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要特别关注下列环节的审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要论文,特别关注论文,环节论文,会计师事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年末销售。
在大多数情况下,舞弊性交易均发生在企业会计年度期末,有些管理人员多在这时候造假以显示财力和成就。当企业出现资金的严重缺乏时,也会在这时制造虚假的交易以取得贷款。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对这类事项应给予特别注意。
2.抵销业务。
许多管理人员在应收款项问题上弄虚作假,其手段之一是捏造抵销业务,来掩盖被确认的企业到期的应收款项较少的事实。抵销业务在一般情况下是交易中的正常现象,但由于容易为管理人员用作舞弊手段,因此在现场审计中应查明这些业务的真实性。
3.与关联公司的业务。
有意舞弊的管理人员,会试图通过与关联公司进行虚假销售来避免对某些业务的确认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管理人员都可以确认这种虚假交易。因此,在执行审计业务中应注意这方面的重要交易,并对关联企业的交易实施审计,否则可以考虑拒绝接受审计委托。
4.替代销售。
在注册会计师发现了不正常的业务事项而提出调整要求时,如果这种不正常的业务系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时,他们可能会以制造替代销售的方式加以蒙混。替代销售一般是在期末的最后一刻做成,并且使用与调整事项相同的数量和金额。
5.盗用财物。
实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遭到起诉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企业职工盗用了财物而未被发现,而企业通常认为聘请注册会计师可以制止职工的盗窃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任务并不在于以其特别的注意力发现盗用财物的不正当行为,除非必要时增加审计程序,以获得确凿的证据并提供合理的意见。因此,为了减少注册会计师在这方面的潜在义务,应当警惕已察觉到的各种征兆,并提醒企业管理部门,提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的方法。发生盗用财物而未被及时发现,往往与企业内部控制薄弱、会计制度失效或执行不严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注册会计师为帮助企业防止内部盗用行为,必须认真检验分析企业内部控制及会计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并考虑是否在某些环节有失效的可能性,必要时可为企业管理当局撰写《管理建议书》。
6.虚假的会计凭证和有疑问的会计记录。
大部分的舞弊行为往往使用以某种形式篡改记录的手段。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应注意是否有下述不正常情况:①非正常的表单;②非正常数额的交易;③模糊和难辨真伪的签字;④改动的字迹;⑤不按正常顺序处理的交易记录;⑥与经营期不一致的交易等。
7.期初余额。
企业的会计核算是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的。一般而言,企业本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上期的延续和发展,而期初余额则反映了企业前期的交易、事项及会计处理结果。因此,当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以期初余额为基础,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会计报表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关注期初余额,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以证实:①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错报和漏报;②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③上期遵循了恰当的会计政策,并与本期一致。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询问企业管理当局、审阅上期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适当的实质性测试等程序。如果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但应当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如发现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和漏报,或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而且相关事项对本期会计报表有严重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报告的类型。
8.期后事项和或有负债。
决算日到审计外勤工作结束日这段时间称为期后时期。在这一时期内,对影响会计报表项目发生变化的事项,称为期后事项。期后事项在决算日往往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只有到外勤工作结束日才可获得。但这些期后事项很可能会改变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公允性的意见,故审计中必须予以充分注意。如企业由于某种原因被起诉,法院于决算日后作出判决,企业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因这一负债实际上在决算日之前就已存在,故若其数额很重要,就应调整企业资产负债项目,并加以说明。或有负债是指由某一特定的经济业务形成的将来会发生某种意外,需要企业清偿的潜在的债务。这些可能发生的债务,到结算日止,仍不能确定。或有负债包括未决诉讼、未决索赔、税务纠纷、购买固定资产合同、应收票据贴现、应收账款抵借及其他债务担保等。这些或有负债虽然暂时无法确定,但今后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较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