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五招”除“五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农村论文,五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调查与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系列报道之三
“少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的方针之一。为了解农民负担情况,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组通过明察暗访深入农村的方式,随机抽查了11个县(市)、17个乡(镇)、18个自然村、90多家农户,与县乡村三级干部进行了座谈,与农民进行了交谈。调查发现,一些村委会在土地使用、计划生育、成立协会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收取押金、违约金、管理费等现象仍然存在,加重了农民负担,给新农村建设带来了消极影响。
新农村建设的“五害”
违法收取宅基地使用费及押金、建房管理费、埋坟占地费。如某省姚平村村委会2005年向5家农户收取了宅基地使用费及押金共计22000元,石伊村村委会向每家新建房屋农户收取了宅基地使用费2000~3000元;某省小屯村村委会对农民建房按每平方米4元收取管理费,某省朝中村村委会2005年6月向农民收取坟坡地占用费300元。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涉农收费检查情况也表明,除村委会外,县乡土管、建设管理部门向农民建房户违规收费的现象在农村较为普遍。
擅自提高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成立计生协会收会费。按照规定向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乡村机构擅自提高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如2005年,某省新富村协助镇计生办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分期缴纳者,超生一个子女按6780元标准征收,超生第二个子女按13560元标准征收,分别是该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8倍,超出该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上限1695元、5085元。另外,许多农村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纷纷成立了计划生育协会,吸收育龄妇女做会员。作为群众性服务组织,参加计生协会应是免费的,但一些村计生协会却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如2005年,新富村计生协会会员有200多人,占全村育龄妇女人数的80%左右,每人每年交纳会费2~10元。
违法收取“印章费”、“笔墨费”等。调查中发现,少数村委会在为农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口迁移证明》等手续时,有的收取1~5元的“印章费”,有的收取5元的“笔墨费”。此类乱收费金额看似不大,但在贫困地区农民,特别是国家级贫困县农民当中影响极坏。
借成立村农产品协会之机,收取会员费并在章程中设立罚款。为扶持农民增产、帮助农民增收,许多村委会牵头成立了各种农产品协会,在产购销各个环节上给予农户技术、信息支持,受到农民欢迎。但部分协会在获得农产品购销差价、已有盈利的基础上,仍向参会农民收取一定数额的会员费,并在会员章程中设立罚则。如某省下院村成立的农产品营销协会,要求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元,并在协会章程中规定,监事会可直接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罚款50~100元。
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擅自设定罚款或违约金。《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是村民实行自治的行为规范,但村委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设定罚则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某省大嘎村、佳夸村《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对早婚、非法结婚者处以800元以内罚款,对不按规定时间采取节育避孕措施者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新富村《村规民约》中规定,非法婚姻、非法生育、非法收养小孩的,由村委会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500~2000元,外出务工的育龄人员逾期不寄回妇检证明的,由村委会对其亲属或担保人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喇平村《村规民约》规定,对偷盗者“按质论价”进行处罚。
“五害”形成的原因
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调查中发现,相当多的村干部,特别是偏远农村的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政策水平不高。没有准确认识到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而偏向于认为村委会具有行政职能,因此在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中擅自设定了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或者倾向于用押金、违约金、提高收费标准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在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农业生产协作组织管理等方面同样存在认识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收取土地使用费用、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成立各种协会收费等违反涉农政策的问题出现。
农村公益经费来源不足。调查发现,不少村没有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或是只有少量集体经济收入,农村公益经费来源主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一般而言,目前村委会每年能够得到的转移支付只有1~2万元,而村委会一年支付的补贴就需要12000元(以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3名,每人每月200元计算),加上水电费、电话费、报刊费、办公用品费等支出,转移支付的资金根本不够用,基本没钱修建农田水利、村内道路等公共设施,从而致使有些村委会在土地使用、计划生育、成立协会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以解决农村公益经费不足的问题。
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认识有偏差。一些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把村委会看成是自己的下级单位,将土地管理、计划生育、发展协作经济等自身工作任务,部分转交给村委会行使;村委会完成任务则可以按一定比例取得返还,利益驱动村委会违规收费、罚款。有些乡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不考虑村情、不量力而行,搞形式主义,统一推行建设“文明生态村”、“小康示范村”,导致村委会举债搞建设。调查发现,一些村级债务从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致使村委会违规收费、罚款还债。
根除“五害”有“五招”
第一招:大力宣传涉农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村干部依法管理村务的水平。要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计划生育条例》、涉农收费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村干部学习、交流,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切实增强村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村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正确认识村委会的性质和职能定位,自觉杜绝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村干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招:加大对农村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农村公益经费投入机制。坚持“多予”方针,逐年增加财政投资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加大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农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支农,动员城市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建立合理、稳定和有效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扩大公益经费的总体规模,提高公益经费的使用效益,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增强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解决农村水利、能源、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问题。
第三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的扶持政策,继续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地方特色农业和优势农产品;加强农业技术研究、推广,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奠定基础。坚持“放活”方针,积极引导农产品协会的建立、运转,在政策、技术、信息和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土地征用制度和粮食流通体制综合改革,进一步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体系,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组建乡村农业龙头企业,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第四招:校正乡镇政府及部门认识偏差,坚持“因村制宜”建设新农村。乡镇政府及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与村委会的关系,依法界定各自工作职责,避免工作中出现“缺位”、“越位”或“错位”,防止工作与利益挂钩,消除涉农乱收费、乱罚款的隐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村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不搞形式主义和强迫命令,谨防县乡政府统一制定不切实际的“新农村”建设标准或硬性指标,引起村建设经费不足而导致村级债务加重、农民负担反弹。
第五招: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活动,把涉农价格监管和服务工作做到农民身边。坚持“少取”方针,继续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保持农村价格举报渠道畅通,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农村价格义务监督员的作用,严肃查处各种涉农收费违法行为。要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牌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修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提高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农村种植、养殖行业的成本收益分析,对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的监测和采集,并及时传递到村委会或村农产品协会,帮助农民增产、增收。