的国家有放权的趋向),而且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它有利于现阶段高教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利于高等学校自组织、自调适(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积极主动地进行变革调整)的确立与完善。
国家主导下的协调型改革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高教改革的表征形态,同时也是高教改革在这一历史时期合理的、有效的模式抉择。
注释:
〔1〕陈学飞、邢克超、陈洪捷等:《美国、日本、德国、 法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7页。
〔2〕伯顿·克拉克主编:《学术权力》, 王承绪等译,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157页。
〔3〕同〔2〕,第154页。
〔4〕菲利普·G·阿特巴赫著,符娟明等译:《比较高等教育》,文化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86页。
〔5〕参阅王天一、夏之莲、朱美玉:《外国教育史》(下),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3、44页。
〔6〕参阅苏民:《大学管理改革探析》,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论文,1990年。
〔7〕参阅郝克明:《面向21 世纪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几个问题》,《高等教育论坛》199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