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激励报酬契约的经营者业绩评价指标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经营者论文,报酬论文,评价指标论文,业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现代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在现代企业中存在着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可能不一致等问题,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契约,隐含代理风险。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目标,从而发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由此带来代理人问题,产生代理成本。
如何解决代理人问题,促使所有者、经营者目标的一致,从而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这是所有者亟待解决的经营者激励约束问题。由于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不可观察性及由此导致的道德风险,“激励不相容”矛盾是经营者激励约束理论的棘手问题。激励报酬契约是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激励不相容”的重要手段,激励报酬契约的关键是选择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惯用的激励报酬契约采用的业绩评价指标有两个,即会计基础的净收益和市场基础的股价。但实践表明这种报酬契约设计并没有带来理想的业绩评价效果。本文基于对净收益、股价作为报酬契约中业绩评价指标的有效性的分析,提出以经济增加值(以下简称EVA)和市场增加值(以下简称MVA)相结合的经营者激励报酬契约设计。
一、净收益业绩评价指标有效性的分析及其改进
净收益是财务会计理论历史成本原则和权责发生制计量的结果。因此,净收益指标更具可靠性和可验证性,而且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进行的独立、合法、公正的审计,提高净收益指标的质量,减少“噪音”[1]。同时,相对股价而言,净收益受不可预测事件的影响要小,更为客观。
但是,以净收益作为业绩评价指标也存在很多缺陷:一是以净收益作为确定报酬契约的基础,代表管理人员努力结果(当期净收益)全部影响因素难以全面反映。除非在理想的状态下,即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企业的经济业务,否则净收益指标反映的经营者业绩不够准确。二是没有考虑权益资本成本对净收益的影响。企业资本成本包括债务成本和权益成本两部分。但净收益的计算只考虑了债务资本成本,即利息费用从当期收入中扣除,没有考虑权益资本成本对净收益的影响,造成净收益对经营者业绩反映的偏差。三是因为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为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会计政策具有可选择性,这就给了经营者可能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控制研发费用和维修费用等来调节净收益。这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容易导致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净收益具有的可靠性是其他业绩评价指标所不具有的,但又由于上述缺陷,我们需要对净收益指标进行调整,以消除谨慎性原则、权责发生制等会计原则对净收益计算的影响,并考虑权益资本成本对净收益的影响。经济增加值(EVA)就是这样一个指标,它考虑了会计政策、资本成本对净收益的影响。EVA的计算公式为:
EVA=NOPAT-K×TC
其中,NOPAT为经过会计调整和税收调整之后的营业净利润。由于EVA强调债务也是公司资本来源之一,所以NOPAT调回了财务费用;K为加权资本成本,是债务利率和权益最低要求报酬率加权的结果,在我国资本市场弱势有效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行业平均报酬率。TC为公司资本总额。EVA实际上仍是会计基础的业绩评价指标。EVA通过对净收益的调整,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用EVA评价经营者一定时期内的经营业绩,比净收益指标更具有优势。
二、股价业绩评价指标有效性分析及其改进
一般认为,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股票价格能够真实反映经营者当期的努力程度,当然包括企业净收益、企业成长机会及当期研发等行为带来的未来发展趋势等信息。但是股票价格易受市场因素、宏观政策的影响,容易受到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影响,而这些因素是企业经营者不能控制的。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对外披露之后,股价存在波动,这也证实了证券市场不像理论上那么有效。特别是在我国的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股价受到大量的市场因素和公司特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的业绩与股价相关度不高,因而采用股价作为经营者业绩评价指标,并据此确定报酬契约,会使经营者承担过多的风险。
尽管股价受到一些经营者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存在异常波动,但是股价仍然有部分信息含量,也就是说,股东仍然能从股价中获得一些公司未来收益的预期信息,可以对其进行调整,作为经营者业绩评价指标。市场增加值(MVA)就是从市场角度对经营者业绩进行评价的长期业绩评价指标,MVA是公司股价减去公司累计投入的资本账面价值后的余额,反映了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所有过去和计划资本支出项目创造的净现值。其计算公式为:
MVA=市场价值-资本投入
当然,“MVA仍然依赖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2],因为有效证券市场中企业市场价值的准确性决定了MVA计算的准确性。
三、经营者激励报酬契约设计——EVA和MVA相结合
单独以净收益或股票价格作为经营者业绩评价指标,并将其作为经营者激励报酬契约的基础,均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将净收益指标调整为EVA,将股价调整为MVA。因为单一业绩评价指标不能有效地衡量经营者业绩并有效地激励经营者,不能解决“激励不相容”问题,所以,我们可以将EVA和MVA相结合共同作为经营者业绩评价指标,作为确定企业经营者激励报酬契约的基础,使经营者既顾及眼前利益,也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良性状态[3]。
基于委托人是风险中立者而代理人是风险规避者,并且具有不变的绝对风险规避度的假设,Witzman(1980)提出采用线性合同的合理性[4],Holmstrom & Migrom(1987)证明了线性合同能够得到最优的结果。也就是说,在不对称信息的条件下,最佳报酬机制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即代理人可得到一部分固定收入,另一部分可变收入是企业业绩可观测参数的函数。所以,经营者报酬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经营者的基本工资A不受公司业绩水平影响,在一段时间内固定不变,其数额多少可由专门的业绩管理委员会来进行评定。由于业绩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代表各个层面,因此评定结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当然,在确定经营者的基本工资时,也应考虑公司的规模,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基本工资与公司规模正相关,规模越大,基本工资水平越高,相同规模的公司经营管理者具有类似的工资基础。其他因素(如行业因素)也会影响到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基本工资水平。奖金基数B根据公司业绩水平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当然,经营者报酬契约也应考虑短期报酬(基本工资、年度津贴或奖金)和长期报酬(经理股票期权、业绩股份等)具体形式的选择,即根据企业性质、行业特点与规模差异来合理设计经营者报酬结构,促使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企业过程中,将企业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在激励报酬契约中确定EVA和MVA的相对比例,影响经营者的决策。委托人要想经营者注重研究开发,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就应在报酬契约中提高MVA报酬基础所占比例,降低EVA报酬基础所占比例,经营者为了自身报酬的更大化,做出加强企业研发的决策。调整报酬契约中EVA和MVA的不同比例,在企业的不同阶段也是适用的。企业成长阶段,往往需要较多的现金投入,股东不希望大量发放现金薪酬,因而可以提高MVA的比例,既有利于吸引高素质的经营人才,又能使经营者避免决策的短期性,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成熟阶段,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对稳定,现金比较充足,并且股价波动较小,若MVA标准所占比例很高,经营者获得的股票期权实际上并不会有很高的收益,也就失去了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因而应提高EVA在成熟阶段经营者报酬契约中的比重。当然,在企业衰退阶段不能鼓励经营者采用一些风险很大的决策方案,因而高比例的EVA是比较合适的确定报酬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