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是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比较常见的职务形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股权结构相对单纯,设立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作为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其实是一种比较高效和经济的做法。笔者所在的某大型施工类中央企业的三级公司中,执行董事已基本成为通行的设置,同时,根据章程及有关的管理规定,执行董事通常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即上述三个身份和职务均集于一身产生了竞合。所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确保条理清晰、并行不悖的同时履行好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党组织负责人职责,是此类企业管理工作的课题之一。经过对问题的梳理和思考,结合工作实务,下面就如何在产生身份竞合的情况下有效履行相关职责做一简要探讨。
一、基本的职责范围及权限
首先关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具体来说,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二是掌握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最终决定权;三是公司财务的最终控制者;四是公司行使诉权的不可替代人;五是代表企业实施资产处置以及其他企业活动等。
其次关于公司执行董事,是指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执行董事执行股东决定,代表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对股东的利益负责。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股东决定,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是组织制订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规划、方案、制度及决策等;三是听取经理层工作汇报,批准经理层工作报告;四是签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五是对下属企业董监高进行任职管理。
第三关于党组织负责人,是党组织或党委作为一个职责集体的牵头人、召集人。党建工作是国有企业的特色和优势,特别是2016年以来,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从严治党管党有关要求,国有企业基本实行了企业党建纳入公司章程的工作,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为更好的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能强化了基础。具体到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以党委书记为例,其职权主要在于:一是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集聚各方智慧、促进决策科学,履行决策、执行、监督职能,促进各权力主体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二是抓企业的党建工作及全体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三是按照党管干部原则与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组织开展企业干部人才管理的有关工作;四是对党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党风廉政建设。
二、对于职责及履职权限的梳理
从上述职责权限的内容和范围来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党组织负责人实际上需要从不同角度履行各自职权、扮演不同角色,这取决于其职权来源、内容及履责形式不同。当然,企业的中心和本质在于经营生产,各自角色与企业经营生产的关系和由此产生的责任实际也深刻影响着上述职权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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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从职权的来源及履职形式来看,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履行的是法定的职责,更多的是履行一种“身份”“象征”意义的权利,而履职形式则通常体现为与企业工商信息登记保持一致的签字和身份证明;执行董事也属于法律规定的职务形式,但就其职权来源而讲,更多事公司章程规定,在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体系下,公司章程属于企业的“宪法”,充分体现了股东的意志,因此执行董事的职权更多体现为代表股东意志下的一种“报告”和“控制”,履职形式则通常为向股东汇报企业情况和代表股东审定和批准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职权则来源于党的系列文件规定,是一种源于上级任命与民主选举结合的职权形式,其履职通常以党组织(党委)集体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决策方式进行,体现党组织对企业政治方向、发展大局和用人权的“掌控”。
第二方面,从与经营管理的关系和具体责任来看,法定代表人依法承担企业经营管理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执行董事则依据章程承担着对企业总经理经营管理负责制的领导责任,党组织负责人则对企业党建政治思想、班子建设(含经理层)和干部管理方面的组织责任。
由此可见,无论从职权性质、相互关系还是具体责任来看,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党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职务都存在根本的区别,但同时也存在一定交叉,因此,当不同身份及职务为同一人担任而产生身份竞合时,做好职权划分、厘清职务与经营管理的关系,做好“角色扮演”便十分重要。
三、关于身份竞合情况下有效履职的几点建议
3.1要建立完善的履责和工作机制。
制度化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在身份竞合情况下更显重要,企业应当建立法定代表人工作规则、执行董事工作规则和党委书记工作规则等系列制度,确保对于不同身份及职务从责权内容、工作流程等都有文件化、规范化的界定,形成制度化的保障。
3.2要建立决定(决策)权行使机制。
要在工作规则之外建立配套的、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体系的职权行使办法,例如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授权的具体办法,执行董事工作决定或参与决策的具体办法,党组织民主集中会议的议事规则等,这些办法可以是专项的,也可以是在其他规章制度中的具体条款,例如,在办公OA平台建立专门的执行董事审批工作流程,或者通过在会议规则中明确执行董事通过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等决策会议(实际工作中执行董事通常也需要参加这些会议)的形式来履行执行董事审定职权。总之,通过配套的办法,将不同身份职务的职权履行形式明确和固化为符合实际、可操作性文件,使得企业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有具体执行的办法,同时能形成合规的、可追溯性的记录。
3.3要定期行使有关对经营管理的职权。
无论是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执行董事代表股东行使权利还是党组织把方向定大局,都要求身份职务竞合的主体定期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生产状况、经营管理层决策情况,因此,企业应当分类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由不同的责任单位分别根据不同的职权内容需要,向身份职务的竞合主体报告企业经营生产的相应情况,并形成定期的记录性文件。
3.4要建立分项职责清单。
企业应根据不同身份职务的职责权限来源及性质,明确各身份职务的职责内容及职权边界,形成职责清单。清单可以是各自独立,也可按身份职务竞合即兼任情况形成多合一的形式。职责清单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企业内部进行公布,确保不同的层级、系统对主体的职责权限有明确了解,以便归口报告,也可以确保身份职务的竞合主体对自身权责有清晰认识,做到分身有术和及时合理摆正位置角色。
3.5建立分工负责的工作机构。
当出现如上身份职务竞合的情况时,职责权限的交叉本不可避免,但企业应避免因身份职务竞合产生混淆和交叉混同,因此为保证清晰,当多个职务由一人担任时,则不宜仅设置一个工作机构对接,应分门别类的按照职权内容设定不同工作机构,分别与竞合主体对接和开展工作,更好的实现条理清晰、职责明确。
四、结语。
上述主要是结合笔者在央企三级公司的工作实际,从加强和优化内部管理的其中一个小方面所形成的经验和建议。在当前持续深化改革、依法合规治企和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新形势下,企业要想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实现健康运行、立于不败之地,就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规范自身运营能力,而明晰内部管理职权,确保各项管理职责有效履行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值得不断思考并改进。
论文作者:闫兴国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20
标签:职权论文; 执行董事论文; 企业论文; 党组织论文; 职务论文; 身份论文; 职责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1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