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中的语文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闻出版论文,行政管理论文,建国以来论文,语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语言文字规范化在新闻出版事业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新闻出版事业要求规范化的语言文字作为媒介的基础,而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必然促进新闻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本文试图回顾新闻出版工作中语文建设的历程,提出尚存问题,探讨解决之道。
一
1950年9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成立之初,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人民出版事业的五项决议。决议中提出:“校对应力求精审,以减少或消灭技术错误”,“应注意字体适当,印刷清楚,以保护读者目力”。
标点符号用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标点符号的使用,1951年9月,出版总署公布了《标点符号用法》,同年10月,政务院下达指标,要求全国遵照执行。
出版总署在语文建设方面所做的开拓性的工作,与第一任署长胡愈之同志的领导分不开。胡愈之先生30年代即倡导文字改革。1994年10月以吴玉章为首的中国文字改革协会成立,胡愈之任常务理事。1952年在政务院领导下,中国文字改革协会改称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1954年1月胡愈之同志被增聘为这个委员会的委员。当时他既是国家出版管理机关的行政领导,又是文字改革方面的专家学者,这种双重身份,使他有可能出色地把这两方面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1954年11月,出版总署工作移交文化部,部内设置出版局,在文化部的领导下从事全国的出版行政工作。1955年12月,考虑到当时部分书籍和绝大多数杂志都以小五号字和六号字排印正文,字体偏小,损伤视力,加之印刷技术落后,字迹模糊,不利于粗通文字的工农群众阅读,尤其不利于老年人和少年儿童阅读,为此,文化部作出了《关于书籍、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一般书籍、杂志排印正文所使用的字体,应不小于老五号字;通俗读物和儿童读物,其正文应尽可能用小四号字或大于小四号字的字体排印。六号字一般用于书籍的注释、说明、图表等。这一规定出版界沿用至今,40年来发挥了有益的作用。
改变传统的汉文竖排,推行横排,培养读者阅读横排书刊的习惯,是我国文字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横排符合人的正常视觉要求,方便阅读,另外在编排格式方面,横排在夹排外文、表格、数字时更可以避免直排所发生的格式不统一、版面不美观等缺憾。为此,1955年12月文化部作出《关于汉文书籍、杂志横排的原则规定》:自1956年起新发排的汉文书籍,除影印中国古籍及少数有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横排者外,应该一律采用横排。这一规定作出以后,我国大部分图书、杂志都采用横排,横排出版物成为一种趋势,为广大读者所接受。此举为提高阅读效率,美化版式设计起到了积极作用。
汉字结构复杂,笔划繁多,给阅读和书写带来了许多困难。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和1964年3月7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文化部、教育部《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编印了一本《简化字总表》,在该表中,收录了一般通用汉字范围所有应该简化的简化字。1964年6月文化部向中央一级报社、出版社、杂志社、印刷厂、字模厂附送《简化字总表》,要求上述单位尽可能置备简化字的字模或铅字,在报刊图书中尽量使用已经推行的简化字。这个总表,基本收字是按照《新华字典》8000字左右的范围,为简化字的推广、普及、使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印刷用铅字字形不统一。同一个字在报纸、杂志、图书上出现几种不同的笔画结构。为了便于阅读,需要统一铅字字形。1962年3月,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为了统一铅字字形,共同成立了汉字字形整理组,就印刷通用字范围内的铅字字形加以整理,确定每一个字的一定的笔画结构和笔数,以便用作统一铅字字形的范本。汉字字形整理组经过反复研究,于1964年5月编成《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此表包括印刷通用的宋体字6196个。1965年1月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统一汉字铅字字形的联合通知”(把《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作为附件),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出版局向当地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印刷厂、字模厂予以转发,逐步推行。1965年3月文化部出版局邀请人民教育出版社、上海印刷技术研究所等单位商谈如何按照《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统一中小学所用铅字字形的问题。最终确定运用上海和北京两地写字和制模力量,以协作的方式由北京新华字模厂于6月底制成楷、宋、黑三种字体,12种字号的字模,分别供应人民教育印刷厂和新华印刷厂承担1966年春季用的中小学课本。
1954~1973年间,近20年中全国出版行政管理工作由文化部出版局来执行。这期间有关语文建设的文件是以文化部名义发出的,但出版局的具体工作始终没有停止过。1973年,国务院成立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1982年4月,国家出版局再次并入文化部。在并入文化部前夕,1982年2月,国家出版局与中国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的联合通知”。《方案》是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1981年7月由国务院批准试行。国际单位制具有科学、合理、精确、实用、简明等直接意义。有鉴于此,《通知》要求全国各出版部门积极使用《方案》规定的符号与名称,今后在一切出版物中积极采用国际单位制,无论在文字叙述中,还是在公式图表中,对量值的表达应一律采用单位的国际符号。这个《通知》对于自然科学、科普读物和理科教材的规范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法定计量单位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非国际单位制单位构成的。它对于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推动科技进步和扩大国际交流,起着重要作用。为此,1984年6月文化部出版局和国家计量局发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联合通知”,要求出版部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法定计量单位的推行计划和实施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从1986年起,新出版的科技书刊(除古籍),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再版的出版物(除古籍、文学和翻译书刊)需重新排版时,对其中的计量单位,应按法定计量单位进行修订。在为全国科技出版系统贯彻国务院《命令》精神,文化部出版局委托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科技出版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家计量局,于1984年5月在昆明召开了全国科技出版系统法定计量单位的宣传贯彻会议。
1985年7月,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改称国家出版局,1986年10月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7年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新闻出版署,统一管理全国新闻出版工作。从此以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中的语文建设,受到了党和国家的加倍重视,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又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出版物数字写法上的混乱,给编辑、排版、校对工作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也不利于计算机输入、检索。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则,有利于语言文字的规范化。鉴于当时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没有统一的体例。1987年1月国家出版局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家单位联合发出通知,公布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要求新闻出版等有关单位试行。总的原则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这个《规定》试行近10年来,对规范出版物数字表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社会用字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65年1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已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为了促进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满足出版印刷、信息处理以及其他方面的需要,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一道,于1988年3月发布了《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收7000字)。这个《字表》是在《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定了汉字的字形结构,笔画数和笔顺,字形标准未作新的调整,它包括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了《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中的3500字。
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对准确表达文意、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对推动语言的规范化都有积极的意义。出版总署制订的《标点符号用法》是1951年9月公布的。近40年来文字的书写排印已由直排改为横排,标点符号用法也有某些发展变化,因此需要进行修订。1990年3月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修订发布《标点符号用法》,要求社会各界遵照使用。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原列14种符号,现为16种,增加了连接号和间隔号;简化了说明;更换了例句;针对书写排印已改为横排,某些解释也作了相应的变动。
为了使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使用汉字规范化,消除用字不规范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关于汉字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92年7月发布了《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这个规定对“规范汉字”和“不规范汉字”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范汉字”是指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示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所收录的汉字。“不规范汉字”是指在《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1955年淘汰的异体字、1977年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社会上出现的自造简体字及1965年淘汰的旧字形。《规定》要求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内文、报头、刊名、封皮、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同时确认,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版物汉字使用的规范工作,负责对出版物汉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这个规定的施行,对于出版物汉字使用的规范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不但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民族文化的发展,而且也是国家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的情况有了很大好转,但仍有少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单位对此重视不够,使用异体字和在不适当的场合使用繁体字的现象仍然存在。有鉴于此,1994年5月,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带头使用规范字的通知》。既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汉字使用的主管机构,那么他们在工作中使用汉字规范与否,往往带有表率和示范的作用。这个《通知》实际上是贯彻和落实《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的进一步的举措,因为新闻出版行业本身的特点就决定了在汉字的规范化方面比其他行业具有更加突出、更加重要和更加迫切的意义。在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执行的好与不好,与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认识、管理水平密切相关。
二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其他部门一道,在语言文字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在建章立制方面,无论是汉字的字号、字形、字体,还是文章的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主管部门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社会各界感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同时,对过时的规章也根据现实情况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订,使之更趋合理,更能满足语言文字发展的要求。如1988年《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对1965年《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的补充;1990年《标点符号用法》对1951年《标点符号用法》的修订等等。但是,各类出版物的语言文字问题依然存在,有的甚至还十分严重,需要引起广大新闻出版工作者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出版物质量的滑坡,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事实,甚至变成一种社会公害,严重地影响了文化知识的传播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汉语表达的不规范和不标准,或主观随意、粗枝大叶,或缺乏训练、不懂规则。种种文字差错给出版物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出版部门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令人遗憾的是,“无错不成书”的趋势,非但没有控制遏止,反而有所蔓延扩大。这里以去年两次出版物的质量检查为例说明之。
1995年4~10月,新闻出版署对全国出版社1994年的新版图书作了一次质量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图书的编校质量。由于一些作者、编校人员不了解近年来颁发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引起的计量、标准方面的编辑加工技术差错,影响到部分图书,特别是一些科技图书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有不少图书在应该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使用了汉语数字,如“五十(50)年代”,“十八(18)世纪”;反之,在应该使用汉语数字的地方,却使用了阿拉伯数字,如“乾隆5(五)年”,“扬州10(十)日”。有的图书“哩”(英里)错印为“英哩”;有的图书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等等。标点符号错误(主要有错用、漏用两种)在这次检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统计,该局在检查中共发现标点符号差错309个,占被检查图书全部差错的21%。标点符号差错占到1/5强,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数字。
1995年9~11月,新闻出版署报纸司、中国产业报协会和中国报刊月报等6家单位联合举办了第一届64家中央部委产业报质量抽查评比活动。这次评比发现了许多用语不规范的地方。1、乱用缩略语,使读者费解,甚至误解。如把“多种经营”缩简成“多经”;把“增加效益”缩简成“增益”等等。2、乱用科学计量单位的表述。如国家标准规定千伏特中的一个符号K用小写,而许多产业报用大写K,把“3kv”印成“3KV”。3、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较为普遍。不该用分号的地方用了分号,应该用句号的地方则用逗号等等。
上述问题还只是检查中发现的一部分,其他方面的问题在新闻出版工作中还有许多,如滥用繁体字;乱用不规范的简体字;中文书刊名称的汉语拼音写法错误;人名、地名拼写法的错误等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出版物格调低下,用语龌龊。一批心术不正、唯利是图的作者和编者,迎和低级趣味,炮制精神垃圾,严重毒害和腐蚀了青少年一代的身心健康。针对上述情况,新闻出版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于1989年11月发布了《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这两个规定分别对“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宣扬凶杀暴力的出版物”作了定性说明和解释,这种认定标准,是从出版物文字中具体描写的有害内容所作出的。
三
新闻出版中的语言文字工作十分重要,不仅关系到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性,还关系到作品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舆论环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新闻出版中的语言文字问题虽然很多很复杂,解决起来很难很棘手,但是只要我们提高认识,做好长期、艰苦、细致工作的准备,新闻出版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是会取得成效的。
新闻出版业正从实际存在的以总量增长为主要特征的阶段向以优质高效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转移,这一估计符合近些年新闻出版工作的实际,在整个新闻出版界逐步形成了共识。树立质量意识,克服平庸观念,扫荡文化垃圾,以实际行动去推进这一“阶段性转移”,是我们全体新闻出版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狠抓质量管理不放松,正是新闻出版工作中搞好语文建设的重要法宝。因为在整个出版物质量体系中,语言文字的质量占据很大的比重,如果出版工作语言文字水平改进了,那么整个出版物就会提高一个档次,跃上一个台阶。“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的质量管理应该从一个标点、一个字、一个词、一句话、一个段落、一个章节抓起。为此,1992年11月,新闻出版署制定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3月印发了《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同年6月又发布了《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试行)》。这三个试行的管理标准,分别对书、报、刊的文字、公式、标点、符号、数据、计量、图表等的规范、准确使用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配合《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的实施,新闻出版署还制定了七类期刊的“质量标准及评估办法”,要求文字无繁简字混用(涉及古文字、古代史、古典文学研究等除外),使用语言规范,语句简炼,无病句,无生造名词、概念;标点、符号、数字及计量单位等书写格式符合国家规定。
出版物用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是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职责。所有新闻出版行业的从业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大意义,把语文建设摆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来部署,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这方面的法规条例,为促进祖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作出自己的贡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出版物的文字规范化纳入经常性管理,常抓不懈。在出版物的审批、登记、变更、年检等项工作中,把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一项要求提出;在审读、评比出版物质量时,文字是否规范作为一项重要标准。对少数严重违反规定而又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处罚。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带头执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凡本系统办的报纸、期刊及出版的图书和音像制品,都要带头推行简化字,使用规范字;各级管理机关的往来公文、通报、通知,各种报表以及印制的证、表等,均应使用规范字。在国内举办的各种活动如书市、博览会、表彰会等的用字,也应注意规范化。
作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重视和扶持少数民族文字书报刊的出版工作,推动他们为本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全国出版工作的繁荣作出贡献。同时,还要关心和扶持盲人读物的出版。近年来随着电子出版业的迅速崛起,音像电子出版物中的语言文字问题也显露出来,重视和加强对非纸介质出版物的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是我们规划、管理好这一新兴产业的重要一环,把处于起步阶段的电子出版的文字处理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是使这一“朝阳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为净化出版物文化氛围,纯洁祖国的民族文字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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