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应着力解决的几个现实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依法治国论文,着力解决论文,现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也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新的里程。但是,中国走向法治,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仍存在着种种障碍,特别是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应着力解决。
一、领导干部群体中迫切需要营造一个带头守法的氛围
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曾多次倡导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以此来改造社会风气。从根本上讲,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直接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他们的法律素质,从一个重要方面反映法治的现状。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只能是一句空话。正因为如此,近几年来,中央多次举办法制讲座,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头听法制讲座,请法学专家介绍国内国外的法制情况,并号召全党和各级干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我国也把领导干部做为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客观地说,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氛围和风气还没能形成,突出表现为违法乱纪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些领导干部存在某种思想障碍和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之一,法律治民。由于长期以来对守法的过分强调,把法治作为一种工具,使法治具有“治民”的导向。尤其是我国封建法律所保护的特权制度,确保君主至高天上的特权,保护大小封建主的特权,不同等级的人犯了罪,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法是约束被统治阶级老百姓的,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这种观念至今影响着一些人。所以,一谈到法治,就是上级治理下级,干部治理群众,而不是依法为民服务。在实践中,口头上重视领导干部的带头守法,而侧重点放在群众的遵纪守法方面。没能切实地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导致一些领导同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并不很务实,在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实施行政权过程中出现违宪行为等等。
误区之二,法不责众。突出表现为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一些人一旦当权,便以十分的贪婪,肆无忌弹地以权谋私,奢侈浪费,把滥用权力推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目前我国的以权谋私,不仅表现在以权力换取金钱,而且突出表现在用人方面的腐败。由于对某些亲信的安插、重用、提拔,形成了腐败的保护伞。因此,使腐败现象呈现出证难取,案难查,隐敝性强,以及腐败行为的群体性等特点。公款消费盛行。使各地大中型饭店、宾馆六成左右的营业额来源于公款吃请,大家彼此彼此。所以,廉政条例接连出台,有些人仍我行我素。
误区之三,案发倒霉。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忽视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加上我们民主监督、机制约束、打击力度的不够,而且近几年查处的重点放在大案要案上,助长了一些人以身试法。值得发人深省和令人悲哀的是一些人被绳之以法时并没有感到愧对组织和人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以及领导干部群体形象的损害。相反,在庄严的法庭、法律面前或喊冤叫屈,或自认倒霉。对其他人的教育作用反映在不同的层面,其中,普通心理则认为“太黑”、“胆子太大”而自食其果。而不是从领导干部首先是个好公民、好党员的角度警示自己。在领导群体中对违法乱纪中没有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攻势。如果这种势头不尽快纠正,再谈依法治国,也终究会“国将不国”。
二、执法、司法人员中尚需构建一个秉公执法的环境
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司法独立,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公司权利,裁决违法犯罪和惩治罪犯的最终防线,必须保证独立行使权力。因此,这一原则已被现今各国宪法所普遍采用。其基本含义主要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以保护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我国宪法也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实践中,司法独立始终面临两个方面的干扰。
一是难以摆脱的官方“权”的压力。具体表现为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有时为保“典型”,即所谓某人曾有过突出贡献,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当前存在一种令人费解的怪现象,几年前曾经是产生过轰动效应的“企业家”、“公仆”,随着时间的推移,大浪淘沙竟成为犯罪嫌疑人。这些人有着庞大的关系网,“遇难”则多人说情。有时为“保钱”,保利益,如对企业偷税漏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不仅为其减免税收,甚至与企业合伙骗取退税。有的少数地方和部门在查处走私问题上搞下不为例,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由于目前体制上的问题,这种压力很难摆脱。
二是难以抗拒的民间“钱”的诱惑。封建残余影响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干涉执法和司法现象客观地说,短时期难以避免。这种干涉是否能够得逞,则取决于司法队伍素质的高低。目前在司法队伍中以及律师队伍中确有些人素质低下,面对种种诱惑放弃了法律甚至是良心。其结果为执法不严,法律失去了公正。思想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可想而知,水源污染危害多么严重,治理何等艰难。
当前还有一个环节不容忽视,这就是刑罚的执行。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然而,目前,相当一部分监狱经费仍不到位,经费不足,难以保障监狱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有的单位连续几个月发不出工资,给监狱执法带来许多困难,影响刑罚的执行。在这种背景下,社会的不正之风侵蚀到高墙内,尤其是对减刑的掌握上加入了金钱的砝码,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迅速加以解决,法则徒有虚名。它既是对公平审判的否定,又是向社会正义示威。
三、在社会公民中亟待树立崇尚法律的观念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重视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是依法治国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力量源泉。我国法制建设问题之深莫过于社会公民对法律出现不同程度的信仰危机,对我国法律建设将造成最大的隐患,对此加以校正需要长期的努力。
表现之一,社会公民对法律的漠视。一些人对国家的法律漠不关心,缺乏内心需求的欲望,认为法律是国家和政府的事,与老百姓关系不大,很少去关心国家的立法动向,研究出台的法律是否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更少去主动学习法律,因此对法律的了解掌握程度很低,即便是与生活联系比较密切的法律也了解甚少。如农村面临严重的养老等社会问题,由此引起的赡养纠纷、虐待老人妇女等等,严重制约和影响着精神文明建设。
表现之二,对法律的废弃。权大还是法大,理论上早已形成共识。然而,在百姓心中迷信、崇尚权力的却具有普遍性。日常生活中发生各种纠纷,首先想到在村中、家族中请位有威望的人进行调解,而不是运用法律。当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时,如农民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只认为是“不合理”,往往通过上访求助于上级领导部门,而认识不到是“不合法”,去投诉到法律部门。
表现之三,对法律的轻视。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立法步伐逐步加快,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也相应进行修改。我国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和完善,但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力度,法的实施困难重重,人们对法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对于一些争议与纠纷,法律也显得无能为力。所以出现了为债务问题绑架儿童作为人质,发展为刑事犯罪。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使多少良田绝收,形形色色的假货不知坑过多少人,害过多少人。造假者一方面受利益驱动,另一方面法律的威慑力量没有引起震憾,对法律的轻视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信仰是以信任为基础,法律不仅意味着公平、正义,而且代表着一种希望,而这种希望来自于法的正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体现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社会作用,并由此引发一种崇尚心理,发展为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否则,如果权利得不到保护,正义无处伸张,必然导致人们对法制作出否定性评价。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综上,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既要看到我国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进展而充满信心,又要正确分析面临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并取得更大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