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三对“经济范畴”解读_劳动价值论论文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三对“经济范畴”解读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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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

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交换依据商品的价值量来实现。也就是说,价值规律既是价值如何决定的规律,也是价值如何实现的规律。由于这里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仅指同一部门生产同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然则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和劳动是如何进行的呢?这就必需涉及到价值如何实现的规律问题。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出于分析需要,从决定价值量的供求两个方面分开论述,先后提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前一“必要”仅指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某一商品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设t时间内可生产n单位“有用性”),是社会供给方面的可行性;后一“必要”是指社会需求决定需要投入的劳动时间(设需N单位“有用性”,以价值表示的必要投入时间为T),是需求方面的必要性。则当T=(N/n)·t或N/n=T/t,也就是说,只有当社会生产这种商品的耗费的劳动量时间和根据社会需要应当使用的必要劳动时间相等时,才会发生现实的交换,才会决定商品价值量。而尚未实现的价值根本就不是真正的价值,还谈不上完整意义上的价值量决定。价值决定绝不是单单在生产领域里就可以完成,离开流通领域,价值无法实现,无法实现的价值当然也就无法决定,而且根本就没有真正的价值。马克思曾说“剩余价值不在流通中产生,但又不能不在流通中产生”。[2]在这里,马克思把流通过程作为再生产的媒介来考察,似乎流通只起价值实现的作用,导致以往的阐释只强调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是两个独立范畴,而不强调二者辩证统一于同一过程。事实上,价值决定的唯一标准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市场必要劳动时间)是个别劳动时间的社会平均比,这个平均绝不是以计量方法人为测定,而是供给者与需求者寻求交换的竞争结果。价值是“在生产者背后用社会过程决定的”。[3]交易契约达成均衡之际也即价值量被决定之时,不进入流通市场检验,都只是潜在价值。

马克思即使在专门讲第一种含义的价值时,也一再使用“价值包含的劳动”[4](已被社会承认的劳动)以及“有用劳动”。[5]等话语,又说“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6]“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能形成价值”。[7]商品是作为交换物来生产的,它对生产者只是潜在价值,对需求者则是使用价值,才有“有用性”,所以这个“有用劳动”只能由社会需求去认定。这正是马克思说的个别劳动要得到社会(需求)承认,要由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这个“转化”就是现实中的市场交换过程,是在竞争中完成的交易谈判。这个“惊险的一跃”既是价值实现的过程,其实也是价值决定的过程(议价是达成交易契约的首要事项)。在该部门内部竞争中社会需求决定了该部门商品价值量,而且还决定了哪些供给者根本就得不到价值实现机会,或者该部门全部潜在价值被“溢价”实现。所以,价值量是在价值实现过程中被决定的,在价值决定问题上应避免“硬要把这两个要素分开”,[8]要明确价值“实现中决定,决定中实现”的特点,要辩证地看到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本质上不同,过程中合一”。如果只强调现实合一性会导致“混同论”,没看到现实合一性则会导致“耗费劳动决定价值论”。

二 价值抽象与价值具体的转化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价值论的阐述,是一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在最初的抽象阶段,研究的是最本质的规定。随着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规定性不断增加,劳动价值论越来越接近于具体,越来越接近于事物的表象。因此,在开始时要把非本质的因素抽象掉,然后在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中逐步地还原这些因素,直到最后达到“具体总体”。这里所说的价值抽象与价值转化的问题,是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方法论。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探讨了价值的实质,探讨了决定和创造价值的本质和来源。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的实体是抽象劳动,这里谈的只是新价值的创造问题,还没谈到生产资料的旧价值的转移问题。进入《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理论,讨论新价值创造的同时,进一步探讨了包含在生产资料中旧价值是怎么转移的问题。这时,马克思提出的W=C+V+M的问题,就是新价值和旧价值转移的统一。《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二卷就是在(C+V+M)的基础上讨论剩余价值生产和流通、资本积累和价值实现问题的。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引进了成本价值概念(K=C+V)用K表示。成本价值概念与(C+V+M)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按创造新价值和转移旧价值来理解问题的,而是以资本的投入或资本的预付来理解问题的。这时,不变资本C和可变资本V都成为资本家中的成本或本钱,从而利润就成为资本投入带来的收入或报酬。这个过程就是价值抽象向价值具体的转化。在具体层面上,原本是新创造的价值和转移来的价值都变成由资本的投入而产生的价值,M也就成为(C+V)的产物。由此剩余价值也就转化为利润。剩余价值是利润的观念本质,利润是剩余价值等量的现象形态。由于资本的转移,资本的有机构成和周转的不同,利润也就转化为平均利润,这样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商品的价值规律也相应地转化为商品的生产价格规律。当然,这并不是说价值规律不起作用了,只是作用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生产价格的形成,依然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也就是说从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从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从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等等,这些都只不过是由价值抽象向价值具体转化后的几个现象形态。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有关价值和生产价格、价值规律和生产价格规律的经济范畴不是直接一致的,而是必须经中间环节,如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之后才能解释的。这样,马克思的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理论、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理论、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理论,在本质上解答了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问题,科学地解决了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同劳动价值论在本质上并不矛盾的问题,它是从本质到现象几度转化后的现象形态。在这里,假如没有从剩余价值到利润、利润到平均利润、价值到生产价格、价值规律到生产价格规律的几度具体的转化,直接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分配领域中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问题是完全行不通的。李嘉图在劳动价值论研究上的失误,在于他的抽象法运用得不科学,他在研究价值范畴时,跳过了中间转化过程,直接把生产价格等同生产价值,因而,无法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说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并且企图用劳动价值论直接说明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把剩余价值率混同于利润率。马克思认为,李嘉图的错误就在于试图把“方”直接变成“圆”,缺少历史和逻辑的中介环节转化。当事物转化完成的时候,“中介”就消失了,在这个意义上说,科学揭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方法论就在于发现从价值抽象本质到价值具体转化的“中介”和中介过程。

从价值抽象到价值具体,是对价值本身的认知过程。马克思一开始讨论劳动价值论时,假定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存在从个别价值到社会价值的转化问题。由个别价值到社会价值的转化,马克思是从三个既定的条件为前提的:正常的生产条件、平均和熟练程度和平均的劳动程度。凡是高于或低于这些条件的,都折算成平均量。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由价值探讨到市场价值时,指出:“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是一个部门的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只有在特殊的组合下,在最坏条件或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才会调节市场价值,而这种市场价值又成为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9]马克思认为:正常的生产条件不一定等于平均的生产条件,只有在一般情况下才有可能,即中等生产条件生产的商品在部门中占大多数,而优等生产条件和劣等生产条件生产的商品量又大体相等,因此能相互抵销,而在特殊的情况下,即出现劣等生产条件企业或优等生产条件企业生产的商品在部门中占领绝大多数时,正常的生产条件中就是落后的生产条件或先进的生产条件。《资本论》第三卷讨论的市场价值比《资本论》第一卷讨论的社会价值又增加了具体的规定性。在这里,马克思又提出了“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即价值是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10]如果说,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仅指供给方面的可行性,那么,“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社会需求决定需要投入的劳动时间,则进一步具体到需求方面的必要性。

《资本论》第三卷最后还谈到萨伊“三位一体”公式问题,“三位一体”公式认为:资本创造利润、土地创造地租、劳动创造工资。这是一种表象,也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并不是要否定这个现象,而是要揭示这个现象的本质。这个现象的本质就是,不管是利润形式还是地租形式,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利润和地租等都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只是通过多次的分解和转化,最后出现了利润是资本的收入,地租是土地的报酬的这种表象。“三位一体”公式,不了解价值分解和转化为各种收入丝毫不会改变价值的来源和价值决定规律本身,却误以为地租、利润等这些价值的组成部分不是由价值分解和转化而成,而是由这些收入结合起来才形成商品的价值,由于缺乏对价值抽象到价值具体“中介”过程转化的正确认识,结果道理正好弄颠倒了。所以,理解马克思对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关键就在于理解从价值抽象到价值具体的转化及其方法论。

三、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

坚持马克思的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的一元论观点,必然是否定作为非活劳动的生产要素创造价值。那么,资产不创造价值,如果从一元论的逻辑一致性来推论,是不是说资产不应参与价值分配,新创造的价值只有在创造新价值的劳动者之间分配才是合理的,若是将其中的一部分按资分配就是不合理的。并由此推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是违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这种说法显然就是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混淆了。实际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把按资分配看作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其实,按资分配只是市场经济共有的分配形式。根据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规定了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应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个人消费品以按劳分配为主,但活劳动以外的所有生产要素,都应分配到相应的价值,资金应得到利息,土地应得到地租,技术、信息等均应具有市场价格。当然,这些非活劳动的生产要素本身不创造价值,但它们不创造价值并不等于不应该分配到价值,这里的关键也在于区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我们既不能用价值创造去规范价值分配,也不能用价值分配来解释价值源泉,价值的分配并非一定要寻求吻合价值创造的逻辑结论,而是要寻求吻合生产力发展要求,促进价值创造的逻辑结论。认为非活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论者,其错误根源也就是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混为一谈。

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非活劳动的那些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而应分配到价值呢?这就让我们从如何看待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说起。

法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伊提出的著名的“三位一体”公式: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实际是承认非活劳动的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从而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在这里,首先,必须对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的不合理的一面作出说明,其次也要看到其存在的合理性一面。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将利息、地租、工资分别看作是资本、地租、劳动创造的产物。这样就否定了工资、利息、地租是一种分配关系,我们知道这种分配是以工人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为前提,以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存在为基础的。而“三位一体”公式用现象来掩盖了事物的本质,否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各种收入的真正源泉——工人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从而完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掩盖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对抗性。“三位一体”公式把三种收入说成有三个源泉,这是直接违反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问题有两个关键:一是只承认活劳动创造价值;二是活劳动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这是价值分配的一般原理。所有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这一点不能动摇,但作为价值的分配,则必须考虑土地和生产资料等,非活劳动生产要素均理应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所以,马克思劳动价值本身要求区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而不允许象萨伊那样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混为一谈。

资本是对生产资料占有的一种所有权形式。资本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而且是一定社会形式下的独特的生产关系,资本赋予生产资料以特有的社会性质。生产关系具有一般与特殊的两重性。作为生产关系一般的“资本一般”,就是社会形态的生产资料,作为生产关系特殊的“资本”,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殊性范畴。作为社会形态的生产资料即“资本一般”,为了维系不断的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就一定要得到不断的补偿和增殖,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得到巩固和发展。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作为社会形态的生产资料,它必然要求占有一部分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一般”仍然存在,它与社会主义特殊生产关系结合成“社会主义资本”,“社会主义资本”当然具有资本一般的性质,从而同样要求生产资料要分配到一定的剩余价值。只有承认按生产资料要素分配才能丰富社会主义市场要素内容,完善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土地是任何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土地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土地的所有权以地租(或租金)形式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马克思在讲到地租时曾指出:“瀑布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对于剩余价值(利润)部分的创造,从而对于借助瀑布生产的商品价格的创造,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土地所有权并不创造那个转化为超额利润的价值部分,而只是使土地所有者可能把这个超额利润从工厂主的袋里拿过来装进自己的口袋。它不是使这个超额利润创造出来的原因,而是使它转化为地租形式的原因;也就是使这一部分利润或这一部分商品价格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原因。”[1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稀缺性必然要求以土地所有权分配到一部分剩余价值,表示土地不能无条件使用,必须是有偿使用。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就必然有地租。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地租,但不能将地租说成是土地创造的价值。

劳动创造价值,而活劳动则是劳动力的使用,所以价值的创造离不开劳动力。活劳动创造价值包含二层含义:一是把劳动力创造出来;二是还要创造出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

上述分析表明,利润、地租和工资等收入分配形式,都是由土地、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决定的,所有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它不过是使社会财富按照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所作的贡献在各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条件。党的十六大报告正式“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所以活劳动创造价值,而作为非劳动的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虽不创造价值,但由于它们在价值形式中都发挥各自的作用,应该参加剩余价值的分配。这是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分配理论的。其实,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分配理论已经科学地说明了利润、利息、地租的本质和来源,说明各种收入的源泉是工人创造的新价值。通过对萨伊“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马克思彻底贯彻了他的劳动价值一元论。萨伊的错误在于把价值分配混同于价值创造。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这种价值分配方式是属于市场经济共有的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遵守和采用。因为价值的这种分配方式不仅吻合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而且对于增加积累、发展社会生产力起着巨大作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之所以能得到飞速发展,与这种价值分配方式密切相关。从这一点上说,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在我国目前仍存在多种所有制关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创造出来以后如何分配呢?应该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各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做贡献的大小来进行分配的,因为,所有权最本质的体现是获得利益,这不以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为转移。正如卓炯先生所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土地和生产资料应该分享一定的剩余价值作为积累……不承认地租和按资分配,是会对资金积累起消极作用的。”[12]大量的现实经济生活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否定非活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资格,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分配方式是不合理,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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