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活成本螺杆化看MBO的“安徽模式”_海螺集团论文

从生活成本螺杆化看MBO的“安徽模式”_海螺集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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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曾以“徽商”闻名的安徽省,目前有上市公司38家,其中不乏股本极小、业绩尚可、并购重组想像空间很大的上市公司,在目前“壳”资源尚属稀有的情况下,应是外来借“壳”者的较好选择。

尽管手法各异,安徽上市公司高管MBO的步调却出人意料地一致,都采取大“东家”通过改制,摘掉“红顶子”、“红帽子”,实现MBO、准MBO或者变相MBO。这是我国上市公司MBO实践中比较独特的“通过母公司改制实现MBO,导致上市公司MBO”现象。

“一箭双雕、一石二鸟”

海螺集团改制,虽然国家持股仍为51%,但管理层合计持股近半(49%),实现了准MBO,从而将两个上市公司“海螺水泥”和“海螺型材”收入囊中,既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国退民进和产权多元化,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革精神,又利用产权机制达到了管理层收购和激励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目的。整个路径设计中矩中规,体现国家政策,丰富了管理层收购之“安徽模式”的内涵。

海螺集团准MBO全过程

海螺集团原来也是安徽省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它实现准MBO的过程如下:

第一步:组建管理层收购公司

2002年11月5日,经安徽省经贸委批准,由安徽海螺集团工会(代表2392名职工)、安徽省宁国水泥厂工会(代表2492名职工)、安徽白马山水泥厂工会(代表1789名职工)、芜湖海螺型材公司工会(代表1077名职工)和海螺集团管理层郭文叁等8个自然人,共同出资3.8亿元,成立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层收购公司主体。

第二步:界定产权

2002年6月7日,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皖民初二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司法确认,中新集团持有海螺集团11%的出资权益。2002年11月25日,安徽省政府批准确定安徽省投资公司作为海螺集团省属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持有海螺集团89%的出资权益。

第三步:管理层公司第一次受让股权

2002年11月18日,中新集团与海螺创业公司签署了《出资权益转让协议》,中新集团将上述11%的股权转让给海螺创业公司,2002年11月28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步:海螺集团改制

2002年海螺集团开始改制。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海螺集团7758名国有全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总额为16963.0811万元,审核确定符合工效挂钩政策范围的在岗在册人员6036人,1996年度以前的工资基金结余数共计21089.78万元。经安徽省财政厅核准,2002年9月30日基准日,海螺集团的净资产为21.92亿元,其中,安徽省投资公司占89%出资权益,对应净资产为195088万元,海螺创业占11%权益,对应净资产为24112万元。根据海螺集团改制方案,海螺集团有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963.0811万元和工效挂钩的工资结余21089.78万元,合计为38052.8611万元,从安徽省投资公司持有的海螺集团净资产195088万元当中扣减。扣减后海螺集团的净资产调整为181159.46万元,其中安徽省投资公司占86.689%,海螺创业公司占13.311%。

第五步:管理层公司第二次受让股权

2003年8月12日,安徽省投资公司与海螺创业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安徽省投资公司将持有海螺集团35.689%的出资权益转让给海螺创业公司,转让价格为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64654万元。2003年8月18日,办理了上述出资权益比例调整和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至此,海螺集团管理层收购基本结束,形成了“安徽省投资公司占51%,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海螺创业公司占49%,为社会法人股”的准MBO格局。

海螺集团准MBO资金来源

海螺集团准MBO需要支付的资金有两块:一块是中新集团出让11%权益给海螺创业公司,出让价为司法定价11990.53736万元;另一块是安徽省投资公司出让35.689%权益给海螺创业公司,出让价为评估价格64654万元,两项合计需要资金7.66亿元。2002年12月26日付款1亿元,2004年2月24日支付4亿元,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海螺集团有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工效挂钩的工资结余,二是海螺集团有关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收入及自筹资金。剩余尾款3.6亿元在股权转让完成后1年内付清,资金主要来源是海螺集团7700多名职工的薪酬收入。

海螺集团准MBO的经验与隐患

这是一例精心策划的MBO,把政策运用到了极致,从改制情况来看,一切都合法合规。改制完成以后的海螺集团8名高管和7000多名职工拥有了集团49%的股份,并间接持有了旗下两家上市公司海螺型材和海螺水泥,其过程虽说平淡无奇,却也有一些可圈可点的经验、模式可资借鉴。

一是股比设置巧妙。改制后,海螺集团由原来的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仍保持国有控股地位。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作为安徽省省属国有资产出资人,占51%;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49%。51与49这个比例,既实现了高管和职工持股的最大化,又由于国有控股地位不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变,就不需要经过国资委和证监会的审批。

二是资金来源巧合。海螺创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5日,注册资本金3.8亿元,与7758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身份置换金1.69亿元及1996年度以前工资结余2.1亿元的合计数,两者仅仅相差11元,惊人地巧合。

三是转让价格特殊。一般而言,国资转让应溢价,但海螺集团转让价格是以净资产值计算转让给高管和国企职工,考虑到这些职工多年来为企业所做的贡献,以净资产计价也算合理,同时,这种以净资产计价转给国企员工通过工会成立的公司,应算是国企改制的一种创新模式,没有违法违规,在全国各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可能具有推广的意义。

当然,尽管海螺集团准MBO操作早已尘埃落定,也不乏创新之处,但笔者认为,在中国当前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也留下了一些制度性隐忧:

首先,是海螺管理层公司对外投资总额应突破了公司法的有关限制。海螺创业公司是一个创投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外投资比例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即使放宽标准,可以全额投资,那么3.8亿元的注册资本金也接手不了7.66亿元的国资,除非海螺创业公司增资扩股超过7.66亿元。

其次,是与现行政策有相抵触之处。海螺创业公司的投资人除了8名高管外,就是海螺集团的4家工会,持股从8%到31%不等。但是这种工会持股没有合法地位,并与《工会法》禁止工会投资的规定相抵触。

最后,是给当前政策法规留下了一个空白。内退员工是否还需要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应该参与改制。目前,国资委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只能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己定政策,这是一个政策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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