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历史转型为契机开创“十一五”生态保护新局面_生态防护论文

以历史转型为契机开创“十一五”生态保护新局面_生态防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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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十五”期间,把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的召开和国务院《决定》的颁布,标志着生态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参与综合决策,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部分地区生态恶化形势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有了明显提高。

1.自然生态保护法规、政策、标准不断完善

围绕自然生态保护的重大问题,各地加快了生态保护的立法进程,初步构建了自然生态保护的立法体系框架。《自然保护区法》草案建议稿,已报送全国人大环资委,我们认真组织研究,积极主动协调,就草拟的法案文本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提出了原则意见和具体修改建议。针对日益突出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还与农业部联合制订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近期,将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为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印发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正在组织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和《物种遗传资源保护条例》,启动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的调研工作。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研究通过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办法》。在生态保护标准方面,先后制订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全国土壤现状调查技术规定》,调整了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正在制订《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等。一些省区也先后出台或正在制订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或规章。甘肃省颁布了《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发布了《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江苏省环保部门联合建设、农林、财政、水利、卫生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正在制订《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系列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制定生态补偿政策。总局配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杭州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北京、安徽、江西、广东等省市也开展了不同层面的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和试点工作。

2.生态保护规划、计划等工作全面展开

经过几年的努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完成了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北京、重庆、吉林、安徽、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14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生态功能区划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实施,其他省也都在报批中。在各省市区工作基础上,国家环保总局和中科院正在组织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划定了一批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今年将上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还印发了《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组织编制了《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争取在年底前联合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许多省市区启动了“十一五”自然生态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北京、山西、安徽、河南、甘肃等省编制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浙江、海南、贵州、云南、陕西、湖北、重庆等省市编制了有关“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西藏编制了《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江苏、广西、新疆兵团等省区编制了“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3.生态示范创建蓬勃开展

“十五”以来,在全国已初步形成了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生态示范系列创建体系。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江苏、河北、四川、广西11个省(自治区)开展了生态省(区)建设,《辽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已通过专家论证,天津正在组织编制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陕西成立了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全国有150多个市(县、区)开展了生态市(县、区)创建工作,江苏的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江阴市,上海的闵行区,浙江的安吉县被命名为首批国家生态市(区、县)。在农村开展了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全国已有五批225个镇(乡)获得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233个县市(单位)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江苏省宝应县被命名为国家有机食品基地示范县,一批生产单位被命名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宁夏、辽宁、成都、常德、绩溪、宝应等省(区)、市、县已开展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工作。

各地在生态示范创建过程中,以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为目标,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质量,促进了所辖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一些地方已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4.自然生态保护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为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今年8月,旅游、环保、建设3部门又联合召开了生态旅游工作会议。为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国家先后召开了3次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许多省区组织开展了生物物种资源重点调查和执法检查。全国有107个地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见》,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在全国组织开展了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检查行动,加大了对重点资源开发和外来物种引进、转基因生物应用的生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强化了对流域开发和跨区域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些省区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秸秆禁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摸清全国土壤污染现状,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国土资源部开展了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污染防治专项工作。今年7月召开了土壤调查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启动了全国土壤调查和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5.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开始启动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是判断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及其动态变化的有效手段,也是环保部门实施生态保护统一监管的重要措施。刚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依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演示评价了2005年全国生态环境状况,并与2000年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了对比分析。这种做法非常好,希望各地都要加强此项工作。从今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每年都将对全国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价。同时,还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标准体系,如研究制订生态功能保护区评价、生态脆弱区评价、生物多样性评价、城市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矿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等。

6.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深入开展

中国完成了核准加入《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程序,并于2005年9月6日正式成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方,组织编写了《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三次国家报告》,制订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中国-欧盟生物多样性项目正式启动,生物多样性伙伴关系、大湄公河次区域生物多样性廊道项目等正在积极推进。在履约方面,每年都组织召开有22个部门参加的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会议,完善了工作机制。在每年的5月22日纪念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期间,在全国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了保护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一五”生态保护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在肯定生态保护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还十分严峻,生态保护工作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距离党中央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1.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生态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国环境形势相当严峻,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1)生态系统失衡,生态赤字扩大。我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km[2],占国土面积的37%,荒漠面积263.6万km[2],占国土面积的27.5%,90%以上的天然草场退化;人均水资源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5%,多数河流开发利用突破国际警界线,生态用水被挤占,导致江河断流、湖泊萎缩、湿地干枯。(2)生物多样性锐减。我国濒危高等植物达5000种,占总数的25%。同时,外来物种大举入侵,遗传资源大量流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3)农村环境问题突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土壤污染威胁农产品安全,畜禽养殖业污染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污染,造成农村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十分突出。(4)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生态保护监管手段薄弱,能力建设滞后,不能满足生态保护工作的需要。

尽管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各方面的困难和挑战都很大,但在新形势下,我们也面临难得的历史性机遇。(1)党中央明确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将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求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党中央将生态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和国务院《决定》要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指导方针,也为生态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越来越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十分踊跃,为生态保护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深化生态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抓住机遇,勇于探索,努力开创生态保护工作新局面。

2.“十一五”生态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提出“到2020年,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国务院《决定》明确提出“到2010年基本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目标,对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任务。

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决定》,“十一五”生态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为契机,以维系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和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分区分类推进,重点抓好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和人为破坏生态活动,加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生态安全保障。

“十一五”生态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的管理能力得到提高,生物多样性锐减趋势和物种遗传资源的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初步掌握生物物种资源状况,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重点区域农村面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省、市、县、乡镇和村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得到提高,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提供坚实的生态安全保障。

3.生态保护工作必须要有新突破

在新世纪新阶段,必须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围绕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及“十一五”生态保护规划,生态保护工作必须迎难而上,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首先,要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机遇,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要认真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村容村貌建设等为重点内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改善农村生产与生活环境。尽快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总结推广一批经济适用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模式,切实解决农村和农业环境问题。

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步伐,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与评价。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监测,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评价制度。继续推动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优先在西部、中部地区自然条件良好的农村地区建设一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定期开展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质量监测。

其次,要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深化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生态省(市、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得到了各地的积极响应,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重要的是创建的过程,也就是在发展过程中,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改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资源短缺、利用效率不高、污染严重和生态退化等诸多问题。

各地要根据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基础,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在稳定东部地区创建成果的同时,鼓励经济发展条件较好并位于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市、县开展生态市、生态县的建设。加大中西部地区创建工作的推进力度,加强宣传和培训,稳步扩大生态省(市、县)建设的覆盖面。

第三,要约束人为生态破坏活动,创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监管机制。要制定和完善矿山开发、旅游开发、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等生态保护法规、规章、标准,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手段,规范各类资源开发建设活动,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的机制和模式。继续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好旅游规划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指导和督促。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加大对资源开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监督检查,联合有关部门重点查处危害群众生产、生活的生态环境问题,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要及时曝光,加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

第四,要积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努力探索保护生态系统功能的新模式。建设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有力的措施。要实施《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与建设水平,推动自然保护区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自然保护区考评制度,对保护价值明显下降和管理水平低下的保护区,应进行警告、降级乃至撤销,促进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的提高。

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分期分批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通过生态功能保护与恢复、产业引导、社区共管以及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和工程的实施,使事关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实施《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全面调查全国物种及遗传资源本底,建设物种及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标准、制度,加强出入境查验,控制物种及遗传资源的流失。建立科学有效的外来有害物种防治、协调管理和应急机制,开展外来有害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加强对转基因生物多样性、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做好《生物多样性公约体》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履约工作,完成第四次生物多样性履约国家报告和第一次生物安全议定书履约国家报告。进一步完善国内履约机制,推动有关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建立政府、科研单位和相关生物技术企业的信息交流机制,使我国生物多样性的资源优势得以科学有效的发挥。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2007年生态保护重点工作

1.完善生态功能区划,为确定国土空间开发主导功能区提供科学依据

国务院《决定》要求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配合国家发改委做好国家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划分工作,科学确定不同地区开发的主导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生态功能区划已经通过省级政府批准的省份,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区划成果,尽快制定省级生态保护规划;还没有完成生态功能区划审批工作的省区市,要抓紧完成上报工作,争取2007年所有省区市的生态功能区划都通过省政府审批。

2.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公布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是反映全国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科学方法,应作为考核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绩的内容之一。依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各省环境监测部门对本省区生态环境状况进行了初步评价,总局将在汇总各省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发布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在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上给予支持,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总局要加强指导和培训,及时提供遥感资料,加强技术核查,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和农村、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等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方法,开展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3.大力推进生态示范创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国家环保总局将下发《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使示范创建活动更加规范化,工作程序更加科学和透明,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组织召开第5届“生态省建设论坛”和“生态市(县)建设”现场会。调整、完善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标准及考核办法,制定《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及考核办法,命名一批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示范创建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效果。

4.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深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积极协调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纳入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分类指导,开展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全国面上工作的有序开展。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村镇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指标及考评办法》,选择部分市县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考评试点。努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送审和颁布,组织起草《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力争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所突破。

5.做好土壤调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价与安全性区划,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体健康奠定基础。2007年是土壤调查的关键之年,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技术力量,提高调查质量。要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调研,为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律文本打好基础。

6.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高自然保护区管护质量

要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法》的立法进程,落实《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初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严格把关,控制审批数量,使自然保护区空间分布日趋合理,保护目标日趋完善。制定《涉及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制定《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评价办法》,开展自然保护区评估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等级的升降制度,提高管护质量。

7.加快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步伐,保护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服务功能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优先建设一批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各省要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抓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修订工作,使规划更加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国家环保总局将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相关法规、标准,指导地方开展建设工作。要研究制订生态脆弱区划分标准,编制《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将脆弱区的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到我国生态保护的总体规划之中。

8.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

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从源头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要制订《生态补偿试点的指导意见》,引导和鼓励开展矿产资源、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生态补偿试点。国家环保总局将联合国土资源部制订全国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与国家旅游局、建设部联合编制《生态旅游发展报告》。继续深入开展生态监察,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活动。

9.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

完成《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审批工作,继续开展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加快《生物安全法》和《物种遗传资源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研究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保护生物物种遗传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国家环保总局将联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关于加强外来物种入境环境安全管理的通知》,出台《外来物种入境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履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次缔约方大会决议,实施好中-欧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和生物多样性伙伴关系项目。研究建立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试点工作,修订《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与行动计划》。

四、开拓创新,强化生态保护工作措施

“十一五”生态保护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已经明确。按照新世纪新阶段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要求,生态保护工作必须要有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开创生态保护工作新局面。

1.要落实生态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将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按照组织和监察部门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2.要加快生态保护的立法进程,把生态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要抓紧《自然保护区法》、《生物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物种遗传资源保护条例》和《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同时,还要加快建立生态保护标准体系,如矿山生态恢复标准、生态脆弱区评估标准、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评估标准、生态旅游标准等。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生态保护和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要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经济政策体系,拓宽生态保护资金投入渠道

要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到注重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上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参与生态保护和建设。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措施,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4.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强化统一监管职能

生态保护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必须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的监督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整合行政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生态保护工作。

5.要加大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生态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大力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努力营造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提高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生态保护和建设水平。积极履行国际公约,树立大国形象,维护全球环境与发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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