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即将全面放开_特许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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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日前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暂行办法适用于零售、文化体育、餐饮等各类服务业。这意味着原来一直受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入零售业特许经营即将放开。与此同时,备受业界关注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有望近期出台。业内专家认为,这两个法规将促使我国特许经营法制化和正规化。

到今年年底,我国将在服务贸易领域取消对外商特许经营的限制。今年4月份,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现在征求意见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暂行办法》可视为对这一规定的补充。

《办法》中要求,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和包括特许人所属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经营情况,开展特许经营的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费的金额及收取方法,保证金的返还条件,有关特许人的纠纷和未决诉讼等基本情况。

有关人士认为,这是为了遏制有些特许人夸大自身实力,使被特许人受其迷惑上当情况的发生。《办法》还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按照中国的入世承诺,特许经营市场将在入世三年后全面放开,与之配套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将成为中国特许经营领域效力最高的专门性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号、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对需要提供物品供应的特许经营业务,应具备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物品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服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经济组织;拥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相应条件。

《办法》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商品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

据了解,目前我国特许经营领域的主要规定是1997年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办法》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的资格、权利义务、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实践中没有完全落实,在特许经营市场的规范上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导致特许经营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

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即将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更加全面、具体。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能当特许人、被特许人,特许加盟的合同应该如何制定,以及如何防止商业欺诈等内容都会在《条例》中得到明确规定。

据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信息披露要求严格,《条例》规定特许企业应该向公众披露资金、财务、经营、特许人要求的费用、限制、条件、自身的经营能力等信息,同时也要求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提供证明自身经营能力的材料。《条例》还强调了对特许经营的监管,并要求建立备案制度。特许经营企业必须到当地经贸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境外企业或跨境交付的特许企业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在境外有两个以上成功运营店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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