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合作模型”与中美关系的量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关系论文,模型论文,冲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研究国际关系,特别是研究国际安全关系,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探讨行为体互动的主要方式与表现。一般来说,行为体的互动总是既存在冲突,又存在合作,这种两重性实际上就是国际安全关系的根本特征。行为体能够共存于一个共同体中,说明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共享的价值、规范与利益。但另一方面,由于各个行为体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其中的主要行为体——国家,都是作为主权者行事,因此它们的互动又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的一面。通常,在发生安全关系的行为体之间,冲突与合作的因素总是动态的与不平衡的,有时冲突的因素多一些,有时合作的因素多一些,在有些问题上冲突的因素多一些,而在另一些问题上却可能合作的因素多一些。
本文的主旨就是把冲突与合作作为国际关系的一对范畴进行概念分析,建立“冲突—合作模型”,并借鉴国外学者所使用的“事件数据分析”(event data analysis)的方法,对中美关系进行一次量化分析的尝试。
冲突与合作的概念
建立“冲突—合作模型”,首先应该从概念上搞清楚什么是冲突与合作。有了明确的界定,才有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的基础。
(一)冲突的界定
在词义上,“冲突”(conflict)包含有“战斗”(battle)与“战争”(war)的意思。作为人类群体间对抗的状态和行为,它具有广泛的内涵,既包括不可触及的思想、观念、文化和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对立,也包括可触及的如经济、军事等因素的竞争与对抗;包括不使用暴力的对抗,诸如新闻媒体方面的对立和外交斗争,也包括使用暴力的冲突,如军事冲突;包括较低烈度的对抗,诸如边境摩擦,也包括高烈度的对抗,诸如大规模的战争。就参与者而言,它包括个人、小集团之间的对抗,也包括国家乃至国家集团之间的对抗。就广义的“冲突”概念而言,发生在国际行为体之间的国际冲突只是冲突中的一类,但这一类冲突正是国际关系学者所关注的对象。
作为冲突的一个类别,国际冲突通常具有比较复杂的结构,可能涉及多个主体,具有多个侧面和层面,涉及多方面内容,并且有着不断变化的程度和范围。例如,巴以冲突就具有极其复杂的因素,既涉及巴勒斯坦立国问题、领土划分问题、水资源问题和宗教圣地问题,也涉及巴勒斯坦难民问题和犹太定居点问题等。在它们之间既有武装冲突,也有非武装冲突,既有游击战,也有恐怖主义袭击,双方既有拼到底的一面,也有讨价还价、进行和平谈判的一面。
作为一种利益的争夺,冲突的发生与冲突主体的价值选择有密切关系。卢阿尔德(Evan Luard)认为,在一定的意义上,社会的价值选择决定着冲突的程度。他把价值分为两类:一类是增加型价值,一类是减少型价值。增加型价值在为一方创造附加值的同时,亦会为另一方创造附加值;减少型价值使一方有所得,就会使另一方有所失。当社会的主要价值选择属减少型时,它就会把冲突建造在其结构中。当社会的主要价值选择属增加型时,社会结构中就较少对抗性冲突,而且即使发生冲突也比较容易解决。(注:Evan Luard,War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8,p.385.)
在国际政治中,明显地存在着增加型和减少型这样两类价值选择。增进均衡、对话、和平、合作就对各方都有利,而增加一国的领土、权力、影响则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在现实中,减少型价值选择很像是“零和游戏”(zero-sum game),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就会有所失。增加型价值选择则很像是“变量和游戏”(variable-sun game),双方可能都有所得,尽管得多得少有差别。减少型选择所导致的冲突很可能是你死我活的,而增加型选择所导致的冲突很可能是一种讨价还价。当然,这两种冲突是可以转化的。
吉尔平(Robert Gilpin)认为,国家间冲突的加剧是空间和机会的“接近”所造成的一个结果。他是把冲突与国家扩张的空间相联系:只要国家间存在可扩张的空间,不平衡增长规律就不会影响整个体系的稳定。然而,当扩张达到一定的程度,即空间被占满了,一个国家的扩张会受到别国的限制,这时国际体系就进入了危险斯。(注:[美]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武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8页。)
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而言,冲突实际上是主权国家的一种互动。每一个主权国家大概都免不了这样的关系,只是程度不同罢了。有些国家长期处于与别国的冲突之中,而有些国家则较少介入国际冲突,或是所涉及的冲突对抗性较弱。这里,国家处于怎样的国际环境,执行何种对外政策,是否与别国利益不相容,是否存在政治、经济、宗教、民族或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对抗因素,都有很大关系。
当然,任何国际冲突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条件变化了,冲突的结构和烈度也会变化。中东的巴以冲突就在不断发生变化,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两方不同政治力量的不同作用以及国际社会的不同影响,使得双方的和平进程时断时续,冲突时起时伏。一般来说,冲突方的对外政策行为的变化和导致冲突的客观背景条件的改变,都可能对冲突的现状产生重大影响,使之或升级或降级,或发生或停止。
关于冲突与战争,学术界有不同的分类。皮尔逊(Frederic S.Pearson)和罗切斯特(J.Martin Rochester)认为冲突与战争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国际战争(international war),即发生在主权国家之间的战争。第二类是非战争的暴力模式(force without war),这种模式是指在未正式进行战争的情况下使用军事力量,其中包括武装干涉、边界摩擦、封锁以及各种国际危机等。例如,在冷战期间,美国使用暴力的事件有200起以上,而苏联使用暴力的情况也有190起。这一类暴力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的战争(limited wars)。第三类是内战(civil war),这种战争古已有之,但1945年以来表现得比较突出,而冷战后则表现得更为突出。在20世纪90年代,大约有40个国家发生了死亡1000人以上的内战。(注:Frederic S.Pearson and J.Martin Rochester,International Relations,4th edition,New York:McGraw-Hill,1998,pp.298~305.)
观察人类社会的战争史,特别是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来的战争史,可以看到,在各种不同的冲突中,对世界体系和国际关系影响最大的是发生在大国(great powers)之间的战争。(注:按照约瑟夫·奈的说法,自1500年以来,有大国战争的年份占60%。参阅Joseph S.Nye,Jr.,"Conflicts after the Cold War",The Washington Quarterly,Winter 1996,p.5。)这种战争往往构成了时代变迁的标志。学者们的研究表明,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战争表现出了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这种战争的频度在日益降低,二是这种战争的破坏性在日益增大。据利维(Jack Levy)提供的数字,16世纪的大国战争发生了27场,17世纪是17场,18世纪是10场,19世纪与20世纪各5场。(注:数字出自于Jack Levy,"Historical Trends in Great Power War,1495~1975,"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26,June 1982,pp.278~300.转引自Mark R.Amstutz,International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An Introduction to World Politics,Boston:McGraw-Hill College,1999,p.260。)从数字来看,20世纪的大国战争最少,但我们都知道,20世纪的战争的破坏性是最大的,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的浩劫是前所未有的。幸亏人类发明核武器后还未打过大规模的核战争,否则人类文明就将彻底毁灭。对于这种发展趋势带给人们的启示,有学者提出了很有意思的观点。比尔(Francis A.Beer)认为,与战争频度下降相伴随的战争毁灭性的加大,导致了国际社会的稳定性的加大,或者说导致了和平的扩展。(注:Francis A.Beer,Peace against War:The Ecology of International Violence,San Francisco:W.H.Freeman,1981,pp.42~49.转引自Mark R.Amstutz,International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An Introduction to World Politics,Boston:McGraw-Hill College,1999,p.254。)对于当前以及未来国际形势的发展,是否可以用这样的假定来解释,是一个可以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在国际关系中,冲突除了表现为战争之外,还大量地表现为非战争的形式。实际上,国家在多数情况下用于维护对外权力与利益的手段并不是战争,而是比战争代价小的政策工具,例如(国际法意义上的)报复、显示武力、暴力性报复等。国家运用这样的工具所导致的是较低烈度的冲突。
国际法意义上的报复行为(retorsion),是一种不友好但却合法的国家行为,目的是抗议其他国家的某种行为。这种行为不涉及武力,其中包括外交举措,如召回大使、驱逐外交人员、断绝外交关系等,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报复,如限制别国外交人员和公民的行动,限制别国的捕鱼、航运等,甚至可以包括抵制奥运会以及其他会议等行动。废除有关条约,也可以归入这一类。
显示武力(demonstration)也是一种常见的对外政策工具。举行军事演习,显示拥有某种新武器或某种新技术,在敌对国家附近部署军队或舰队,都是常见的现象。采用这样的手段,就是为了产生威慑作用,使对手明白,如果不满足炫耀者的要求,就会受到惩罚。对于显示武力者来说,必须确保自己的行为可以产生效果,否则就将处于不得不使用武力的困境。
暴力性(或强制性)报复(reprisal)是指通过强制性措施迫使对手屈服。这种行为是不合国际法的。通过强制手段没收别国财产,进行海上封锁,实施军事打击,甚至包括预防性军事打击(如以色列1981年袭击伊拉克的核反应堆),都属于这样的行动。
上述的这些低烈度冲突形式,通常会表现为一种互动,即一方采取了一种不友好的行动,受到侵害的一方也会作出相应的回应。例如,驱逐外交人员就常常会表现为一种对等的行为,被驱逐的一方通常会立即作出报复。在报复反报复的过程中,最危险的情况就是对暴力性报复的反报复,这就是所谓的“以牙还牙”(tit-for-tat)。如果双方不能对报复进行控制,最终就会走向战争。
在冲突中,逐步升级是一种常见现象,也是一种常见的策略。在现实中,冲突的升级常常是这样的,即行为者的自我控制和相互控制急剧减少,每个行为者的行动都变成另一方行动的起点。这种情况很像是两个小孩打架,先是相互对骂,继而推推搡搡,最后变成拳打脚踢。正如多伊奇所指出的,冷战时期的军备竞赛往往就是这个样子。“一国的军备水平或军备支出成了另一国的基线,使它决定以某种‘安全’幅度——譬如10%—来超过它,以便感到安全。但后者这一新的、较高的军备水平却又成为前者安全的基础,它又会努力比其敌手在武器上多支出10%。”(注:[美]卡尔·多伊奇:《国际关系分析》,周启朋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177、179页。)这种军备竞赛最后的结果,要么是双方精疲力竭,坐下来进行谈判,要么是进行战争。在力量大体均衡的情况下,通过谈判限定各自的武器数量,往往是双方可能接受的最佳解决办法。
(二)合作的界定
正如国际关系中冲突几乎无处不在一样,国际合作实际上也是随处可见。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遵守联合国宪章,保持正常的外交关系,体现的是国际政治合作。国际行为体之间进行经贸往来,体现的是国际经济合作。国家之间进行科技、文化、教育交流,体现的是国际文化合作。推进军备控制,体现的是国际安全合作。保持地球的生态,体现的是整个人类保护环境的合作。国际合作可以说是人类互动的一个基本要素或基本特征。没有合作,国际社会就不可能存在。
在国际政治中,合作是指国际行为体在互动中自愿调整其政策的行为,目的是协调各方的不同点,以达到一种共同得益的结果。阿姆斯特茨(Mark R.Amstutz)认为,全球政治中的国际合作,通常有三个特征:第一,国家以及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是自愿的;第二,合作涉及对共享目标的认同与承诺;第三,合作所导致的是对参与者有利的结果。(注:可参阅S.D.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2。)
在国际合作中,通常存在以某种规范化与制度化的东西作为基础和保证。国家之间双边或多边的政治合作、经济合作、军事合作、文化合作等,在多数情况下会以某种条约或协定的方式加以固定。当然,也有一些合作不存在正式的条约,而是通过各方的默契(tacitness)实现的。这种默契实际上也构成了行为体的一种行为规范。
之所以能够通过默契实现国际合作,是因为行为体在互动中除了感受到不同的利益之外,还会感受到共同的利益。有共同的利益,它们在行为中就会自发地追求和维护这样的利益。这样就会形成一种默契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并不是一种稳定的关系,因为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欺骗。但是,只要一方进行欺骗,另一方通常就会立即中止默契,即所谓的“你合作,我就合作;你欺骗,我就欺骗。”因此从长远来看,行为体要维护共同利益,就必须确保默契关系的存在。一般来说,默契关系总是相对较长期的国际互动而言的。实际上,行为体认识共同利益并形成默契,也只有通过较长时间的互动,通过合作—不合作的不断反复,才能够实现。
为了进行合作,行为体之间通常需要进行谈判(negotiation)或讨价还价(bargaining)。谈判与讨价还价的目的,是制定明确的行为规范与合作的条件。加入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种典型的国际合作行为,但这中间就需要经过艰苦的谈判。中国为加入这样的合作,就进行了长期的谈判。在核裁军与核军控、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合作领域,也都存在着复杂的国际谈判过程。之所以会有复杂的谈判,是因为参与合作的各方都力图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然而,合作的结果只能是各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以求达成共识。让步过大或过小,合作都不能存在。以最小的让步换取最大的利益,这是每一个谈判者的使命。倘若合作是双边的,情况会相对简单一些,如果是多边的乃至是全球的合作,那情况就极其复杂了,达成协议往往需要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
在多边的谈判中,由于各个行为体的实力强弱不等,因此并不一定存在完全平等的关系,大国往往起着更大的作用。大国发起的谈判,往往具有世界影响,小国通常不得不参加,而小国发起但大国不理会的合作,则往往搞不起来。在大国中,超级大国可以说对国际合作影响最大。霸权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种合作体系,即在霸权国权力的绝对影响下的合作。这种合作的实质,就是其他国家不得不接受霸权国家制定和推行的国际规则。冷战时期东西方两大集团的内部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样的合作。(注:Mark R.Amstutz,International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An Introduction to World Politics,Boston:McGraw-Hill College,1999,pp.78~79.)
国际合作达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对行为体的共同利益与决策模式起规范作用的国际体制(international regime)。所谓国际体制,人们通常都接受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的界定,即在国际关系的一定领域中汇聚了行为者期望的一组明确或含蓄的原则(principle)、规范(norm)、法则(rule)和决策程序(decision-making procedure)。(注:可参阅S.D.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2。)
就国际关系的现实而言,“体制”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有人主张把体制与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区分开,认为体制是从国际无政府状态向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发展的一个中间形态。虽然它也有规范行为体行为的原则与规则,但它只是基于自愿基础的一种刚刚产生的东西,与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相比,在制度化的程度上要低很多。(注:Mark R.Amstutz,International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An Introduction to World Politics,Boston:McGraw-Hill College,1999,p.81.)这种看法实际上是提出了一种比较狭义的体制界定,即把体制仅仅看做是国际合作的初级形式或低级阶段。然而,按照克拉斯纳的定义,体制是应作更广义的理解的,即不但国际合作的初级形式是体制的体现,国际合作的高级形式也是体制的体现。从这个意义来讲,我们可以把体制看做是不同程度的国际合作的总和。它可能体现为高度制度化的形式,也可能只是一种默契;可能是双边的,也可能是多边的;可能是地区性的,也可能是全球性的;可能表现为正式的国际组织,也可能只是松散的论坛。从总的发展来看,它表现出一种合作不断加深、制度化日臻完善、影响面逐渐扩大的过程。
观察体制的构成,我们可以看两个方面的要素:一个方面是看它是否具有高度形式化的协议,另一个方面是看参与国家是否希望遵守这些协议。以这两个要素为标准进行判断,我们可以发现四种情况:第一,如果不存在正式协定,也不存在遵守这些协定的期望,那么就不存在任何体制;第二,如果不存在正式协定,但存在遵守非正式协定的期望,则存在着默认的体制(tacit regime);第三,如果存在正式的协定,但不存在任何遵守协议的期望,那么所存在的就是一纸空文的体制(dead-letter regime);第四,如果存在正式的协定,而且存在高度期望,认为协定会得到遵守,那么存在的就是成熟的体制(full-blown regime)。(注:John Baylis and Steve Smith,eds.,The Globalization of World Polit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pp.234~235.)
在当代的国际关系中,体制的存在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就规模而言,联合国体制就是一个最大的体制。世界上的国家几乎都参与其中。《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原则、规范、法则和决策程序,汇集了世界各国的共同期望。最初,联合国所涉及的领域主要是和平与安全,后来,随着涉及不同领域的各种不同的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加入到其中,联合国几乎变成了一个无所不包的大体系。这个体系把政治体制、军事体制、经济体制、社会发展体制、生态环境体制等都囊括了进来,形成了一个集大成的体制。
除联合国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的体制。在安全领域,有欧安会(the Conference on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上海合作组织等代表的地区安全合作体制;在军事领域,有北约、美日军事联盟等代表的军事合作体制;在经济领域,有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代表的经济合作体制;在生态领域,有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保护鲸鱼、臭氧层、南极环境等合作体制。不管这些体制功效如何,它的形成本身,毕竟反映了人类谋求国际合作乃至全球合作的期望。
“冲突—合作模型”与量化分析方法
由于在国际关系中冲突与合作是行为体之间互动的根本属性,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描述与研究这种互动的方法。利用“冲突—合作模型”就是一种便利的研究方法。按照这种模型,国际互动可表现为一种分别以冲突和合作为两个极端的统一体(conflict-cooperation continuum)。这种统一体可以用线段图示如下:
在这里,从冲突到合作是一个连续的线段,行为体之间的任何互动,依程度不同,都可以确定为该线段上的一个点。对于这样的点,我们可以作两种解释:第一,它表明两者间互动的构成,即点越靠近冲突一端,则表明两者关系中冲突的因素越多,合作的因素越少;越靠近合作一端,则表明合作的因素越多,冲突的因素越少。如果点与端点重合,则表明两者的关系只有冲突没有合作,或是只有合作没有冲突。如果点处于两端间的中点,则表明冲突与合作的因素大体相当。在这里,点所表示的是两者关系的现状,并且可依时间的推移,表明两者关系是在“改善”还是在“恶化”。第二,它可以表明一个事件的“度”,即从冲突到合作表现为一个渐进的过程,其中包括冲突与合作的不同数值,任何一个事件,都可以确定为这个线段上的一个点,表明它是属于何种程度的冲突或合作。
以“冲突—合作模型”作为研究国际互动的形式,涉及到了国际关系研究方法的一种转变。有了“冲突—合作模型”,我们就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定量分析。以往,有关国际关系的研究,常见的是基于理论范式的分析和基于经验主义的分析。量化分析比较少见。实际上,定量研究也是一种重要方法。量化分析的目的是对国际关系的进程进行数量的分析和描述。它所追求的是科学性和准确性。例如,当我们提出中美关系如何的问题时,理论范式分析和经验主义分析只能解决一般性的定性判断,如好与不好,比较好或不太好,而量化分析则能以数量变化的方式描述这种关系变化的具体程度。本文在这里不准备就哪种方法更好进行规范式的讨论,而只想提出一种量化分析的模型,并进行中美关系的量化分析的尝试,以便作为理论范式分析和经验主义分析的补充。
如何研究国际关系,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国际学术界曾有过行为主义(科学主义)对传统主义的争论。所谓传统主义,就是凭借研究者的洞察力,运用已有的理论范式,通过对国际关系的历史回溯和案例分析获得经验主义的知识积累,并据此分析现实,预测未来,得出研究结果。所谓行为主义,则是谋求以更科学的方法研究国际关系,通过借用来自于生物学和物理学等学科的更严格、更复杂的方法,建立一种累积的知识体系,所用方法包括数据收集、定量分析、数学模型等,并且使用计算机。
本文所进行的研究,主旨就是设计一种模型对国际关系现象进行科学主义的分析,而方法则借鉴了国外学者所使用的“事件数据分析”(event data analysis)的方法。所谓“事件数据分析”,就是利用媒体所提供的公开信息,通过把国际行为体互动的“事实”转化为具体数据的方法进行数学分析,得出所需要的结论。
作为国际关系研究的科学主义的产物,“事件数据分析”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代表性的模型包括Charles McClelland的World Event Interaction Survey(1976)和Edward Azar的Conflict and PeaceData Bank(1982)等。这些研究的最初动因,是进行有关国际与国内不稳定问题的早期预警。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务院与国防部都组织过类似的研究项目。然而,尽管这些分析的数据被用于了学术研究,但对外交政策并没有产生长远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研究未能提供一种对用户友好的分析工具,并且没有指导人们如何把这些数据同传统的非统计的信息来源结合起来。因此,在80年代,大规模的信息数据收集工作就停止了。当然,比较小范围的研究仍在继续。
进入20世纪90年代,大规模的“事件数据分析”研究在美国又复活了。其标志就是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所进行的项目“国际关系中的数据发展”("Data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DDIR)。这一项目特别强调使用计算机进行操作与分析。马里兰大学的“全球事件数据体系”(Global EventData System-GEDS)就是从这个项目中发展起来的。更重要的是,这些研究模式渐渐进入了政策制定领域。例如,美国国防部在发展试验性早期预警体系中就采用了这样的研究数据。(注:有关该领域研究情况的综述,可参阅Philip A.Schrodt and Deborah J.Gerner,Analyzing International Event Data:A Handbook of Computer-Based Techniques,draft book manuscript for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October 2000。可访问http://www.ukans.edu/~keds/index.html。)
进行事件数据分析的基本出发点是这样一个假定,即多数政治行为可以描述为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即“谁对谁做了什么”("who did what to whom")。事实上,有关国际政治的绝大部分信息都包括对行为体互动的叙述。这种叙述通常包括四个要素,即日期(date)、来源(source)、目标(target)与事件(event)。日期是指事件发生的时间,可以准确到天。来源与目标是指国际行为体,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非国家行为体。事件就是一个行为体对另一个行为体做了什么,它可以具体化为一个代码,以便进行分析(比如用计算机进行处理)。
事件数据分析的具体做法包括这样几个步骤:第一,选定信息来源,例如可以选定某个媒体提供的有关特定互动的全部信息作为分析处理的对象;第二,确定代码方案,包括制定对各种事件进行量化的标准和便于用计算机进行处理的代码;第三,通过人工或机器进行编码;第四,把全部事件转化为数据;第五,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注:关于国外学者的编码体系,可参阅Appendix:Event Data Coding Systems,in Philip A.Schrodt and Deborah J.Gerner,Analyzing International Event Data:A Handbookof Computer-Based Techniques。)
应当指出的是,国外学者所进行的事件数据分析研究,有一些分析模型是非常复杂的,包括所有行为体(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在一定时期的所有互动,如前边提到的Edward Azar和Charles McClelland的模型。但也有一些研究相对简单些,只关注特定方面的互动,如有关外交与危机的研究。一般来说,双边关系的研究要简单一些,而多边关系的研究则复杂得多。但无论双边还是多边,这些模型所涉及的“事件”都是多年度的,其研究都包括对数万数据的分析。
事件数据分析的结果是数字化的,因此可以便利地用图表的方式来描述国际关系的现状与走势。事实上,把国际互动关系用坐标系表示出来,正是进行这项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它可以使人们通过直观的图像得出有关的结论。
对中美关系的量化分析
本文对中美关系进行量化分析,主要目的是进行方法上的尝试。(注:本课题的数据处理工作,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陈迎博士的大力帮助。)由于能力与知识水平的限制,本课题只能进行非常有限的研究,评估时段是克林顿执政的8年(1993~2000年),对象只涉及中美间的政治、外交关系。(注:本课题中“事件”资料的选取,主要来自刘连第编著的《中美关系的轨迹》(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在此表示感谢。)
在本文中,按照“冲突—合作模型”制定的评估体系,依据各种事件对国际关系的不同影响,共包括从合作到冲突的14个等级。其中属于合作和冲突的等级各有7个。合作“事件”的数值为正,冲突“事件”的数值为负。最低程度的合作取值为1,每上一个档次,取值都乘以2。最大的取值为64。对冲突“事件”的取值方法相同,最低档次取值为-1,每上一档次,也都乘以2。程度最强的冲突,取值为-64。之所以要这样取值,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统计结果的波动更明显一些,以便进行分析。具体取值见表1。
表1
冲突—合作评估体系
数值内容
64
实现国家一体化
32
结成同盟
16
取得显著合作成果(如签订协定,实现首脑会晤,采取
共同行动等)
8
采取积极的国内行动(发布、通过积极的法案、法令、
政府报告等)
4
采取积极的外交行动(互访、会谈、致信、通电话等)
2
发表积极言论(表示赞赏、道歉,希望推动接触、消除
误会等)
1
表示关注(积极意义上,一般评论,带有赞许)
-1
表示关注(消极意义上,一般批评,带有警惕)
-2
发表消极言论(辩解、表示不满、不信任,一般指责)
-4
强烈抗议、坚决反对、严正交涉、严厉驳斥
-8
采取消极行动(通过政府报告、议案,中止交往,实施
制裁,显示武力等)
-16 采取极端外交行动(如召回大使、断交等)
-32 采取军事打击行动
-64 发生全面战争
图1
图2
在中美关系中,所发生的“事件”并未涉及所有的档次,例如,双方没有发生结盟的情况,也未发生进行战争的情况。然而,既然要确立一个评估体系,就应考虑到各种可能,使体系能涵盖所有情况。
按照上述评估取值体系,本课题共选取了642个“事件”。对这些“事件”进行相关处理之后,其数值用坐标系表示出来,就得到了图1所示的图像。在该坐标系中,横轴表示时间,纵轴表示合作或冲突的程度。图中的折线表示的是中美双方政策行为取值总和在不同时间点的连线。从这个图中可以看到,在中美双方的互动中,合作的高峰远多于冲突的高峰。而这种合作的高峰在大部分时间里,表现出了某种节奏,即间隔大约是1年。由于在这个图中列入的数据较多,总的来说,折线还是比较乱。为了更清楚地观察双方的政策行为,我们还需要对数据进行某种加工。
图2的数据是以月为单位,即计算了中美双方各月数据的总和。把这些以月为单位的数值表现在图中,就得到了中美双方政策互动的两条折线。从这两条折线来看,可以发现,中美双方的政策行为的大体走势在某种程度上是一致的,表现了“你合作,我就合作;你不合作,我也不合作”的特点。对双方的折线进行比较,还可以看到,中方采取合作政策的比例要大于美方。其中只有两个时间段是例外,即1995年和1999年,因为这两年分别发生了李登辉访美和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使馆的严重事件。
为了更直观地表现双方的合作或冲突倾向,图2的数据还可以进一步简化,即计算出年度的总值。这样就得出了图3。
图3
从图3中可以看到,在多数年份,或者说在大部分时间里,双方的政策总走向都是合作,不过中方采取合作的政策行为要多于美方。在1993年、1994年、1996年和1997年,中方的合作行为更明显多于美方。在这8年中,表现为冲突倾向的只有1995年和1999年。这两年如前所述都发生了损害两国关系的重大消极事件。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993年至2000年的中美关系,尽管发生了一些严重曲折,但合作仍然是主流,是大趋势。双方的政策行为,总的来说比较一致,说明双方的互动是水平相当的。两者相比较,中方明显地更倾向于进行合作,而美方的冲突行为则更突出一些。把8年的数值总和起来,就得到了图4。从图4中可以看到,双方的数值都是正数,即都表现为合作,但程度有明显的不同。中方的数值比美方多60%。中方与美方的数值之比是8∶5。这样一个比例说明,在构筑中美合作关系的过程中,如果说在总体上中方作出了8分的努力,那么美方则只作出了5分的努力。这个8∶5说明中美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既反映了利益的差异,也表现了实力的差距。
图4
应当指出的是,在这项研究中,由于处理数据较多,步骤较多,再加上取值标准、“事件”选取以及进行取值都离不开主观因素,因此肯定会存在大量不“科学”的环节,存在偏差与误差。限于篇幅,本文在这里不可能展示数据处理的全过程,但有一点可以保证,即确定“事件”并完成取值之后,图形的生成都是按照“原始”数据由计算机完成的。不管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其中绝没有为了图形所需而随意改变数据的情况。从这一点来说,只要确定的“事件”没有重大失误,研究所得结果应该是具有参考价值的。
最后要说明的一点就是,本研究无论如何都是一个极其粗略的试验。试验的结果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想尝试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如果这样的方法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能给人们一点新的启示,并能引起批评,那本文的目的就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