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信仰生成的文化人类学透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类学论文,透视论文,道德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道德生活是伴随人类社会始终的一个自然现象,而道德信仰是支撑道德生活的基石,是人类生存须臾不可分离的基本生存条件,它从根本上决定着人类道德实践的范围、层次和方式。道德信仰的生成有着其深刻的自然、社会和人生根源,三者共筑起道德信仰的坚实基础。确认道德信仰,挖掘其生成的哲学基础,揭示其必然性,无疑有助于提升人们的信仰观念,使社会生活更富朝气,使道德信仰更为健康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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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否需要一定的道德观念和信仰,这不仅是一个抽象的形而上的理论问题,同样也有其道德发生学的历史根源。
自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创立以来,人类对自身演化的历史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无疑,人是由古猿进化而来的,在由猿到人进化之初,人类的生产力极为低下,他们完全依靠于大自然的恩赐而生存,而自然不会自觉的满足人,人决心以行动改造自然。这样,就在人与自然之间形成了相互关联的二维性。一方面,自然对人是神秘莫测的,其奥妙无穷。它是人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人永远不能离开它,但人又无法把握它。自然的变化给人施以不同的影响,自然的无常使人恐惧颤慄,自然总是处于高高在上的神秘地位。另一方面,人类在生存活动中又认识着自然。太阳给人以光明和温暖,动物可以用来充饥和御寒……,在这些朦胧的认识中,人类猜测着自然的规律性并以此为自己的方式从自然界获得着生存并企图获得更多的生存条件。“在此期间,人类感到他既不是完全没有力量与自然对抗(因此,对他来说,设法影响自然已经不再是徒劳的),也没有完全控制住自然(因此仍然值得设法去影响自然)。”[1](P30)在这种二维困境中,原始崇拜发生了。
原始崇拜是从自然崇拜(包括自然力、自然现象和自然物)开始的。“人崇拜自然是因为自然对人而言依然是难以驯服的。只要人类还没有发现构成自然表面多样性和无常性基础的基本的统一、单纯和规则性,自然就只能是如此”。[1](P42)在这一崇拜中我们不难发现两条基本内容。第一,崇拜自然其实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生存条件。借助民俗学、民族学资料,我们可以发现自然崇拜门类繁多,诸如雷公、电母、云伯、雨师、火神、山神、河神、龙王、门神、路神……等等,但不同的生存条件却使各民族的自然崇拜各有侧重。如农业民族偏重于天地崇拜,狩猎民族偏重山神崇拜,而航海民族又偏重于海神崇拜。其目的都出于对他们最关切的自然现象的依赖和恐惧。为了崇拜物他们可能会采用许多残忍的巫术手段,但这无一不是对神秘的自然的一种期盼,表达出人类企图获得更多的生存条件的愿望。如“印度的婆罗门在清晨奉献供品是为了给太阳催生,人们告诉我们说‘如果不这样奉献,它肯定不会升起的’”[2](P120)。在埃及,当尼罗河涨水前, 人们就要筑起一道堤坝,以便引水灌溉,为了能引到河水,“传统的看法认为按老规矩是要用华丽的衣裳打扮一个年轻的姑娘,把她扔进河里,作为求得一场美满河水的祭品”[2]( P535)。这种习俗在许多民族中都存在过。可以看出这种自然崇拜其根本宗旨在于满足人们预想的生存条件,而对自然的无知和敬畏则是自然崇拜的先决条件。第二,崇拜自然是为人的行为而设立规范。对自然的敬畏使人在自然面前如履薄冰,诚惶诚恐,人们唯恐冒犯神灵,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与原始崇拜相应形成了无数条“禁忌”。这些禁忌一方面来源于原始人感觉经验的积累,另一方面来源于对崇拜物的神秘猜测,二者结为一体,在崇拜物的统领下构成了原始人生存行为的活动方式。从而对原始人的行为做出了一定的判断和评价。这一判断有别于道德判断中的“应当”,而是以绝对命令式的“必须”“不得”出现,这正反映了在原始崇拜中,原始人的道德是以敬畏自然为基础,以对自然的顶礼膜拜为前提,处于绝对的信仰之中。也就是说,从道德信仰的发生来看,它是以自然崇拜为依托,以绝对命令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的。
英国杰出的人类学家和民俗学家弗雷泽将巫术分为顺势巫术(模拟巫术)和接触巫术。“‘顺势巫术’是根据对‘相似’的联想而建立起来的;而‘接触巫术’则是根据对‘接触’的联想而建立的”,[2 ]( P20)并将二者统称为“交感巫术”。经过对巫术象征意义的分析,他认为“交感巫术整个体系的基础是一种隐含的但却真实而坚定的信仰,它确信自然现象严整有序和前后一致”[2](P75)。因而它与现代科学的基本概念相一致。这虽然是对巫术作了过高的估计,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自然崇拜中所包含的天才的猜测及其合理性,以及它对人类道德信仰产生的意义。一方面,自然崇拜确认了自然的秩序性,使原本无序的思维与行为依自然的相关律而进行,从而使原始道德行为有了一定的逻辑意义。另一方面,以自然崇拜为中心对人的行为做出了禁止与否的命令,从而使人的行为获得了最初的道德含义,这使得道德信仰获得了其最初的历史意义。
在传统的伦理学中道德只发生在人与人的关系之间,人与自然不存在伦理关系。现代伦理学有感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与恶化,将人与自然关系纳入伦理的视野。这一观点已得到基本的认同。但不论站在何种意义上,自然崇拜不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包括了对自然崇拜中所发生的多种伦理关系,其道德意义都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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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然崇拜发生的同时,人类在观察、反思自然现象中也在观察和反思着自身。对人类自身来讲,生老病死及做梦、幻觉是人首先直接面临的问题。从人类学考古材料可以得知早期人类已开始关注人的生死问题。在旧石器时代仰韶文化遗址中,半坡人已有了很讲究的墓葬。墓葬中有包括陶制的生活用具和装饰品,并出现了用长方形木板做成的“棺”。在儿童墓葬中,尸体被置入陶瓮中,上面盖以陶盆或陶钵,在盆盖的底部中央,凿有一个小洞,这被认为是供死者灵魂出入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早期人类已经意识到一种不同于肉体生命的东西的存在。他们认为肉体生命死亡后灵魂仍会继续生存。这就如同恩格斯所说:“在远古时代,人们还完全不知道自己身体的构造,并且受梦中景象的影响,于是就产生一种观念:他们的思维和感觉不是他们身体的活动,而是一种独特的、寓于这个身体之中而在人死亡时就离开身体的灵魂活动”。[3](P219 )这样原始人在对自我特别是其生理现象的理解与猜测中形成了灵魂观念,并产生了灵魂崇拜。
灵魂崇拜的产生对于道德信仰的生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在混沌中发现了精神需要。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在原始人那里浑沌不分或者说精神需求被迫切的物质需求所淹没。灵魂崇拜使人在物质生活层面之外发现了一个属人的精神领域,这一领域有着不同于物质领域的需求与满足。灵魂崇拜使人有可能专注于对精神生活的理解与把握,由此挣脱了肉体的、自然的束缚和限制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相对于物质层面来讲,“生活于精神层面的生命要求着精神的升起与超越,要求着在衣食住行之外的生命目的和价值,这就造成了人类信仰的需求和发展”[4](P72)。第二,在驯服和屈从中发现了精神自由。在自然崇拜中人没有可以选择的余地,而在灵魂崇拜中,灵魂摆脱了物质的限制,它超越了时间和空间,自由自在的生存着并支配着人的生命。面对物质世界和自然崇拜,灵魂崇拜保持了自己的独立性,使人们纵然不能在现实中超越物质世界,却仍然可以寄希望于来生来世。灵魂的发现使人的自我意识凸显出来,使人在行动中有了一丁点自觉自愿的特征,而这正是作为道德信仰的前提条件。第三,在艰难与困苦中发现了希望。灵魂崇拜使原始人将自己的行为的价值、生命的意义、人生的终极目标与神灵联系起来,使他们对未来不再恐惧与失望,而是充满着信心与希望。对此文化功能学派人类学者作了合理的解释。他们认为灵魂崇拜及其巫术原理可以填补人类在应对各种事务中的心理缺陷和漏洞,给人精神上以坚定的信念与实用技术,使人在困难之中保持心理上的平衡与完整,否则他们就会被失望与焦虑、恐怖与怨怒所包围而一蹶不振。正是灵魂崇拜减轻了人类的心理压力,使其在艰难困苦中发现了希望。这为道德信仰的生成奠定了心理基础。
源于人类灵魂观念的灵魂崇拜,随着原始人的崇拜和推测也被赋予了其他事物,这样形成了万物有灵的观念。与人一样,万物也由其灵魂决定,既然万物有灵,那么人更应遵照万物的神灵所示而行。无疑万物的灵魂都是人所赋予的,这就更反映出人类对自身及自然的理解与认识,也是人为自己的行动而设定出的信仰准则。
相对于其他崇拜而言,灵魂的存在总是依附于个体而存在,因而站在这一角度我们可以说灵魂崇拜为道德信仰的生成奠定了个体生成条件,这使道德信仰能落实到具体的个体。而灵魂的超时空自由又为个体确认道德信仰、遵从信仰的道德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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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将目光由自然转向自身时,人类自身的生产也始终是一个难解之谜。随着人类性意识的成熟,生死器崇拜应运而生。从距今约3 万年到1万年前世界各地留下的大量雕刻、岩画中可以看到, 男女的性器官以及女性的乳房、腹部都得以夸大处理,这表明人类早期明显存在着生殖崇拜。生殖崇拜与灵魂崇拜的结合,使人类产生了祖先崇拜。
祖先崇拜既是人对自身的认识,同时又是人最初对社会的认识。在祖先崇拜中,无论是女系祖先还是男系祖先,都表现了人对其祖先的灵魂及人格的崇拜。祖先既是氏族的生命之源,又是氏族生活秩序的制定者,具有巨大的权威性。
祖先崇拜之于道德信仰的意义更为巨大。第一,确立了群体行为的规范模式。祖先崇拜以始祖之名将人类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一些原始禁忌和基本生活习俗加以神化,并不断地使之完善和扩大,从而有了一个相对完善的行为规范模式。这些规范在血缘亲情这一纽带下变得更为牢固,这使得道德信仰有了其生成的社会秩序论根据及丰富的可信仰内容。第二,规范了群体成员的社会行为。祖先崇拜在群体生活中以其绝对权威使人对所谓神训恪守不渝,这就在极为严格的意义上规范了群体成员的社会行为。女娲可以被视作祖先崇拜的变形。“在民间信仰中,女娲是全知全能的。她虽然居于天界,却对人们的言行无不知晓;她是理想道德的典范,并致力于维护群体的伦理、道德、正义和秩序。对那些行为合乎群体公认的伦理、道德规范(例如诚实、善良、孝顺、贞节)的人,她会施以福簾。既使他们的行为一时受到不明真相的社会舆论的严厉谴责,可神意的公正裁判最终会使真相大白于天下;而那些违反规范的人,女娲则降以疾病、死亡、灾害等,以示惩罚。”[5 ](P179)这一分析虽然包含了女娲崇拜的现代意义,但也必然传承了祖先崇拜的原始意义与作用。它表明祖先崇拜借助信仰的力量完成着对群体成员的社会行为规范,这无疑是道德信仰的直接来源。第三,协调了群体的社会行为。群体的凝聚和协调,是群体得以生存、发展和繁荣的重要前提。“对共同始祖的信仰,使群体成员之间产生了一种基于共同血缘关系上的亲和力,以及对所属群体的自豪感、归属感和认同感,从而造成群体内部的凝聚力。这一信仰观念及行为的周期性巩固、强化,又使凝聚力不断得以维系、加强,从而有利于群体的完整与和谐统一。”[5](P178)就此而言, 祖先崇拜比其他崇拜的形成有着更为有效的协调功能,从而更有利于化解内部的矛盾冲突,使群体发展壮大。
祖先崇拜表现出人们对群体关系的觉悟。这标示人类已有意识地开始处理社会关系问题并形成了一系列的社会行为规范,且以此为标准来协调、规范人的社会行为。这本身表明了道德已发育和产生。而在道德的发育中,原始的崇拜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从道德发生学角度来看,人类早期的道德是人在应对自然、社会和自我时所形成的,表现为一种必然,即人们只能如此别无选择。这是人类早期的认识力、活动力所致。正因如此,道德从一开始就和原始崇拜结合在一起,以原始崇拜的形式表现自身。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借助对崇拜物的虔诚信仰来完成其行为运作的。
由是可见,道德信仰的生成并不玄妙,有其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的基础和根源。它是与道德规范共生的一个道德现象。虽然信仰的具体内容和程度有着差异,但它始终与其他道德现象相伴随。我们永远不可能从道德领域中排除道德信仰,这是我们从道德发生学角度做出的必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