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史分期三家说平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家论文,中国论文,古史论文,说平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考当代中国史学界之研究旨趣,半个多世纪以来,恐怕还没有任何一个问题能像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即所谓的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断限问题那样持久地吸引着那么多人的关注,并为之聚讼纷争达六十余年之久。中国古史分期研究的现状,亦不妨以三字蔽之,曰:长、慢、大。“长”,争论时间达六十余年,迄无定论,不可谓不长;“慢”,讨论反反复复,阵营几经变幻,却不见突破性进展;“大”,即研究者彼此分歧很大,且一点也看不到接近之趋势。本世纪五十年代,大体上形成了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魏晋封建说三说鼎足之局面。到七十年代末,三说外加上尔后相继出现的春秋说、秦统一说、西汉说、东汉说、东晋说等,分期主张已一变而为八派之众,意见不是趋于一致,而是更渐分散,异词纷呈,派说林立。难怪有学者痛言:“分期问题迄未解决,反映我国历史科学的发展是何等缓慢!”〔1 〕症结何在呢?坦率地说,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之长、慢、大,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其实质,乃是中国古史分期的讨论从一开始便走进了死胡同。事情非常清楚,中国古史分期讨论的是一个大前提没有明确、大前提本不存在的问题!先认定中国有个奴隶社会发展阶段,再以此为据去进行什么奴隶社会同封建社会之间的分期断限讨论,是十分荒谬的,其结局,正如人们所看到的:是不会有什么结论的,是永远也讨论不出什么结果来的!
无可否认,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中持说诸家在一些具体历史问题的研究上还是卓有成效的,但由于大前提错了,所以,各家在立论持说上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前已言之,进入七十年代,古史分期讨论中派别愈演愈繁,已达八家之众,然细析之,后出各派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基本史实的凭依上,并无多少自立之余地,实不过五十年代三派之派生物,是以,本文拟仅就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中颇具代表性的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魏晋封建说三家观点作所评析,以证其立论持说之不可取。三家说若不成立,则其余各派自己无立足之地矣。
一、西周封建说平议
主张以西周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开端的史学家有范文澜、翦伯赞、杨向奎、徐中舒、王玉哲先生等。
西周派对自周以下社会性质的认识,比较符合中国历史的实际,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亦每能言中。但西周派对商代社会性质的分析、界定,却是不能令人信服的,站不住脚的,其所以站不住脚,是因为它有违于如下基本史实:即迄今没有任何证据可资说明,商周之际的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乃至上层建筑等方面出现了根本性的深刻变革。具体说来:
(一)商周二代生产力水平、物质文化特征的相近性大于相异性
这里,不妨首先从在生产力诸因素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生产工具的状况着手考察。范老一方面承认“生产的变更和发展始终从生产力的变更和发展上,首先是从生产工具的变更和发展上开始”,另一方面却又说,“但是,把它公式化来应用,就难免失去原理(马克思主义原理——引者)的精神”。〔2〕至于为什么强调了生产工具的作用, 便会失去原理的精神,则未作进一步之论述。如所周知,在对商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估计上,史学界多数人还是着眼于当时的生产工具的考察的(西周派亦不例外),这是符合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工具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尺度这一原理的。范老等之所以刻意淡化这个问题,乃是因为他们也十分清楚:商周两代的生产工具状况、生产力水平,是基本一致的,一定要说周代的生产力水平已较商代有了多大多大的变化,是无论如何也难以令人信服的。
西周派无法否认以下事实:即“西周至东周初的农业生产工具及其所反映的生产力,比商代并没有多少进步。”“在许多西周遗址中,经常发现的农业工具,仍然都是石、骨、蚌器”,“和商代一样耒耜主要是木制的”,即使出土有少量青铜镈鲫和青铜臿,其形制也“与殷墟出土的一样。”〔3〕事情本已十分清楚, 但西周派却囿于“奴隶社会乃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成说,硬是要在中国古史上制造出一个奴隶社会来。于是,为满足上述理论需要,本属发展水平相当、社会情况相近的商周便被人为地界定成不同性质的社会。
无可否认,在手工业方面,灭商前的周人已达相当之水平。近年来的考古发掘证实:“周族在克商以前已经有了青铜工业。”〔4 〕在先周青铜器中不仅有商式铜器,商周混合式铜器,而且还有了数量不多的周式铜器,这说明,“先周文化已是高度发展的青铜器文化”。〔5 〕旧谓“周族之使用青铜器还在消灭了殷纣的王朝,继承了殷族的文化之后”〔6〕已不成立。再从文化方面来看,1977—1979 年周原考古队在陕西岐山凤雏村宫室(宗庙)基址西厢二号房第十一、三十一号窖穴中,出土甲骨一万七千多片。这一大批甲骨中,已清理出有字卜甲一百九十多片,总字数为六百多字。据初步研究,学者们多倾向于认为,这批甲骨并非一时之物,最早的卜辞,可上溯至武王克商前的文王时代。它分卜祭祀、卜告及卜年、卜出入、卜田猎、卜征伐、人名官名地名、月相及记时、杂卜等类,足见内容之广泛。过去,叶国庆、孙作云诸先生就认为“商周历法不同”,“克殷之前,周人已有他的历法”, 〔7〕岐山凤雏村甲骨文的发现,给叶、孙二氏的推断提供了新的有力证据。正如徐锡台先生所论:“周原甲骨文中出‘既吉’,‘既魄’,‘既死’,说明在周文王时就已用月相补充殷的干支纪日方法”。〔8〕但所有这些,充其量只能说明灭商前的周人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方面大体处于接近、顶多是相当于商的水平,而不是更高。灭商后,周在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内亦不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方面有大的发展。准此,则西周派执意要在商周间作一质的分野,便显得十分苍白了。
史实既于己不利,于是,西周派便只好在理论上巧释其说了:“至于生产工具制度的变化,在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上,并不一定是决定性的”,对此,“不必过于拘泥”。〔9〕实在令人大惑不解!试问, 若是我们一旦到了对于决定人们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广度和深度,且作为社会生产关系重要指示器的生产工具的状况已不必过于拘泥、深究的地步,那么,作为唯物史观信奉者的我们,还有什么可拘泥、可深究的呢?
(二)商周二代生产关系的一致性大于差异性
上面,我们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上论证了商周两代的相近性。下面,再考察一下商周两代的生产关系状况。
范老等既不愿拘泥于生产工具,自然是注重对生产关系、剥削方式的直接考察了。范老说:“推究封建制的发生,首先应从剥削方式的变更上”着眼。〔10〕这样也好,也无疑是对的,因为,这方面的考察对于社会性质的认定来说更具直接性、更具决定意义。
先看剥削方式。《孟子》讲“殷人七十而助”,“虽周亦助”。参之其它史籍,有迹象表明,西周在厉宣之世前,一直是沿用夏代后期已经推行、商代继续行之的“助”法的。根据是:第一,周人在灭商之前以至灭商后的一段时期内,经济、文化发展水准并未高出于商,且每有不及之处,他们既无另创新制的物质条件,也缺乏一下子废止旧制的力量。第二,孟子讲“虽周亦助”,“野九一而助”,并对这种行之于“野”的助法作了具体描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可见,周之“野”曾行用助法。第三,观西周昭王时器《令鼎》:“王大藉农于琪田”;共王时器《簋》:“令汝作司土(徒),官司藉田”。〔11〕《孟子》有云:“助者藉也。”知“国中”也是行助法的。所不同者,是“国中”的公田(藉田)较为集中,〔12〕不像“野”那样,公田、私田夹杂错落在一起。至于助法的废止,大约是畿内在前,封国在后。西周行“彻”法,时间当是起“自厉王之流,藉田礼废,宣王即位,不复古也”之时。〔13〕一如徐中舒先生所论,到厉宣之世始“废除了公田的徭役劳动而征收实物地税(彻法)”。〔14〕凡此足证商周之际剥削方式前后相继,浑然同体,并无变更之迹可寻。部分西周封建论者亦认为,商代的公社成员所受的剥削实在是一种“事实上的农奴制”。〔15〕
再看劳动者的身份。西周派一方面把商代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民、众人目为奴隶,一方面却又将同商代的民、众人并无质的区别的西周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庶人、民、众人释作农奴或相当于农奴身份,这是很难自圆其说的。范老讲:《诗经》中有关庶人、民的材料完全符合经典作家所指示的关于封建社会农奴的特征,像《周颂·臣工》中“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即是。〔16〕其实,甲骨卜辞中“王大令众人曰田,其受年”之“众人”与《周颂》里成王“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之“众人”又何尝有什么两样!至于根据“奉畜汝众”四字就认定众的身份与牲畜相同,这种畜民乃“是从商已久的老奴隶”〔17〕之类更属凿空,对此,当今学者多有驳难,并倾向于认为众人的身份乃是商之族众。〔18〕西周派对商周社会主要生产者身份的截然不同的认定是难以成立的,难怪《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五十年》的作者会提出质疑说:“倘若说西周的庶人和众人是农奴,那么商代的众人又是什么呢?”〔19〕看来,只要西周派坚持把商代说成是奴隶社会,对上述质疑,是不好作答的。事情本来很简单,商周本是一个整体,同属一个文化单元,是不可分割的。西周派硬把它们分割开来,这就在论战中把自己置于十分被动的地位,战国派及其他各派正是抓住它的这个弱点,指摘驳难,使其节节败退的。
说到商周一体,自然又会引发出另一个问题来,即一体于奴隶社会呢,还是一体于封建社会?结论应该是后者。关于对自周以下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制性质之认识,我们同西周派没有多大分歧(当然,分歧还是有的,如我们不同意西周派所谓西周封建制是领主农奴制型封建制的说法),问题在于商代。西周派连同其他各派几乎众口一词地认定商代为奴隶社会。实则不然。只要我们不囿于“奴隶社会乃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成说,不带偏见,是无法仅仅靠着甲骨文中几个带有奴仆意味的字,靠着人殉、人祭,构建起商代奴隶社会说的。相反,人们倒是有充分根据说,商代的众、众人是带有封建依附关系的半自由人,他们所受的剥削也是封建性的“助”法剥削。关于这一层,限于篇幅,无法在本文中展开,读者若有兴趣,可参看本文作者之一张广志所写《商代奴隶社会说质疑》、《“贡助彻”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二文。(收《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三)商周之际没有迹象表明发生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
商周之际若是发生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必然有某一重大变故作为标识,必然有斑斑史迹可寻。西周派似乎也明白这一层,于是,在谈到周人封建制产生的具体途径时,他们便求助于周对商的征服,并以此比附日耳曼人对西罗马帝国的征服。〔20〕
这里姑不论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与周灭商具有多大程度的可比性,就事论事,单纯用“征服”来说明一种新制度的形成,便是不成立的。事实上,军事征服本身并不能产生某种新型的社会制度,一切取决于被征服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那样:“蛮人占领了罗马帝国,这一事实通常被用来说明从古代世界向封建主义的过渡。但是在蛮人的占领下,一切都取决于被征服民族此时是否已经像现代民族那样发展了工业生产力,或者它的生产力主要还只是以它的联合和现存的共同体形式为基础。”〔21〕那么,商代社会内部是否已具备了上述条件呢?商代奴隶制的危机又表现在什么地方呢?
王玉哲先生认为,当时商代的低级奴隶制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阶级矛盾的尖锐化迫使奴隶主不能继续停留在奴隶制的剥削方式上,只好走农奴制的道路。〔22〕童书业先生也认为,殷代后期进入了青铜器的全盛阶段,生产力的发展使原始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不能完全适应,因而有产生封建制关系的可能。〔23〕可是,商代后期生产力水平究竟高到什么程度,所谓的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又是如何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并最终被打破的,又有谁能说得清,一切都不过是推论罢了。我们是研究历史的,而历史是一门实学。我们不能用一二句主观的言辞,使古代社会的一种生产方式解体,并过渡到另外一种生产方式。迄今为止,在所能考见的文献材料和考古材料中,并无任何迹象足以表明周克殷是一场旨在解决奴隶制生产关系与新的生产力矛盾的社会革命,且根据一般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制度的变革,必然伴随着相当程度、相当规模的阶级冲突,这种阶级冲突正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矛盾发展的重要表现。遗憾的是,在商周之际,无论在周族内部或商族内部,都看不到这种阶级冲突。
当然,我们完全无意说殷周之际毫无变化可言,变化还是有的,主要表现在政治制度上,表现在由比较原始的国家向比较成熟的国家的转化上,周公之制礼作乐即此,王静安先生之“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亦此。
一般来说,西周派还是比较尊重历史事实的,他们对自周以下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的认识,也基本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实际,只是由于恪守“奴隶社会乃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成说,硬要在周以前的商代安排个奴隶社会发展阶段来,才使得自己在事实与理论面前,进退失据,陷入窘境。实际上,西周派观点再朝前走半步,坚持把自己对周代社会性质的认识方法、原则忠实地运用到对商代社会性质的认识上去,就会把所谓的奴隶社会发展阶段逐出中国历史,就是中国无奴隶社会说。自然,这需要足够的勇气、魄力。
二、战国封建说平议
主张春秋战国之交是封建社会开端的史学家有郭沫若、杨宽、田昌五先生等。
众所周知,春秋战国之交是古代中国变动异常剧烈的时期。战国派紧紧抓住这个历史巨变分期断限,立论持说,自不免使自己的理论、观点平增几分力度,平添几分说服力,确乎明智。但战国派对春秋战国之交社会变化性质的分析、认定,却是令人难以同意的。因为,变化是变化,它有许多种,不一定就是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变化。所以,当战国派凭借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发生巨变这个立论优势去论证本不存在的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便不免在理论上、史实上碰到诸多不可克服的困难,露出种种破绽。我们认为,以郭老为代表的战国封建说,至少在如下三个问题上,难圆其说。
(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否意味着封建制的确立
在谈到奴隶制如何向封建制转化这一问题时,郭老认为:初税亩是“一项在社会史上极其重要的记录”,“公室为挽救自己的式微,便……把传统的公田制打破”,“正式地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对于私田一律课税。这样便是社会制度的改革”。〔24〕田昌五先生说得似更明确些:“中国古代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的基本原因,就在于井田制为基础的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让位于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土地所有制。”〔25〕一句话,似乎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就意味着封建制度的确立。
这是有违于基本的历史史实的,也是没多少道理可讲的。实际上,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既不意味着奴隶制的崩溃,也不是封建社会开端的必备条件,自然也无从标志着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那种把土地私有制的出现与封建制度的确立必然地联系在一起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如所周知,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孕育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进入阶级社会,渐次发展,至于土地私有制的法律观念则更为晚出。在原始社会末期以至阶级社会早期的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内,人类社会经历了若干世纪的农村公社阶段,即公有制、私有制并存的一个两重性结构阶级。当时,“虽然耕地仍归公社所有,但定期在农业公社各个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个农民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配给他的田地,并且把生产得来的产品留为己有”。〔26〕如此,村社既存在土地公有,又有产品的私有,“农业公社天生的二重性,使得它只可能是下面两种情况之一:或者是私有原则在公社中战胜集体原则,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公有原则战胜私有原则——引者)。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27〕不言而喻,马克思在此实际上指出了村社发展的两种前途,即:其一,当村社中“私有原则”战胜“集体原则”时,村社便会失去存在的依据,走向解体。这种结局,正是阶级社会生成中的“古典道路”,即奴隶社会的道路;其二,由于“历史环境”的不同,村社发展的结局也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即“后者战胜前者”,公有原则暂时地、实际上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战胜私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村社不但不会迅速消亡,反而会长期存在下去,并构成为早期阶级社会存在的基础。在这样的社会里,私有关系的发展会受到极大的阻碍,发展缓慢。这种结局,是阶级社会生成中的另一种更为广泛的结局,即封建主义的结局、道路。出现这种结局的地方,正是由于村社的顽强存在,才一方面有力地抑制了私有制、奴隶制的发展,而在另一方面,却又为封建剥削方式提供了现成的、便当的形式。可以毫不夸大地说:村社,乃是了解、把握古代中国、乃至整个除古典世界以外的更为广大地区的社会究属何种性质症结之所在。
所以,从世界历史发展的大视角看,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确立,不惟不是早期封建社会赖以生成的温床,相反它倒是奴隶制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础。对此,恩格斯有谓“随着贸易的扩大,随着货币和货币高利贷,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制的产生,财富便迅速地积聚和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随着这种按照财富把自由人分成各个阶级的划分,奴隶的人数特别是在希腊便大大增加起来,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28〕“至于说到村社,那么只要它的各个成员间的财产差别不大,它就可能存在。这种差别一变大,它的某些成员一成为其他较富有的成员的债务奴隶,它就不能再存在下去了。”〔29〕马克思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土地公社所有制随着社会的进步,……让位给私有制,……是以欧洲的经验为根据的。至于譬如说东印度……那里的土地公社所有制是由于英国的野蛮行为才消灭的”。〔30〕战国派把土地私有制的确立目为奴隶制的终结和封建制的生成点,未免离谱太远。
说到这里,人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精明如郭老竟会拒绝承认古代中国存在着村社这一人所共知的事实原因之所在了。对此,战国说后劲田昌五先生虽曾不无惋惜地言道:农村公社“这个问题是不能回避的。郭沫若不谈这个问题,自然就留下了理论的漏洞。”〔31〕但在郭老本人,似乎更明白个中得失,他曾毫不掩饰地说:“如果太强调了‘公社’,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生产者是‘公社成员’,那中国就会没有奴隶社会”。〔32〕反过来说,既坚持中国有奴隶社会,就得抹煞村社。不过,问题并没有就此解决,村社固可抹煞,春秋前的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却抹煞不得。下面,我们就来考察一下郭老是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巧为之说的。
(二)存在于商周的井田制是否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其下的主要生产工作者“众”、“庶人”是否奴隶
井田制作为中国古代田制史上的一大悬案,历来争讼不已。当今学者多倾向于承认它的存在,但对其内容、性质的认识上,仍多分歧。早先,郭老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是否认井田制的存在的,认为,所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的办法要付诸实际是不可能的,周代自始至终并无所谓井田制的实施。后来,郭老虽承认了井田制的存在,但却另作一番解释。他在《奴隶制时代》一文中说:“井田制的用意是怎样呢?这并不是如像孟子所说的八家共井,……那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化。那些方田不是给予老百姓,而是给予诸侯和百官的。”〔33〕郭老进而解释道:“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这是土地国有制的骨干。公家把土地划成方块授予臣工,同时更分予些‘说话的工具’为他们耕种。臣工们有了这样的便宜,便尽量榨取奴隶们的剩余劳动以开辟方田外的荒地。畿外的诸侯在采取这种步骤上是有更多的自由的。公家所授的方田一律都是公田,在方田外所垦辟出的土地便是所谓私田。公田有一定的规格,私田自可以因任地形而自由摆布。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真正是私有财产。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的赋税的,私田在初却完全无税。”〔34〕田昌五先生则进一步推演说:“井田制只是一种田亩制度,并不是什么土地所有制。”〔35〕
诚然,战国时代的孟子对于“井田制”这种业已消失了的古代土地制度的描述不免失之于理想化、图式化,诸如一井八家、九百亩之类的规整成数等,但古代确曾存在过这种土地制度应是没有问题的。正如不少学者所指出的,孟子井田论中的“公田”、“私田”划分,同农村公社的土地区分为“共有地”和村社成员的“份地”这一人所共知的事实是相吻合的,“井田制”实在就是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郭老先是对井田制持否定态度,后虽承认,却又完全抛开孟子等别作新解,其实质,仍在于回避对村社的承认,因为,一旦承认了井田制乃是村社的田制,商周奴隶社会说便会失去存在的前提。而为了证成商周之为奴隶社会,便不惜指斥孟子为“乌托邦”,把井田制率意解释为什么“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但是,话尽可由人们去说,历史的真实却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
至于说到井田制下的劳动者,郭老等更是基于自己学说的需求,毫不含胡地把他们一概打成了奴隶。在郭老看来,那时遍布各地的所谓“邑,很像是劳动集中营。里胥、邻长就跟哼哈二将一样,坐在居邑门口,监视着‘民’之出入。”〔36〕“殷周两代的农民,即所谓‘众人’或‘庶人’,事实上只是一些耕种奴隶。”〔37〕且看,这是何等一个吓人的、纯之又纯的奴隶社会情景啊!一如日知先生所论:“在郭老的体系里,……是没有自由农民的,殷周时代的一切农业生产者都被奴隶化了;……根据郭先生的体系,在这些占有黄河流域乃至长江流域广大农业地区的殷周国度里,在许许多多世纪中,一个自由农民也看不见了。”〔38〕事情果真像郭老所说的那样,古代中国倒真可以一跃而为连希腊罗马也望尘莫及的“超级奴隶社会”了。遗憾的是,这样的社会是无论怎样了无法在历史上找到的。别再发诗人的浪漫了,还是让我们回到历史事实的严肃考察中去。前已言之,在井田制下,剥削方式采用所谓“助”法。孟子云:“助者,藉也。”赵歧注《孟子·公孙丑上》亦谓:“助者,井田什一,助佐公家治公田,不横赋税若履亩之类。”足见,“助”即助耕公田。对此,范老析说至明:“助法,显然已经是力役地租。”〔39〕果真要言不烦,一语中的。
如所周知,在奴隶制下,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奴隶一无所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于奴隶主手中,奴隶主直接干预着生产过程,奴隶作为生产条件之一和牛马一样完全为奴隶主支配,他们没有任何权力和人身自由,他们是物而不是人;劳动所获,亦一并为奴隶主占有。一句话,奴隶制下的奴隶是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和自己的经济可言的。而在使用“助”法,使用“力役地租”剥削方式的情况下,劳动者则拥有自己简陋的工具、室居;生产过程也大都独立进行(“公田”上的劳动除外);劳动所得除按规定向主人交纳一部分外,尚可保有一部分供自己支配、享用。在这种场合,劳动者已有了相对独立的人格和自己的经济。这样的劳动者,自然不应算作奴隶,而只能把他们归属到封建制剥削下的劳动者的行列中去。郭老等目村社田制“井田制”为“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目村社成员——殷周社会主要生产担当者为奴隶的作法,是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缺乏说服力的。
(三)商鞅变法是否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重要标志
战国时期,各国先后进行了变法改革,秦商鞅变法则是这一时期各国变法运动的代表,是其高潮和总结。对商鞅变法,战国派坚持认为,它是一场使社会发生质变的革命,是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重要标志。郭老说:“秦孝公用商鞅实行变法后,秦国的社会就起了根本的变化。”废井田,开阡陌,“真正改变了制度”,〔40〕“商君时的秦国社会是由奴隶制转入封建制的过渡阶段,由于土地制的变革表示得非常明瞭。”〔41〕战国派抓住战国变法运动中的“主角”商鞅变法,大谈变革固然不错,但执意要把一个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促进了奴隶制发展的商鞅变法说成是敲响了奴隶制的丧钟,说成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重要标志,则令人难以信服。
关于商鞅变法的内容,据《史记·商君列传》,略有如下诸端:
1.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2.大小僇立本业,耕织致帛粟多者复其身。
3.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4.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5.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6.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先说第一条材料。法令明文规定,人们可以按照爵位等级占有不同数量的奴隶(臣妾)。即是说,变法令不仅没有强令废止奴隶制,反而维护了奴隶制度。
次看第二、三条材料。第二条是奖励努力于耕织本业的。第三条则是处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的,如何处罚?“举以为收孥”,即罚做奴婢。这些被罚作奴婢的所谓“怠而贫者”,实乃破产的村社成员。足见,商鞅变法,不仅没有释放原有的奴隶,还在不断制造新的奴隶呢!
再看四、五、六条材料。这是利用经济和行政、立法手段,强制父子兄弟分家,以增加生产,增殖人口。这实际是从法律上确认了村社共同体、村社土地所有制的崩坏,推动土地私有化进程。分家后,各家可根据其实际能力去开垦弃地荒地之类的阡陌封疆,从而培植刚刚脱离了村社羁绊的个体家庭的经济实力,并进而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
综观变法条文,实在看不出其间有一丝毫的废除奴隶制的信息。诚如《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一书的作者所言:“从各国变法的具体措施来看,是看不出有直接打击奴隶制关系的作用的。”〔42〕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春秋战国之际当然是发生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的,但这场变革的性质,决不是如战国封建论者所说的那样,是一次由奴隶社会转向封建社会的变革,而是封建社会内部由建立在村社基础上的村社封建制到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地主租佃制的变革。
三、魏晋封建说平议
主张中国奴隶制和封建制的交替应在三国、两晋时期的史学家有尚钺、王仲荦、日知先生等。
平心而论,三派中唯魏晋派对奴隶制在中国历史上运动轨迹、状况的描述,颇有见地。如认为三代时由于农村公社的存在、私有制的幼稚和商品货币关系的不发达等,奴隶的数量微乎其微;战国以降,随着村社的瓦解、私有土地的确立和商品货币关系的比较活跃等,奴隶的数量才比较地多了起来,奴隶制经济才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有了一定地位。这些,无疑都是合乎中国历史的实际的,也是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如果说,中国历史上一定得有个奴隶社会的话,我们会毫不迟疑地站在魏晋派一边。因为,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候,的确不在三代,而是在秦汉;从三代到秦汉,奴隶制经历的的确是一个由小到大、由微到著的向上发展过程,而不是它的渐趋衰亡、残存。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在我们看来,即使在秦汉,奴隶仍然不过是社会总人口中的极少数,不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奴隶制剥削方式也远不是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剥削方式。秦汉社会中的奴隶,多来自小农破产饥寒沦落为奴者。但农民沦为奴婢的毕竟是少数,其在农民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因为,小农破产后,并非沦落为奴一途,多数还是变为流民、佃户。且小农是封建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封建国家只能容忍奴隶制作为一种补充的、辅助的剥削方式存在,而不会听任它动摇自己的根基。所以,每当小农破产、流民问题严重时,封建国家便会采取多种措施招抚流亡,颁布赦免奴婢的法令,制定“略人法”禁止掠卖奴婢,以维护小农,维系自己的生存线。统观有汉一代,应当说,小农还是始终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多数的。认定秦汉社会性质,必须把握这一基本史实。因此,说到底,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秦汉时代也压根不是奴隶社会,何况其他!
部分魏晋封建论者虽也承认秦汉奴隶数量还不够很多,但却又以奴隶制经济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份,而占主导地位的东西又不一定占居量的优势为由,把秦汉定为奴隶社会。如日知先生便认为,不应从“量”而应从“质”来理解“主导”,数量只是一种参考,“就是到了奴隶制的发达阶段,也不应当过分强调奴隶的数量。”〔43〕因为,在日知先生看来,如果过分地强调了奴隶的数量,就有否定奴隶社会的危险,“中国就会没有奴隶社会”。〔44〕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没有量,就没有质,离开了一定的量的优势,“主导”二字就成了不可捉摸的东西。一个社会,如果只有为数不多的奴隶,如果它的生产不是建筑在奴隶劳动基础之上的,我们有什么理由一定要把它叫做奴隶社会?难道不管奴隶的数量如何,也不管奴隶劳动是否已构成所在社会的支配的劳动形式,只要有奴隶存在,一个社会就可以叫做奴隶社会吗?那样的话,岂不是整个的阶级社会、甚至一部分原始社会(它的末期)都可以叫做奴隶社会了吗?虽然,我们不好说奴隶非得占人口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这个社会才算是奴隶社会,但总得有一个起码的一定的量的优势吧。秦汉虽有不少奴隶,但同封建制下的农民相比,毕竟处于绝对少数;奴隶制经济所创造的社会财富,毕竟少得可怜;剥削者集团,虽也吸吮奴隶的血汗,但又毕竟主要是靠封建农民所提供的剩余劳动生存的。这样的社会,又怎么能够是奴隶社会呢?
四、中国古史分期讨论的困惑与出路
综上所论,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中的三大派虽在一些具体历史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大前提错了,所以,他们为构建中国奴隶社会所作的种种努力、尝试,终难成功。一般地说,以郭老为代表的战国派,其得在于:能比较严格地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奴隶和奴隶制社会的见解立论,在诸如什么样身份的人才算是奴隶、什么样性质的社会才称得起奴隶社会这样一些理论问题上,说得通,站得住脚。其失在于:以古典世界为楷模,大做中国史的改铸工作,把中国古代广大并非奴隶的劳动者普遍加以奴隶化,借以满足在中国构筑希腊、罗马式的奴隶社会、甚至比希腊罗马还要希腊罗马式的“超奴隶社会”的需求。不用说,这种为“成全”理论而不惜“牺牲”史实的作法,终难成说、终难使人心服。西周派、魏晋派的多数学者,意识到在古代中国是很难找到大批的、希腊罗马式的严格意义上的生产奴隶的,古代中国社会到底同希腊罗马很不一样,但却囿于“奴隶社会乃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级”的成说,硬是要在中国另行制造出各种名目的奴隶、另行制造出诸如“家长奴隶制社会”、“种族奴隶制社会”、“普遍奴隶制社会”、“授产奴隶制社会”、“不发达奴隶制社会”等一个个有别于古典世界的中国牌号的奴隶社会来(有时,本不属此类型的郭老,也会使用此类方法,厕身这类学者的行列中去)。这类学者,比较尊重中国历史的实际,在具体问题上每能言中,这都是好的,但他们给所谓“中国式的奴隶社会”所添加的种种名目,却很难在理论上站得住脚。对此,作为本文作者之一的张广志已为文论之,此不作赘。〔45〕
中国古史分期问题争来争去,各派分歧不仅没有消除、接近,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即以国内现有的八派来说,从西周到东晋,上下一千三百余年,每一种可能的分期法都被人们不加遗忘地用上了。开句不恭的玩笑,可怜的中国古史分期,简直成了一列运行于商周、两晋间的慢车,站站停、站站站。同一个社会变革,可以任人上下搬动,且搬运的幅度一下子就是几百年、甚至上千年之久。这种状况,再联系到人们对中国古史分期讨论的日渐淡漠,日渐失去热情,难道还不足以引起人们对这场争论的价值及其可行性的深刻反思吗?
中国古史分期讨论早已无可避免地走入了学者们自己设定的怪圈之中,走进了死胡同。原因何在?有人说,是史料问题。诚然,在史料的发掘、鉴别、诠释、运用等方面,是存在不少问题,还有诸多工作要做;但首要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还是理论问题,在理论问题上,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现存理论的理解、运用问题;一是某些现存理论本身的检讨问题。两相比较,我们认为关键又在后者。
多少年来,人们苦心于中国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分期问题的研究、讨论。但拿现今我们所依以为据的某些理论来观察古代中国社会,却是圜凿方枘,鉏铻难入。于是,一些聪明人只好牵强附会,削中国历史之“足”,以适欧洲古典社会之“履”,以致闹出种种笑话,无端耗费了一大批史学工作者的宝贵心血。至此,事情本身理应使人很自然地提出如下的疑问,即:中国历史上到底有没有一个奴隶社会发展阶段?因为,这是分期的前提,否则,那一篇篇、一本本的分期文章、专著,岂不成题外之争,成了“子虚赋”!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的史学工作者已习惯于按“必经说”的模式去思考问题,在实在找不到奴隶社会影子的地方,也会以诸如“特殊”、“例外”、“外来影响”等等去搪塞、弥缝,很少(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则是不敢)怀疑起奴隶社会本身的世界普遍意义来。
勿庸置疑,奴隶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一种剥削方式,确曾在各民族的历史上长期存在过,但它仅仅在狭小的地中海一带(希腊、罗马)获得过充分的发展,上升为占主导地位的剥削方式,从而使该地区的社会构成为奴隶社会,而在世界其他更为广大的地区,则远不是这样。问题在于,为什么希腊、罗马这一局部地区的社会现象会被推演、膨胀为“世界模式”?事实上,答案早就摆在那里,它不是别的,而是臭名昭著的“西欧中心论”!是的,通观西欧社会史,不难看出,它确曾经历了古典文化期(希腊、罗马时期)、古典文化中衰期(黑暗的中世纪)和古典文化复兴期(近代资本主义阶段)这样三个大起大落、段落分明的历史阶段。西欧学者这样去认识自己祖先的历史,本来是正确的,无可非议的。只是到了后来,当先进的西欧人走遍世界并把这种对于自己祖先历史的认识强加给世界时,谬误才发生了。更为不幸的是,再往后,这种东西竟又被某些所谓的马克思主义者贴上了马克思主义的标签!
事实是,在奴隶社会是否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给我们留下明确的、确定不移的指示,他们在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甚至互相冲突的提法,也就是说,他们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把话谈死。长期以来,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也是多所争论的。只是到了后来,当前苏联学者B·B·斯特鲁威院士等的古代东方奴隶社会说及奴隶社会乃人类历史发展普遍必经阶段说逐步取得优势,特别是当1938年斯大林根据斯特鲁威等的研究“成果”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五种生产方式说”后,这个问题才“盖棺论定”,争论始暂时平息下来。但这种状况并没有维持多久,到了五十年代,争论再次在某些国家爆发。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史学界虽然在这个问题上沉默了一些时候,但随着“四人帮”的被粉碎,学术春天的到来,一些人也已开始重新提及这个问题。这是一件好事,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之走出死胡同,乃至中国古史研究的希望,皆系于斯!
说到中国古史的研究,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古代史的研究,谁都不会忘记已故郭沫若先生、范文澜先生、吕振羽先生、翦伯赞先生、侯外庐先生等的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运用于中国古史研究的开创之功及其在诸多研究领域作出的卓著贡献!但也无庸讳言,五老在引进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同时,也为我们引进了“奴隶社会乃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学说,把“奴隶社会”强加给中国历史,并据此构建了中国古代史、特别是上古史的体系、框架。这个体系、框架,一直到今天还在牢牢地支配着中国史学,把一部好端端的中国古代史弄得面目全非。一切困扰着中国古史研究,特别是中国古史分期研究的总根子正在这里。我们当然是尊重五老的,但对五老传留给我们、迄今影响至深的“中国奴隶社会说”又非加一番认真的审视、检讨不可。是到了认真解决一下这个问题的时候了!不如此,小而言之,则中国古史分期的讨论还会在那个死胡同里不死不活地延续下去,永无解决之日;大而言之,则中国古史真实面貌的恢复势亦永无可待之期。
最后,请允许我们用如下两句话来结束我们的文章;历史学是一门实实在在的学问,研究历史,务在求实;历史是不能歪曲、强加的,嘲弄历史,难免历史的嘲弄!
注释:
〔1〕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上)》,《历史研究》1979年第2期。
〔2〕〔9〕〔10〕〔16〕〔17〕〔39〕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6页,第45页,第47页, 第35页,第114页,第117页。
〔3〕〔4〕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第167页,第145页。
〔5〕许倬云:《西周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37页。
〔6〕李亚农:《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欣然斋史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1页。
〔7〕叶国庆:《克殷以前周是氏族社会吗?》,《争鸣》1957 年5月号;孙作云:《从诗经中所见的灭商以前的周社会》, 《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56页。
〔8〕徐锡台:《探讨周原甲骨文中有关周初的历法问题》, 《古文字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04页。
〔11〕两器分期断代依据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徵》,中华书局1986年版。
〔12〕徐中舒云:藉田以千亩为单位,比私田一百亩大,故《诗》有《大田》之称,甫也是大的意思。大田往往是集中十个千亩在一处,故《诗》又有“十千”之称。参见《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论文选集》,三联出版社1956年版。
〔13〕引自《国语·周语上》韦昭注。
〔14〕徐中舒:《西周史论述(上)》,《四川大学学报》1979年第3期。
〔15〕时希哲:《从泛论古代史中的几个理论问题阐明西周的社会性质》,《文史哲》1956年第8期。
〔18〕赵锡元:《再论“众人”社会身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2年第4期;朱凤瀚:《殷墟卜辞中的“众”的身份问题》,《南开学报》1981年第2期;彭邦炯:《商代“众人”的历史考察》,《天府新论》1990年第3期, 又见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先秦秦汉史》1990年第6期。
〔19〕〔42〕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95页,第351页。
〔20〕王玉哲:《有关西周社会性质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5期;杨向奎:《中国历史分期问题》,《文史哲》1953 年第1期。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2页。
〔22〕同〔20〕王文。
〔23〕童书业:《从“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规律说到西周春秋的宗法封建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期。
〔24〕〔41〕郭沫若:《十批判书》,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第41页,第285页。
〔25〕田昌五:《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1期。
〔26〕〔27〕〔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4页, 第450—451页,第448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3—164页。
〔29〕《马克思恩格斯书信选集》第515页。
〔31〕〔35〕田昌五:《古代社会形态析论》,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286页,第159页。
〔32〕〔36〕〔40〕郭沫若:《关于中国古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31—232页,第233页, 第241页。
〔33〕〔34〕〔37〕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9页,第32页,第30页。
〔38〕日知:《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关键何在?》,《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
〔43〕日知:《我们在研究古代史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历史研究》1956年第12期。
〔44〕日知:《汉代奴隶社会应如何理解》,《光明日报》1957年5月23日。
〔45〕张广志:《“中国奴隶社会”研究中的几种常见提法驳议》,收《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