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1]2012年在《深圳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创业板市场是证券市场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一个完整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市场设立,28家公司集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它为我国中小型、高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目前创业板出现了一些信息披露的问题,而且其市场风险较大,所以为了保护投资者,很有必要探讨如何完善深圳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本文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首先依托随机理论、现代证券组合理论、有效市场理论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现状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其次,分析了境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情况,借鉴其监管的成功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特点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现状,提出了几点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建议。本论文主要包括五大部分,具体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首先介绍了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其次对国内外关于创业板市场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文献进行了回顾,为本文的研究找到理论依据;最后阐述了文章的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监管的特点。内容包括:会计信息披露基本理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特点;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特点。第叁部分为深圳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现状及原因分析,通过数据和实例分析,从证监会、中介机构和内部控制叁个角度阐述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并且进一步从内部和外部分析其中的原因,为后面建议的提出做好铺垫。第四部分为境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经验及启示。借鉴境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经验,并且得出了其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的几点启示。第五部分为完善深圳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措施。在前文分析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借鉴境外创业板上市公司成功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该部分特别针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现实条件,提出了从企业内部、外部监管和中介机构叁个角度来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建议。
边香顺[2]2016年在《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世界刚刚经历一次较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尽管现在危机已经过去,但是全球经济依旧在它的“余痛”中饱受折磨。在危机发生期间,人们努力找寻造成这场金融危机的本质原因,试图明确以往行为中存在的漏洞。当前学术界已普遍共识造成这次危机的主要原因,即以往深受人们信任和依赖的金融监管制度。当政府意识到旧金融监管体制有缺陷后,改革也随之而来,监管制度的改革和重塑便成为当代金融市场的一大特征。而股票市场,作为最基本金融市场之一,其监管制度也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于是本文试图在分析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助力描绘一幅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的新蓝图,促进我国股票市场逐渐走向完善。为了更具比较性地了解不同国家、地区的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本文将监管制度分成四个组成部分:即发行与上市制度、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法律体系。其中发行与上市制度是股票市场存在的先决条件,也是股票交易的起点。退出机制由于能为监管者提供从股市中驱逐非理想企业的可能性,并给企业提供了在不伤害持股人的条件下自愿退市的机会,使得股票市场得以更加健康的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制度实现监控功能的根本途径,所有监管举措均基于信息披露制度,因此最为重大的监管改革也通常发生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监管法律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权力基础,赋予了监管机构执法权力,保证了监管规则能够得到强制实施。本文在研究发行与上市制度时,采用了“两步走”的研究方法。第一步,分别从信息披露文件、信息质量控制与检验系统、审核程序、相关监管者四个方面展示国际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经过对比发现除中国香港采用单一交易所进行监管外,成熟的股票市场普遍采用发行与上市分离审核的监管方式,即政府负责发行资格审查,股票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查。其中美国实行的多角色参与、多环节审查的最为复杂的审查系统对国际股票发行审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二步,陈述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在该阶段监管的差异,比较得出了不同层级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差异性的表现与成因。本文对退出机制的研究,则从退市主体、退市标准、退市监管者和退市流程四个方面来分析比较。就退市标准方面,美国、日本以数量化标准为基础,要求企业在持续上市阶段满足一定的有关财务状态、股权分配、股票价格等数量标准;英国、德国、中国香港则主要以人为判断作为退市标准。通过对这两种不同退市标准的特点分析,进一步发现了采用数量化标准的国家在上市标准与退市标准之间存在的极大关联性。本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是从信息披露规则、定期披露要求、临时披露要求、惩罚措施和信息披露媒介展开分析。研究发现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负担博弈下的产物。基于《JOBS法案》对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重大影响,本文对该法案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解析了免除新型发展公司大部分由《SOX法案》规定的信息义务的原因。此外还以英国和中国香港为例,指出创业板市场通常适用更为严厉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以英国另类投资市场上市信息披露制度为例,比较了欧洲私人监管市场和公共监管市场的区别。分析总结得出当今成熟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改革趋势,特别是在披露项目上,正在趋于统一,但由于法律系统、政治因素和文化传统上的不同,各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别和独特性依旧存在。本文对监管法律体系的研究,则以不同国家股票市场的基本法律为框架,在Chiou(2011)和La porta(2006)基础上,研究法律环境与股票市场波动率之间的关系。本文与过往研究相比,进行了适度创新:第一,使用自行编制的以La porta指数为基础的法律环境指数。该指数至少在两个方面优于La porta指数,其一,它包含更多的法律要求。其二,它更适应改革后的法律环境。第二,进行了多层次股票市场回归分析,发现法律环境对主板市场和创业市场有不同的影响。同时实证研究发现,在使用波动率和国际β系数衡量股市风险的条件下,创业板市场股票风险性高于主板市场。特别的,公共监管市场的股票风险相对低于私人监管市场。据此得出在监管法律体系中信息披露要求和司法有效性对股票市场的风险程度影响力最强。最后,本文将中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与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进行了横向比较分析,发现发行阶段中实施批准式核准制、退市阶段中实施ST缓冲退市制度、不完善的信息披露要求、重迭的法律体系等是我国监管制度与成熟监管制度之间差异性的主要体现。本文认为股票市场发展“超速”于监管改革、盲目“移植”他国监管标准以及政府对市场定位的差异等是造成我国与成熟监管市场之间差异性的主要原因。通过借鉴国外制度,建议我国应从提高投资者专业水平、转换政府角色、加强市场中介信用、分市场转换至注册制、逐步取消ST缓冲退市制度等方面来提高股票市场的监管水平。
吕蓓蓓[3]2012年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文中认为2009年10月30日,筹备十余年的创业板终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创业板市场设立的目的在于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探讨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一般来说,新理论的产生必然会导致新事物的相应发展,反过来,新事物的产生又会促进相关研究理论的进步。创业板市场的成立之于我国会计准则的完善就是这样一种催化剂。另外,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有效的改善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内部治理结构,促进新兴的创业板市场健康运行。本文采用规范研究思路,以描述性方法、对比分析方法和规范性方法为指导,通过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本文分为六部分,各部分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述评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探讨本文的逻辑框架、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创新点、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概述。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并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印象管理理论等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理论解释,引出由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特殊性。第叁部分为国外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考察。通过对国外和香港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立足中国实际背景,从成功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中得到启示。第四部分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以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首先概述了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现状,然后通过对相关披露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重点分析了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总结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原因剖析。第六部分为关于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尝试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规范上市公司经济行为同时保证创业板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做出贡献。
万弘斌[4]2010年在《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文中研究指明创业板市场是一种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是一个完善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市场设立,28家公司集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它为我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和高成长性的企业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目前创业板出现了一些信息披露的问题,而且其市场风险比较大,所以为了保护投资者,很有必要探讨如何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许多问题,本文依托有效市场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论对其进行了分析,并找出了问题产生的原因;考察和分析了海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借鉴其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经验,吸取其失败的相关教训,并且结合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特点和信息披露制度现状,提出了几点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本文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立足研究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信息披露制度研究的一般理论出发,分析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通过大量翔实的数据和图表对信息披露内容、方式、结果和监管方面作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发现了现存的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在借鉴了美、英、德和香港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本论文主要包括五大部分,具体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首先介绍了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然后对国内外关于创业板市场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献进行了回顾,为本文的研究找到理论依据、打下理论基础;最后阐述了文章的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般理论概述。该部分在对文献整理与评述的基础上,研究创业板市场的理论、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研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分析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指出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实,为后文的论述打下了理论基础。第叁部分是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数据和实例分析,从制度的内容、执行和监管叁个角度阐述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且进一步从内部和外部分析其中的原因,为后面建议的提出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是西方国家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对西方国家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论述,包括创业板市场的一般情况介绍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情况。以NASDAQ市场为蓝本,重点学习其成功经验,找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急需改进的地方;通过分析,找出了其他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和问题,重点借鉴其教训,防止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重蹈其覆辙。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思考。在分析了前文中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之后,在借鉴西方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该部分针对我国创业板和上市公司的现实条件,提出了从企业内部、外部监管和法律法规叁个角度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刘琳[5]2002年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其监管》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信息的集散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通过一整套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信息评价、信息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更准确地说,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转,是以信息披露制度的成熟程度为基础的。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会通过信息披露的途径在市场上广为传播,被市场参与者接受,进而影响其决策。在以信息披露为本的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更是其发展的根本,是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创业板市场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集中体现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充分披露信息是保护投资者、建立公众信心和增强市场效率的最好措施。 本文从创业板市场特征入手,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能满足创业板市场有效运行的需要”为基本立足点,借鉴海外创业板市场的经验和教训,考察我国主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现实状况,对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及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创新思路。
董佩[6]2011年在《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及其法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披露制度被视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发挥着解决证券发行人与公众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难题,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创业板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为其保驾护航。而且,相对于主板市场严格的上市标准,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较低,抵御风险能力也较弱,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更强,投资者需要大量的信息以评估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成长性、未来盈利能力等各项指标,也就对创业板信息披露的程度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创业板的推出有着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满足多元投资需求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我国创业板市场建立一年有余,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它能否持续健康发展以及能否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因此,研究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及其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下文中,笔者以我国现有创业板相关法律法规为蓝本,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逻辑体系依次探讨其含义、产生、法理基础、基本内容、监管体系、法律责任,以期对我国现有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做一个系统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信息披露的含义、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原则以及多个创业板市场(美国NASDAQ、英国AIM、香港GEM)信息披露制度。第二章从法理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视角分析了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学理论基础,探讨了公平与效率这两个法律基本价值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提出了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平交易原则在证券市场的体现,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切实保障等观点。第叁章概括了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主要分为上市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规范和持续信息披露规范,涉及了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相关文件。第四章具体阐述我国创业板市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提出在我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的模式下,应进一步发挥证交所一线监管、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协助监管的职能的建议。第五章简要分析创业板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责任,按责任性质的不同分成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叁个部分加以论述。在法律责任体系中重点论述了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立法的建议,突出强调民事责任在整个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体系中的重要性。
王珺[7]2005年在《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股票的市场价格以其内在价值为基础,一种信息的披露,无论非系统信息还是系统信息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司的预期未来经营业绩,改变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盈余和未来股利支付能力的估计的概率分布、改变内在价值,内在价值的变化进而引起市场的波动。本文所研究的创业板会计信息是反映上市公司经营现状的信息,也即非系统信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动机不强,信息质量和有用性难以保证,上市公司以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的案件屡屡发生,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报告也屡屡受到投资者的质疑,这些最后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含量及其可信度的下降,理性的投资者意识到目前市场上的最优策略是不去轻信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当一个市场的投资者在制定投资决策时不以基本的会计信息为基础时,股票的价格就会很容易脱离其真实的价值,市场的投机倾向非常明显,这也是我国股市股票价格经常背离上市公司基本面信息出现异常波动的原因之一。作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场所,创业板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定位与主板不同,对企业规模、经营年限和是否盈利等要求不高,但注重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而中小企业发展前景不确定性很大,因此该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消除信息受阻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促进合理的股票价格形成,世界各国创业板市场都把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方式。我国创业板市场尚未正式推出,虽然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内容格式和上市规则咨询文件已经出台,但我国创业板法律法规的制订起步较晚,有关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大部分都是借鉴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主要是 NASDAQ 和香港创业板)相关法规而制订的,而且现有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也不够健全。因此本文立足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以探讨如何将未来的创业板市场建设成为一个相当透明、公正、有序的市场,并在此基础上充2分发挥其价格发现、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本文以经济学、法学为基础,依托证券监管理论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等理论,吸收、借鉴创业板证券市场最新研究成果,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理论分析与实务操作相结合等研究方法。论文共分六章,具体结构如下:第 1 章 引 言本章以 2004 年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推出为背景,指出我国现有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设计的缺陷,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同时在总结已有研究的不足的基础上,介绍了本文的思路:首先,在作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基本理论铺垫后,以美国 NASDAQ 市场为蓝本,分析我国目前在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设置和运作上的缺陷,比较中美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在制度规范上的不同之处,对改进我国现有相关规定提出建议;其次,将分析目光从理论转向实践,将我国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作为影响未来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的环境因素,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现象作了层次清晰的原因剖析;最后,从制度规范和监管实践两个角度对完善我国创业板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第 2 章 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理论基础本章意图为本文提供基础理论支持,笔者从会计信息披露基本涵义和方式分类入手,对本文所指会计信息披露主体作了明确的界定,同时从制度根源的角度对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渊源和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作了详细的论述;然后将有效市场理论与股票内在价值模型相结合,从股票市场信息定价机制的角度阐述了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最后研究了弱式有效市场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股票价格的相关变动,使本章的理论对我国创业板市场更具针对性。第 3 章 创业板市场风险防范与会计信息披露本章旨在通过对创业板市场定位的分析揭示潜在的信息风险,指出创业板与主板相比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特征,以及对信息和市场建设的更高要求。创业板市场设立的初衷是为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进入门槛低的直接融资场所,因此对公司的规模与历史记录要求3都较低,随之而来的是更多、更复杂的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风险。针对这一特点,我们应该在信息和市场方面更强调风险防范,在加强对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的同时,对创业板中小投资者的信息敏感性进行引导,加快建立稳定的市场环境。由此,我国创业板在无形资产、活跃业务、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结构、保荐人责任及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等方面提出了较主板更高的要求。第 4 章 中美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考察与借鉴本章是用来分析问题的重点章节之一,以 NASDAQ 市场为蓝本,以期找出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方面亟待改进之处。本章介绍了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起源与发展,对 2002 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其对会计信息披露链条上相关者功能复位和重整的影响进行阐述和分析,并以该法案为背景,对中美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及制度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我国证券市场现存监管机构职责定位上的错位缺陷,指出我国在创业?
徐驰月[8]2016年在《金亚科技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研究》文中认为我国为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于2009年10月底创建了创业板,由于创业板入市门槛较低,主要关注企业的成长性,使上市公司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外上市公司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也使得投资者本身也要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为了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将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及时地披露出来显得更为重要,信息披露问题确实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创业板的稳定发展。考虑到我国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违法的信息披露现象屡禁不止,加上创业板市场本身就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减少投资者风险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如今,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的情况时常会有所出现,所以创业板市场面临着较大的危机,降低了投资者对于创业板市场的热情。低迷的市场让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着较大的困难,企业要想发展无法取得足够的资金,最终使得企业的利润不高。为了让更多的人进行投资,企业使用财务欺诈的手段,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若企业不对上市财务公司的造假行为加以规范,就难以保证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并对创业板市场的全面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以案例分析为基础,事件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辅之于适当的数据与图表,针对金亚科技股份等提出了有关虚假信息披露、财务造假过程中的各项问题进行研究。除了把其中有关的虚假信息披露的方法及表现列举出来之外,还就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财务造假的动机及其能成功实施的原因进行阐述。动机主要包括大股东利益输送,掩盖业绩不及预期的困境、避免特别风险提示,取得增发资格、实施资本快速扩张。原因主要是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不完善、审计机构连续失职、监管体系薄弱、违约成本与高额效益不对称。最后指出上市公司要对内部控制加以优化,通过使其治理结构得到一定程度的调整,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本论文仅针对金亚科技虚假信息披露进行分析,时间跨度短且缺乏该公司内部第一手资料,公信力不强且不具备泛化能力。随着创业板市场的快速推行,就会出现更多未知的问题,所以要对创业板公司所需要披露的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新问题,以便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胡梦祝[9]2017年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创业板作为一支新兴的力量在中国证券市场兴起,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这一新兴板块既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提高其品牌价值,又可以为投资者,尤其是小额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投资搏利的机会,因而广受关注,并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创业版资本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会计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等方面仍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导致创业板违规披露信息事件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升我国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最终博得公众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任,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本文以纳川股份为例,针对中国证监会2015年发布的处罚通告所披露的纳川股份2011年至2014年连续四年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最新的研究文献,采用文献归纳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分析,从入门审查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会计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其中包含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内容和文章的主要创新。第二部分,文献综述,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披露,及外部监管与会计信息披露叁个角度出发,对与本研究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了总结。第叁部分,阐述了中美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从披露内容与形式、会计责任、监管机制和惩罚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部分,以纳川股份为例,在详细叙述纳川股份案例的经过后,重点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导致问题的原因。第五部分,从在入门审查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信息监管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创业板相关制度的政策建议。
王珂玲[10]2016年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投资效率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投资作为促进经济总量增长的原动力之一,它的效率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到创业板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成败,投资程度大和投资金额高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显然会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经济竞争中处于不败位置,具有优势。但可惜的是,现实世界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投资普遍存在效率不高和程度不大的问题。投资过量和不足的投资可以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显着偏离甚至无法实现企业的经营发展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这必将影响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长足经营发展,因此如何有效抑制投资效率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广泛关注的热点。李克强总理在“十叁五”开局之年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从国家层面加大了对创业板的支持力度,吸引有效的投资来发展经济和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因此本文尝试从研究分析投资效率的相关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会计信息披露对投资效率影响的作用机理。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市场、管理层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信息质量、负债水平、会计稳健性、管理层与上市公司投资几个层面归纳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结合我国经济背景介绍相关会计法规变迁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情况,分析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和投资效率状况,并在以新古典投资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分析基础上详细说明了创业板上市公司投资效率不高的原因,阐述了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提升创业板上市公司投资效率程度的内在作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假设。本文以我国2013—201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会计信息披露等级为自变量,以流动负债率,公司成长机会,盈利能力,管理费用率,资本结构,营业收入净利率为控制变量,对投资效率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了二者之间的互动机制。回归结果表明,会计信息披露等级越高,创业板投资效率越高,即会计信息披露取得了一定的正向的经济后果,这与以往的研究结论一致。通过本论文的分析研究,得出的结论说明国家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力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强化对会计信息披露程度的惩处力度,促使创业板上市公司主动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程度,引导并优化投资决策,达到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深圳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问题研究[D]. 徐颖. 江西财经大学. 2012
[2]. 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 边香顺. 吉林大学. 2016
[3].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 吕蓓蓓. 东北财经大学. 2012
[4]. 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D]. 万弘斌. 江西财经大学. 2010
[5]. 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其监管[D]. 刘琳. 中南大学. 2002
[6]. 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及其法律责任研究[D]. 董佩.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7]. 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D]. 王珺. 西南财经大学. 2005
[8]. 金亚科技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研究[D]. 徐驰月. 华东交通大学. 2016
[9]. 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 胡梦祝. 广东财经大学. 2017
[10].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投资效率研究[D]. 王珂玲. 天津商业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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