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性到共性:基于对工伤保险的国际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性论文,工伤保险论文,个性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工伤作为工业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也最先成为被关注的问题。当德国作出对因工伤事故造成伤亡的劳动者给予补偿的规定后,其影响迅速遍及欧洲,西欧北欧各国纷纷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迅速蔓延开来①。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使对人权的保护逐渐成为高于一切的目标,对劳动者职业伤害的赔偿也逐渐由完全劳动者自我承担过渡到风险分担的过错责任制和完全以劳动者保护为目标的无过错责任制时期,这反映了国际工伤保险制度的演进轨迹。同整个社会保障体制一样,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或已经经历了长时期的发展而相当成熟,或正处于转型之中,其中有争论,也有异议,但改革结果最终仍将围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标,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仍遵循着其自身的规律而前进。
一、主要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
在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具体安排各不相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采用完全强制的社会保险形式,如中国、德国等,这些国家中工伤社会保险作为基础性的保障形式,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特征,由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直接对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发挥补充保障的作用。第二类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共同保障的形式,如在美国,工伤保险既可以由国家机构或国家授权的机构经办,也可以由营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商业保险或工伤社会保险,但它们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哪种保险。第三类是商业保险形式,如在阿根廷、美国的一些州等,工伤保险由营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并由法律规定企业主必须参加并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国家在工伤保险中承担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德国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世界上最早的职业伤害赔偿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和演变,一直都处于较为稳定良性的运行状态,从而被认为是工伤保险成功的典范。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成功之处不仅在于其完善协调的管理,而且在于其先进的管理理念。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典型特征当属其自治管理模式和先进的管理理念。在德国,工伤保险由同业公会组织管理,所有行业工伤保险分为三大部分,工商业部门、农业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工伤保险制度。德国同业公会包括9家农业同业公会、26家工商业同业公会,另外还有33个公共系统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其中,26家工商业同业公会为300万家企业的4217万名劳动者提供了工伤保障。德国的同业公会管理工伤保险的权限职责与义务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依法强制企业缴费和采用安全措施,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伤保险实施监督。德国的工伤赔偿主要包括6周的停工留薪期、伤残待遇、临时性伤残补贴、终生伤残者年金,以及寡妇鳏夫和孤儿年金、父母年金等。纵观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之所以能够历经上百年的考验仍然运行基本完好,主要源于其自身独特的经营思想和指导理念。除独特的自治管理模式外,社会保险专家将制度的成功归于三个方面,即预防、康复和赔偿。在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预防是放在首位的工作。预防优先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赔偿和康复的经费支出,减少年复一年的伤残待遇支出,这是降低制度运行成本的治本之策。其次是康复,帮助工伤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减少赔偿成本。工伤康复包括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心理康复,这三种康复基本上是同时进行的,需要康复的工伤者基本上都能得到其需要的康复,并建立有严密的工伤者服务系统,由案例经理人(case manager)和伤残经理人(disability manager)为工伤者的医疗和康复需求提供专门的服务。最后是赔偿,为伤残者提供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而指数化调节的待遇保障,保证了工伤者及其遗属平等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图1至图4是近50年来德国法定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预防中的费用支出和德国职业伤害发展趋势,从中可以看出工伤预防在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地位和取得的成效。
可以看出,连年上升的工伤保险预防支出保证了职业伤害数量和伤害率的持续下降,反过来又减少了赔偿、使保险费率降低,从而成为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实现良性循环的重要条件。
当前,德国工伤保险制度进入了改革讨论期,如将同业公会由35家合并为29家,还有人讨论是否将通勤事故剔除出保险责任范围,但对于后者,政府的态度是明确的,即通勤事故不会被列为工伤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无论怎样改革,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宗旨是不会改变的。
图1 德国工伤预防支付费用趋势(1950—2000年)
数据来源:Hauptverband der gewerblichen Berufsgenossenschaften:BG Statistics Figures and Long-term Trends,P64.
图2 德国工伤预防支付费用趋势(2000—2005年)
数据来源:Hauptverband der gewerblichen Berufsgenossenschaften:BG Statistics Figures and Long-term Trends,P64.
图3 德国职业伤害伤亡统计趋势(1960—2005年)
数据来源:Hauptverband der gewerblichen Berufsgenossensehaften:BG Statistics Figures and Long-term Trends,P32.
图4 德国工伤事故死亡率趋势(1960—2005年)
数据来源:Hauptverband der gewerblichen Berufsgenossenschaften:BG Statistics Figures and Long-term Trends,P152.
(二)美国工伤保险制度
在发达国家中,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其工伤保险的立法经历了工伤事故普通法、雇主责任法和劳工伤害赔偿法阶段。作为典型的联邦制国家,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联邦政府只负责造船工人、铁路工人、港口工人、公务员以及矽肺病人的工伤赔偿,其他工伤赔偿由各州负责。1911年,威斯康星州是美国第一个颁布工伤保险法律的州②,迄今也是美国工伤保险制度比较发达的州。美国作为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家,工伤保险由各州政府劳工局管理,主要负责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审查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处理工伤申请、申诉、仲裁等。除俄亥俄、西弗吉利亚等6个州由州政府所属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办外,其他各州均由私人保险公司经办,个别大企业经州政府批准,也可自己经办工伤保险。美国的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收入损失赔偿、伤残赔偿、遗属抚恤金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美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颁布了《工伤保险法》,确立了无过错补偿原则。虽然美国没有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各州可以自行立法实行不同的制度,但任何州的法律均不得与联邦政府立法相抵触,这就在保证全国统一的基础上赋予了州政府相对的工伤保险政策自主权,但都必须明确按照法律要求,以保障效果的实现为前提和目标。
在美国,按照国家标准分类体系,所有职业约分为600类,各州在国家标准体系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工伤保险按照不同职业分类的风险水平高低,实行行业分类费率。如在威斯康星州,工伤保险有500多个行业分类,保险费率的厘定以各行业的赔付为依据,工伤保险费率被划分为水平不等的500多种费率,且差异巨大(如在销售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仅为工资总额的0.24%,而金属结构油漆、钢铁框架安装行业从业者以及运动员,他们的工伤保险、费率达到了工资总额的50%)。显著的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别,不但体现了风险相关的保险费率的科学性,而且使费率机制在激励雇主实行安全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刺激雇主降低职业风险,减少工伤事故率。
职业安全和劳动卫生监督是美国劳工赔偿制度的重要方面,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责。美国联邦和州共管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正式建立于1971年,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的成立为标志。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署作为联邦政府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的机构,担任着全美1.5亿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和对全国企业进行安全评估的工作,通过评估和执法监督,能够保证劳动者处于相对安全的劳动环境中。除联邦对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管外,美国一半以上的州政府有其自己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机构,它可以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州的职业安全和卫生标准,并负责对这些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通过对工作环境和雇主行为的监督,保证了较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较高的工伤保险参保率。
(三)阿根廷工伤保险制度
同中国相似,阿根廷的工伤保险制度也是刚定型的年轻制度。
阿根廷工伤保险制度最早建立于1915年,实行的是自愿参保的过错责任制度。由于当时的工伤保险制度强制性低而导致的参保率低、对安全生产激励作用弱、保险待遇低以及基于过错原则的司法制度造成的高时间和经济成本,工伤保险制度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普遍不满。1991年,阿根廷政府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调整,颁布了第24028号法律,但这部法律增加了参保范围和工伤待遇方面的规定,与1915年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原来制度的弊端没有克服,工伤保险制度仍存在成本高而效率低的弊端,企业和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制度都产生了强烈的不满。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下,1996年阿根廷工伤保险制度进入了真正的改革时期。
1996年阿根廷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增强制度的财务稳定性,降低制度的经济成本。1996年,阿根廷第24557号法令诞生,规定根据企业以往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当前的职业危险状况、劳动者培训情况、劳动者劳动技能的高低以及企业遵守劳动安全法规的情况,将所有企业行业分为572个门类,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企业被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据此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与之前的工伤保险制度相比,详细的职业分类和差别弹性的费率等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激励显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为了加强工伤预防,1996年,阿根廷成立了工伤保险局,编制了职业病目录,为保险公司的合理定价提供了重要依据。2005年年底,阿根廷工伤保险制度平均缴费率为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41%。当前,阿根廷全国有26家保险公司,它们共同承保各类企业劳动者的职业风险。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且保险公司不能以风险程度高等为借口拒绝承保,但可以根据企业风险状况进行保险费率的调整。除此之外,在阿根廷,企业的自我保障也被视为合法的保障方式,但法律和监管部门对实行自我保障的企业实行严格的规范,全国仅有8家大的企业实行自我保障的形式,占所有参保人数的1%左右。
通过1996年改革,阿根廷工伤保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工伤保险制度重点由原来单纯的补偿转向更加注重劳动者的工作安全和职业伤害预防,严格的职业伤害报告制度使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能够获得更加准确和及时的工伤事故信息,从而为合理厘定工伤保险费率,更好地监管提供了基础。
(四)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
日本的工伤保险通常称为劳动灾害保险,最早建立于1919年,参保范围仅局限于部分工厂的工人,制度功能是为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工或其遗属发放保险金。日本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工伤保险法律历经修改,如从1954年开始,日本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即对职业伤害程度低的企业,给予降低费率的奖励,反之则惩罚性地提高费率;1960年,日本劳动灾害保险制度导入了伤残年金制度,将硅肺、外伤性脊髓、事故伤残程度达到1~3级而丧失劳动能力者的长期待遇给付,纳入了劳动灾害保险的给付范围,并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义务;1969年,日本将所有用人单位都纳入了劳动灾害保险制度;1973年,立法改革又将通勤事故列入劳动灾害保险的赔付范围。与此同时,日本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也逐步建立,1951年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劳动灾害保险法》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公务中遭遇意外事故,将得到包括疗养给付、伤病假工资、伤病或残疾补偿年金、护理给付、遗属给付和丧葬费用等内容的工伤给付,并为其提供各种护理与康复的福利服务。1967年,日本颁布了《地方公务员劳动灾害保险法》,设立了地方公务员劳动灾害保险基金,地方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或上下班途中所遭遇的意外事故,将从劳动灾害保险基金得到赔付,其内容大体与国家公务员劳动灾害保险相同。
日本的工伤保险实行经验费率制和差别费率制,费率的高低取决于企业职业风险程度的高低,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经验费率厘定法的运用取决于企业规模的大小,当前,在全日本的200多万个企业中,有4.4%的企业实行经验费率制,但这些企业中被保障的劳动者,远远超过全国参加工伤保险制度总人数的4.4%。即便是相同行业的企业,由于它们的风险状况不同,支付的保险费也不同,有的相差甚远。日本行业划分细密,行业差别费率较大,在风险较低的渔业,当前费率不足2.5%,而在职业伤害程度较高的运输业,劳动灾害保险费率将近工资总额的16%,显著的费率差别为企业提供了较好的职业安全激励机制。
日本的工伤保险,包括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伤康复、职业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执行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都统一由厚生省来管理。在日本,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只为一部分工厂工人提供保障,参保范围非常窄,而日本现行的《劳动灾害保险法》规定,凡雇佣超过一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且具有强制性。当前,日本的劳动灾害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几乎所有的劳动者,在职业安全、职业伤害保障和伤残康复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成为少有的劳动灾害保险较完善的亚洲国家。
二、从个性到共性——国际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律总结
从国际范围看,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渐完善的过程,工伤保险制度承担的责任范围逐渐扩大,政府和社会在职业安全和工伤保障中的责任逐渐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逐渐扩张。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各国工伤保险制度千差万别,各有其特色。但另一方面,虽然具体制度环节各不相同,但各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共同性也可见一斑。
1.从制度安排和实施方面看,各国工伤保险制度有明显的技术相通性。首先,工伤保险制度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无需举证雇主的过错,即可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这是各国工伤保险制度最根本的共同点。其次,无论实行商业保险的国家还是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为确保劳动者享受到工伤保障,都通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强制性,成为劳动者风险保障的第一需要。再次,都实行了风险关联的费率制度,企业缴费与其安全状况挂钩,不但能促使企业为节约工伤保险缴费成本而采取安全生产措施,而且又进一步促进了工伤保险制度成本的节约。最后,与一般伤害相比较,职业伤害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付出的除体力和智力之外的额外代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工伤保险待遇都较高,不但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偿,而且包括丧葬费用和劳动者家属津贴。除此之外,劳动者不缴费、差别费率制、工伤保障待遇劳动者收入关联等也是各国普遍的做法。
2.就工伤保险本身的运行来看,各国改革的目标都是向实现预防、康复和赔偿并重的系统化制度发展。虽然在理论上,工伤保险制度应当是三位一体的有机体,但现实中要真正实现三位一体的有效结合并非一蹴而就的事。从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轨迹来看,这经历了漫长的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如阿根廷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原来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预防方面的能力不足。1996年改革中,为克服工伤预防不力的弊病,新的工伤保险法建立了严格的工伤预防制度,规定保险机构必须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检查和指导,严格了职业伤害申报制度,以便政府机构及时掌握工伤信息。日本规定,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起诉对职业伤害存在过失的雇主,增加企业忽视安全生产的成本,对就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企业罚以重金等。利用费率手段刺激企业进行工伤预防也是各国在改革中要逐渐实现的目标,如在美国、阿根廷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它们的行业分类都多达500多个,工伤保险费率等级也多达500多个,奖惩分明,从而发挥了良好的企业安全激励作用;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更有非常积极的工伤预防计划,不但花重金开展安全生产研究,而且法律规定同业公会可以对有不良生产记录的企业处以罚款,并赋予其随时随地进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权力,对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则尽可能实现其全面的康复,等等。由此看出,各国工伤保险制度在调整和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实现由赔偿的单一功能向预防、赔偿和康复等多重功能的迈进,制度的目标效应有趋同性。
3.从各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来看,其保障对象和责任范围有一个由小及大的发展过程。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一样,工伤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建立之初都仅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随着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受保障对象才逐渐扩大到各类劳动者。如日本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只为一部分工厂工人提供职业伤害保障,到现在,其制度覆盖了包括农业从业者在内的几乎所有劳动者,其保障水平、待遇项目也远远超过了制度设立之初的水平;美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伊始,保障对象仅为一部分铁路工人、海员,而其当前各州的工伤保险制度也覆盖了绝大多数受雇者。从保障责任范围看,各国都有一个责任扩大的过程,如日本,从制度建立到1973年的调整,终于将通勤事故列入保障责任范围;从归责原则的演进看,从雇员自我承担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无过错责任的发展,从雇员承担完全的职业伤害损失,到雇员承担一部分职业伤害损失,再到雇员完全不承担职业伤害损失,说明工伤保险制度或雇主对雇员责任的扩大和工人权益的扩张(没有形成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之前,雇主承担因其过错而导致的雇员职业伤害的赔偿责任)。
4.虽然制度各有侧重,但各国都在改革中寻求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工伤保险制度。如前面的分析,美国、阿根廷、德国、日本等国之所以选择了不同的工伤保险制度模式,不但受制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模式,而且与该国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等密切相关。美国作为典型的移民国家,又是自由主义盛行的国家,各种不同的文化观念和行为方式碰撞和交织在一起,加之联邦制的政治体制,为其各州工伤保险制度的多样性提供了社会文化及思想的基础。而在德国,虽然其政治体制同美国一样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日耳曼民族文化的严谨、缜密在其社会经济活动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这也为德国自治管理的、运行稳定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哲学上的指导。再如阿根廷,虽然作为联邦制国家,但其工伤保险制度与同为联邦制的美国、德国等国截然不同,阿根廷工伤保险不但实行商业化的保险形式,而且有企业自保形式的存在。因此,各国工伤保险制度不单单是一个制度,而是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综合因素的反映。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都在不断的调整中使其更加适应本国国情,在调整和完善中实现对劳动者更高程度的保障。
三、结语
各国工伤保险制度多种多样,任何制度都有其独特的特征。从世界工伤保险制度形成发展的历史看,时代在变化,工伤保险制度也在随着社会经济背景的变化而变化,各国制度的改革不仅是制度自身进行的调整和完善,更是对变化了的环境的反映和适应。但万变不离其宗,在各种调整和适应中,渗透着政府和社会对社会成员发展权益责任的增强,也体现着作为社会成员的劳动者权益的扩张。
各国不同的制度安排和发展轨迹告诉我们,工伤保险制度不仅仅决定于经济发展水平,而且还与各国的政治、社会文化等背景密切相关。各国在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逐渐或正在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最大限度发挥制度效率的实施方式。但无论实施何种形式的保障方式,其最终目标则是同一的,即实现职业安全和工伤保障并重的社会目标。全面地考察各国工伤保险制度和特定国家的具体制度安排,不难得出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启示和借鉴。
注释:
① 继德国之后,奥地利于1887年、挪威和芬兰于1895年、英国于1897年、法国和丹麦于1898年,纷纷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② 1910年,纽约州第一个颁布了工伤保险法律,但这部法律后来被宣布不符合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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