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治理模式的特征和发展态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态势论文,欧盟论文,特征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64[2008]05-080401-0259
战后一个多元的、四分五裂走向衰败的欧洲逐步转变成一个和谐发展重新崛起的一体化欧洲,关键在于找到了一条正确发展道路,创造了一种超越传统国家模式、有欧洲特色的区域整合共同治理的崭新模式。
欧洲的区域整合和共同治理说到底是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创建的进程。欧盟治理模式是一次史无前例的制度创新,创建了从以国家为中心逐步转移到以国家联合共同治理为重心的一种新型体制机制和一种全新的欧洲政治和经济结构。它以欧洲这样一个大洲为平台,以区域一体化为基础,实行法律先行,其典型法治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与对外关系的综合治理和协调发展,毫无疑问是一种后现代化的跨国型的社会发展新模式。一体化形态的区域共治是个漫长而复杂的逐步磨合的动态进程,它还在继续实验、变革和塑造之中,而勇于探索和敢于创新是它的生命力所在。欧盟治理模式是对传统主权国家经典模式的挑战,是对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开创的民族国家国际体系的超越,它的诞生和发展无疑将有利于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走向既定方向终结目标的历史进程,并为开创一个民族国家体系和跨国家或超国家共同治理体制并存发展的新时代充当了开路先锋。
以一个大洲为范畴进行一体化整合和区域共同治理是人类社会的首创,无现成经验和样板可资借鉴,一切都在摸索和试验。欧盟治理模式在几十年的实践中有以下几个特征和发展态势值得关注。
一、国家是区域共治的权力源泉,国家认同与欧洲认同是相辅相成关系
欧洲一体化从1951年4月18日签署巴黎条约决定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起,所有参加共同体的国家都是自觉自愿自主选择入盟的,直至目前27国的欧洲联盟。尽管欧盟区域共同治理已具有明显的超国家因素的特征,拥有不少超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的调控权力,实行跨国共同治理,但欧盟和欧盟治理仍是建立在成员国自主授权的基础上。从本质上说,欧盟还不是超国家性质的,仍然只是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国家是其基本构成单位和基本要素,只是按照“授权原则”和“辅助原则”,成员国自主自愿地转让一部分主权给欧盟,通过规制聚合这些权力,并以区域共同治理的方式共享聚合的主权。所以,欧盟治理就是欧盟通过集体构建的自成一体的体制机制,共享成员国授予的主权,进而联合行使这部分主权,从而创造了欧洲区域共同治理模式。对半个多世纪发展历程的考察分析,可以清楚表明,成员国是为维护本国利益才加入欧共体/欧盟的,主权让渡始终是以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并使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主权至上在区域共治进程中转化为国家利益至上,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是推动成员国参与区域共同治理的根本动力。当然,一旦加入欧盟,成员国的主权必然受到一定的制约,这就产生了国家利益如何与欧盟集体利益协调的问题。所以,2007年10月19日欧盟峰会通过的《里斯本条约》(草案),为强调入盟的自愿性,特别规定了欧洲国家有退出欧盟的权力。
欧盟治理是欧洲国家共享聚合了的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赋予了欧盟为实现成员国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所必要的有效行动能力,欧盟成了成员国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的集体代表。区域共同治理是建立在成员国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理想目标以及共同价值观指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制基础上的,欧盟共同治理就是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欧盟的集体利益和集体安全捆绑在一起,使国家利益在区域共同治理中得到实现和可靠保证,从而把国家利益依存于共同的欧洲集体利益之中。由此可见,欧洲一体化和欧盟治理就是要使国家利益区域化,使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集体安全紧密结合,是欧盟共同治理的主要动力、主要行动目标,也是欧盟共同治理得以持续推进发展的基本可靠的保证和坚实基础。为此,欧洲区域共同治理必定要求并致力于培育和形成一种集体认同感,即欧洲认同,以求获得欧盟区域共同治理所必不可少的精神文化领域的合法地位。
著名的当代德国哲学家、欧洲一体化的坚定支持者哈贝马斯认为,在后民族时代跨国政治共同体形成的前提是,必须有一种相应的政治意志①。在欧洲,这种政治意志和思想意识就是基于历史反思和形势所迫的联合自强和欧洲认同,是建立在多元化民族认同基础上的后民族集体认同。这是欧洲同一性在思想意识上的表现。欧洲认同是一个情感意识和利益交集的认识过程,从传统的理想追求式的一种虚幻的欧洲认同,要转变成为顺应主权转让和共享、利益协调和融合的一种现实的欧洲认同,这种转变则是一个与欧洲一体化和区域共治发展相对应的认知过程,是意识逐步积累,不断提升的过程,是命运共同体建构的意识表达,是历史文化与文明所传承的欧洲意识、欧洲观念、欧洲精神的现代升华。高标准的欧洲认同主要体现在观念、意识、身份、归属的认同,要求创造一个利害与共、情感归属的“精神家园”。培育和形成牢固的民族国家认同在欧洲经历了几百年的漫长过程,而培育和形成一种欧洲集体认同也必然是更为艰巨而漫长的过程。
通过欧盟一体化和区域共同治理,把国家利益和欧盟集体利益磨合成如同大理石镶嵌共存于一体一样,那么国家认同和欧洲认同这两者之间绝非是相互排斥和否定的关系,而应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从本质上说,欧洲认同还只是国家认同的延伸和补充,还不是独立的情感意识。欧盟通过区域整合,高举“多元一体”这一主导理念和指导原则实行区域治理,就是要在承认多元化,尊重各成员国之间差异的基础上,通过协调均衡共同发展,分享共同利益,追求共同目标,塑造共同命运,共同构建和培育共存共享共赢的新型的欧洲认同感和归属感。当然,欧洲认同意识的培育和形成显然要比物质利益的协调和现实的区域整合更加艰难得多。民族国家的认同具有牢固的历史文化和利益与共的基础,文化认同已打上深刻的民族国家烙印,与历史悠久、深入人心的民族文化和传统基础相比,欧洲认同就显得有些抽象和空洞。而超国家的联邦化倾向过于明显也引起了各国民族主义者的抵拒和反抗。尤其是随着成员国日益增多,利益诉求和共性必然更趋复杂,不利于欧洲认同意识的加固,也会增多和加剧欧洲认同与民族国家认同的矛盾,因而欧洲认同的弱化和脆弱性是显而易见的。人们已经看到,作为欧洲认同的一种表现形式——欧盟制宪进程是多么复杂、曲折和反复,这足以见证建构、培育和强化欧洲认同必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二、“多元一体”是欧盟治理模式的灵魂和标志
从欧共体到欧洲联盟一贯是向尊重其价值理念并许诺共同推进这些价值理念的一切欧洲国家开放的,其开放体现了欧盟的“多样性”和“包容性”,而联合又突出了欧盟的“同一性”,因此“多元一体”及“在多元化中实现一体化”就成了欧盟最鲜明的特征、最贴切的标志。“多元一体”内容丰富,含义深刻,它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承认并尊重以多元化为基础和一切行事的出发点,在尊重多样性,尊重成员国之间(语言、文化、利益……)差异的同时,又突出以一体化为目标,强调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加强欧盟的同一性。这表明,一体化绝不是要搞一元化,多元化也不等于分裂化、分散化,一体化与多元化并存相依,突出地显示了主权国家联合体的性质,体现了“和而不同”的辩证统一关系。“多元一体”既体现了对成员国的主权和主权利益的尊重,又体现了对人类文明发展总趋势——融合的执著追求,这是欧洲文明在文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和精神观念的同一性在当代的完美结合,它不是否定成员国之间的差异,而是在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下通过协商协调弥合差异达成妥协,从而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所以,承认利益的多元性、治理的多元化、身份认同的多元综合,不把突出多样性和多元化看作是一体化的障碍,而是在“多元一体”指导原则下实行团结协作,才使得欧盟多样性和多元化可以成为欧洲一体化的重要原动力,因为人们在差异中才会力图寻求同一。正因为如此,欧盟成员国不断地增加,从6国发展到现在的27国。尽管成员国之间文化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在拉大,但在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的感召下,欧洲一体化却在一步步深化,区域共同治理得到全方位的加强和完善。这是因为,“多元一体”指导原则有利于包容差异和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从而在整合中调动潜在的积极因素,形成一股单干所不可能有的强大合力,使共同利益最大化而实现成员国共赢。
另一方面,“多元一体”作为一种理念和精神,还使欧洲一体化和区域共治在政治上更显示出包容性所产生的能量。由于欧共体/欧盟把“多元一体”作为座右铭,在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方面就表现得比较宽松、容忍和开放,在规划和构建区域治理时能够博采众家之长,实行兼容并蓄。人们可以从欧盟区域治理的政策理念中看到基督教文明、社会民主主义和福利国家这些欧洲政治理念的综合渗和,看到不同学派政治和经济学说理论在调和中实践。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无论是目标任务的制订、体制机制的构架、大政方针的设计,以及各个成员国和各政党团体对待欧洲一体化和区域治理的政策态度,都清楚反映了这一点。正是奉行“多元一体”指导原则,无论信奉社会民主主义的社会(民主)党,还是标榜宗教和保守色彩的人民党,即使是生态保护主义的绿党,都是主张和支持欧洲一体化的。除了个别极端主义小党派外,欧洲一体化和区域共治几乎是欧洲国家主流政治力量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共识和共同意愿。在这一点上,意识形态的特征正在日益淡化,欧洲政党政治中所谓“中左”和“中右”的分野也日益趋同,在区域共同治理中也可以看到政治和经济意识形态理论交叉混合现象。正因为如此,半个多世纪里欧共体/欧盟各个成员国的历届政府,尽管政党轮替和政党组合频繁,尽管政党在政策侧重点和倾向性上存在差异,但欧洲一体化进程基本上很少受到政党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明显干扰。这一现象清楚表明了欧洲政治的相对稳定性,尤其在欧洲一体化这个问题上。这无疑与贯彻执行“多元一体”理念密切相关。
正是高举了“多元一体”这面旗帜,欧盟也就成了当代世界上多元化与一体化协调一致的典范。
三、协调、均衡、妥协是欧盟治理模式解决矛盾问题的要诀
欧洲是主权国家概念诞生的发源地,主权至上,维护主权独立在欧洲根深蒂固。然而,欧共体/欧盟却是对主权国家国际体系的突破,欧盟区域共同治理必然有损于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那么欧盟是如何处理好这一矛盾的呢?关键就在于建立了一整套区域多边协调和平衡的体制机制,使成员国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紧密关系,从而得以化解并处理好成员国之间相关各种矛盾。欧盟治理说到底就是要处理好区域层面和成员国主权利益之间各种矛盾,治理就是要对组成欧盟的各行为主体不同利益的诉求及其矛盾予以有效而均衡的协调。平等协商是成员国建立互信的关键,于是持续协商、反复协调、不断妥协最终达成既尊重国家主权,又使各成员国利益均衡,各方都感到基本满意的协议,就成了欧盟行事决策的秘诀。
欧共体/欧盟是一组实力强弱和利益差异都较大的国家进行整合,在整合过程中矛盾分歧甚至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化解矛盾,消除冲突靠的是成员国之间本着在政治互信基础上追求共同目标实现共同利益的理念,通过协商对话来协调一致,并善于求同存异和平衡利弊得失而实现妥协。欧盟治理要求做到几乎所有一体化事务都必须通过协调谈判以达成照顾有关各方面利益的妥协。实践表明,欧盟的共同利益必须以不损害任何成员国的基本利益为前提,成员国之间绝不可论胜负,如果难以互利共赢,至少也要做到得失平衡使各方都能有所得益。把实现共同的总体利益和兼顾不同的个体利益相结合,在总体上对利弊得失进行综合平衡,这一切必须借助协调、协调、再协调的方式以求得妥协,妥协中绝没有失败者。人们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可以看到,欧共体/欧盟为追求共同利益最大化,创造出“一揽子协议”、“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多速欧洲”、“强化合作”、“双重多数表决制”等一系列妥协折中、有利于推进一体化的议事决策的方式方法和灵活处事的新概念。协调妥协成为欧共体/欧盟议事决策的灵魂,欧洲一体化就是在不断地协调妥协中向前推进,没有协调妥协也就没有欧洲一体化。
在欧盟治理中特别注意协调均衡下列几对关系:坚持追求总体的共同利益和兼顾特殊的个体的利益的关系;把握好发展与加强超国家性的一体化协调整合和尊重成员国主权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坚持长远的根本的目标方向和注重具体的阶段性的工作任务的关系;不失时机地把握住一体化不断深化和成员国不断扩大之间协调互动并相互促进的关系;总体上把握好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社会和谐、生态平衡之间协调互动关系。总之,在欧盟范围内上下左右之间,政治、经济、社会、安全、文化、国际关系之间,从宏观到中观直至微观一体化的协调均衡发展可以说无处不在,贯彻始终。协调妥协、均衡发展、共同参与、共享互利、和谐融合、共同发展成了欧盟区域治理的指导思想、决策灵魂和检验准则。欧盟的一体化协调均衡发展已经越来越机制化、程序化、制度化,成为化解矛盾、消除争端、维护联合、互利共赢的基本保证。因此,著名欧洲一体化和欧盟治理学者贝娅特·科勒-科赫教授极其推崇欧盟的协商决策能力,认为这是“一种特别的解决问题的模式”,“具有很强的解决问题的能力”②。
四、依法治理是欧盟治理模式的基础和保证
欧盟不是国家,但欧洲一体化却创造了一整套前所未有的既不属于国内法也不归属国际法的极其独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为欧盟跨国区域共同治理奠定了法治的坚实基础。回顾半个多世纪的欧洲一体化发展进程,总是法规先行,依法授权,依法行事。欧洲一体化就是建构在法律轨道上,在欧共体/欧盟的法律体系规范基础上并在其主导下逐步发展起来的,欧共体/欧盟也正是依据法制,在法律法规一体化基础上实行区域整合和共同治理的。由成员国政府签订并经法律程序批准生效的一系列契约(从《巴黎条约》、《罗马条约》直到目前待审批的《里斯本条约》)构成了起准宪法作用的基础法。欧共体/欧盟各机构根据授权制定的各种法规条例和政策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则是派生法,两者总和即构成欧共体/欧盟法,它连同欧洲法院独立的司法权,形成了这一古今中外史无前例的独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所有一切的欧洲一体化行动和区域共治的作为,从确定一体化的目标和任务、构建区域治理的体制机制、制定共同政策和协调成员国的政策行动,直到筹建基金、预算收支,甚至是产品的技术标准等等,都必须依据法规办事,严格依法治理,讲究政策行为的合法性。欧盟的严格法治还意味着对欧盟权力的严格制约,并监督对权力的滥用。为了防止欧共体/欧盟机构的越权(即不依法行事),还专门制定了“授权原则”、“辅助原则”,以限定欧共体/欧盟机构的行事权力。任何成员国、法人和自然人,包括成员国和欧盟的领导人,如果违反欧盟法律法规,都可以受到起诉和司法惩处。所以法治对欧盟治理既是不可缺少的支柱和保障,又是一种明确的限制和制约。
欧盟的法律法规事实上已形成了自成一类的独特而崭新的法律体系,欧盟的法律法规是欧洲一体化和欧盟区域治理得以存续发展的基础和法律依据。欧盟法是独立自成一体的,具有明显的超国家性,欧盟法一经颁布在成员国即可直接适用,产生直接效力,并事实上确立了优先于成员国法的地位,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一种具有“超国家性的特殊的区域性国际法”③。正是通过欧盟法律法规一体化的扩展和加强,欧洲经济、政治、社会各个方面得到了不断的协调整合,才使欧洲得以建立稳定有序的法治秩序,从而在欧盟范围内做到,要想朝某个方向发展,要想干某件事情,务必寻求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欧盟法律办事;务必做到法律先行,依法治理,做到没有法必先立法后行事,有法必严格依法行事;务必严格法治,树立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由于欧盟实行严格法治,依法治理,这就使法律一体化不仅对欧盟区域共同治理起到引导作用、主导作用和推动作用,还对欧盟区域治理起到护卫保障作用。正是严格法治实行共同治理,才能防止欧盟成为大国的工具,防止成为霸权的私有物;正是严格法治实行共同治理,使法制规范化大大增强了欧盟的整体性力量,奠定了欧盟稳定性的基础。因此,法律一体化和严格遵循法治成了欧洲一体化和欧盟治理的核心和基础,成了欧盟一体化制度建设和经济政治融合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五、欧盟区域共治的发展态势
欧盟区域共同治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实践中摸索诞生的初生儿,半个世纪里欧盟逐步发展壮大,取得了始料未及的很了不起的成就,创造性地构建了一个区域共治的全新政治体制,开创了遍及全球的区域一体化历史新潮流。然而,这条路走得并不轻松,前程也还不十分明朗。这是因为欧洲是个多元社会,上至走什么路,建设一个怎样的欧洲,一体化的道路怎么走,如何进行区域共同治理,都存在不同主张,不同利益诉求;下到需要采取什么政策措施,如何设计和制定某某政策措施,都是众说纷纭,方案众多。所以欧洲一体化每每要跨出重大的一步,区域治理每每想要作出一项重要决策,不仅要排除重重阻力,消解种种怀疑和反对,而且要对不同的方案主张进行沟通协调,化解矛盾分歧,尽最大可能寻求共识,达成一致。因此,欧共体/欧盟要做成一件重要事情,作出一项重大决定,必须在尊重成员国主权利益的前提下,在承认和包容多元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超越意识形态、国家和党派的界限,通过众多不同层次不同方式的协商调节,使不同利益调和,不同方案兼收折中,最终化解矛盾分歧促成妥协一致。如果矛盾严重,分歧难消,认定决策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则可以在尊重多元的基础上,暂时搁置分歧,等待时机条件成熟时再予审议。欧盟区域治理的体制机制是以政治宽容和兼容并蓄为指导原则,按照能够妥协处理各种不同矛盾分歧、善于吸纳各种不同主张建议、便于协调妥协以求共识而设计和不断完善的。正因为如此,欧洲一体化和欧盟治理从确定各种目标任务到各项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都体现出是各种思想、主义、理论和政治主张的大熔炉和大杂烩,是各成员国、利益集团政治和经济利益需求的协调妥协的产物。所以,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每前进一步,欧盟治理中每一项重要活动,都是在排解一个个矛盾分歧,协调无数次激烈争端,甚至是在克服重大阻力以至危机中度过的。半个多世纪来,欧洲一体化的成就可以说是在曲折坎坷、荆棘载途的状态下实现的,是在不断应对严重挑战和经受种种挫折中实现的。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日益扩大和深化,民主赤字、民主合法性和欧洲认同普遍性等问题愈显突出,因此加强欧盟治理和推进一体化发展势必会更加艰难,前程道路也将会更坎坷不平。
以进入21世纪欧盟制宪进程为例,从严格法治而言,像欧盟区域共同治理这样极其复杂的体制结构和机制运作,无论主观诉求和客观需要,都有必要制宪以规范法制。制宪是欧洲一体化日益扩大和深化逻辑发展的产物,是欧盟治理不断加强必不可少的法制要求。千呼万唤几经曲折,终于在进入21世纪后,欧盟正式决定开始制宪,然而制宪进程并不平坦顺利,挫折和危机正结伴随行。
欧盟一迈入21世纪就把制宪提上了议事日程,经过近三年的努力,于2004年10月29日,25个成员国正式签署了《创立欧盟宪法的条约》,原计划安排两年的各国审批程序,预计在2006年11月使该条约生效实施,从而完成这一轮制宪,使欧盟进入更高的发展阶段。可是出乎意料之外,2005年5-6月,法国和荷兰这两个欧盟创始国相继在公民投票中否决了《欧盟宪法条约》,使欧盟制宪出现逆转,陷入了一次空前的制宪危机。危机产生的直接原因似乎是法、荷两国的内政矛盾,但深层次分析却暴露了政治精英和公民大众的严重鸿沟,暴露了传统上两种欧洲观的深刻矛盾,暴露了民众对欧盟发展前景的疑惑不安,这是长期积累的种种矛盾的一次集中爆发。其后经过长达两年多的“深刻反思”和广泛论证,找出了问题症结,至少从表面上化解了矛盾。2007年10月19日,27国在里斯本峰会上达成协议,搞出了一个原有条约的“简化版”,保留了《欧盟宪法条约》中有关提高决策效率、加强民主合法性、增强欧盟的国际地位和对外行动能力等一些实质内容,但明显地淡化了“超国家”色彩,去除了“宪法”的文字表述和与超国家相关的盟旗、盟歌一类形象符号的认定,这就是《里斯本条约》(又称《欧盟改革条约》),它原则上希望各成员国不搞公民投票,要求成员国议会能在2008年一年内审议批准。如果一切顺利,《里斯本条约》预定将在2009年元旦生效实施。人们从《里斯本条约》中看到,它基本上延续保存了《欧盟宪法条约》中反映制宪政治意愿的那部分主要的实质性改革,把欧共体全面转化为欧洲联盟,赋予欧盟正式取代欧共体的国际法人地位,基本上适应了欧盟内外发展的客观急迫需要。此外,还革新了欧盟领导体制,确定双重多数表决制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并且扩大了欧洲议会权力,发挥成员国议会的作用,提高和统一了其对外职能,使欧盟在国际事务中有更多话语权,能够更好地发挥整体作用。但是有关“宪法”文字的删除,则表明欧盟联邦化政治抱负受到严重挫折,这无疑是一体化进程中一种停滞和后退的暴露,是欧盟一体化的超国家性将难以加强的一个信号。尽管如此,总体上说,《里斯本条约》算是个原《欧盟宪法条约》的简化版,一个淡化了的打了折扣的制宪条约,它标志了持续了两年半的欧盟制宪危机宣告结束。当然,对于《里斯本条约》审批前景还需密切关注,难免会有曲折。
回顾进入21世纪以来这几年的欧盟制宪历程,至少可以说明下列问题:
(1)把制宪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并进入实质性操作,表明欧洲一体化已开始进入政治一体化的高级阶段,欧盟区域共治已具有准联邦的性质。
(2)欧盟仍然是主权国家的联合体,《里斯本条约》仍然只是一项成员国政府间的国际条约,生效后与《罗马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具同等性质,在法律上可以起准宪法的作用。但严格地说,这不是真正的制宪,甚至不是正式的制宪条约,充其量只是初步的制宪而已。
(3)迄今为止,关于欧洲一体化最终目标、建设一个怎样的欧洲、欧盟的性质、疆界这一类根本性问题仍没能达成统一定论,与此相关的一些重大矛盾分歧仍然存在并未解决。随着成员国的不断增加,尤其是中东欧国家的陆续加盟,深化一体化的矛盾不是减弱而是更趋增多和加强,从而将使得有关欧盟建设的性质、目标之类矛盾分歧很可能越来越难以解决。总之,欧洲一体化扩大和深化之间的矛盾将会更加复杂,欧盟治理要作出重大决策将会更加困难,欧洲一体化前进的道路将会更加曲折,步履也会更加沉重。
(4)像欧洲一体化和欧盟区域共治这样史无前例的伟大事业,在发展进程中存在矛盾、意见分歧、不同主张的争论和冲突,甚至在某一问题上发生严重矛盾引发危机都属正常状态。事实上欧共体/欧盟就是矛盾妥协的产物,在半个多世纪里,欧共体/欧盟一直是在矛盾——协调——妥协中前进的。由于成员国和利益集团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共同利益远远大过矛盾分歧,加之欧盟具有日益完善成熟的协调和化解矛盾的机制,以及利益均衡善于促成妥协共识的机制,所以欧共体/欧盟能够一次次度过危难时期,摆脱危机,沿着一体化道路不断向前进。欧共体创建人——“欧洲之父”让·莫内曾预言过:“欧洲将在危机中建设起来”。半个世纪的历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今后也还将这样。这次制宪危机曾引起很多波涛和严重的悲观忧虑,然而经过多方努力,终究找到了既摆脱危机困境又基本达到制宪变革要求的比较妥善的方案,比一般预料的要好。这再次证明欧盟还很有活力,拥有较健全的协调妥协机制来寻求共赢。德国波恩大学欧洲一体化研究中心主任L·昆哈特教授针对这次制宪危机认为,欧洲一体化“走的是一条挑战与回应的道路”,“大多数欧洲一体化进程正是由……危机推动的”,强调“更多时候一体化的进展不是顺理成章,而是源于危机”。他回顾了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史,认为“一体化的所有危机和一体化中的所有危机最终都是巩固了一体化”,因此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危机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动机”的观点。我欣赏昆哈特教授的研究结论,欧洲一体化发展史清楚地表明挫折和危机往往为一体化开辟了新的发展方向,并且危机和挑战往往能转化为动力,成为一个转折点,推进一体化的进程。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危机本身,而在于欧盟的协调妥协机制体现出的神奇力量。
以上分析就是我们对欧盟区域共同治理发展态势的一个基本认识。欧洲一体化趋势不可能根本逆转,更不会垮台散伙,但欧盟一体化今后发展的内部变革走向和对外关系调整还存在不少不确定变数,前景还不是很明朗。欧盟目前正进入了一个自其成立以来非常重大的历史发展转折的关键时期,正处在一个一体化进退维谷的重要转折关头。今后几年的发展动向是关键。我们认为,欧盟当前的主要任务不是订立更为雄心勃勃的目标,不是进一步扩大新成员国,而应该是认真细致地抓紧做好内部治理的协调变革,重新激发区域共治的生机和活力,提高和加强内部凝聚力,进一步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完善体制机制的改革,提高机制运行效率,增强行动手段和行动能力。此外,我们还应当密切关注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政局动向和发展态势。
注释:
①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87页。
②《欧洲研究》,2007年第5期,第36~37页。
③曹建明:《欧盟联盟法——从欧洲统一大市场到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