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扩大开放商业流通业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商业流通业,在过去发展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业内企业长期垄断经营,对外封闭,资产经营受到政策、地域、行业局限,始终未能形成现代化的大商业、大流通局面。改革初期,私营商业企业的再生从服务态度方面形成了对国有企业的第一次冲击;开放到现在,外资商业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已经在经营理念、营销技巧、组织管理、货源开发、商品配送、存货管理、资金周转等方面全面挑战国内企业的服务能力。目前,国内商业流通某些环节经营管理水平低下,业态落后,市场化程度低,对外开放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扩大开放来促进国内业务的发展,推动市场化进程,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但另一方面,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初期,国内同行业企业的竞争水平有限,开放易受冲击,加之相关业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如何规范市场行为,仍然有诸多知识和能力方面的欠缺。因此,进一步对外开放商业流通业,需认真总结我国现有的试点经验,借鉴他国做法,采取合理有效的政策和措施。
由于我国现行的外贸经营资格审批制度与WTO 贸易政策透明和普遍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相悖,成为部分西方国家抑制我国加入WTO 的重要缘由。目前,我国正在上海浦东进行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其间暴露的问题,亟待解决,取得的经验,更值得总结。特别是外贸经营权对内放开和对外开放,对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推动的外贸代理制的影响如何,对外开放以后如何对外贸进行日常监管,这些都是需要澄清的理论问题和具有重大意义的现实问题。
我国商业流通业对外开放现状
自1992年开始至今,国务院已批准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15家,台商投资合资零售企业1家, 并决定在北京试办两家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这18家企业均享受进出口经营权。此外,还批准了两家物流配送中心。
到1997年10月为止,国务院先后批准了5 家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其中东菱、兰生大宇和中技鲜京三家合资外贸公司已在沪正式挂牌营业,一家合资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家正在筹建。
1995年,我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最新的对外开放承诺单,其中对商业零售和批发业的开放承诺如下:外商在华投资建立的独资、合资、合作的生产加工类企业,允许按照合同批准的销售比例,在中国国内自行销售或委托中国的机构代销本企业的产品;允许外商在北京等11个城市或地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允许外国公司在北京上海两市各开办2家中外合资合作的连锁企业; 允许外国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形式,吸收我国内零售企业作为加盟店,进行营销活动;允许外国公司派出专业人员,管理我国内零售企业。不承诺批发领域开放。可见,我国商业流通业对外实际开放的程度要远远高于承诺水平。
根据我们赴沪、连两地的调研,从总体上看,商业流通业对外开放的实践基本上实现了开放的预订目标,那就是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资金,引入竞争机制。这些益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有利于发展城市现代商业的各种业态,加速商业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通过引进国外综合百货、超市、便民店、专卖店、配送中心、会员商店、货仓式商店等不同经营业态和连锁经营机制,促使我国商业跟踪国际商业发展潮流,与国际商业的经营形态接轨,使我国城市商业结构趋于合理。第二,加速当地生产企业产品价值在市场上的实现。通过外资商业企业高效率、高周转速度的中介服务,繁荣当地市场,带动了地方工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第三,为借鉴和学习国际上现代商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供了最直接的样版。第四,增强了国有商业企业的危机感和竞争意识。第五,零售商业引进外资是提高一个城市商业档次和水平的有效途径。一个国际性城市离不开现代化商业。
另一方面,商业流通业对外开放也带来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诸如外资进入挤占市场份额,对国有商业企业形成冲击,可能会因此造成就业压力等等。
成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中方可以利用国外资金改造国有外贸企业,利用与国外大型商贸企业的合作机会充分拓展国际市场:
1.有利于出口基地建设和出口商品升级换代。在合资企业的框架内,可以利用外方的市场信息和资金优势,搞好化源基地的建设。如东菱贸易公司计划利用外方投资三年内在化工、机械、纺织、食品和农副产品五个产品类别中,每类培养五个支柱产品,使每个产品的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改造出口商品生产厂家,在两三年内, 每年改造两个厂。
2.有利于利用外方的综合贸易能力和遍布全球的销售渠道,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通过“市场互换”,让中国的双高产品进入外方的全球销售网络,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
3.有利于培养国内的外贸和管理人才。
4.可以与外方共享信息资源和信息网络。
存在问题及开放政策评价
(一)存在的问题
商业流通业对外开放的实践,既遇到了许多违反国家现行政策的问题,也面临着一些从理论上就没有论证清楚的问题。
1.与国家制订的现行政策相悖的情况:
——外商以各种变通手法进入我国流通领域。
主要方式包括:国内一些零售企业委托或承包给外商经营管理;利用合资、合作生产企业可销售部分产品的政策,开设销售网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然后出租给商业企业,实际由外方管理;外商租用国内商场的经营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成立合资商业咨询管理公司,由其直接管理国内商业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权转让,向国内商店提供供专用品牌等。实际上,我国在流通领域已经给予了外方相当的市场准入机会。
——地方政府自行审批项目。
按照国务院政策精神,商业流通业对外开放属限制类,须经国务院及其直属机构审批,但实际情况是地方政府违反国家政策自行审批建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项目比比皆是。仅上海一地,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为4家,而当地政府自行批准的多达84家。 国务院批准的商业零售和连锁业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只有18家,而实际上各地共有200多家合资企业在经营。
我国地方政府和外国企业如此普遍性地违反现行政策的做法,对我国对外开放宏观指导政策的合理性和严肃性提出了深化刻的质疑:既然我国存在继续开放的需要,外国企业也愿意设法进入我国市场,是否意味着我们现行的控制政策存在一些不切合我国经济发展需求的地方,是否仍然存在一些理论认识上的误区?执行政策不力是否有控制政策目的性和针对性不强、操作性差的原因?
2.政策制订和执行方面的问题:
——计划经济的影响依然存在,导致对企业行为的人为干涉和硬性分割。
在商业流通业对外开放过程中,计划经济时期对外贸、内贸、批发、零售各业的划分遗留至今,阻碍了对外开放进程,导致政策脱离实际。例如,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必然经营批发业务,但我国现有政策却硬性规定出口转内销产品批发比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从事与本经营范围相关的实业投资业务,虽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内容,却得不到批准;中外合资物流配送中心就是通过批发兼零售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却有许多人对“麦德龙现象”议论纷纷,我们在WTO 谈判中也不承诺批发业务开放。
——行业法规欠缺,增大了管理的难度。
我国商业流通业对外开放无法可依,使外商进入及进入市场后没有明确的规范准则,一方面外商可以“缺乏透明度”为由,进行违章经营,另一方面增加了行业管理的难度。国际服务贸易不象货物贸易那样可以采用关税等边境措施加以管理,调节进出口流向。各国对于服务贸易大多采用立法或法规的手段进行调节,因而国内的法律规定成为影响和控制服务贸易活动的最有效手段,也成为对外开放市场的法律依据。而我国政府的宏观政策中“门槛”式控制较多,审批难,一经批准之后,后续跟踪管理较少。在商业流通领域,则表现对企业获得经营资格之后的经营和服务技术规范少,管理起来难度很大。
——对外商经营品种和规模等限制政策不到位。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商进入我国商业流通业的限制基本上集中在地域、业务形态和股权比例方面,而对外商可涉足经营的商品品种、商场规模、连锁店(分店)数量及合资年限等关键环节却没有予以应有的限制。例如,药品批发和零售在我国是要经过严格审查才能批准经营者的资格的,且经营场所也有多种规定,但在中外合资的物流配送中心里,我们却发现大量药品堆放在其他商品中间,任消费者自行选购。零售合资项目的规模也令人担忧。已经批准的项目规模过大,平均建筑面积达9.4万平方米,其中最大的达21万平方米。 这个规模远远大于国内现有商业设施。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有效期平均32年,最长的已达50年,而投资回收期却在10年以内。这样的投资规模很难让人相信投资者的实际目的不是房地产开发。
(二)值得总结的经验和教训
商业流通业对外开放虽然只有5年多的时间, 但开放过程中仍有许多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
1、引进目的要明确。
商业在我国是一个很古老的行业,但较之其他国家又是很落后的行业。我国商业企业普遍规模小,业态陈旧,经营管理不善;1995年,我国前50家大型商场销售额只有490亿人民币, 只及国际最大零售商美国沃尔玛集团全球年销售额940亿美元的6%。
引进外资,应着力引进国内没有的、先进的商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百货商场这样的业态,国内企业已轻车熟路,不必再引进,但却引进了许多。例如上海的八佰伴,合资到后来,几乎全部移交给中方管理。类似这样的企业,经营缺少特色和优势,到最后,合资商业企业就会转化为合资高档房地产开发,那么,我们从开放市场中又能获得什么呢?
象上海麦德龙那样的物流配送中心其引进不仅业态新颖;而且经营管理科学,对我国旧有的官商体制和不合理的利润分配体制产生了巨大的震动和冲击,麦德龙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为什么工农业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得不偿失的问题,这对市场机制的建立不能不说是一个催化剂。既然引进麦德龙利大于弊,我们就应该接受之、引导之、利用之。更重要的一点是要做好打破“批发”与“零售”界限的准备。
2、制订好试点政策,树立好典型。
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部分领域对外开放采取先行试点、梯度推进的战略无疑是十分英明的。但是在开放实践中,如何搞好试点,树立好典型,总结经验,却是一个难题。上海东方集团在与日、美国合资建立东菱贸易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都与国家试点政策不明确有关。例如,合资中方在谈判中提出了许多对合资企业发展并对我方企业有利的条件,外方开始已经接受,而最终却由于我上级主管部门不批准合资双方投资出口基地的生产加工领域,而使中方再次陷入被动,合营合同最终条款几乎很难体现原来设想的中方利益。上海东菱贸易有限公司虽然刚刚挂牌成立,但已经向政策制订者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营进出口,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为何不可搞生产投资?试点项目既为试点,目的就是充分反映问题,政策就应该体现试点的特殊性,在试点阶段束手束脚,目前有的试点项目的政策甚至不及开放的实际水平,这样试点的结果就根本无法为扩大开放后的政策制订提供借鉴。我们应充分利用试点与开放扩大的时间差,让国内企业充分学习、适应和发展。目前的试点企业是未来放开后其他企业借鉴的样板,对它们在严格要求的同时,不妨再多给一些开放政策。
3、商业零售业的地域限制没有意义。
4、监管政策要得当。
在地域控制没有效果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限制、监管政策不力的情况,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控制政策的指标选择不全面、不恰当,使得监管难度增大。除了限制地域、资本、股权比例等市场准入条件之外,我们还可以附加经营业态、范围、商品种类、地点分布、总量规模等控制指标,对连锁经营机构还可要求自我限制连锁店总数等。只要政策公开、对内对外政策一致,由此增强监管政策的力度就是可能的。
5、具体政策措施要与宏观产业导向配套。
由于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管理侧重于市场准入,对进入后的经营行为少有规范;外资企业只要获准,便有“自由”经营的可能,尽管大多数外资企业的经营是遵守行业规范的,使宏观产业导向没有具体可操作措施与之配套,就可能有鼓励类的企业在私下里作限制类经营,而且享受与鼓励类投资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在商业流通领域,出现了百货商店实际成了中、档房地产开发,连锁经营企业也享受同等优惠等现象,这提醒我们,为什么不能在一些具体政策,如信贷、税收政策上体现宏观产业导向呢?这样既可避免对外资企业“一刀切”,牵一发而动全身,使任何宏观政策的变动都引起外资企业整体的恐慌,又实际上存在微调政策的可能。
对扩大开放商业流通领域的建议
外贸、零售、批发扩大开放的可行性
向外商扩大开放零售业市场是可行的。一方面,现有的11个城市零售业开放并没有严重冲击国内市场,上海共有88家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可谓占有较大市场份额,但上海市政府仍主张继续开放。另一方面,国内商业零售业现有的企业形态和机制仍不合理,适当的竞争和“冲击”仍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已经觉醒了的国内企业正在适应市场经济机制,如果说扩大开放商业零售业仍存在风险的话,则主要是开放中的控制与管理力度问题。只要法规健全,宏观控制适度,监管到位,就可以使开放风险最小化。
除却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物资以外,批发业务对外开放试点是可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商品的比发业务还有必要作为一种流通环节而独立存在,将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
放开外贸经营权是世贸组织各方坚持要求我承诺的主要义务这一,难以避免。
考虑到放开外贸经营权的必然趋势,外经贸部已开始放开经营权的准备。首先是加速审批国内企业外贸经营权,使经营外贸的企业数快速扩大,在竞争中一决胜负,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来挑选胜利者。这样可以避免突然放开所带来的冲击。
结论:我商业流通业的开放战略和措施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改革和开放,是我国商业流通业加快发展之必须,之捷径,而不是要作表面文章给WTO看。
2.加速行业内经营和服务技术规范的制订,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我们一直在寻求对外开放合理有效的政策,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国内外人士对我国有关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问题多有微辞,普遍反映政策调控的目的和方式不够明确、得当、缺乏严肃性,难以执行。我们应当认识到政策的有效性应建立在其合理性的基础上。如何改进这方面的工作,成为中央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上海市自行批准84家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如何解决?内贸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外贸经营权,而外经贸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却不能搞内贸等等。在WTO普遍国民待遇的前提要求下, 我们对外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必须与对国内企业管理一致,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制订并完善行业内经营和服务技术规范,使国内企业的改革与对外开放程度配套;这也有益于提高行业监管部门对行业整体的管理水平。例如,制订反垄断、反暴利的行业规范,不仅可以约束外资企业,也将使国内商业企业的经营和竞争不至恶性发展。
3.统筹规划,做好监管政策的调整工作。
目前,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中外商业零售企业都有在华增加投资,增设营业机构的计划。研究允许哪种业态扩大发展?每个外商可设多少分支机构?全国商业零售业计划让出多大的市场份额?这些都可依据经济需求测试而得到答案。我们认为,对物流配送中心这类营业额大、集批发和零售于一身的商业形态的扩大开放,要充分肯定其积极作用,同时必须限制其分支机构数量。例如麦德龙可限定其在全国开设不超过10家分店。
4.按照WTO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原则,限制外商过量涌入,以便减缓对国有企业的冲击。其中包括行业立法、外资经营品种限制、经营者资格限制、商场规模和分支机构数量限制等等。
5.坚持市场互换,进出结合。
在开放国内商业流通业市场的同时,兼顾优势企业的出口,努力市场份额。特别是鼓励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扩大出口,在境外开设零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