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而奋斗(一)_法律论文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而奋斗(一)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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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中央先后三次举办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讲座,请法律专家介绍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等专题。每次办讲座,江泽民同志都作了重要讲话。1994年12月9日,在第一次讲座中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运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把市场运行纳入规范和法制的轨道,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1995年1月20日,在第二次讲座中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关系十分重大。”去年2月8日,在第三次讲座中江泽民同志又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充分表现出中央对于加强法制工作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勾画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在这个总体框架中,明确提出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任务。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九五”和2010建议,明确要求加快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也可以说,建立新体制,就要有新规划、新规矩,就要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纲要》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性任务。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纲要》的第七部分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其中强调“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做到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并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李鹏同志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乔石同志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指导今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方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紧密结合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应该说,随着形势的发展,加快建立适应新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已作为一项历史性任务摆到我们面前,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必须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就是把各种经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

这里,我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关问题谈一些意见和看法,供同志们参考。主要讲四个问题:

第一,法律的历史沿革;

第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四,需要深入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的历史沿革

历史经验证明,国家的复兴、社会的进步,要靠革命,要靠改革。革命是用暴力手段推翻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政权。改革是统治阶级自觉或被迫地调整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革命和改革都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纵观古今中外,经济制度的改革,必然带来法律制度的变化和更新。

最近,我重新回顾了一下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

(一)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是上层建筑,体现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并为其服务。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必须有法的保障。恩格斯在揭示商品经济与法的关系时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划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划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马克思也提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在人类历史上,两河流域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两河流域法的产生。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在西方逐渐产生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现代西方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在这两大法系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实现的。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直接影响下产生和发展的。恩格斯称罗马法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罗马法确立了自由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同时对商品经济的一些重要规则,如买卖、租赁、雇用、合伙等都有非常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彻底变革,先后制定了宪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合称法国六法。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恩格斯称它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拿破仑在1799年至1804年任第一执政时,曾直接领导编篡工作。在讨论法典草案的102次会议中,他主持了半数以上的会议。法典以罗马法为基础,总结了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法,并利用了法国的习惯法、革命前颁布的某些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王室赦令、以及著名法学家的学术著作。拿破仑曾经说过,我的战功可以烟消云散,而这部法典却将永世长存。)

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使英国法律逐步完成了从封建法律向资本主义法律的转化。(公元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通过国王委派的法官巡回审判,把原来的地方习惯法有选择地通过判例的形式使之成为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采用“遵守先例”的原则。)美国法律源于英国,但又受美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影响而具有自己的特色。属于英美法系的除英国、美国外,还有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亚、非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

世界两大法系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立法权与司法权严格分开,以法典作为司法活动的依据,法官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以判例法为基础。判例法是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创建起来的,一项判决一旦作出,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不但对本案有效,而且对今后类似的案件也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二战以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影响,促进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

(二)关于中华法系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据考证,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鼎,第一次颁布成文法律。这比古罗马于公元前451-450年颁布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要早70多年。我国历代著名的法典有战国时的法经,以及后来的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律、大业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等。这些法典称为中华法系。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注重刑法。

社会经济的发展史,就是法的发展史。社会生产力每一次大的发展,都会引起一次社会变革,而每一次社会变革都会或迟或早引起法律的变更和发展。因为我国历史上常常通过法律的立、改、废来确认变化了的新的经济关系,所以这些社会变革也总是被称为变法。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商鞅在秦国进行的变法、汉初文景之治、唐初李世民贞观之治、宋代王安石变法、明初朱元璋改章建制,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适应了社会变革的需要,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从中国的历史经验看,一些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都高度重视法律问题。这是因为:第一,法律是改革的保障,改革需要用法律来开辟道路。这就是“缘法而治”和“以法绳天下”的法治主张。第二,改革的成果要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肯定和巩固下来。史称“商鞅虽死,其法未败。”不立法,就可能人亡政息。第三,改革要有政治上的保证,要用国家的力量来推行。第四,改革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一经颁布,就要付诸实施,“不失疏远,不违亲近”。“立木为信”,有令必行,违令必罚。

当然,无论是封建制度下的变法,还是资本主义法制的完善,其基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持封建统治和资产阶级统治。

(三)建国前后的法制建设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过程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法制建设,形成了不同于一切剥削阶级社会的革命法制传统。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在江西瑞金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同时也颁布了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选举法、组织法等有关法律。

在抗日时期,我党建立的抗日民主政权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并进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

在解放战争时期,我党明确提出废除国民党的法统,建立人民民主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为中国革命扫清道路。这是我们党领导法制建设的伟大创举。

建国后,我国相继颁布了《共同纲领》和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四部宪法。我国的法制建设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相适应,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1949年到1966年。这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创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法制的时期。

第二个时期,从1966年到1976年。“十年内乱”使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了空前的破坏,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社会生活处于“无法无天”的状态。

第三个时期,大体上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现在。这一时期,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修订了宪法,开创了法制建设的新的历史阶段。法制建设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从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转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现在,我们正在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18年的改革,使我国经济关系和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关经济的法律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修订宪法,确认市场经济的法律地位。1982年宪法删除了1975年宪法有关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条文。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对1982年宪法作了修改,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案,全面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使我国新的经济体制取得了法律地位,得到了宪法的保障。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其法律体系,是个伟大的创举,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推动改革。例如,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载入了1982年宪法;1993年颁布的《农业法》,又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改的要求,1979年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8年颁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93年颁布了《公司法》等。

——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八届全国人大提出把经济立法作为本届人大最重要的工作,在五年内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从1993年到1995年的三年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了80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56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发布了119件行政法规。去年1至10月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了21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发布了20件行政法规。这些法律中大部分是有关经济的,在形成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修改、废止一批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对已发布的法律作了全面清理,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了三次全面清理,及时对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一部分。我们要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要坚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具体实践中,要始终注意把握以下几条指导思想。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一般把法说成是“神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本质的贡献在于他们首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和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这一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种方式和途径,本没有姓“资”姓“社”的问题,正如小平同志所说:“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方法上基本和资本主义相似”,方法是没有阶级性的。但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一旦与不同的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就必然反映出为什么人创造财富、为什么制度服务的问题。就有一个与国情、社会制度结合的问题。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体现国家意志时,不可能“超越国情”、“超越时代”、“超越阶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决定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一定的法的内容和性质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其变更和发展取决于经济基础的变更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贫富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也就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本质。

(二)坚持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1980年,邓小平同志重申“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邓小平同志要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

为了避免类似“文革”那样的错误,邓小平同志指出,必须“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制度是决定因素”。邓小平同志还多次指出要高度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加强法制教育。

依法治国是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坚持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

(三)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

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应当从“三个有利于”出发,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原则。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社会主义革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就是我们的中心任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我们的立法宗旨。我国的法律要保护生产力,要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服务。法律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法律要促进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劳动者是最伟大的生产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法律要促进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技术素质,保证他们的一切合法权益。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邓小平同志说:“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维护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前提。在改革中,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归根到底只能根据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实际要求,根据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实际进程来确定。保护公有制经济,就是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如何保护和发展公有制呢?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一是在社会总资产中要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三是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四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在立法中坚持贯彻“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保护公有制,必须以不断发展壮大公有制为前提。只有不断发展、壮大,才能坚持其主体地位。我们的改革不是要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是要探索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实现形式。新的法律、法规要为这个目的服务。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个人、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以促进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多种经济共同发展。

——坚持勤劳致富和共同富裕的原则。劳动人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律正义性的体现。新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围绕使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来构建,但共同富裕又不同于平均主义、大锅饭。新的法律应当保障和促进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不允许任何人和单位去侵犯勤劳致富人的合法财产;同时还应从整个社会调控的角度,鼓励和保护先富带后富的行为,通过法律、经济手段避免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用法律手段推进共同富裕,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一大原则。

——坚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原则。法律要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资源配置规律、竞争规律等。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

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新的经济体制的确立,要以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为标志。

(一)关于框架的设想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项宏伟的法制建设系统工程。国家体改委从1993年起就着手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先后召开了法学专家座谈会和国际研讨会,提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设想。法学界和有关部门,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建议。

例如,有的建议按照一般的法律部门来构筑框架。这种设想的具体分类也有一些区别。比如有的认为应当由宪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组成。有的则认为,劳动法和社会法应合在一起,另外加上环境法和军事法。有的则认为,框架就是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社会法等四个法律部门。

有的建议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构筑框架。大体上可分为六类: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二是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三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四是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五是建立社会保障的法律;六是促进对外开放的法律。

有的建议按照经济立法的具体任务来构筑框架。大体上分为十类:企业法、工业产权法、经济合同法、产业发展法、产品经营监督管理法、财政金融法、税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劳动法、经济行政法。

此外,还有一些设想,如按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要求来立法;按所有制的划分来立法;按经济部门和行业来立法。

(二)关于框架

根据多方面的研究和多年来实践的总结,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纲要》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这一基本框架主要由六大板块构成。其中包括:规范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促进对外开放的法律等。这主要是从工作的角度,从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提出来的。

——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市场经济的主体主要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如各类公司企业和一切有公民权的社会成员。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是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也可以说是市场准入法。市场主体不分所有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企业的财产责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法律分类的主要标准,依法组建的企业,成为市场主体。规范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例如有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经纪人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对进入市场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也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

——关于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各类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体现等价交换、平等竞争精神。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必须依法进行。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票据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保险法等法律。(例,欠帐还钱,是市场经济中的一条基本规则,但是现在许多企业却欠帐不还。债权人有债不敢讨,有债懒得讨,有债讨不起。由于多种原因,当前经济生活中,债权债务人倒置换位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反映出有些企业市场行为不规范,而且反映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

——关于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要保证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建立统一的市场,保证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就要求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品质量检验法、市场管理法等法律。(例,市场经济中的投机倒把、坑蒙诈骗、假冒伪劣、权钱交易、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贿受贿等,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公正的市场法律秩序,才能预防和消除。)

——关于规范宏观调控的法律。要保护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避免严重的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不仅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而且要求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不是取得政府在发展经济方面的作用和职能,而是改变推动经济,发展经济、干预经济的方法。要将以计划、行政为主的方法,转变为以经济、法律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管理和调控。通过方法的改变、职能的转变,达到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依法改进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使计划、金融和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依法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因此,必须制定计划法、物价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税法等法律。通过法律手段,可以保护宏观调控的客观性、科学性、稳定性,克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的弱点。

——关于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要建全社会保障体系,尊重劳动者的价值,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必须制定劳动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障法、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法律法规。(例,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把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构筑城镇住房新体制的基础。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管理原则。目前,全国35个大中城市,202个地级以上城市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央国家机关去年10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截止1995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200亿元。如何管好和用好这笔资金,是一项关系大家切身利益的工作。为规范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急需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

——关于规范对外开放、涉外经济的法律。按照国际经济运行的规则,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涉外经济交流合作体制。这就需要制定对外贸易法、关税法、海关法、外商投资法、反倾销法等法律。(例,欧盟国家是我国引进先进技术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欧盟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执行岐视性贸易政策。迄今为止,欧盟对我反倾销立案数量已达65起,涉及五矿、化工、轻工、机械、粮油、纺织等诸多行业,直接影响了我对该地区几十亿美元的出口。欧盟对中国产品实行反倾销制裁的依据是他们的反倾销法。中国市场近些年来也面临有的外国产品的倾销冲击,但是因为我们还没有一部《反倾销法》,因而不能依法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

同时,还要制定和完善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

上述有关方面的法律构成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基本框架。这些法律的制定,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个体系也将继续完善和成熟。也可以这样说,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之日,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建成之时。

(三)建立法律体系的步骤

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跨世纪的巨大系统工程,是法律的革命和创新。因此,要充分认识这项重要任务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也可以说,改革的任务能否胜利完成,其重要标志就是成熟的法律体系是否建立。立法是有法可依的前提。实施这一工程,重要的是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要根据改革开放的主要任务和部署,注意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和阶段性,综合配套,重点突破,区别缓急,有计划,分阶段地进行。

根据中央的“建议”和人大批准国务院的“纲要”,经济立法可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6——2000):要在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初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框架。今后五年,初步建立新经济体制的基本标志是:国民经济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换的过渡状况基本结束;国有企业、社会保障和要素市场等方面的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旧体制长期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与之相适应,改革在推进方式上,要完成由政策突破向立法推进的转变。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两个转变”的实现。在两个转变的实现进程中,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

第二阶段(2001——2010):要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运行机制已经形成,经济生活的法制化程度达到较高的水平,各方面的体制趋于规范和定型,即法律体系的更加完善和成熟。在各类法律法规完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编篡和法律汇编,消除法律体系自身的矛盾,使之成为和谐统一的整体,最终实现依法治国,在全社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中国成为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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