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问题浅析_债转股论文

债转股问题浅析_债转股论文

债转股问题浅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转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畸高的资产负债率和国有商业银行的高不良资产比例,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和银行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历史包袱,影响改革的进程,而这个问题又不是企业或银行自身就能解决的。通过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把银行的不良贷款剥离出来,使原来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使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的股东,从而,为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负债比率偏高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找出一条新路。要使债转股在实际中真正实现政策目标,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债权转股权的政策含义

1.对企业来说,增强竞争力,增加赢利,是债转股的政策目标。

通过债转股,将国有企业一定数量的对银行的债务(通常是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从而由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同时原债权银行对该企业的债权(不良资产)相应减少。在此过程中,企业负债率降低,银行不良资产减少,资产质量提高。在财务上,这个过程使企业负债率下降,利息负担减轻,可以直接增大企业可资运用的现金流,提高企业的账面赢利水平。但是,必须看到,企业虽然暂时不必支付这部分债务的利息,但最终还是要向股东分红派息,这种回报同样不能低于市场水平,否则,股东对企业经营业绩不满意,就可能撤出投资另寻回报更高的投资机会。也就是说,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必须认识到,在财务上不论是自有资金(股本),还是银行贷款,企业都要付出资金成本,债转股只是暂时减少企业的利息负担,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企业的财务负担。因此,企业必须树立资金成本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债转股只是给自己暂时减轻负担,赢得时间,只有运用债转股给企业资金运行环境带来的有利条件,转变机制,改善经营,加强管理,提高赢利能力,才能最终获得比资金成本高的资产回报率,实现真正的盈利。这也是债转股的最终目标。

2.债转股并不能使银行的不良资产立即消失,只是通过把风险集中到资产管理公司而建立一种消化不良资产的新机制。

不良资产从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转移,只是持有者发生变化,而绝非不良资产的消失,把消化不良资产的主体从银行转到资产管理公司,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消化不良资产、化解风险的新机制。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消化这部分不良资产也需要付出成本。现已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国有独资公司,都由国家财政投入资本金,其实际的运营资金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如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由财政部拨款100 亿元成立,其收购建设银行不良资产所需要的资金主要由财政部担保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虽然原则上,资产管理公司将来以处置不良资产的收益归还再贷款本息,但其间的差额还是要靠财政来弥补。所以,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企业高负债、银行高不良资产的问题,只是要建立一种集中风险、逐步消化、降低成本的处理不良资产的机制。

3.债转股是我国当前打破企业高负债、银行高不良资产恶性循环,寻求改革突破的实事求是的选择。

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高负债率的形成,有其复杂的体制和历史原因。如企业利润绝大部分上交国库,自身积累能力很差,所有扩大再生产都只能依靠外源资金;企业作为借债主体缺乏硬预算约束,只考虑借不考虑还的问题(某种意义上是一种道德风险)。有固定资产投资体制的问题,如不要求在贷款中有一定资本金比例,所有的投资都由银行贷款解决。也有的是历史的原因,如一些国有大型、特大型国有骨干企业,为承担国家最近三个五年计划中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重点项目,大量贷款,待项目刚建成投产就遇市场变化,投产之日,就是亏损之时等等。而国有商业银行的高不良资产比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债权中国有企业贷款占绝大部分,而国有企业又效益不好。债转股正是使企业和银行双方都御下包袱,轻装前进的实事求是的解决方法。

二、政府、银行、企业在实施债转股的过程中要承担起各自的责任

政府是债转股的主导者和推动者,其作用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为债转股付出必要的成本;二是确定实行债转股企业的条件;三是为债转股确立规范的法律程序,推进其实际操作过程的市场化。

首先,政府首要的任务就是全力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市场化运作,而其核心是向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包括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维持运作的运营资金、收购不良资产的流动性支持等,这是政府作为整个经济调控者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应该付出的代价。

其次,政府应尽量合情合理地确定实行债转股的企业的条件。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的若干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能力。债转股减轻企业负担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增加赢利,而产品无市场,质量低劣,在同行业中根本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其赢利能力并不会因为减轻其利息负担而有所增强,相反,即使一时减轻了其负担,它还会因为缺乏赢利手段而再次陷入困境,对这类企业实行债转股就难以达到政策的预期目的。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第四,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第五,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利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支持。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应积极推动为债转股的实施建立规范的法律程序,使整个过程有法可依,防止出现人为的不确定性。

债转股是一种“既往不咎”的政策,它会不会强化企业“借钱可以不还,政府不会让国有企业破产”、银行“政府会出面援救银行,不会让这么大的银行破产”的预期,从而产生“赖帐机制”,使这项政策面临道德风险?这是必然遇到的问题,也是过去几十年中出现的历次国际性债务危机都曾遇到的问题。

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这个问题,必须让企业和银行认识到,这项政策并非将企业的债务一笔勾销,更不是为企业逃避银行债务大开方便之门,“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企业和银行都要为此付出必要的成本。

对企业来说,除了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上述5项入围条件外, 对入围企业的哪些债务可以转为股份也应规定细致而严格的条件。我国目前这项政策就规定,只有那些在1996年之前主要依靠商业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金和汇率变动等因素影响而导致负债亏损,难以归还的贷款本息,才有可能实行债转股。而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而导致亏损、负债的,应坚决排除在外。同时,作为企业要为债转股付出一部分代价,实行债转股的不良贷款,要按本息合计的帐面价值,足额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相关企业的投资股份,企业为此要让出相应的财产所有权。

对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成因也要做认真的分析。虽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相当部分是在90年代初出现“三乱两热”的情况下形成的,有行政干预的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银行内部管理不严,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吃回扣乱放款等主观因素,也是造成呆坏帐和逾期贷款比例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的主观原因。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对这些不良资产不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而“照单全收”,同样会使银行出现道德风险的问题。因此,在实施债转股中,必须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银行在将其不良贷款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时,绝不能按帐面价值,而只能按其实际价值,进行一定的折扣后出售,更重要的是银行所付出的这部分成本应直接体现在银行职员个人收入和福利的减少上,以反映经营成果决定个人收入的原则,使每个银行从业人员都有切肤之痛,才能警钟长鸣,在今后的经营中注意避免和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当然,与企业一样,银行也应利用债转股的契机,加快商业化改革的步伐,消除其主观上产生不良贷款的病灶。否则,不良资产比例在债转股后还会再次增大。

三、确立三个机制是债转股成功的必要条件

债转股是我国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实践,必须引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才能保证其不重走过去政府干预过多的老路。因此,在实施债转股的过程中,应注意建立以下几个机制。

1.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企业把自己对银行的债务转化成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份,应按本息合计的帐面价值,足额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相关企业的投资股份,企业为此要让出相应的财产所有权。而银行在将自己的不良贷款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时,则应按其实际的市场价格定价出售。这样才能贯彻权责匹配,收益、成本与风险对等的市场规则,使交易三方找到利益的均衡点。

2.公司化的企业运行机制。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完善的体现形式,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是大势所趋,实施债转股正是推动这一进程的一个契机。在那些尚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传统的国有企业,只有债权的概念而没有股权的概念,而要在这些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首先就必须对其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将单一的投资主体改造成为国家授权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为主,以资产管理公司、各类法人组织共同持有股份的公司,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债转股奠定必要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接受企业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才能转变成真正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逐步改善企业经营,化解其风险。传统的国有企业在完成了这种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改善自己的财务结构之后,还可以进入资本市场尝试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为改善经营创造条件。

3.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机制。

债转股只是转移和集中了风险,但并没有使风险立即消失,资产管理公司的任务就在于通过各种方法使这些不良贷款保值、增值,最后将其出售和变现,从而逐步化解其风险。当这些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资产管理公司将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等途径收回其投资,并最终退出这个过程,所以资产管理公司在此过程中只是阶段性地接受(购买)这些资产,简单地说,其运作过程就是购入不良资产——经营不良资产——出售改良后的资产。从这个意义上讲,债权转股权只是债转股整个过程的起点,而更重要的还在于资产管理公司要将所接受的股权重新售出。因此,必须在实施债转股的同时,考虑建立资产出售和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机制。

建立退出机制的关键有两点,一是资产管理公司要能够综合运用经营、改良不良资产的种种手段,二是要有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

例如,目前实行债转股的企业负债率大多超过50%,如果将其转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则资产管理公司必将成为该企业的最大股东或大股东之一。资产管理公司为改变企业的经营状况,就势必要对其进行资产重组,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创造条件,因此它就必须能够综合运用投资银行手段,对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评估、重组,并最终进入资本市场将其售出,收回成本以至盈利,然后退出。

但是,资产管理公司要想最终售出其持有的股份,对资本市场的规模、深度、运作工具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有吸纳国有企业大规模融资需求的投资主体,居民的巨额储蓄存款、国内外企业、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等等。要有配套完善的中介机构体系,如会计、法律、评估、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等。要有适合多种投资要求的多品种的投资工具,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资产保证债券以及期货、期权类金融工具等。

标签:;  ;  ;  ;  ;  ;  ;  ;  ;  

债转股问题浅析_债转股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