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家庭经营的交易特性、交易费用与农业产业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论文,特性论文,费用论文,家庭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经济活动主要由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协调组织,市场交易过程被视为单纯的、无摩擦的价格机制的操作。事实上,任何一项交易的达成,都需要了解有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产与需求信息,进行合约的议定、对合约执行的监督等行为。这些行为的费用不仅存在,而且有时会高到使交易无法达成。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才产生了用于降低这些费用的不同的制度安排。由于人们希望得到一些在旧体制下不可能得到的利润,在预期的净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时,一项新的制度就会被创新。农业产业化在我国就是在农业市场化、农民进入市场与农业家庭经营市场交易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为节约交易费用而发生的一种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本文试图从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交易特性、交易费用角度,探讨农业产业化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一、交易特性、交易费用与交易体制的关系
交易费用经济学是一种以交易为基本分析单位、研究经济组织的比较制度理论,其代表人物威廉姆森这样定义交易:“交易是货物或服务在两个技术上可分离的单位之间的转移”。显然,中间产品或劳务在两个技术上不可分离的单位之间的转移需要用内部化组织方式(即行政或企业体制)来进行,而在两个技术上可分离的单位之间的转移(即交易),既可以用市场也可以用企业,还可以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些体制来解决。对于组织交易体制的选择,应根据交易的特性以及由此决定的交易费用的大小,不同性质的交易应在不同的交易体制中进行。把握交易特性要从三个方面考虑,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及交易发生的频率。其中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ticity), 是指为特定交易或契约服务而投入的资产在再配置时的性质。通用性资产可以很方便地转移到其他交易中去,不会引起经济价值的重大损失;专用性资产一旦形成则很难再被转移配置使用,或者即使能够再作配置,在转移配置时也会遭受重大的经济价值损失。交易所涉及的不确定性有三种类型:一是初级的不确定性,是由于自然的随机变动和消费者偏好的不可预料的变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二是次级不确定性,它是由缺乏交流引起的,即一个决策者无从了解别的决策者同一时间所作出的决策和计划;三是由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使交易的不确定性难以估计。交易的频率是指交易是否经常性重复发生,对于高频率的交易建立专门的保障机制在经济上才是合算的。上述三个基本要素结合起来确定了一项交易的特性,不同特性的交易要求建立不同的协约关系,以不同的方式对其进行组织管理,其中两个特例就是涉及通用性资产的交易不论频率高低都宜于市场组织体制,而资产专用性高的则以企业体制为宜,混合型的交易可采取两者之间的模式。
二、农业家庭经营的交易特性分析
(一)农用资产的资产专用性判断。
在农业中,土地、劳动资料以及劳动力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其中土地是最基本而且数量有限的生产资料。农业用地一旦形成,它的位置不可能象其他生产资料那样可以随意挪动,土地资源的经济用途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在绝对选择性上,一是土地在经济上的范围是一定的,超出这个范围,土地的经济用途就会消失,如高原草地适于畜牧业生产而不适于种植业,缺水耕地适于旱地作物而不适于种植水稻等,在相对选择上,一定的农地在一定的范围内往往适用于多种生产项目,但其中有最适合的项目,只有选择这种生产项目,才能获得最大的土地生产率。在农业家庭经营体制下,户均土地规模普遍狭小,因此,对于农地的投资一经投下,再想改作其他用途就将不大可能,或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就意味着农业生产投资具有极强的区位专用性。在物理资产方面,由于农业生产受动植物生理机能的制约,生产周期长,作业环节多,生产部门、品种、作业项目很繁杂,因而它要求多种多样的生产工具与之相适应,即不同地点、部门、作物、作业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工具和设备。由于农业的家庭经营以及农业生产的特点,农场或农户往往必须拥有各种(整套的)农用劳动资料,农业固定资产越来越属于商业购买,价格趋于上升,随着专业化发展而逐渐丧失非农用途,机会成本降低,资产流动趋于高度无弹性。农业生产,无论是栽培农作物的种植业,还是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茶桑、果园等的林业,抑或是畜牧业,其生产对象都有其固有的生物学特性、自然生长及繁殖规律,对土地、气候、光照条件等都有各自特殊的要求,五业中各业的原材料、生产方式及技术措施等都不具有互换性。仅就林业生产而言,从播种、育苗、定植、抚育到林木采伐、茶桑采叶、果树采果,需要几年到几十年的时间,经营灵活性极小。与此相应的农业劳动,在专业化生产条件下,劳动者需要专门的知识技能,由全把式劳动力逐渐变为专业化生产劳动力,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较自然经济“小而全”的生产方式下大大提高。农业生产由于季节性强,一次性收获数量多、产品鲜活易腐、不易保存等特点,短期供给缺乏弹性,在一定期限内若不能及时销售出去,则丧失使用价值和价值。上述农业生产中较强的地理区位专用性、物理资产专用性、原材料专用性以及人力资本专用性和产品销售专用性特点,决定了其总体水平较高的资产专用性。
(二)农业家庭经营的不确定性分析。
农业家庭经营的初级不确定性是显而易见的。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其具有自然和市场两种风险。现代农业对自然环境依赖程度依然较强,对自然灾害的预测和抵御能力依然较弱,自然条件的不可控性使得农业的产出水平不可能保持均衡,不同年份间农产品供给量有明显的波动性,农产品交易总量不断发生变化,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次级不确定性在我国家庭经营体制下表现更为突出。由于农业生产是由一家一户的农民承担,经营面积小,生产能力弱,在我国农村信息服务系统不健全、大多数地区信息服务仍近乎空白的情况下,农户依靠自身力量收集市场信息代价过高而力不从心,能够指导他们安排生产的信息,往往只是上一个生产周期某种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而这种价格在许多交通通讯不便、经济不发达地区,甚至只是当地市场的价格。数量庞大而位置分散的农业生产决策者们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指导与交流,无从了解他人同一时间作出的决策和计划,往往造成一哄而上、一哄而下,农产品供求大起大落、专用性资产沉淀的恶果,例如陕西省曾发生农民在苹果苗2 元多一株时争上苗圃,两三年后由于供过于求,每株降至0.1元一株, 不够成本钱,许多农民忍痛砍苗当柴烧的事情。因此,农业家庭经营计划从局部和短期看是理性的、计划的,但从长期看,社会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在缺乏宏观调控的情况下是盲目和混乱的,由此造成的市场价格在不同生产周期间的巨大波动,令生产者和消费者无所适从,也使交易内容发生混乱。在交易内部,由于单个生产者直接面对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销售市场,很难广泛、及时地收集大范围市场的信息并加工整理和利用,在讨价还价和合同签订时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不利地位,交易中完全有可能因对方的投机行为而蒙受损失。一旦有合同纠纷发生,农户也很难有足够的时间、精力、金钱和知识去解决,现实中出售假种子、假化肥、收购农产品时压级压价等坑害农民现象屡见不鲜。欺诈一旦发生,对农户生产经营以至基本生活的影响将是致命的。这种交易关系因内部的不确定性而复杂化,为避免此类风险,将不确定性程度降至最低,在完全依靠法律保障尚待时日的情况下,农业家庭生产经营者或者会花费更多的力量和金钱收集信息、谈判、签约和监督合约执行,或者会着力谋求一种经济上更有利的经济组织体制对交易的配合进行监督和保障,即进行交易组织与制度的创新。
(三)农业家庭经营的交易项目与交易频率。
为了进行农业生产,生产者首先要与产前部门发生交易,向他们购买各种农用生产资料,如种子、种苗、化肥、农膜、饲料等;其次,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生产者要与产中服务部门发生交易,接受机耕、排灌、植保等服务。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作业环节多,这类交易活动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发生。从供求关系看,一方面是大量的农用生产资料的购买者和服务的需求者,另一方面却是少量的农资卖者和服务提供者,在我国农用生资生产能力低下和科技服务力量不足的形势下,这类交易是卖方市场中的交易,农户处于不利地位,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在农产品贸易中,一方面对农产品需求的常年性、普遍性和总需求刚性,使得农产品市场无处不在,农产品的交易时时发生,因而有较高的交易频率;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的供给受生产周期性的影响,形成了供给的季节性和短期刚性,不同农产品分季收获且不耐贮藏,如蔬菜、牛奶、蛋类等,农户贮藏能力极其有限,在农产品交易中,由于农户数量极多,分散地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任何一个农户能够出售的农产品都只占市场农产品总供给的极小部分,而农产品的同质性,即不同农户生产的同一农产品的无质差别,决定了农业不具有形成垄断的可能,农产品市场近似于完全竞争市场,任何农户都只能是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接受者而不能控制或操纵价格,这种情况下农户最多只能获得平均利润,除去由于频频交易造成的工时损耗和农产品耗损,所得甚微。
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可使我们做出如下论断:农业家庭经营涉及的交易具有资产专用性高、不确定性大、交易频率高的交易特征,这种特性使得农户进入市场时交易费用大、经济损失大。一种降低交易费用、取得更大经济收益的诱致性的制度创新势在必然。
三、农业家庭经营的交易费用构成与制约因素分析
农业家庭经营的交易费用指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购置生产资料、销售产品和劳务等而进行市场交易所发生的产品或劳务正常价格以外的费用。对交易费用的构成分析,较为流行的方法是根据交易发生的过程将其分为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和事后监督、贯彻该项合同而发生的费用等三类,包括信息搜寻费用、讨价还价过程、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过程、监督合同履行及对违约起诉索赔等费用。在农业家庭经营的实际交易活动中,大多数农户因其生产经营项目规模小、交易总量不够大,交易方式以现金现货交易或口头协议交易居多,以文本合同形式发生的多限于少数较大规模的生产经营者,因此总体构成较为简单,大致包括正常情况下的信息成本、交易合约签订费用、交易履行成本和非正常情况下的交易欺诈损失等。
(一)信息成本
市场信息成本主要是支付收集和传播市场信息、寻找贸易伙伴的费用。虽然价格体系能够传递各种商品和劳务的相对稀缺性,但价格体系本身并不能使人们免费获得信息,即便是价格体系很完善,人们也很可能不知其他地方的行情,不知道未来的可能趋向,因此,为进行交易就需要市场调查,获取关于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分布及质量信息,寻找潜在买主和卖主,获得与他们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
信息成本从内容构成上,包括信息收集成本和信息传播成本(加工工序多为当事人头脑盘算,成本可忽略不计)。农户需要收集的信息包括生产资料的品种、品质、价格、服务、供货方式、距离、厂商信誉以及有关新的应用技术的成本和绩效,同时还包括自己生产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同类产品其他生产者的情况等;信息的传播成本主要包括为对外扩散关于自己产品的品种、品质、供货期、供应量、价格等信息所花费的代价。从形式上看,信息成本表现为专职销售人员的工资、管理费,深入实际市场调查信息的工时及差旅费、订阅报刊、杂志、信函往来、安装使用电话、委托专人或专门机构调查费等等。现阶段由于我国农村经济信息市场发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村通讯业尚不发达,加之多数农民利用现代化通讯设备的意识淡薄,经济实力有限,他们宁愿眼见为实,因此信息成本往往不是以报刊、电话等货币支出形式出现,而表现为在一定地域范围的亲友、邻里间的口语交流及集市贸易调查所耗费的工时、差旅费以及馈赠有关单位、个人的样品代价。
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在购买生产资料的信息搜集成本方面,粮食作物的生产经营者因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需要量少,且经营价格统一,质量差异不显著,而供销社及其分支机构已将商业网点遍及每个乡镇甚至边远的村落,从现实总成本最小原则出发,农户基本就近购买,无条件接受供货方提供的价格,较少有信息成本。对于大宗经济作物、畜牧及水产项目的经营者而言,因良种、特种肥料及饲料等的质量对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关重要,而且需求量大、专项资产投资及交易频率大,生产经营者在选购时对其质量、价格及厂商信誉十分关注,信息搜寻成本就较大。产品销售方面的信息扩散成本也是如此。在农户现有经营规模下,粮食作物完成定购任务和交售国家后的剩余商品粮总量不大,又因相对贮存期较长,除急用钱时(如子女开学交学费)急于出售外,一般根据上门收购商贩报价的高低或当地市场价的涨落而或售或贮,较少花费代价;对大宗经济作物、畜牧及水产品,属供不应求或大规模区域化生产的,一般只在第一次销售前发出产品供应信息,即花费最初成本,以后各收获期大都坐等商贩上门收购,生产者花费的信息成本甚少。
对市场信息的掌握直接关系到交易方在谈判中的地位和力量,信息成本应该是交易成本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实际信息成本支出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这是否意味着农民的总交易成本低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农户较低的信息成本支出是以在狭小的市场范围内购销的、高昂的农业生产资料和低廉的农产品价格所导致的利益损失为低价的。诸多影响和制约信息成本大小的因素,如社会通讯和信息系统的发达程度、农户的经济实力及个人素质、所处的地理位置及经济环境、交易项目的特性及市场供求情况等,都决定了农户如若试图占有充分信息,必然花费相当高的代价,而这高的代价未必能在合约洽谈、合约履行时完全得到补偿,于是大多数小规模农户几乎在交易未开始时就基本放弃了充分搜集信息和充分扩散信息的努力,在生产资料的卖方市场和农产品的买方市场上无可奈何地作“沉默的羔羊”。
(二)交易合约签订费用。
合约签订费用是指农户在收集和扩散信息,找到有交易意向的伙伴后,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和效用标准,同交易伙伴讨价还价、签订合约时发生的费用。签订合约的费用主要受双方掌握的信息量的大小、谈判地位、谈判技巧等因素制约。一般现金现货交易时以口头协议为主,确定口头合约的费用以工时消耗表现,签订费用可忽略不计;非现金现货交易则以书面合约为主,书面合约因较为正式,其费用除消耗工时外,还包括公证费用等。
如果农户不是在生产决策前寻找贸易伙伴,根据合同安排生产,而是在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过程以后,甚至在产品收获后才着手交易,由于农产品不耐贮藏的特性,农民不可能心平气和地为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条件而尽可能拖延谈判时间直到不惜使谈判破裂,因此这种交易中农民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农民以个体小生产经营者身份外出洽谈业务,很难得到重视和信任,若不幸遇到一些官僚习气严重的单位和经办人,甚至要以不那么光明正当的手段为权利寻租者提供必要的“租金”,方可使合约得以签订。因此,签订合约的费用因交易方式、交易项目和交易对方的地位而有很大的不同。
(三)交易履行成本。
农业家庭经营交易的履行成本主要指达成或实现交易时花费的成本,主要包括招待交易伙伴费用、产品的运输费用、中间人佣金及赋税和政府管理条例等。这类交易成本大小主要受交易量和交易额的制约。
(四)交易欺诈损失成本。
在交易成本中,还有一项虽不是必须发生,但是很有可能,实际上也常常发生的成本,那就是交易欺诈损失成本。农户由于受自身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对复杂和不确定的环境一览无余,不可能获得关于环境现在和将来变化的所有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交易者就可能利用某种有利的信息条件,或者利用某种有利的讨价还价地位说谎或欺骗,背信弃义、要挟对方。虽然这不意味着所有的人在所有的情况下都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但不能排除总有一些人在一些时候采取这种行为方式,在交易者以前没有交易、或交易很少、或不寄希望于以后继续交易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交易欺诈往往表现为向农户提供低劣农用生产资料和原料,或者单方面篡改或撕毁农产品收购协议,使农民为此项交易而购置的专用资产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和补偿,造成资产沉淀或转移损失。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农户力量单薄,在获取信息、进行原料质量鉴定、对方信誉考察、监督合约执行方面往往缺乏足够的力量,处于不利地位,当交易对方利用农民的交易劣势进行欺诈活动时,农户遭受的损失巨大而弥补损失的能力极其弱小。
四、降低农业家庭经营交易费用的主要途径:农业产业化
农业家庭经营因其交易特性所决定的交易费用过高,直接影响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积极性,这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商品化农业的进程中,是个绝不可以忽视的问题。由于制约交易费用水平高低的因素有多种,因此客观上存在着多种解除约束条件、降低交易费用的措施,如建设完善的信息服务系统、法律保障系统、提高农民文化素质等。但是,这些措施虽是必不可少,却非但不是一个农业部门尤其是农民本身所易直接参与解决的,而且非一朝一夕之功可以奏效的。在现实条件的约束下,在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不变这一基本前提下,通过各种利益机制和组织方式,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严重分割的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和融合,形成一个集种养加、或产供销、或贸工农为一体的经营方式,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与制度创新显然是节约交易费用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在节约交易费用、减少交易风险方面至少有以下优势:
(一)避免交易的市场风险,减少管理费用。
在市场体制下,交易双方的关系常常需要重新调整,即常会有一些事先未曾作出调整安排的扰动发生,每当这种时候,各方都会着眼于自己的利益来考虑问题,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即产生纠纷,就必须通过代价高昂的谈判(包括时间的耽误)来解决,这样必然使交易费用增加。尤其重要的是,由于资产专用性高,交易关系的不稳定使得农业生产经营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纯粹的市场机制对于家庭经营的农业生产的发展是不利的;就纯粹的企业组织体制而言,它有两方面固有的劣势,一是损失了市场的规模经济,因此具有规模不经济性,二是它要付出更高的组织管理费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在交易上,稳定的交易对象和交易关系使交易风险、交易费用大大减少;在管理中,农户仍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前提下,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身份从事农业生产,与龙头企业通过合约关系进行生产资料、技术和农产品的购销活动,类似于企业的“目标管理”模式,企业不必对生产活动的过程中进行监督,既减少科层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安置费,又减少行政管理开支;同时,龙头企业联结千家万户,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现了项目的规模经济,因此克服了所有权、经营权集中体制下企业管理的弊端,这就意味着产业化的经营方式并未以管理费用的增加为代价而取得市场交易成本的节约,所以说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是农业生产特点与我国农业家庭经营体制的较为理想的制度选择。
(二)降低交易频率,减少信息成本。
农户进入市场的信息成本可分为最初成本和边际成本。最初成本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中属于固定成本,其追加的成本即是边际成本。在交易总量信息成本既定的条件下,交易额越大,每次交易平均分摊的信息成本就越少。如果农户各自独立地进入市场,无论是在生产决策还是在产品营销时,因较少有稳定的交易关系,每发生一次交易,农户就势必支付一次搜寻交易对方、加工整理市场信息、考察对方资信情况以及与其协商、谈判和监督履约的费用,即每一次的信息成本都是完全成本,在交易频率高的情况下,无论是对农户个体还是从农户总体看,这笔信息费用的数额必须相当可观,甚至妨碍交易进行。在农业产业化的组织框架中,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户的交易关系变得相对稳定而明晰,农户只需在最初与企业达成合作意向时支付对对方资信情况、项目情况等考察的最初成本,以后每增加一笔交易至多增加一次有关该次交易情况的信息边际成本(对公司也是如此),这就大大降低了公司企业和农户各自在市场中不断寻找合作伙伴和确定交易关系而发生的信息费用,与此同时,交易也从农户对市场变为农户对公司,交易频率相应降低。
(三)减少经营及交易风险损失。
农业生产的特性、资产专用性高的特点、经营制度本身的约束,以及信息资料和彼此之间联系的缺乏,使农户一方面难以准确预测市场需求情况,另一方面即便能够准确预测,也很难正确确定生产计划,常常因为产量过多而积压或降价出售,或者因计划结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后悔不迭。在与生产资料售卖方和农产品购买方进行交易时,高的资产专用性会给农户带来极大的市场风险,而且极易出现“买难”、“卖难”现象。通过产业化组织形式,力量雄厚的龙头企业把从市场捕捉到的各有关信息综合整理,制订自己的生产经营计划,然后通过与农户订立长期的合作契约或购销合同,把计划分解到农户,农户按合同安排生产、交售产品;龙头企业按合同收购产品并提供有关服务,双方都有效地避免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减少了市场风险,也减少了中间环节多而导致的利益流失,从而获得稳定的经营收益。
“从生产方面看,新的制度安排往往需要利用新的潜在外部效果,或者需要修改要素所有者和经济部门之间新收入流的分割(林毅夫,1989)。”农业产业化制度创新显然是由修改农业关联产业经营者与农业劳动者之间新收入流的要求而诱致的。除了在降低经营风险、节约交易旨用方面的显著效果外,农业产业化还有利于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有利于先进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推广应用、有利于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水平的提高,更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早日实现。因此,如何在农业中推广农业产业化、促进产业化制度的完善,促进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是新时期农业领域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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