叠架形式和语言规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形式论文,语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拟讨论近些年新出现的一些叠架形式的规范资格问题。所谓叠架形式,是指一种含有重复出现的语义成分而又结构紧凑的固定形式或准固定形式。汉语是一种叠架形式非常丰富的语言,本文只讨论那些规范资格尚存争议的叠架形式。如“涉及到”,“及”“等于“到”;“见诸于”,“诸”等于“之于”,“诸于”就等于“之于于”。前一例是词汇意义重复,后一例是语法意义重复。本文的用例采自报刊和专著。为免因作者身分影响评价,一律隐去出处和作者姓名。
一类型和用例
A类涉及到
(1)他们记述的主题是天桥,但不仅是天桥, 几乎涉及了整个北京,而且涉及到北京以远的地方。
(2)语言规范化涉及到语音、语法、语汇和文字各个方面, 涉及到书面语,也涉及到口语。
B类认为是/以为是/算作是/当作是/看作是
(3)当“凡是”论盛行时, 小平同志敢于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而使许多我们在习惯思维上以为是正确的,但实际上又在影响革命和建设的理论一下子得到拨乱反正……
(4)这就是说,美国不会把它的否决票算作是行使否决权, 仍认为中国代表权问题是属于程序性事项。……而一旦操纵失败,则可以将国民党政府当作“马前卒”加以抛弃。对此,当时驻美的国民党政府大使顾维钧一语道破天机:“美国之所以认为是程序问题,显然是为了想留有活动余地………”
B类若细分还可析为两小类:BI.V为是类,“为”=“是”, 二者叠架;B2.V作是类,“作”虽然不等于“是”,但按文言用法可相当于“作为”,于是使“V作是”构成一种隐含的叠架形式。
C类凯旋归来/凯旋而归/胜利凯旋
(5)他似乎没有注意到凯旋归来的我,只管埋头抽烟。
(6)前后不到二十分钟,父子三人, 一人捧着一大包药品……凯旋而归。
(7)鲜花,笑脸,歌舞……欢迎着胜利凯旋的英雄们。
“凯”即胜利,前加“胜利”构成叠架;“旋”即归来,后加“归来”或“归”,也是叠架。
D类悬殊很大/差别悬殊
(8)这种情况,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中发生的频率不高, 甚至悬殊很大。
(9)男女两性之间在兴趣、爱好方面差别悬殊, 特别表现在冒险精神方面……
“悬”有距离远之意,“殊”就是差别,“悬殊”就是相差很远,如“众寡悬殊”“力量悬殊”。说“悬殊很大”,“悬”和“很大”词义反复,构成叠架;说“差别悬殊”,“差别”和“殊”词义复叠。此外还有“悬殊的个体差异”之类用例,虽然结构不很紧凑,也带有叠架性质。
E类公诸于/诉诸于
(10)为了把这项新的发现尽快公诸于世,也为了让尹博灵有信心继续他的研究……
(11)价值理想主要诉诸于个体,意识形态则是诉诸于群体……
F类来自于/得自于/源自于
(12)压力主要不是来自上级,而是来自于他对理想的执着追求以及由此而来的对自己的严格要求。
(13)卓越的认识得自于对超脱了现实的理念的切实研究,而错误的认识则源自于没能看到被理念掩盖了的现实。
“自”“于”都是介词,都有表示起始之意,“自+于”似乎构成了叠架。
G类是否是
(14)该小组委员会讨论的问题是计算机病毒(有人把它称作“活件”)是否是真正的人造生命形式,如果是的话,它们是否有生存的权利,即使它们破坏了宝贵的计算机数据。
“否”用在谓词后时,作用是否定其前的谓词的语意。因此“是否”就等于“是不是”。说“是否是”就似乎等于说“是不是是”,构成了叠架。
除了上举的7类叠架形式外, 还有“人际之间”“句际之间”之类说法。由于“际”本有彼此之间的意思,再加“间”就成了叠架。这类格式已受到否定性的评议。
二本文评价叠架形式的总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本是西方现代法学术语,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未经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其有罪以前,应该暂时推定为无罪。语言中突破规范的用例被提出评价时,其身分类似被告,语言学家最习惯扮演“定罪的法官”的角色,一发现突破规范的形式就判为错误;由于“定罪”的依据仅是不合以往的规例,而对评议的过程往往有所省略。这种做法可称为“有罪推断”,其结果容易“冤枉好人”,“错杀”有生命力的新形式。“无罪推定”的优点在于强化评议过程,避免简单化做法。它并不肯定一切突破形式,也不容忍站不住脚的言语错误。
(二)尊重习惯用法,从“无理”中寻找合理性因素。 语言并不是纯理性的产物,并不是数学公式,其正确性不在于无懈可击,而在于大家都这么用。萨丕尔说:“语言的本色就是把根本成分、语法成分、词和句子跟单个概念,或组成整体的概念按习惯联合起来。重要的是,在所有的语言里这种联合都不免有点随便。”“假如有一种完全合乎语法的语言的话,它就是一部完善地表达概念的机器。不幸,也许是大幸,没有一种语言是这样霸道地强求内部一致的。所有的语法都有漏洞。”〔1〕既然如此,如果我们事先在头脑中虚构了一种纯净严密、 内部一致的语法,用来衡量本来就“有漏洞”而且不断在发展变化的语言习惯,以为非如此不能臻于天经地义,那就难免徒劳无功。聪明的做法是不如尊重广泛流行的习惯用法,并从这些似乎无理的形式中寻找或许隐含着的合理性因素加以解释。如果实在找不出合理性因素,再定为错误也不迟。但仍然不要忘了还有一条不讲道理的规律“习非成是”,这条规律才是真正的“终审法官”。
(三)使用弹性尺度,区别对待。 汉语是一种弹性很强的语言,一种意念的表达,一个词语的形式,不一定只用这几个字。多一字少一字、变换一下词语的形式,往往是未尝不可的。如A(1)句,既有“涉及了”,又有“涉及到”;B(4)句既有“当作”而不加“是”的用法,也有“算作是”的形式;这说明作者并不以为非叠架不可。据此,我们不宜仅据是否叠架论是非,而应充分顾及汉语语法疏而不密的特点,使用弹性的尺度加以衡量,不必一刀切齐。
三叠架和羡馀
(一)羡馀现象的普遍性 语言是一种信息载体。语言的组织系统类似信息科学中的编码体系,它包含着许多信码(语素、词)以及信码的结构模式(语法结构模式)。信息编码中有个羡馀度问题。羡馀度越小,信息量越大;羡馀度越大,信息量越小。从提高信息传递效率角度考虑,似乎应该尽量减少或去掉羡馀度。但是,羡馀度也有积极的作用,就是可以抗干扰。因此,信源编码是通过减少或消除信源的羡馀度来提高传输效率,而信道编码则是通过增加信源的羡馀度来提高抗干扰能力,增加消息的可靠性。言语交际与信息论上的信息传输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要求言语形式具有即时即地的可懂性,即闻言即可解意,见字应能如闻言,为了提高抗干扰能力,增加可懂度,就要大大增加羡馀度。所以语言文字是羡馀度非常大的一种编码。
不过,叠架造成的羡馀,是语文评改中所说的“冗赘”。因为言语运用向以精简为佳,力求避免重复表达;如果以一字一义为限,那么在一句之中或一个简短紧凑的形式中同义复叠或二意同指,就不免冗赘之感。但是话虽如此说,言语运用中这种羡馀形式仍很常见。比如“出乎意料之外”“超出想象之上”“房顶上”“井底下”,其中加点的字也是蛇足,可是并没有多少人以为不妥。
(二)语义的丰满度和意象的鲜明度 汉语是一种语义型的语言。汉语中没有相当于印欧语的“词”那样的单位,却有结构清楚、界限明确的一个一个的“字”,“字”既是书写单位、音节单位、语法结构单位,也是意义单位的负载者,集四任于一身。徐通锵对汉语的结构性描述为:
“字”本身的结构特征是一个“1”,在造句的时候它也以“1”的身分而与其他字发生联系,组合成一个大“1”,而这个“1”又进而与其他的“1”组合成一个更大的“1”,这样层层递进,构成汉语的句子。
由“字”组合而构成的结构单位就是字组。字组的大小不一,小的可以是二字组,大的可以到句子。〔2〕
这样的语言与叠架形式产生的关系何在呢?由于靠字义控制语法,而“字”的语法功能又是宽泛而模糊的,“字”和“字”组合的可能性以及组合的长度缺乏客观一致的标准,可以由言语主体来控制;但是言语交际对“语码”的要求是明白易解,这是客观的、硬性的标准。语义和意象是语码所携带的信息。语义型语言的突出特点是作为结构单位的“字”具有丰满的语义和鲜明的意象。但是语义的丰满度和意象的鲜明度在人们的语感中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某字或某义项使用频率降低,逐渐成为相对偏僻的字或义项时,语义的丰满度和意象的鲜明度就受到了磨损(信息论中称为“信息衰减”),用这样的字或义编成的语码,本身就成了解码的障碍,违背了明白易解的要求。对这种磨损和障碍,汉语补救办法之一就是由言语主体施加调适,在僻字或表示僻义的字前后加上同义或近义的常用字。如:
收敛怪诞杀戮偏僻气氛平衡富饶租赁(后字于义为僻)
纤细祈求乞讨匹配书写更替永远假借(前字于义为僻)
这些二字组合就是通常所谓的同义语素并列结构的双音节词,它们其实就是一个个的叠架形式。通过叠架,被磨损而衰减了的语义和意象在新的组合单位中得到了恢复和增强,古老的语词(字)和语义(字义)获得了新的生命。
虚字也有这样叠架的:
如若 自从 从打 自打 方将 方才 但却
因为 必定 犹如 共同 按照 仅只 互相
这些复叠的虚字组合,大多数几乎不能断定其中某字比另一字更为偏僻。这种情形在实字组合中更为常见,如“规模、婚姻、愤怒、充实”等等。《马氏文通》谓:“古籍中诸名往往取双字同义者或两字对待者,较单辞只字其词气稍觉浑厚。”〔3〕所谓“词气浑厚”, 难以确解,但说双字组合比“单辞只字”内涵更丰富、信息量更大,大概可以成立。无论实字复叠或虚字复叠都可获此效果。
前述的A至D类各例形式,其形成叠架的原因多与二字组合的叠架形式产生的原因类同。如“涉及到”,“及”有“到”义;“认为是”,“为”有“是”义;“当作是”,“作”有“为、是”义;“凯旋归来”,“旋”即“归来”;“胜利凯旋”,“凯”即“胜利”;“悬殊很大”,“悬”即“(距离)大”;“差别悬殊”,“殊”即“差别”。构造这些叠架形式的主人,可能觉得语义不够饱满显豁,意象不够鲜明生动,务必缀上一个同义或近义的字,使整个字组语义饱满显豁起来、意义鲜明生动起来,方才心安理得,以致违背了语言的规范用法。
不过,这些叠架形式对于规范的违背,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问题。从受话者或阅读者一方来说,也并不是人人对“及”“为”“作”“凯”“悬”“殊”等字的意义和用法都十分了解的,当缀上一个相应的意义较浅近的字后,整个字组的意义也就更加明白易懂了。叠架形式虽然增加了羡馀度,却可以提高交际的效率。它们所违背的规范,其实只是原有的、比较“纯正”的规范格式,却符合言语形式明白易懂的准则,所以大多可以看作是对旧规范的“有益的突破”,不必对之过分计较。其中“涉及到”“认为是“之类已经几乎约定俗成,再要定为语法错误已属徒劳,还不如认可其规范资格。至于“凯旋而归”“胜利凯旋”“差别悬殊”等说法也不妨放过,听其发展。只有“悬殊很大”,似乎比其余各例显得较为生硬,但也未尝不可。如果这样的分析能够得到同情的话,那么对于“人际之间”“句际之间”之类问题也就不妨看轻一些,可以从宽发落了。
四声气、节律的因素
现在来分析E类和F类。E类可以统称为“V诸于”,V代表“公、 诉、见”等字。F类可以统称为“V自于”,V代表“来、得、发、 出”等字。E类的叠架性质, 韩陈其曾引《左传》《礼记》和王引之《经传释词》,说明“诸=之”和“诸=于”这两种意义早于“诸=之于(或‘之乎’)”,并认为尽管后来“诸”产生了“之于”或“之乎”的意义和用法,但是在现代语流中其中隐含的“于”或“乎”的语义已经脱落,于是在人们心目中“公诸于世=公之于世”。〔4 〕韩文说的“语义脱落”,即本文说的语义因磨损而致隐晦。不过,对于“V 诸于”的合理性,除韩说之外还可以从另一方面论证,这就是“声气”以及与“声气”有关的“节律”。“V自于”这一格式一般人也看作叠架形式, 由于觉得与“V诸于”有类似性质,此处放在一起来谈。〔5〕
所谓“声气”,简单地说,就是说话写文章中的口吻腔调。白话以口语为基础,自然要模拟口语的声气。在“积字成句”的过程中,人们总要因语体、语境、情意的需要在语句篇章中表现出相应的口吻腔调,这种情形虽然是各种语言所共有,但汉语由于结构单位的孤立性和功能模糊性,在组合中较少受形态上的束缚,模拟声气、营造韵律有特别的便利,所以“声气”在语言结构中的作用和地位更为突出。申小龙总括前人的语文实践和有关声气的研究,认为“汉语的结构之法,本质上是一种声气之法”。〔6〕把声气归结为汉语结构的本质, 低估了内容情意的表达在结构中的主导作用,作为断语似有偏颇之失。但就申小龙强调声气在语言结构的重要性这点上看,他对汉语语句结构的神髓是有切实的感受的。
声气的话题过于庞大,非专文不能详述。这里只能拣与本文内容有关的来说。声气有长短徐疾之分,表现在语流节律上便有舒缓急促之别。同一个意思,语缓不避辞费,可以增字;语急难以从容,择要而言,便减去可减之字。汉语中许多单音节、双音节、多音节的同义形式并存不废,就是因为有可供表达声气缓急的选择的需要。汉语中还有一些双音节词,其中一个音节的字不论来源如何,现在已虚化到几乎毫无意义可言,只能起凑个音节与另一字成双音节词的作用,类似于词缀,这个字就只有在表达中起舒缓语速和声气的作用了。如下列词中加点的字:
如今 而今 而后 以前 以后 虽然 但是 既然 可以
给以 难以 尤其 极其 时而 俄而 暂且 苟且 为了
这些词中加点的字在必要时可以省去。按现代人的语感,减省形式节奏加快,声气就急促些:
来到以前→来前可以办到→可办极其困难→极难暂且住下→暂住
其余可以类推。
汉语的“于”(乎)作为介词可以引介所至、所在和所自的处所,但有时可以不用。用与不用,也与声气、节律有关。《马氏文通》谓:“记所至之处,后乎内动,无介字者常也,然有介以‘于’字者。”〔7〕杨树达著《高等国文法》则以带“于”字者为正例, 以省略“于”字者为变例,认为“《马氏文通》以省‘于’字者为常,但从例句之多寡为言,不从文法之理论为说,非是。”〔8 〕王力则批评杨树达道:“他所谓‘理’是根据什么?原来根据的是英语语法!”并说“在语法上无所谓‘理’,只有‘事实’。”〔9 〕事实就是用“于”的常与不常。马氏举例后谓:“前引‘至’字,所至之地无‘于’字为介,今加‘于’字亦无不可。”马氏又谓:“记所在之处,介以‘于’字者常也,不介者有焉。”“《史记》往往同一句法,‘于’字有用有不用者。”“同一句也,《史记》用‘于’字而《汉书》删去者,《汉书》用‘于’字而《史记》删去者,难仆数也。”不过两书比较,《史记》用“于”者多于《汉书》。《文通》所引作为较用的同意句,《史记》用“于”而《汉书》删去者凡8处,《史记》未用而《汉书》添“于”者仅2处,两书皆用“于”者1处。 马氏精微独到之处是在列举许多事实之后对两书用“于”多寡差异的原因加以探究和解释:
总观两书,《史记》之文纡馀,《汉书》之文卓荦,“于”字之删不删,其有矣夫!
这是从声气、语速角度来讨论。“纡馀”就是舒缓,这里似可理解为指行文的从容不迫;“卓荦”本义为超绝,这里与“纡馀”相对而言,似可解为指行文的洒脱不羁。行文从容,自然声气舒缓,用“于”必多;行文洒脱,易使节奏急促,便删去可删之“于”。可见“于”在这里不仅是一个介词,而且兼有舒展声气、减缓语速的作用,取舍之间,可以调整节奏。马氏还从句尾用字数的奇偶上来分析用“于”不用“于”的道理:
《樊哙传》《史记》云:“东攻秦军于尸,南攻秦军于犨。”《汉书》云:“东攻秦军尸乡,南攻秦军于犨。”曰“尸”曰“犨”,两地名皆单字,皆加“于”字以足之;至“尸乡”则双字矣,不加“于”字,殆为此耶?……“东攻秦军”四字,如续以单字地名,则五之,不偶矣……〔10〕
正因为“于”(乎)是这么一种体现汉语弹性机制的舒缓声气的负载者,所以在表示“所自”的语法意义时也具有这种去留的随意性,于是由语句到成语的历史演变中就出现了这样的节缩过程:
言出于余口,入于尔耳(《左传·昭公二十年》)→出口入耳
出于其类,拔乎其萃(《孟子·公孙丑上》)→出类拔萃
可以明显看出,原句散漫舒缓,变成成语后紧凑急促。在解释成语时,变化的方向又倒了过来:
出人意料→出于人们的意料之外(《现代汉语词典》)
“于”字的这种声气性质,使它经常可以附在某些形容词、动词、连词、副词和介词之后,成为一个词缀。作为词缀,它仍然显示着一种纡馀的语速。好些带词缀“于”的词,“于”字可以去掉,词的意义和用法基本不变,变的只是声气节奏的缓急。常见的此类词如:
敢于/敢 难于/难 易于/易 善于/善
在于/在 属于/属 类似于/类似 区别于/区别 有待于/有待习惯于/习惯 借助于/借助 从事于/从事
不至于/不至 以至于/以至
以便于/以便 以免于/以免 于是乎/于是
过于/过 终于/终
对于/对
现在把话题回到本节的开头。对于“V诸于”和“V自于”,与其看作叠架形式,还不如把其中的“于”看作表示声气的词缀。作为一个表声气的成分,用或不用“于”,可以由说话人或写作者视节律的需要与否而定。在“公诸于世”这一形式中,使用者对“诸=之于”这层关系不一定很了然,这已无关紧要;即使了然,如果不用“于”,说成“公诸世”三字,在节奏上就有不完整之感,还不如“公诸于世”好。如果“V诸于”后面接一个多字组合,在“V诸”后加一个延长声气的“于”,有助于突出这个多字组合的意义,也还是比不用“于”效果为好。当然,如果有人坚持用“公之于世”或“公诸”后不用“于”,那也无妨。完全没有必要强求一律。
“V自于”的问题也可以仿此处理。 尽管“于”有表示“所自”的作用,但在使用“V自于”的人的意念中, 似乎并未把这个“于”作为表示“所自”意义的虚字来使用。在表示“所自”这个语法意义时,“自”比“于”更显豁、更常见。既已有“自”,就用不着再借助于“于”。就是说,“V自于”似乎不是一个叠架形式。在F(12)例中,上半句话用“来自”,下半句话用“来自于”。据此可以看出,作者不是不懂得“来自”已足以表示“所自”之意,后半句的这个“于”,似乎是为了舒缓声气的需要而添上去的。至于为什么上半句不用“于”,下半句就用“于”,似乎可以作这样解释:在上半句中,“来自”后面是个二字组合“上级”,加在一起就成为四字组合,显得节奏齐整;在下半句中,“来自”之后是一个语意较为繁复的长达24个字的组合,在“来自”之后加上一个“于”,舒缓一下声气,既有助于突出这个复杂组合的语意,又有助于借此积聚力量以便一气读完后面这个长长的字组。由此看来这个句子对于“于”字的用与不用是处理得很恰当的。这种处理来自于作者对汉语表达中声气节律的精细体会。当然,正因为“于”在这里不是介词,仅表声气,所以如果上半句加上个“于”,或下半句去掉“于”,也都构不成语法错误,至多只是个声气处理贴合口吻与否、自然与否的问题。F(13)例中的“V自于”也可以作此理解和分析。
五“是否是”问题
作为一个否定副词,“否”的主要用法之一是放在肯定词后面表示正反相对的两种情况。其所否定的内容即前一词的意义,因而其后不必再出现一次肯定词。这是规范用法。
C(14)句中的“是否是”在“否”后复现肯定词, 有背于“否”的规范用法,构成了叠架形式。但是这一新形式并没有什么合理性因素。首先,通行的说法“是不是”本来通俗明白,变成“是否是”反而晦涩别扭,这是一种生造的格式,口语和书面语中并未流行这种格式。其次,如允许存在“是否是”这一形式,就得承认*能否能、*可否可、*行否行、*愿否愿、*有否有等等类推的形式的合法性,显然这是既无必要、又无可能的事。第三,从声气、节律方面,“是否是”也不能给我们带来任何积极的东西。因此G(14 )句中的“是否是”应该定为错误形式,改为“是不是”,或删去后一个“是”。(例句中下半句“是否有”没有写成“是否是有”,说明作者并非完全不懂“否”的用法。“是否是”可能系受“是否有”三字组合形式影响而形成的格式。)
本文分析了7类有争议的语言变化形式,仅仅否定了一种, 也许会有人认为尺度过宽。限于篇幅,不能在此对这种可能的指责作事前的辩解,但本人相信语言发展的事实也许将会成为最好的解答。终审法官的角色也许是语言规范研究者最乐于充当的角色,但也正是不宜充当的尴尬角色。让我们抄录丹麦著名的语言学家叶斯柏森70年代说过的两节意味深长的话作为本文的结尾,以期引起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学者的重视:
迄今为止经常应用于语法的逻辑学一直是一种狭义的、完全形式化的逻辑学,它一般被用来谴责活生生的语言中出现的新鲜现象。我们应该培养出一种宽宏大量的逻辑学来取代它……但我们的结论不是逻辑不能应用于语法问题上,而是我们要小心,不要用肤浅的逻辑知识来谴责那些经过细心的考察而可能是完全合理的语法现象。
对于语法学家来说,研究语言史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能扩大视野,清除那些缺乏历史观念的语法学家动辄指责的恶习。因为语言的历史表明,变化在过去是不断发生的。在一个时期被认为是语法错误的说法,在下一个时期可能会成为正确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对语言史的研究过分集中在找各种现象的最终根源,而忽略了很多更接近于我们时代的、急待认真研究的东西。〔11〕
注释:
〔1〕萨丕尔《语言论》(中译本),23页,商务印书馆,1964。
〔2〕徐通锵《“字”和汉语的语法结构》, 《世界汉语教学》1994年第2期。
〔3〕〔7〕〔10〕《马氏文通》38页,168页,168—170页, 商务印书馆,1983。
〔4〕韩陈其《汉语语法的羡馀现象》, 《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87年第3期。
〔5〕在敝人忝附骥尾的一篇文章中, 曾把“来自于”“介乎于”作为冗赘形式加以批评(《中国语文》1985年第2 期《当前汉语规范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经过几年的思考,觉得应有所修正,尚未来得及向吕翼平先生请示。
〔6〕申小龙《汉语句型研究》7页,海南人民出版社,1989。
〔8〕杨树达《高等国文法》100—101页,商务印书馆,1983。
〔9〕王了一《汉语语法纲要》3页,上海教育出版社,1982。
〔11〕奥托·叶斯柏森《语法哲学》(中译本)489—499页,语文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