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财团:大型国有企业重组的关键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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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再造大型国企

1999年国有企业的总体效益有好转,国企问题似乎不那么严重了,国企改造的呼声似有回落。危机感的降低,本身就是危机。1999年国企总体效益好转的主要原因究竟是什么呢?第一,“债转股”使一大批负债率高的大型国有企业(我国国企的负债率一般达70%以上),从亏损变为赢利。其实质是,国家财政出钱,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形式,购买了收益率低于(或远低于)现行银行利息率的国有资产。第二,连续降息使所有高负债的国企大大减轻利息负担,使部分国企由亏变赢。其实质是,使高利率下存款户的利息收入,在低利率下转变成了高负债国企的收入(注:1.存款户的实际利息收入由于物价连年下降而得到一定补偿。注2:由于降息基本没有减少存贷利率差, 所以商业银行由于降息而受到的损失有限。)。第三,打击走私使相应一批国有企业的产品真正增加了在国内的销售,从而取得增收、增利的效果。

以上三点,是大部分扭亏为赢的国企“扭亏”的主要原因。在这三点中,只有第三点的效益真正来自于生产与流通环节,但仍然与国企自身的机制无关。此外,还有两个使国企效益好转的辅助性因素,即第四,职工下岗降低了国企的部分成本。第五,少数国企通过技术创新,开发出市场接受的产品,从而增加了收益。

总体而言,1999年国企总体效益虽然好转,但并未真正解决脱困问题。根本性的国有企业运行机制问题,基本没有改变。

尽管政策向国有企业倾斜,国有企业还是效率低下。如果机制不改,“债转股”之后的国企,会不会重新债务高筑?没有利益机制的国企,资产流失,如何止住?没有自动创新机制的企业,如何不在一段经济周期之后被重新淘汰?不转变机制的国企,如何能确保不出现新的停产下岗问题(类似于“砸锭”的新的强制改造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并没有因为1999年国企总体效益好转而改变。

国企改造已经到了攻坚阶段了。不改,没有出路。“改”,只能在“抓大放小”的原则下,把小型国企放好,把大型国企再造出活力来。对大型国企的再造,已经没有犹豫的余地和犹豫的时间了,除非把大型国企也一齐放掉。

二、再造大型国企的什么

目前,对国企改革与再造的主流意见是“股权多元化”策略,通过不同法人之间的利益差异,实现相互钳制,相互监督,从而有利于资产增值,或减少损失。但是这只抓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且还不是问题的根本。

国企再造,特别是大型国企的再造,可以覆盖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决策流程、激励机制、生产流程、信息流程、财务控制、企业文化等企业管理的几乎所有领域,但要解决活力问题,必须抓住根本,弄清国企病症之源。为此,我们首先分析一般财产所有人在投资过程中的权利转换过程。

1.在一般意义上,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拥有投资权、消费权、赠与权、遗产权等四项权力。这是当今社会中自然人对其所拥有财产的法权。

2.当财产所有人进行投资之后,就交出了所投资财产的使用权(失去了直接对财产的消费权、赠与权和遗产权),而换取了股权。股权意味着两项权力:投票权(选举企业董事的投票权)和剩余索取权(即,分红权)。

当这个投资者的投票权足够大(股权足够大)时,该投资者就可以作为董事进入企业董事会,甚至成为董事长。

3.董事会拥有选择(聘用或解聘)企业总经理或(和)高层经理的权力,拥有重大问题决策权,同时,负有激励和监督总经理和高层经理的责任。进入董事会的大股东,直接拥有部分或大部分这样的权力。没有进入董事会的投资者,则只能间接地拥有这样的权力(由董事会来代行这样的权力),此外,还有一些监督权是由监事会代理的。

4.总经理和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代理所有者对财产进行日常的运作和管理,激励并调动企业所有员工的积极性,实现董事会的目标(资产增值和利润目标,这也是所有投资者的目标)。上述权利的演化过程,可用图1表示。

┌────┐ ┌───┐ ┌──┐ ┌─────┐ ┌───┐

│A.财产所│ │B1.投 │ │B2:│ │C.董事会权│ │D.职责│

│有人对财│ │资后:│ │大股│ │力:a.选择│ │:│

│产拥有的│ │a.投 │ │东直│ │权(聘任或 │ │a.执行│

│权利: │ │票权 │→│接进│→│解聘总经理│→│董事会│

│a.投资权│→│b.剩 │ │入董│ │,并对其激 │ │决定 │

│b.消费权│ │余所 │ │事会│ │励和监督) │ │b.日常│

│c.赠与权│ │取权 │ │(C) │ │b.重大问题│ │管理( │

│d.遗产权│ │ │ ││ │决策权│ │代理) │

└────┘ └───┘ └──┘ └─────┘ └───┘

图1

在这个权利演化过程中,能够确保投资人资产增值、确保企业有效运作的基础,是从头到尾的利益驱动链条。国有企业所缺少的就是这根链条。而这正是国有企业没有活力、缺少趋利本性、缺少使本身资产增值的动力的基础。因此,再造大型国企,最根本地就是要铸造这根利益驱动链条。

我们现在大力强调用现代企业制度来再造国企。但这在理论上只能解决上述过程中的第3、4两段中的问题。而最重要的,是受托于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第一个环节的问题,也就是1、2两段的问题,即“所有者缺位”问题。国有企业没有活力的病端,就深深地植根于前段(特别是1段)的差异中:国有资产的掌握人并不拥有所辖资产的消费权、 赠与权和遗产权,因此,所具有的投资权也是不完备的,在其行使投资权后,只能获得投票权,“剩余索取权”完全不属于管辖人自己。如果前段(1、2两段)的问题不解决,3、4两段中的、基于所有者利益的理性行为,就很难发生。或者说,如果1、2两段的问题不解决,那么在3、4两段,基于“经济人”假设的理性行为,就不会发生。更何况由于从历史上延续下来的政府职能没有改变的原因,试图通过建立解决后段问题的现代企业制度,来解决国有企业的活力问题,是不切实际的。第一,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不见得建立得起来;第二,建立起来的形式上的“现代企业制度”,也无法解决国有企业的活力问题。“所有者缺位”是国企病症之本。

因此,国企再造(包括大型国企的再造)必须从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开始,从A到D,建立起一个利益驱动的链条,使国企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自动地自我壮大、自动地技术创新、自动地追求资产增值。也就是说,使之具有趋利的本能。当然,也必须解决在3、4两段实施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障碍问题。

怎样才能通过国企再造,使国企具有趋利本能呢?以下几点着重分析这一问题。

三、再造管理国有资产的首要环节——国资财团

基本解决(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种方法。

1.强本之策。所谓“强本之策”,即把改造的重点放在受托于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首要环节上,也就是设法改进国有资产代表人和国有资产之间的法权关系,使之与其所代表的财产之间的密切度(或隶属度)有较大提高,从而为“利益驱动链”的建立奠定基础。所谓密切度(或隶属度),是指资产的控制人(或管辖人)对其所辖资产的四项权力(投资权、消费权、赠与权和遗产权)的拥有程度。

目前,我国受托于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首要环节,是国有控股公司,也是试图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的措施。但实际上,国有控股公司不过是主管厅局的翻牌。本质上,这一措施没有丝毫改善国有资产代表人与其所辖资产的关系(密切度)。国有资产代表人对其所辖资产依然没有消费权、赠与权、遗产权等权力,而只有部分投资权,即在投资之后,国有资产代表人只有投票权,没有属于自己的剩余索取权,其剩余索取权归代表人所辖资产的最终所有人(政府或全民)所有。这样国有资产代表人在投资运作其所辖资产时,就缺少利益驱动机制。这是国有控股公司所不能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用“国有控股公司”来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的第二个困难在于,国有资产代表人的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人上,“集体负责”使责任虚化。第三个问题是,存在不明确的任期,做好做坏,都不能保证成为终身事业,不能确保代表人有长期运作所辖资产的动机(事实上短期行为的状况非常严重)。第四个问题是,目前的国有控股公司没有被授予全权对所辖资产的增值负责,政府可以通过对国企的规定和审批权,轻而易举地越过国有控股公司,直接干预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国有控股公司现有的权力、责任和利益设计,基本上起不到隔离政府与国企的作用,“政企分开”还只是一个所要求实现的原则,而事实上没有一个机制来实现它。也就是说,用国有控股公司的方式基本上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

依据上述分析,解决“所有者缺位”的根本出路在于,设计一种责权利一致的、并且责权利落实到具体人的、全权代表政府负责国有资产增值的团体。这样的团体,不是公司,应称为“国有资产财团”。国有资产财团不是政府机构,没有行政级别。国有资产财团全权负责所辖资产的增值。

政府的责任只是设立一个纵向的委员会系统,某级政府对其所辖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就表现在相应级别的这个专门的委员会上。这个专门的委员会只负责:(1)按照法律(须新建), 公开选拔国有资产财团的人员。(2 )对国有资产财团的业绩进行考核(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考核到人),按照有关法规(须新建),对国有资产财团中的人员进行奖励或惩罚。(3)当国有资产的损失达到一定比例时, 依照法律(须新建),解聘管辖相应国有资产的人员(但在法律规定的损失范围内,不得解聘)。国有资产财团中的国有资产代表人,一旦解聘,就永远不能再次选用。

在国有资产财团内部,对每一个国有资产的代表人实行“责权利一致”前提下的责任制。即:(1)资产(按管辖权)划分到人。 边界清楚,不得有任何交叉。(2 )国有资产代表人全权负责所辖资产的运作和投向,负责所辖资产增值。(3 )对国有资产财团内的国有资产代表人实行重奖、重罚制。重奖的基本规则是:按照所辖资产的年增值额度和利润额度的一定比例,给该国有资产的代表人奖励,奖励的主要形态是相应资产所在企业的股份。这样,只要经营得好,国有资产代表人所持有的股份,就会逐步增大,从而具有了一定比例的所辖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并通过这一部分的剩余索取权,而获得相应额度的消费权、赠与权和遗产权。尽管这一比例是小的,但毕竟使国有资产的代表人与其所辖资产的关系,比过去更为密切了。重罚的基本规则是:按照所辖资产的年贬值额度和亏损额度的一定比例,给该国有资产的代表人惩罚。惩罚首先从其所持有的股份的退还开始,然后进入用私家财产赔偿,直至罚到“一无所有”。(4)对国有资产财团成员,不实行任期制, 只要所管辖资产的亏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就可以永续管辖相应资产。(5)准许亏损。只要所辖资产在年终的价值, 不低于所辖资产的历史上的最高价值的一定比例(此比例须由相应法规规定),就允许国有资产代表人继续具有代表资格,从而有利于代表人的长期行为,有利于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竞争。损失超出比例限制,相应代表人就应被永远清除出国有资产代表人的队伍。

国有资产财团内部的上述规则,应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

国家对国有资产财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应征收“国有资产财团所得税”(按国有资产财团中的具体人员所辖资产的红利计征,即落实到具体的国有资产代表人)。这就好像对居民向企业投资,不收增值税,也不对居民收“企业所得税”,而只收“个人所得税”一样,以国资财团成员所辖资产的红利为计算对象的“国有资产财团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地位相同。

这样的责权利设计,就在较大程度上密切了国有资产代表人与其所辖资产的关系,从而在较大程度上为国有资产代表人建立了一个利益驱动的机制,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源头性的“所有者缺位”问题。有了这样的开始,就有可能建立起向国有企业经理层方向延伸的“利益驱动链条”,从而使国有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自动技术创新、自动追求资产增值的本能,具有长期行为的特征。

在对大型国企的再造中,一旦把这个利益驱动链条锻造出来了,国有企业就具有了生命力,就具有了自动对国有资产增值负责的特征,此时,政府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就应从此消失,相应的政府部门也应同时撤消。政府不再越过国有资产财团对国有企业实施任何直接管理。

国有资产财团管理国企与政府直接管理国企的区别可由图2所示。

图2

毫无疑问,这些差异决定了国有资产财团直接管理国企,比政府直接管理国企更为有效。从“动力”角度看,国资财团的管理者的动力强、政府官员的弱。因为国资财团中的每个人员与其所辖资产之间,有着直接的利益,而政府官员没有。从“责任”角度看,国资财团责任到人(每个人对划给他管辖的那块国有资产全权负责),而政府官员则无此明确的责任。从“长期行为”角度看,国资财团有长期行为,国资财团中的人员可以把“运作所辖国有资产”作为终身事业,而政府官员是任期制,很难有长期行为。从“管理跨度”角度看,国资财团中的人员只负责相应资产及资产所在的企业,可以把管理跨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政府要管理辖区内的所有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显然跨度太大,不符合管理学原理。从“专业性”角度看,国资财团中的人员,可以从全社会筛选针对国有资产所在行业的、有能力运作资产的战略投资家,而政府官员(由于政府职能的多样性)却难以做到这一点。从“风险决策”角度看,国资财团(由于责任到人)会恰当地冒风险,投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以求取得长远的优势,而政府官员则会“两极化”,在集体担责任(个人责任虚化)时,则敢冒巨大风险,做出莫名其妙的决策,在责任到个人时,则宁愿放弃机会,而不让风险落到自己头上。从“监督”角度看,国资财团能够近程监督企业的高层经理,而政府却只能远距离监督。这一差异十分重要,因为监督人与被监督人之间总是信息不对称的,监督距离越远,监督就越困难,成本就越高。这也是政府直接监督国企,总是挡不住“穷庙富方丈”现象的蔓延、遏止不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国资财团成员对自己所辖资产而言,有了自身的利益和可被追究的明确责任,又可以“近距离”监督国企,因此他们会自动努力使所辖国有资产增值,自动尽力选好(或解聘不好的)国企经理,监督好国企运行。所以,在国资财团运行的同时,政府应当、而且完全可以放心地放弃直接干预国企的三大权力(即对国企高层经理的任命权、对管理层工资水平和职工工资总水平的决定权,以及重大投资决定权),把它们还给国资财团。从而,政府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从此撤消,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也同时撤消。

2.补本之策。由于普通居民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密切度远高于国有资产代表人对自己所辖资产的密切度,所以在企业的产权结构问题上,完全可以采用国有、集体、个人、国外投资者混股的方式,用对财产密切度高的产权的长期行为、趋利增值行为,来弥补对财产密切度低的产权的不足。这就是所谓“产权捆绑”的模式。这种成功的案例甚多。新加坡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国有资产在竞争性行业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25%,在其他性质产权的带动下,获得较高的收益。

但当国有股占多数时,关键还是国有股一方的活力问题,还是国有资产管辖人和国有资产之间的法权关系问题。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仅靠这一“产权捆绑”方式,作用将是十分有限的。只有国有股占少数(不是第一大股东)时,国有、集体、个人和国外投资者混股的“产权捆绑”方式,才能发挥重要作用。

当然,“产权捆绑”策略,可与“国资财团”同时使用,且最好同时使用,这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其实,只要国资财团建立好了,国有资产管辖人会自动寻求多种成分混股的“产权捆绑”方式,用不着政府操心,而且政府也不应当再操心。既然依据新立的法律,政府已经把国有资产管辖权全权交给国资财团了,再直接干预,就违法了。

3.权宜之策。所谓权宜之策是指,直接在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问题上,采用多种不同的部门投资混股的方式,利用部门之间的利益差异,相互钳制,相互监督,以利于国有资产增值,或利于减少损失。

这显然只能是权宜之策。它会使政府部门更加深入地干预企业,后患甚大,为进一步改革留下更大的障碍。

四、国资财团建立之后的国企再造——清除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障碍

提出用现代企业制度来改造国企(特别是大型国企),提出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已经许多年了。太多的国企都说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基本上都是“有其形,而无其神”,甚至是“有其名,而无其实”。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从严格意义上说,一个也没有。

因为在如下一些关键点上国企未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1.(国有控股公司和)董事会没有完整的对代理人(高层经理)的选择权。国有控股公司和它派到董事会的成员,对国有资产的增值负有责任,但却没有完整的聘用和解聘高层经理的权力,甚至,对大多数情形而言,基本上没有聘用和解聘高层经理的权力。现在大多数国企,包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甚至包括一些上市交易的国有控股的公司,任命公司高层经理的权力,都不是董事会的,而是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于是,国企在这一问题上所面临的基本状况是:对国有资产负有增值使命的,没有权力选择代理人,而有权确定代理人的部门,却不对国有资产的增值负有责任。这种状况的必然结果是,对国有资产增值负责人无法负责。“政企分开”就成了一个想实现而无法实现的口头原则。

2.董事会没有决定总经理工资水平和企业员工工资总水平的权力。决定企业总经理的工资水平和企业员工工资总水平,是董事会必须具备的权力之一。没有这一条,董事会何以聘到优秀的总经理?何以对股东负责?何以对所辖资产的增值负责?何以代表所辖资产的长远利益?但是,现在国企所面临的基本情况是,董事会恰恰没有这一权力。国有企业总经理的工资水平和企业员工工资总水平,是由政府通过某些法规来决定的。甚至对国企总经理实行年薪制,都要地方政府下文才能试行。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何以同三资企业竞争人才?特别是今后中国加入WTO之后,这一矛盾将更为突出。如果我们还不改革的话, 中国国企还将继续成为三资企业的、免费的人才培训基地。中国国企将继续处于极为不利的竞争地位。

3.董事会缺少重大投资(包括重大技术改造投资)的权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重大投资决策权本应在董事会,超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在股东大会(对国有股占统治地位的企业或国有独资企业而言,股东大会的决策权,实际上就是国有控股公司的权力)。但是,我国国企的董事会和国有控股公司,并没有这样的权力。重大投资或超大投资的决定权,事实上在政府有关部门手中。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国企就无法进行重大或超大投资。

董事会既没有选聘和解聘总经理的权力,又缺少重大问题决策权,怎么能说这样的国企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了呢?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当前“在严格意义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一个也没有”的原因。

现代企业制度的再造,必须以国资财团的成功为前提。在国资财团建立之后,现代企业制度再造的根本,就是政府放弃所有直接干预企业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处于后段(第3、4两段)的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从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到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制度、激励与监督制度),无须政府的任何介入就会自动建立起来。这是利益驱动的自然结果。

与此同时,还必须解决国有企业再造的支撑环境问题。没有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国企再造就缺少成功的保障。

五、支撑环境的改革

构成支撑环境的要素很多,这里仅给出几个具有重要支撑地位的要素。

1.坚决取消所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取消“官本位”制。“官本位”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中国社会大多数人的意识之中了。它极大地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如果不在意识形态领域清除“官本位”的观念,国有企业的改革必将遇到几乎无所不在的障碍。而社会观念的根本性改变,按照马克思的“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必须从改变社会存在开始。

改变“官本位”社会存在的突破口,是取消所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其意义不仅是荡涤“官本位”观念的第一战,而且对国有企业改革还有直接的现实意义:把企业经理层从行政干部的队伍中剥离出去,就会为国资财团任免国有企业的经理铺平了道路,为国资财团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为了把“官本位”的观念从社会大多数人的意识中清除出去,除了取消所有企业的行政级别之外,还必须取消宗教组织的行政级别,取消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医院的行政级别,取消科协、作协、体协、妇联、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的行政级别。行政级别仅仅保留在行政系列。当然,取消这些行政级别的先后顺序,是个较为重要的策略,需恰当安排。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中国社会一直受着社会信用缺位问题和不严格遵守法规的困扰:从企业借债不还,企业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企业做假账、编假报表,到企业逃税,企业违法排污,违法破坏土地、森林、矿产资源,到会计事务出具假报告,地方干部谎报统计数据,到官员腐败,执法犯法,政府机关乱收费等。这类问题,危害极大。它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严重地阻碍了廉政建设的进行,严重地阻碍了社会法制化的进展,严重地破坏了中国人的生存环境,也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信用问题犹为严重。1998年国家审计署组织驻地方特派办和北京、吉林、湖北、浙江、安徽等5个省市审计厅局, 对23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结果惊人:不实利润总额占审计利润总额的147.8%,其中,多报利润占审计利润总额的90.27%,少报利润占审计利润总额的50.196%。在多报利润的企业中,最严重一家实亏9.43亿元,年度报表却反映利润2086万元。上市公司作假,严重侵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国有企业作假,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

中国政府采用了种种措施,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建立,稽查特派员制度的建立,到各种反腐斗争、打假斗争,到各种法规、条例的颁布,做了大量的努力,然而,却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击中上述问题的根本。

上述社会信用问题,是深深地扎根于个人信用的。不抓住个人信用这个根本,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社会信用问题。为此,必需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体系,让每一个人都能直接享受到守信用和守法规的优惠待遇,同时为其不守信用、不守法规的行为付出可观的代价,使每一个人都能直接感受到“不守信用,得不偿失”,“不守法,得不偿失”。这样上述社会信用和遵守法规问题就会得到根本的改观。

按照管理学原理,调整人的行为有两种基本的方法。一是“拉”的方法,二是“推”的方法。“拉”是“使其自觉地做好”(或自觉地不做坏)。对国有资产财团的重奖、对企业管理层的“期股激励”,就是“拉”的方法(使其自觉地管好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推”就是“使其不敢做坏”。我们现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度、各种反腐败的运动,就属于“推”的措施。但是,在上级与下级之间、公众与官员之间、监察人与被监察人之间,信息总是不对称的。前者难以确切地了解后者腐败信息。为了获得这样的信息,就必须支付可观的费用(信息成本过高),特别是在远距离观测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因而,“查处”就只能实施到少数腐败人的身上,腐败现象的遏止就较为困难。我国目前对国有控股公司、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激励与监督,就处于这样一种状况(没有“拉”的手段,“推”的手段也不得力)。因此,必须寻找新的出路。

一个能对全体国有资产代表人、对所有企业经理人,乃至对全社会所有人都能起到“推”的作用的措施,是为全社会每一个人设立一个唯一的、永久的号码,并以此号码为基础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记录每个人的不守信用和违法的行为。任何用人机构或相关单位都可以根据这一唯一的、永久的号码,通过电脑和网络,随时查到有关人员的不守信用和违法行为的资料,从而产生巨大的“推”的作用。其巨大的威慑力量,能使包括官员在内的所有人,在做坏行为时,不得不权衡利弊,考虑再三。由于这一系统,使获得不对称信息的平均成本降到很低,从而具有实用价值,不仅使廉政的实现有了一个较为有力的措施基础,而且也将改变整个中国社会的信用缺位状况,以至对改变整个中国的社会面貌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代理”链条中,这个信用信息体系,对任何一个环节的“败德行为”都是一个重要的制约。

国有企业利益驱动机制的再造,或许是现行公有制前提下,救活国企的最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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