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博维奇指责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的理论分析_相对剩余价值论文

莱博维奇指责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的理论分析_相对剩余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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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0)02-0032-06

由加拿大学者迈克尔·A·莱博维奇所著的《超越〈资本论〉——马克思的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一书,在西方学术界具有广泛影响,被誉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最佳著作之一。西方一些学者认为,该书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重要贡献,在于它集中讨论了马克思在相对剩余价值形成问题上的不充分性。但实际上,莱博维奇是在弥补《资本论》片面性的旗号下,对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和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的彻底颠覆。莱博维奇所提出的否定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和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他所提出的对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补充不仅对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研究毫无帮助,而且还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一、莱博维奇对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责难

莱博维奇认为,马克思的《资本论》是一部存在片面性的著作,而《资本论》的片面性集中地表现在对劳动力价值相对固定上和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理论上。因此,他从劳动力价值的相对固定不合理性;阶级斗争决定劳动力价值,劳动力价格决定劳动力价值;劳动生产率不是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基础,以及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与相对剩余价值理论存在许多矛盾等,对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理论提出了责难,并对完善相对剩余价值理论提出了自己的论证。

1.对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相对固定的假定的否定

马克思多次强调,劳动力的价值在一定的国家,一定的时期,是固定的量。对于马克思的这一假定,莱博维奇不以为然。他认为,马克思的这一假定是不合理的。他说:“必需品的标准可能会变化;因而,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可能性会引起劳动力价值的变化。这样,‘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数量’是确定的——这一假设就站不住脚了。”[1]141

2.对马克思用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劳动力价值的否定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是由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来决定的,即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莱博维奇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一是认为将劳动力价值定义为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是同义语的反复。他指出:“如果工人花费了他们所得到的,那么将劳动力价值定义为‘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就是同义语的反复”[1]160。二是认为劳动力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存在着逻辑缺陷。他指出:“马克思通过价值领域到价格领域的逻辑转移,推导出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固定的消费品的价值所决定的。对于马克思的这一逻辑转移上的缺陷,所有的学术的解释都可以认作是毫无根据的”[1]164。三是认为排除必需品固定不变的假定,马克思理论就会变成空中楼阁。莱博维奇指出:“一旦我们承认必需品的标准是随着‘战斗者各自的力量’而变化,那么在必需品确定不变的前提下对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所作的一切推论都将失去存在的基础。”[1]160

3.提出阶级斗争是劳动力价值的决定因素

对于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自然条件、人的生理因素和社会历史道德的因素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莱博维奇也不赞同。他把阶级斗争看作是决定劳动力价值的主要因素,或是对劳动力价值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他指出:“阶级斗争对工资水平的确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1]140,“阶级斗争是促使必需品标准发生变化的核心力量”[1]153。“马克思忽略了阶级斗争对必需品标准的决定作用,没有把考察的重心放在工人阶级作为人类本身的方面,而是陷入了自然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解释中。”[1]140

4.认为劳动力的价值是趋向于适应劳动力的价格

马克思认为,价值决定价格,价格是价值的表现,价格是趋向于价值的,对于劳动力商品也不例外。莱博维奇则认为,马克思这一观点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成立,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力的价值是趋向于适应劳动力的价格。他指出:“劳动者需要的生活必需品通常是可能变化的,因此从这种程度来说,我们不能同意马克思的下列说法:‘劳动的市场价格,如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在长时期里会与它的价值相适应。’只有假设必需品的标准固定不变时,马克思的论述才是正确的。但是工人的必要需求‘本身是历史的产物’,而劳动力的价值是趋向于适应劳动力的价格,而不是相反。”[1]152

5.认为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理论不充分

马克思认为,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基础。对此,莱博维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了否定意见。

(1)认为“生产率的提高不是相对剩余价值存在的基础。”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相对剩余价值的论述,莱博维奇指出:“我们看到,他的论述仅仅以社会生产率的提高为基础,这是站不住脚的。相反,相对剩余价值的真正基础存在于劳动市场上,认识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1]157

(2)提出了相对剩余生产的必要充分条件。莱博维奇指出,只有“随着生产率的提高,工人阶级相对力量的减弱”才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必要充分条件”[1]157。莱博维奇甚至认为,“一旦《资本论》放宽了原本假定为固定不变的必需品标准,资本对相对剩余价值的驱动作用就会土崩瓦解,要使必要劳动减少,其必要条件不在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而在于工人相对力量的不断减弱。”[1]168

6.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和相对剩余价值理论不能回答相关的经济问题

为了否定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理论和相对剩余价值理论,莱博维奇还从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和相对剩余价值理论对相关的经济问题缺乏解释力提出了责难。

(1)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无法解释实际工资的提高必然滞后于生产率的增长。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率的增加,是同劳动生产率携手并进的,即使在实际工资提高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实际工资从来不会和劳动生产率按同一比例增加。”对于马克思上述论断,莱博维奇表示不满,认为马克思的理论对于“为什么实际工资的提高必然滞后于生产率的增长,至今仍然无法作出解释。”[1]159

(2)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无法解释实际工资提高与必要劳动时间下降的矛盾。莱博维奇认为,马克思关于真实工资可以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提高,“这一观点却和《资本论》中的一个基本假设相悖,即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自身降低了必要劳动。”[1]163

(3)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无法解释实际工资增长与剥削程度同时提高的现象。马克思发现,在资本主义越发达的国家中,工人的实际工资就越高,而剥削程度也越强。莱博维奇认为,“马克思对这种现象没有作出解释,他只是指出了‘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劳动生产率越高。但是却没有对高生产率本身作出解释。”[1]159

(4)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无法解释相对工资的变化。莱博维奇反对马克思把社会历史条件作为解释相对工资的一个重要理由,他指出:“社会条件不过是‘历史的’前提;而且,以此为基础,我们永远解释不了相对工资的变化,……,例如,属于不同群体的劳动者拥有的劳动力价值却趋于相等。依据历史前提解释方法,‘脱离农奴状态时’各种工人群体所处的‘条件好坏程度不同’看上去就是一种原罪”[1]211。“然而,是劳动者当前接受的东西而不是历史前提决定了必要需求水平。”[1]212

二、对莱博维奇责难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的反驳

1.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相对固定的假设是合理的

其实,马克思自己对关于劳动力价值相对固定的假设的合理性所作说明,还是非常科学的。只要人们不带有偏见,就不应该对马克思这一假定提出质疑。马克思从如下五个方面证明了这一假定的合理性。

(1)劳动力价值相对固定的假设不影响对问题的分析。马克思指出:“但是,在我们的研究中将到处假定,生活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因为研究劳动能力的价值水平本身的提高和降低(尤其是它的人为的降低),丝毫也不影响对一般关系的考察”[2]45。“在这一研究过程中将会表明:不管假定工人的需要水平是高还是低,都同资本的分析完全无关”[2]130。

(2)劳动力价值相对固定的假设是分析问题的需要。马克思认为,作出这样假定是为了避免在分析中出现混乱,为了更好分析问题。马克思指出:“一切固定的前提本身在进一步分析的过程中都会成为变动的。但只要一开始就把它们固定下来,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就可以避免把一切都弄乱”[4]344。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的主要任务是考察资本的一般关系,即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关系,至于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和数量的变化与分析的问题无关,因而,把与研究的问题无关的因素看作是一个既定的量,是经济学研究的通常做法,也符合经济学研究的学术规范。马克思作出劳动力价值相对固定的假设,完全是为了分析问题需要。

(3)劳动力价值相对固定的假设符合工人阶级斗争的实际。马克思指出:“劳动能力的价值是工联的有意识的和很明显的基础……工联的目的无非是阻止工资水平降低到各行业中既定的传统水平以下,无非是阻止劳动能力的价格降低到劳动能力的价值以下。”[3]130

(4)劳动力价值相对固定假定不等于劳动力价值是固定不变的。马克思认为,作出劳动力价值相对固定假定,并不是说劳动力价值是一成不变的。马克思强调指出:“如果你们把各个不同国家内或同一国家各个不同历史时代内的工资水平或劳动的价值水平比较一下,你们就会发现,劳动的价值本身不是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变数,它甚至在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仍旧不变的条件下也是一个变数”[5]165。但劳动力价值的变动与劳动力价值相对固定的假定是不矛盾的。对此,马克思指出:“不管必要劳动的标准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会多么不同,不管必要劳动的相对量由于原产品价格的变动而会发生什么变化,或者必要劳动的绝对量和相对量由于劳动的供求关系而会发生什么变化,在任何一定的时期内,资本都必须把这个标准看成是一个固定的量,并把它作为固定的量来加以利用。”[4]344

2.劳动力价值由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不存在逻辑缺陷

(1)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决定其价值只能由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马克思指出:“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体的能力而存在。因此,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体存在为前提。假设个体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体本身的再生产和维持。活的个体要维持自己,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6]194。“谁谈劳动能力,谁就不会撇开维持劳动能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生活资料的价值正是表现在劳动能力的价值上。”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的劳动力的价值规定”[6]196。这不是同义语的反复,也不存在逻辑转移的错误。

(2)对劳动力价值的规定与假定劳动力价值的相对固定没有任何关系。劳动力的价值由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是指劳动力价值的内容,而在分析问题假定劳动力价值相对固定则是为了有利于分析问题,二者没有任何必然联系。莱博维奇硬把毫无关系的两件扯在一起,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3)生活资料的量的变化不能作为否认劳动力价值定义的理由。莱博维奇认为,只有必需品标准是固定不变的,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的定义才能成立。其实这一说法也是错误的。因为,不论构成劳动力价值的生活资料的数量怎样变化,劳动力的价值总是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把劳动力的价值归结为生活资料的价值并不以生活资料的量是固定还是变化的为转移。

3.阶级斗争不是劳动力价值的决定因素

劳动力价值由再生产劳动力的多种因素决定。马克思指出:“在比较国民工资时,必须考虑到决定劳动力的价值量的变化的一切因素:自然的和历史地发展起来的首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范围,工人的教育费,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的作用,劳动生产率,劳动的外延量和内含量”[6]613。显然,莱博维奇用阶级斗争作为决定劳动力价值的核心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1)阶级斗争无法说明劳动生产率对劳动力价值的影响。由于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生产生活资料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必然引起生活资料商品的单位价值量的下降,从而导致劳动力价值的下降,如果生产生活资料的劳动生产率下降,则会导致劳动力价值的上升。而劳动力价值的这种变化肯定也与阶级斗争的“力量对比”无关。

(2)阶级斗争无法说明劳动力价值是怎样决定的。首先,用阶级斗争无法说明在阶级斗争力量发生极端悬殊的情况下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范围。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如果工人阶级的力量在某个时期特别强大,那么劳动力价值是否可以增加到资本家无法获得剩余价值的地步?相反,如果资本家的力量在某个时期特别强大,那么资本家是否可以占有工人创造的全部价值,而劳动力价值为零?其二,用阶级斗争无法说明在阶级力量均等的条件下,劳动力价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在“力量对比”中,如果工人阶级力量变得强大,劳动力的价值就会增大;如果资本家的力量变得强大,劳动力的价值就下降。看来,用阶级斗争来说明劳动力价值的波动是可以的。而在工人阶级的力量与资本家的力量均等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价值应该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保持不变,但这个保持不变的劳动力价值它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又是怎样决定的呢?用阶级斗争则无法回答。

(3)阶级斗争无法说明工人教育费用的变化所导致的劳动力价值的变化。“劳动力的教育费用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6]195。在技术进步条件下有时会提高劳动的复杂程度,从而导致教育费用的提高,使劳动力价值提高。但技术进步有时也会造成劳动力培养费用下降,导致劳动力价值下降。马克思在分析从手工业到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过程对劳动力的影响时指出:在工场手工业中,“工人简单地分为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对后者说来完全不需要学习费用,而对前者说来,由于职能的简化,学习费用比手工业者要低,两种场合,劳动力的价值都降低了”[6]388。显然,这种因技术变化所导致的劳动力价值的变化并不是由阶级斗争中的“力量对比”的变化所决定的。

(4)阶级斗争对劳动力价值的影响是有限的。首先,从作用的范围上来看,阶级斗争只能调节劳动力价值中历史道德因素的变化范围,不能决定维持劳动者生存的必需品这个基础。马克思指出:“包含于劳动价值中的这一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可能扩大,也可能缩小,甚至可能完全消失,以至除了生理上的界限以外什么也不会剩下”[5]165。维持劳动者生存的必需品最低限度是由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生理因素所决定的。同时,阶级斗争也不能使劳动力的价值超过妨碍资本积累的程度。其次,从最终的作用来看,阶级斗争并不是影响劳动力价值的最终力量。阶级斗争的“力量对比”最终还要由经济环境的变化来决定。对于资本家而言,“在景气情况下,对劳动的需求迫使这些先生们让步;而在不景气的时期,他们就利用劳动供给过剩而取消这些让步”[7]513。经济环境的这种周期性变化,对工人而言效果刚好相反。其三,从效果上来看,阶级斗争对劳动力价值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正如恩格斯指出:“随着工人组织性的加强,他们的反抗力量也在增长,所以工人的一般状况,平均说来,有所改善;任何危机也不能重新使这种状况长期降到低于或者回到原来的出发点,即前次危机所造成的最低水平”[7]513。马克思也认为,“工人为工资水平进行的斗争,同整个雇佣劳动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工人为提高工资的努力,在一百回中有九十九回都只是力求维持劳动的现有价值。”[5]168

4.劳动力价值仍然是工资的基础

由工资涨落所引起的消费品范围的短时间变化,不等于劳动力价值的变化。在短期内工人的工资上涨高于劳动力价值使生活资料的范围在原有的基础扩大,并不意味着劳动力价值的改变。相反,在短期内工人的工资下降低于劳动力价值使生活资料的范围在原有的基础缩小,也不意味着劳动力价值下降,二者都只能看作是劳动力价格对劳动力价值的一种背离。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只有当工资在长时期内上涨到使生活资料的范围扩大并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才能视为劳动力价值增加的一种表现。而这种提高显然不是工资的上涨所引起的,而是由决定劳动力价值一系列因素所造成的。莱博维奇关于劳动力的价值是趋向于适应劳动力的价格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其错误在于把工资提高与降低所引起的工人消费品范围的短时间变化看成劳动力价值的变化。

5.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理论是科学的

(1)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的条件下,如果没有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要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只有通过降低工人的实际工资才能实现,无论阶级力量的对比多么有利于资本家,资本家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来提高剩余价值率的办法,最终会面临维持劳动者生存需要的限制。如果工人的所获得的生活资料无法维持再生产劳动力的需要,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本身也难以继续。因此,只有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的价值量,从而不降低生活资料的价值量,缩小生产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相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生产相对剩余价值。可见,离开了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个基础和必要条件,要生产相对剩余价值是不可能的。

(2)放松工人的生活资料量不变的假定,相对剩余价值理论也是成立的。即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只要生活资料数量增加的幅度小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则生产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就会下降,剩余劳动时间就会相对延长,从而就会生产出相对剩余价值。对此,马克思作过明确说明:“相对剩余价值的存在和增长根本不要求工人的生活状况保持不变,也就是说,根本不要求他的平均工资总是只给他提供物同一的、量和质既定的生活资料。……相对剩余价值甚至可以不断增长,因而劳动能力的价值,也就是平均工资的价值可以下降,但生活资料范围、从而工人的生活享受仍然可以不断扩大。”[2]278,279可见,工人的生活资料的数量是否固定不变并不是分析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必要前提,马克思假定实际工资不变,即生活资料的数量不变,完全是为了分析问题的需要,是为了便于人们理解这一理论。因此,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理论完全可以表述为: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的条件下,只要生活资料的增加幅度没有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这种由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工人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量,从而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就是相对剩余价值。尽管如此,马克思在假定工人的生活资料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对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所作的分析,与放松工人的生活资料数量不变的假定,所得出的结论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6.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和相对剩余价值理论能够回答莱博维奇所提出的经济问题

(1)能够解释实际工资的提高必然滞后于生产率的增长的现象。首先,实际工资的增长幅度小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是资本家获取相对剩余价值的需要。资本家不可能让工人的实际工资同时按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同比例增加,否则,资本家就会在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过程中,无法获得任何好处;其二,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的买卖方式,决定工人无法根据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来要求增加实际工资。由于资本家可以无偿地利用自然生产力、科学技术生产力、资本生产力等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尽管工人可以在出卖劳动力时对自身努力所导致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增加实际工资的要求。但工人无法对由自身努力之外的其它因素所导致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提出增加实际工资的要求;其三,劳动生产率提高与实际工资增长是不同步的。对此,马克思指出:“生产力在这些不同的劳动部门的发展,既不是均衡的,也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会受到各种程度不等、互有差别而且经常是互相对立的条件的影响”[2]275。不同部门的产品进入工人消费品的比例也是不同的,“对于每个个别生产部门(也许农产品是例外)来说,生活资料的便宜对劳动能力的价值所发生的上述影响,是不可能确切地计算的”[2]276。因此,即使组织起来的工人(工会)也不可能根据事先计算一个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来决定实际工资增长的幅度。可见,运用马克思经济理论是能够科学地解释实际工资的提高必然滞后于生产率的增长的。

(2)实际工资提高与必要劳动下降不存在矛盾。实际工资是以使用价值量来衡量,而必要劳动时间是以价值来衡量的,由于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而使用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所以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的条件下,只要实际工资增长的幅度小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就能降低必要劳动时间,相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在保证资本家获得相对剩余价值的同时,工人的实际工资也会增长。对此,马克思指出:“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劳动力价格能够不断下降,而工人的生活资料量同时不断增加”[6]571。可见,根本不存在实际工资提高与必要劳动下降相悖的问题。

(3)能够解释发达国家实际工资越高与剥削程度越强的现象。首先,较高的劳动生产率是较高的实际工资与较高的剥削率并存的基础。一定的劳动生产率是工作日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基础,劳动生产率越高,用于生产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越短,剥削程度才有可能越高。同时,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会越低,从而才有可能在必要劳动时间缩短的条件下,使工人的实际工资能够提高;其次,是由发达国家的劳动力的价值较大和创造价值的能力较大所决定的。在发达国家劳动强度较大,劳动力的复杂较高,劳动的耗费较大,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数量也就越大。同时,劳动的强度较大,劳动的复杂程度较高,因而在同一时间创造的价值也较大。所以,出现了在发达国家工人实际工资越高,剥削程度也越高的情况;再次,是由发达国家的社会历史发展的状况所决定的。马克思指出:“所谓的第一生活需要的数量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文明状况,也就是说,它们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所以,在某一国家或某一时期属于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东西,但在另一国家或另一时期却不是必要的生活资料。”[3]43

(4)社会历史条件是影响相对工资的重要因素。一是相对工资差异的形成无法摆脱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不同国家之间的同一工作岗位的工资差异,同一国家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岗位的工资差异等都不同程度地受当时、当地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社会历史条件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风俗,社会观念,工人阶级组织水平,阶级斗争的历史等。社会历史条件是影响工资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而阶级斗争则是社会历史中影响工资水平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全部。否认社会历史条件对工资水平的影响,相对工资将不能得到圆满的解答。

二是不同群体的劳动者拥有的劳动力价值趋于相等不能作为否认社会历史条件对工资影响的依据。不同群体的劳动者拥有的劳动力价值趋于相等,只有通过劳动力的跨地区跨国界流动才能体现。使原来相互隔离的不同国家的劳动力市场形成统一世界市场,从而使不同国家劳动力的价值趋向统一。在分析当时资本主义国家开辟中国市场后果时,恩格斯指出:“将出现世界上从未有过的大规模移民:可憎的中国人将充斥美洲、亚洲和欧洲,并将在劳动市场上以中国的生活标准即世界上最低的生活水准,同美州、澳洲和欧洲的工人展开竞争”[7]541,542。同时,不同群体的劳动者拥有的劳动力价值趋于相等必然与劳动者的教育培养水平普遍提高,并趋于接近为基础。前一种情况是以减少或取消地区封锁和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保护为前提,后一种情况则以教育的发展,人力资本投资的普遍增加为条件。总之,不同群体的劳动者拥有的劳动力价值趋于相等一定有其社会的历史的和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不可能凭空产生。

三是工人当前接受的工资水平也是由历史前提决定的。尽管当前的工资水平主要取决于当前的阶级力量的对比,工人当前能够接受的工资水平,以及由这个工资水平所代表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必定受前几个生产过程工人工资水平的影响,无论阶级斗争对工资水平的影响多大,但围绕工资水平而展开的阶级斗争,必须以前几个生产过程的工资水平为参照物,否则,为争取增加工资而展开的斗争将是盲目的。从这意义上说,工人当前接受的工资水平也是由历史前提决定的。

[收稿日期]20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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